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需要多少工作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城低保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国务院、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民政厅文件 来源:州民政局信息科提供 点击:3700 发布时间:2008/3/12 14:42:30 【字体: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10-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 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 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 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 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 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 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 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 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 ...2007年 11月 30日 14:14   #160 #160;盐田网
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区民政局审批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户籍和家庭收入证明,失业人员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 
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法律依据:《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七、八、十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期限为六个月 
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来源: 盐田政府在线) 编辑: 廖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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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委区政府 主办 深圳报业集团 深圳新闻网 承办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0 生效日期: 2006-12-20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后,保障了生活水平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低保管理,切实保障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对《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作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改后的《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7月4日印发的《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
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对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物资帮助,使其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救济。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保障金实行差额补助的原则;
(三)保障对象属地化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保证按时足额拨付;统计、物价、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卫生、教育、建设、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审查和保障金的发放工作。
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低保对象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张榜公布、材料汇总上报等具体工作。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业经三届5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民政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调查研究,拟定惠阳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指导、督促、检查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四)负责制定年度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负责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七)区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标准的确定。
  (一)配合区民政局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具体的保障标准及实施办法;
  (二)负责落实和检查本级保障资金的预算和筹集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对区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保障资金的预算情况进行审核,按用款计划及时拨付;
  (四)审查区民政局编制的每期报表及年终决算,按规定汇总上报;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一)按照区民政局和财政局制定的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生活困难情况进行审核;
  (三)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实施每年至少复核一次;
  (四)依法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本辖区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调查复核及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一)根据居(村)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负责本地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复核。
  第六条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实行城乡统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本区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予以确定,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区经 ...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