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省部级及以上干部以上干部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吗?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立足增量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本省按照***法管理的单位、参照***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初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发生增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经营性收入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在税前列支。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待遇领取条件和程序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对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并指导各地实施。

  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意见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对2014年10月1日后,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八、基本养老金调整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全省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缴费比例、计发办法、预算管理、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和待遇支付。逐步实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一、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到省,按规定统一投资运营。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十二、调整原加发基本退休费的政策

  对2014年10月1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参保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其他符合原有加发基本退休费情况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十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各地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式,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四、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务。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通过适当调剂增加编制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收、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五、做好改革衔接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和本意见精神,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新制度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本意见实施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在本意见实施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原有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意见实施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该部分在本人退休时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并一次性支付。各地原有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5年按新制度正式启动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改革牵头协调部门的职责,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并加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落实编制实名制,坚决清理纠正违规超编进人问题。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国发〔2015〕2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贯彻实施。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省和各地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文  号:吉政发[1999]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目前,全省各地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统一单位和个人缴费的费基与费率、规范个人帐户规模、改进养老金计发办法、改善基金结算方式、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等方面,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也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移交地方管理之后,需要地方做好接收、调整并纳入省级统筹管理等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要求,现对吉政发〔1998〕22号文件的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建立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省级统筹的调剂功能,合理均衡地区、部门之间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建立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一)省级调剂金由各统筹核算单位按照依法应征收养老保险费的10%提取。其中,市、州(含所辖县、市)将提取调剂金总量的50%上缴省,加上省本级征缴的养老保险费,作为省里掌管使用的调剂金;其余50%留给市、州,作为市、州掌管使用的调剂金。省级统筹按月进行调剂。

(二)为确保调剂金的足额到位,可比照***、营业税等共享税种的征收模式,对省级统筹调剂金实行比例缴款办法提取,即改进征收票据,在征收养老保险费时,将应提取的调剂金,按规定比例,通过银行直接分别缴入省、市(州)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级统筹调剂金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三)省级调剂金在使用时实行两级调剂办法,即省负责对市、州进行调剂,市、州负责对县(市)进行调剂。

省对市、州进行调剂时,一要坚持有条件调剂。主要条件是:先缴调剂金,后进行调剂。受益地区、部门不缴调剂金,不予调剂。省级统筹覆盖面达不到95%,不予调剂。基金收缴率达不到90%,不予调剂。二要坚持有限度调剂。主要内容是:市(州)覆盖面达到95%、收缴率达到90%,收支仍有缺口的,缺口由省调剂解决。调剂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州)上缴省调剂金的2倍。覆盖面超过95%或收缴率超过90%时,市(州)按既定指标应上缴的调剂金额度不增,省按规定指标应调剂的额度不减。省按规定调剂以后再有缺口,由市(州)自行解决。

市(州)对县(市)的调剂原则和办法,由市、州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完善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方式

为适应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需要,充分调动省、市、县三级积极性,改变目前省直接对市县的两级基金管理方式,实行省对市(州),市(州)对县(市)三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方式。全省统筹计划由省下达到市(州),再由市(州)***到所辖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支计划的落实,由当地政府负总责。

三、调整部分养老保险费征收政策

(一)调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照国家关于“1999年各地要按计划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最低也应到5%”的要求,我省从1999年1月1日起,将参加省级统筹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调整到5%。

(二)调整县(市)职工缴费工资的上、下限。从1999年1月1日起,将县(市)职工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原来市(州)社会年均工资的300%、60%,调整为本县(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60%。与此同时,将县(市)计发养老金办法中的社会养老金部分,由市(州)社会平均工资的20%,调整为本县(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0%。

(三)调整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缴费基数。将《***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发〔1998〕12号)中关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实际发放基本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的规定,调整为对这部分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四)调整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的缴费基数和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国家关于对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实行“低标准准入”的意见,同时考虑收入差异较大的情况,从1999年4月1日起,将这部分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以市(州)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调整为以当地(市州或县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基数,由其根据承受能力和保险需求自由选择,缴费办法不变。与缴费基数调整和选择相同步,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20%社会平均工资部分,根据不同缴费基数,划分出相应待遇档次。同时,对男性年满4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5周岁以上人员的投保问题,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积极推进省级统筹覆盖计划

各地要根据吉政发〔1998〕22号文件规定的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按照省确定的年度覆盖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扩大覆盖面工作计划,逐级***落实到基层。要实行省级统筹调剂金的使用与扩大覆盖面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总体覆盖率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调剂。为了促使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尽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1999年4月1日起,将这部分人员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社会保险公司征缴,改变为在社会保险公司协助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代征。鉴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量和管理成本将有所增加的情况,可由财政部门在核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时给予适当照顾。

五、追缴企业欠费,回收挤占挪用基金

目前,参加省级统筹的企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被挤占挪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尚有相当数额未被清回。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尽快收回企业欠费和被挤占挪用的基金,以逐步补发以前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工作的重点是有能力缴而不缴的欠费大户,对少数顶着不缴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予以新闻曝光。对企业欠费,今年底前要清回50%以上,明年内全部清回。对被挤占挪用的基金要在今年6月底前归还到位,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到期仍不归还的,属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动用的,由省财政厅负责扣减有关市、县的返还款;属其他部门和单位动用到期未归还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六、破产企业要缴纳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企业实行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财产清算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因破产或关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清算企业财产中,优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拨付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一次性拨付离退休费用的具体数额,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对于破产(撤销、解散)企业离退休人员需由社会保险公司接收管理的,在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还须根据破产时企业的资产清算情况和离退休人员平均年龄的不同,一次性收取7-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用。

七、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一)对提前退休情况进行清查处理。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分别作出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收回另行安排,应当安排下岗的人员,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参照上述办法办理。这项工作要在1999年4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的,仍由县级及其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改由市、州级及其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即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企业的提前退休,纺织行业限产压锭的两个工种的提前退休),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驻省中直企业和省属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坚决清退回原企业,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家有关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适当减发。

上述修改和补充,除已标明具体执行时间的条款内容之外,一律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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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驻蓉省属、中央属有关单位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失函[2000]9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绵阳市社会保障局《》的复函

川劳社发[2000]11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0]1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中有关劳动保障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川劳社养[2000]1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川劳社函[2000]1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掌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条件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0]13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实施意见

川劳社发[2000]15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0]1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0]1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0]18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川劳社养[2000]20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经贸委、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0]2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川劳社养[2000]2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川劳社医[2000]2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医[2000]28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管理的通知

川劳社养[2000]3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函[2000]33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和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川劳险[2000]41号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各类城镇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川劳社办函[2000]44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及其配套法规是否适用于境外劳务输出务工人员及用人单位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川劳社办[2000]54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人事厅、成都军区联勤部关于驻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川劳办[2000]67号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境内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0]7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加强社会保险监督检查的意见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军区政治部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通知

川劳社失[2001]4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人事厅、成都军区联勤部关于驻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医[2001]4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癌症列入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川劳社养[2001]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的意见

川劳社养函[2001]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破产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

川劳社养[2001]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企业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

川劳社养函[2001]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乐山市劳动局《》的批复

川劳社养[2001]8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人员减发基本养老金中具体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监[2001]8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专用车标识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1]11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建设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九部门《》的通知

川劳社养[2001]11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2000年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川劳社养[2001]1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通知

川劳社养[2001]1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川劳社医[2001]1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省直管单位工伤、生育保险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医[2001]23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的通知

川劳社医[2001]24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省本级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川劳社法[2001]25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涉及劳动保障工作的行政法规的通知

川劳社医[2001]29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第二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川劳社养[2001]3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攀枝花市劳动局关于《》的批复

川劳社养[2001]41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企业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

川劳社养[2001]4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通知

川劳社养[2001]4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安市劳动局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有关工龄问题请示的批复

川劳社培就[2001]49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测绘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川劳社监[2002]1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总工会转发《 》的通知

川劳社医[2002]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2]5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

川劳社法[2002]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川劳社监[2002]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对象指定管辖的决定

川劳社发[2002]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2]13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川劳社养[2002]13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2]14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协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川劳社养[2002]14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2]15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川劳社养[2002]15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企业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

川劳社养[2002]23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养[2002]25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2]2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2]3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2]3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厅级干部实行医疗照顾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2]38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省本级医疗保险管理手续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2]48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2]5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2]53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兼并事业单位后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办[2002]7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补充通知

川劳社办[2002]81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委统战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2]8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函[2002]8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贡市沿滩区劳动保障局《》的答复

川劳社办[2002]90号

***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两院院士医疗待遇与管理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2]93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工作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2]98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对旅游行业技术工种(职业)从业人员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2]99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加强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矽肺病病重期间享受护理费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高级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式样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为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诊疗项目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业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伤残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

川劳社办[2003]1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川劳社发[2003]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计委、四川省经贸委、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四川省工商局、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编办、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8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四川省工伤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的通知

川劳社养复[2003]10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被判刑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

川劳社养复[2003]1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办[2003]18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管理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2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行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川劳社办[2003]28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二00二年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30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34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35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乡镇企业局关于废止“川劳险[1998]48号文件”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4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取消后有关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养复[2003]4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下乡知青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办[2003]53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59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60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7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74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军区后勤部关于驻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地方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75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下乡知青已达退休年龄人员要求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办[2003]7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8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级专家退休增发养老金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办[2003]8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88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总工会、共青团四川省委、四川省妇联转发《》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90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办[2003]9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94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医药费报销实行限时服务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核定收支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后津贴部分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否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和办理病退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石油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调整中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企业联合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伤残待遇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账利率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范围及其认定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酒后驾车伤亡性质认定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伤残军人能否享受企业工伤待遇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待遇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三同”问题请示的批复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继续从事原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业病)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攀枝花市参统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正常退休依据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服刑人员是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批复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制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如何处理及事业单位离岗待退人员可否提前退休并移交社保经办部门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互通情况工作制度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4]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川劳社办[2004]1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关闭、破产企业欠费核销及职工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办[2004]3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关于成立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中办发[2003]29号文件有关提前退休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办[2004]9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级专家提高养老金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办[2004]1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和中央在川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1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20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

川劳社办[2004]2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公布我省二00三年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30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3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33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丘陵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重点工作的意见

川劳社办[2004]3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川劳社函[2004]3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办公室关于贯彻《》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41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

川劳社[2004]44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的意见

川劳社办[2004]4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四川新华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48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5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

川劳社办[2004]55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

川劳社办[2004]6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行业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实施意见

川劳社办[2004]63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广安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要求享受提前退休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办[2004]64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

川劳社办[2004]73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行业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7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8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已破产或解体集体企业中已退休人员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83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残疾人就业后劳动能力鉴定和办理退休问题的复函

川劳社办[2004]84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8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意见

川劳社办[2004]90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落实部分优秀专家医疗待遇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91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9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95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川劳社函[2004]95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9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98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是否以原用人单位退休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批复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在招工中收取服装押金是否属于“变相收取其他名目费用”的请示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请求解决“三州”农行职工退休养老金增发问题的报告的批复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四川省统计局《》和《》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1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5]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5]9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邮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1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人员退休条件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1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二00四年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25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2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川劳社办[2005]2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我省企业中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28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关于贯彻《》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31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转业干部能否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办[2005]33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各民主党派中央授予先进个人称号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34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3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43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54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川劳社办[2005]5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批复

川劳社办[2005]59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异治疗药品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65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用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68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69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和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川劳社办[2005]71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75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人员接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7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退休***普通门诊购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78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企业离退休干部适当提高待遇后有关基本养老金问题的补充通知

川劳社办[2005]8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84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川劳社办[2005]88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异治疗列入省本级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99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参加本单位文体活动受伤是否认定工伤的批复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