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烔炀镇扶持村级集体经济项目(食品工业园9号厂房)三套(双层)房屋租赁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巢湖市烔炀镇扶持村级集体经济项目(食品工业园9号厂房)三套(双层)房屋租赁 |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18年9月30日9:00始至2018年10月30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联系人:颜会峰 联系***: |
联系人:金工,联系***: 3(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巢湖市太湖山路原老党校(阳光花园小区大门对面)) |
监督机构: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款所述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巢湖分所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巢湖分所
注:竞买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竞买人本单位(本人)账户。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巢湖分所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注:意向承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人本单位账户。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巢湖分所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租赁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承租人,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房屋租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年整。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元),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年1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
1、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承租期间,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案份。
经宁海县国资局审核批准,受宁海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现对以下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
1.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白峤岭炸药仓库承租权,以空场地移交。
竞租人不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被各级法院通报的失信人、失信单位。
四、经营范围:仅限民爆仓储使用
点击“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进入网络后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
点击“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
5、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保证金一次性通过本人银行卡、存折转账缴入本中心帐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帐号:15883,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6、保证金到帐后,竞租人可进入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网络报名。
7、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9、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则提示报名成功。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1、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陆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竞价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1000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登陆宁海县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本人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报名及竞价过程中,如遇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
12、承租人拍得租赁标的后,如遇由于部分拍租房屋因原承租人占用未及时腾空的情形,双方同意如超过两个月,出租方不能交付出租房给承租方的,承租人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双方不计违约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束时间等网上设置错误的;
3、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1、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三个工作日后(即2018年10月24日)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帐户,不计利息。
3、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水电押金的,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承租人应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标的相应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剩余部分经委托方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回,并本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1、竞得人于2018年10月25日(竞价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付清成交款(第一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12800元和水电押金3000元,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2%的比例支付交易服务费。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帐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帐号:15883。
八、竞价成交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妥善维护房屋、场地及屋内设施,自行承担设施维修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承租人如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设计、装修或者改善增设他物,应在确保房屋及设施使用安全并考虑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的前提下,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须将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应完好交回,否则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对房屋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承租人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九、租赁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不再承租该房屋时,未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承租方所有,由承租人在自上述情形发生7日内自行拆除搬迁,但承租人拆除时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影响房屋的牢固程度。承租人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已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出租方所有,承租人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补偿。
1. 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时,委托方将对该承租权进行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如承租人未报名参加竞拍或未竞得时,承租人应在期满七天内返还该房屋及相关设施。
2. 承租人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十一、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十二、承租人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同委托方签订租房协议后方可根据营业执照上批准的营业范围从事商业经营。
十三、承租期间的承租房修理及产生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负责,我中心和委托方概不负责。(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十四、承租期间,如遇中途拆建、变卖等政策因素变化,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损失(具体以委托方的租赁合同为准)。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房 屋 租 赁 合 同(样本仅供参考)
出租方: (以下简称出租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承租方)
承租方因经营业务需要向出租方租用房屋,根据出租方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经公开招租,承租方取得房屋承租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的位置及间数
该房屋座落于 。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房屋交付
年 月 日止。出租方于起租日向承租方交付该房屋。
2. 经双方确认,该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时,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均状态良好且可正常使用。
3. 出租方按照该房屋现有的安全程度、结构、设施向承租方交付该房屋,承租方对上述该房屋的各项情况已作了充分的了解。
4. 租赁期满,出租方将对该房屋承租权进行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承租方需继续承租的,须参加公开竞拍。
第三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1. 该房屋第一年租金为 元整。
2、租金一年一付,承租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租金,此后承租方应于每年的 月 日前支付次年度的年租金,先付后用。
第四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 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的当日,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 元。
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剩余部分在出租方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
承租方的水、电设备自理,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出租方预付水电使用费保证金 元,水电费按承租方实际使用数按期结算。
2. 房屋租赁产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负责外,房屋租赁管理费等其他一切费税由承租方负担,由承租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并承担不付款或延期付款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装修、维修责任
1.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或没有尽到维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由承租方承担维修责任并承担维修费用;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或没有尽到维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导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由承租方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2.承租方需装饰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方可按照出租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进行。承租方装修不得损坏和影响租赁房屋的安全,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且必须符合装修的相关规定。
3.本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不再承租该房屋时,未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承租方所有,由承租方在自上述情形发生当日内自行拆除搬迁,但承租方拆除时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影响房屋的牢固程度。承租方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已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补偿。
1. 本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时,出租方将对该承租权进行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如承租方未报名参加竞拍或未中标时,承租方应在期满七天内返还该房屋及相关设施。
2. 承租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出租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3. 本合同租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损坏或灭失,承租方可免责。
第七条 转租、转借、转让
在房屋承租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无权转租、转借、转让,或变相转租、转借、转让。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房产,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出租方按约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2. 出租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将该房屋交付给承租方。
3.由出租方投保房屋险,承租方随时告知房屋险情,否则承租方应承担责任。
第九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储藏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物等影响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违禁物品。
2. 租赁期间,承租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合理使用该房屋,不得违法经营和进行非法活动,如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收回承租权,终止承租合同。
3. 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按照有关消防规定,自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业态安全,办理好消防相关手续,涉及消防设施设备及费用等均自行负责管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4. 承租方应搞好门前街道清洁和房屋及周边环境卫生,并负责垃圾处理费的交纳。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合同期间,租赁房屋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变化、土地征用、拆迁等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按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协商处理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
1. 租赁期间内,非因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当年度租金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 合同期限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自当期租金届满第二日起仍未交付约定的下期租金的,视作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承租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当期租金届满经出租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当期租金届满第二天起收取,每日以当年度租金的万分之三计算。
3. 租房期间,由于承租方使用不当而造成租赁财产损失的,承租方应全额赔偿,同时出租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4. 承租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年租金的10%计算,并没收房屋租赁保证金,因此造成租赁财产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同时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 承租方在返还该房屋时,若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或无法正常使用,承租方应负责赔偿。出租方可从房屋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承租方另行支付。
6. 租赁期满,承租方未取得续租权的,应在期满七天内搬迁完毕,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每逾期一天,承租方应按最后租赁年度日租金的2倍向出租方支付占有赔偿费,同时出租方开始接管该房屋,且承租方自动放弃滞留在房屋内物品的所有权。
7.租赁期间,承租方因经营不善或自主决定不再经营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可退还剩余租金,房屋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8、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规划拆迁的,经出租方同意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等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承租方,剩余租金亦无息退还。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双方认为需要变更或补充的事项,由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租方通讯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气象北路295号环球中心22楼,联系***:,承租方通讯地址: ,联系***: 。任何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函件等,自到达该方上述地址时生效。一方变更通讯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变更通知自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送达之日前,视为上述通信信息正确有效。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上海人民印刷八厂位于东三里桥路888号停车场2年租赁权
上海人民印刷八厂位于东三里桥路888号停车场2年租赁权 |
上海人民印刷八厂位于东三里桥路888号停车场2年租赁权 |
约4000平方米(东面空地)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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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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