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交了4年医保,然后到现在医保要交多少钱一直没交,算不算有医保?

我交了应该有四年的医保。我辞职一个月后生病住院了,假如我补交后还能报销

我交了应该有四年的医保。我辞职一个月后生病住院了,假如我补交后还能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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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龚克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您好,我于2014年11月底生育一子,在2015年2月为孩子办理好居住证积分增加同住人信息后办理新生儿医保,请问我如何补交2014年度的医保费用以便报销生育时住院的费用,谢谢

简介:王娜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专业,现为湖北晨尚律师事务所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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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提供的***号码查询,您享受本市城保在职人员医保待遇。在2014医保年度内(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若您在享受待遇期间,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分娩费用),需先个人承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500元,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60000元,超过以上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个人自负。您帐户内的历年帐户资金可用于支付住院个人自负部分,历年帐户资金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若发生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自费费用及分类自负费用需由个人另外承担。出院时,须持医保卡结算方可当场享受相应住院医保待遇,无事后报销手续。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医院纠纷,我儿于2015年2月出生,为早产儿,出生后于阳江市XX医院住院治疗,于四月出院花费,十二万多,医保保销六万多,自费六万多出院,今年六月XX医院致电说XX局拒付我们这笔费用,要求我们再补交之前报销的费用,XX局拒付的原因是我们的证件有误,因当时办准生证的时候,计生育错写本人的生份证号,XX医院当时帮我们办理直报时,没认真核对,现我们已帮XX医院零星报销了这第费用,但XX医院却把我们起诉了,说是我们有错,我们帮他们报销后要求我们缴纳起诉费,他们才撤诉,我们不同意,XX医院就不撤诉…请问XX医院合理吗?我们是要缴纳起诉费,还是直接上法庭

简介:邹先德律师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学历,现为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

您的问题没有阐述清楚,你们帮医院报销什么费用?医院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我是南京的,我这边单位刚帮忙交的医保5月份开始交的,补交了3.4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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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华律网律师团,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及免费***咨询服务。在线为有法律纠纷的当...

一、异地医保报销的条件
1、已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2、省级参保人员经备案同意转北京、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二、异地医保报销的流程
1、领取或在社保网站上下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工作、居住人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按规定填写,并经外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认定的《申报表》;
3、将填好后《申报表》拿回分工负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进行确认。须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卡的,经审核确认后凭《申报表》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进行登记,然后到社保卡管理科办理全省异地联网卡的制卡手续;
4、办理报备后参保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障卡不能在使用;参保人员回到须在就医的,应到市社保机构取消医疗报备,从次日起其个人社会保障卡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5、医疗报备实行有变动就报,未变动就不报的原则。
三、异地医保报销所需材料
1、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2、药店正规***(国税局财政部监制并在***上列出所购药品明细)或定点医院门诊收据
3、患者本人***及***人***
4、本人存折银行卡账号(农村信用社除外)(外地账号需要开户行名称)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如果从2007年连续10年参保,那么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二次报销”后还可能有“再次报销”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每年最高可报销37万元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其基本医保的年度支付限额为12万元,大病保险的支付限额为25万元。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各地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范围不尽相同,具体请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可不可以不补交已经停了4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我在2008年由公司开始缴纳,交了几个月就停交了(不在公司工作了),现在我要继续交养老和,需要把之前的补交上吗


那现在我要继续缴纳的话,和正常连续缴纳的最终会有怎样的区别呢?谢谢!

  养老保险是可以停交一年的,只要缴纳满15年,到了退休的年龄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医疗保险超过三个月不缴纳就不起作用了,就要重新缴纳,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要至少交满15年,以后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如果你是男性,按60岁退休计算,从现在交到退休正好15年,可以保证你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你是女性(50或55退休),到退休的时候未交满15年,可以申请延迟办理退休手续,补缴未足年限,到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并不影响你享受按月领取退休金待遇,如果不想延迟退休,也可以选择一次性补交。
  医疗保险要男的累计交满30年,女的交满25年,才能在退休以后也享受医保待遇(这里说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两块,一是视同缴费年限,这个跟工龄有关,一是实际缴费年限,就是实际缴费的时间,一般是要至少交满10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相加,男的满30年,女的满25年就可以了),如果退休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也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可以不补交已经停了4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欠费单位被兼并的、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可以按当时的费率标准补交所差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破产等情况时。

  二、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如果在退休时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要求:

  一,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职工医疗保险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

  1、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建立欠费数据信息,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

  四,医保卡里面有余额可以在药房买药用、对因筹资困难,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  医保有几个月没交,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欠费单位分立的。

  2,以后可以补缴,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职工医疗保险补缴。

  3,一般规定为20年-30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5年(或10年)、分立。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才可以在退休以后免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保障待遇。

  医疗保险在退休时必须积累一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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