民民间借贷起诉多久可以冻结银行卡没还把银行卡封了,和信用卡有关系么,信用卡一切正常

放心吧,如果名下无资产,法官会给你们调解的,最终结果是列还款计划。但是名下如果有可执行资产,对方又比较强硬,那就会强制执行
这个他起诉你也是付本金加三倍银行基准利率。也就是最多支持他3分利息。如果强制执行肯定上征信系统

3分利息?拿了40万还利息已经有60万了、现在欠本金40万、在付3分利息、那我这辈子还不了!银行抵押还差20万还不动在
关键你借多长时间了你要借几年,每年36%的利率算3年利息也比本金高了。所以关键付的多少利息,不要说还的超过本金了,只要利息不超过月息3分银行基本支持债主。你房子抵押给银行没发办法执行,银行优先级,除非你把银行钱还了,解压了。要不法院是没办法执行的。不过债主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也就是说即使你银行贷款还了,解压了,你名下房产不能**和过户。你别哪天银行也起诉你,把你房子拍卖了,先还银行贷款执行完,剩下再执行给民间借款。楼主可明白来。
如果楼主不是赌博掉进去的。可以协商降低利息,降到1分左右,先还利息,过几年再还本金。反正你也没钱还本金,好说好讲。你房子抵押给银行了,起诉你对他也没好处。
关键你借多长时间了你要借几年,每年36%的利率算3年利息也比本金高了。所以关键付的多少利息,不要说还的超 ...

老哥谢谢了!意思就是人家起诉我、我房子抵押银行了必须先还清银行在还个人的吗?还有银行会不会提前结清贷款?因为我抵押贷款15年已经还了8年了!
14楼说的没错,不过那是对老赖的办法,你只要按时付息不会拘留你的。法院派出所没闲的蛋疼。别那么担心,好好协商,即使他真起诉你也没法执行,你名下房产在银行压着。法院会调解协议还款。

败诉以后对方申请执行的话,首先冻结你的银行卡。然后会监控你的***,你要是用***的话会被请去派出所 ...

所有银行卡?那信用卡全部疯掉几十万、那我令愿进去坐班房了!、至少我本金都超过了、给我时间肯定慢慢还、本来就欠债又付利息、生意失败、确实没一分还、撸小贷还利息跟信用卡在维持、一个月也就7、8千收入、房贷必须还银行不敢拖!将心比心欠债的真想还、借钱给你是对你信任、又不是高炮、但是确实这几年生意各行各业都萧条、实在没办法!身上负债200多个、信用卡几十个、朋友几十个、目前几个在逼!其实不懂老赖,真心累!要有钱赖着不还那人品问题了、确实没有但是他们又拼命逼!

都像孙子一样每次都被骂、利息都支付、但是人家不要利息要还钱、闹的心累!毕竟不是高炮
民间借贷钱被人卷跑了法院把我资产都保全准备拍卖了,但是信用卡还欠了几十万到时候信用卡会不会被冻结?有几个债务人已经起诉了,房屋的贷款应该能偿还但是剩余的钱会优先还信用卡么... 民间借贷 钱被人卷跑了 法院把我资产都保全准备拍卖了,但是信用卡还欠了几十万 到时候信用卡会不会被冻结?
有几个债务人 已经起诉了,房屋的贷款应该能偿还 但是剩余的钱会优先还信用卡么?

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信用卡欠款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信用卡公司(银行)在本案公告拍卖的正式拍卖之前提起诉求的话。

拍卖后先偿还信用卡欠款后,余款按照其他所有债务比例偿还债权人。

那如果拍卖的钱还是不够还信用卡 能不能跟银行协商 先告 等拍卖完看还欠多少 再补给银行?
这样会不会有刑事责任?
不可以的!信用卡受偿权是“绝对”优先的。
也不会有刑事责任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你和他人恶意串通所为的,那么属于“诈骗罪”!
我的意思是 如果银行去告了 但是房屋拍卖的余款还是不足于偿还信用卡,这样的话是不是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手上还能凑到一点钱 但是不够还信用卡。
如果银行去告了 但是房屋拍卖的余款还是不足于偿还信用卡,那么不足的部分就消灭了,该债务到此结束了!

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定。若你资产拍卖掉能偿还贷款,则无需冻结。

如果你没有及时归还,银行会申请冻结的。

采纳数:1 获赞数:8 LV2

对的,按债务优先顺序偿还。

(原标题:信用卡滞纳金是“合法的暴利”吗)

春节期间,四川成都某基层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引发广泛关注,审判员否决了。该案的基本情况是:被告沙某未偿付信用卡透支欠款,原告某支行向该法院起诉沙某,要求沙某按照合同约定归还透支欠款、透支利息及滞纳金。沙某对事实没有异议,请求减免滞纳金。

信用卡透支在本质上属于信用贷款业务。该判决书的逻辑是:贷款利率有法律限制――贷款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超过此限的利息及滞纳金不予支持。据此,该审判员作出了判决,不但否决了信用卡滞纳金,就连透支利息也按所谓上限24%计算。

我认为该判决有三大疑问:

第一,该判决对银行贷款利率上限的理解与事实或许不符。

判决书提出,《商业银行法》第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合同法》第204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那么,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人民银行对对贷款利率实现下限管理。而2013年7月20日,央行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贷款利率实现市场化。也就是说,从2013年7月20日起,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并没有上限与下限。

《商业银行法》和《合同法》将确定贷款利率上下限的权限授予中国人民银行,而人民银行则是完全放开贷款利率限制。但审判员在判决书中写道:“对贷款利率进行限制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和精神”。“贷款利率有法律限制”是该判决书的逻辑起点,而这个起点并不成立。

第二,该判决用民间借贷规定限制银行信贷业务或许有悖法律。

如上所述,两部法律都强调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这个时候,法官的正常做法应是查看人民银行的规定并执行之。而这位代理审判员无视事实,机械地坚持“贷款利率有法律限制”。即便如此,从法律条文中也找不到任何关于银行贷款利率上限的规定。

于是,审判员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条文,作为确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的依据。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从标题和引言都不难看出,该规定适用于“民间借贷”。其第一条就强调:“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可见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上限24%,仅仅针对民间借贷,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适用该规定。这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明文规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识。以24%作为银行信贷业务的利率上限,应该属于法律(司法解释)适用错误。

第三,该判决对信用卡滞纳金的调整和否定缺乏法律依据。

滞纳金作为一个术语,最初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但是在实践中并不限于行政法领域。学界普遍认为,信用卡滞纳金实质上是“违约金”之一种(于腾龙,2012)。众多的法院判决也表明,民事合同中的滞纳金等视为对违约金的约定。

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在本案中,被告事先签署的含有收取滞纳金的合约,符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收费标准事先进行了报备、公示与告知,更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这一规章没有被修改或撤销前,法院应该支持。

根据《立法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陈汉博士认为,《立法法》对审查的主体、审查的程序都有明确规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对其审查、否认应该遵从《立法法》。而根据《立法法》,该法院没有权力审查人民银行颁布的部门规章。如果任何民事审判都能对部门规章进行审查,那么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将荡然无存。

那么,法院能否对信用卡滞纳金高低进行调整?***也是否定的。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在一些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信用卡的违约金属于法定违约金,不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黄宣植、郭栋,2013)。

当然,关于信用卡滞纳金的收取标准,近年来学界和业界是有争议的。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信用卡透支利息之外再收而过高的滞纳金,是一种“合法的暴利”。

我的理解是,信用卡业务具有特殊性,高违约金是与银行承担的义务相对应的。如果持卡人按期还款,则银行为其提供了免费资金,在这一点上银行承担了较多的责任,持卡人享有较多的利益;如果持卡人不按期还款则应支付高额违约金,此时持卡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如果持卡人按期还款时免费享受银行资金,违约时却不承担较高的违约金,是有悖于公平原则的(易森,2013)。因此,信用卡违约金,既是符合法律精神和商业原则的一种“对价”给付,也是商业银行加强风险防范的一种措施。

必须说,商业银行收取信用卡滞纳金,本质上是风控举措,而非盈利手段。滞纳金针对的是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的时候,这种做法有助于提醒持卡人增强诚信意识。从国际上看,在法律制度完备的美国,银行也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迟延费”,类似我国的信用卡滞纳金。在我国台湾地区,在信用卡契约中通常也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信用卡持卡人大可不必担心滞纳金会对日常用卡带来影响。在实践中,绝大部分人并不会遭遇滞纳金。即使持卡人一时未能全额归还透支款项,也还有两种救济措施:一是按照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二是向银行申请分期付款,这些都不会产生滞纳金。从实务看,滞纳金在信用卡业务收入中占的比重极小,不存在所谓的“暴利”。

也要注意到,从1985年6月国内第一张信用卡诞生以来,我国信用卡业务走过了快速发展的三十年。在这过程中,信用卡领域立法滞后的问题逐步显现。我国目前尚无关于信用卡的专门法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颁布至今已有多年,仅是部门规章。因此,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完善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是下一步需要加强的工作。在这其中,关于透支利息的计算规则、滞纳金的收取标准等,都有进行讨论和调整的空间。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本文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董希淼 责任编辑:杨泽宇_NF6036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