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一天内,中国制造四次遭到美国反倾销裁决,涉及化学增白剂、镀锌钢丝、钢质车轮、光伏电池等产品。中美贸易摩擦加剧之下,作为车轮、光伏产品的主产省,我省企业已深受美国反倾销之害。记者昨日采访发现,部分鲁企的镀锌钢丝出口业务基本处于停顿状态。而为了规避反倾销危害,力诺光伏、兴民钢圈、三角轮胎等一大批鲁企纷纷赴美增设海外工厂。
一鲁企与美打了10年官司
“我们已经和美国商务部打了10年官司,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至今仍是悬案。”昨日,经营镀锌钢丝出口业务的山东华凌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销售部苏先生告诉记者,与美国商务部打官司,不仅毫无胜算,门槛还特别高。
除了在美国聘请律师外,还需要提供公司所有资料,包括财务账目明细,进货渠道等等,“按照他们设置的门槛,中国应诉企业就像是脱光了衣服站在美国人面前。”
山东华凌原名为山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第二五金工具分公司,从事外贸出口行业长达40多年时间。2000年,美国商务部裁定中国输美的锤子等打击工具存在倾销,山东华凌积极应诉,但至今一无所获,“美国人对我们的产品照样征收每年48%的反倾销税率。”
而3月20日遭到美国反倾销裁决的镀锌钢丝产品,也曾是山东华凌输美的拳头产品,“去年出口额曾接近400万美元,但受美反倾销调查影响,今年已全部停止出口。”苏先生气愤地表示,镀锌钢丝这个产品被裁定为倾销,实在很冤。“镀锌钢丝的出口,政府没有任何退税补贴,不存在倾销行为。”
按照美国商务部裁定,对山东华凌的输美镀锌钢丝产品按最高223.27%反补贴税征收。
在苏先生看来,美对中国制造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很大程度上存在“政治因素”。“这是国家之间的问题,单纯依靠企业应诉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鲁企纷在美建设海外工厂
美对中国光伏产业的“双反调查”,也不是第一次。2011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晶体硅光伏电池(板)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我省产品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这也是继“轮胎特保案”之后对鲁企影响最大的中美贸易摩擦。力诺光伏、东营光伏等参加应诉。
而对于3月20日美国新一轮的反倾销调查,力诺光伏有关负责人面对记者采访时却显得淡定自若。对方表示,早在2011年,公司决策层就未雨绸缪,抢先收购了美国一家光伏企业,实现了光伏产品的海外生产和销售,“凭借这一优势,美国的‘双反调查’对力诺而言已几乎没有影响。”
据记者了解到,除了力诺集团外,包括兴民钢圈、三角轮胎在内的更多鲁企开始选择在美设立工厂,规避美反倾销调查。
对于美国商务部针对中国钢制轮毂的“双反”初裁,兴民钢圈董秘崔积和表示已经获知相关消息,其中兴民钢圈获得63.94%的单独反倾销税及32.62%单独反补贴税。
第七章 国际贸易政策 :非关税壁垒 7.1 数量(直接)限制措施 一﹑进口配额制度 配额(即进口配额)是指,一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工业,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对进口金额加以限制。 与征收关税相比,进口配额更有助于限制一国进口商品的数量。 进口配额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两种: 全球配额:适用于世界范围内的绝对配额,对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 国别配额:将限额进口的数量按一定的额度分配给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7.1 数量(直接)限制措施 二﹑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即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附加税(surtax)。关税配额实现关税与配额的直接结合。 7.1 数量(直接)限制措施 关税配额与绝对配额的明显区别在于:关税配额在超过配额后仍可进口,但得征收一种较高的关税;而绝对配额在超过配额的情况下一律不予进口。比如,中国与美国达成的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规定:中国在粮食的进口方面实施进口配额制,这就意味着在双方达成的进口配额数量之内,实行低关税,超过配额数量后的进口实行高保护关税。(中美农业合作协议规定的粮食进口配额在开始时只有1440吨,以后逐渐增加到2180完吨)。 7.1 数量(直接)限制措施 三﹑自动出口限制 现实世界中的出口配额往往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制定的。所以出口配额又称 “自愿”出口配额(voluntary export quota)。 从经济福利的角度看,由出口国进行自动出口限制比进口国实行进口关税和配额,对进口国造成的净福利损失还要大。例如,20世纪60年代美国要求出口商对纺织品、自行车、钢铁等实行自限,结果外国出口商大大提高了输往美国的商品的价格,使美国的贸易条件恶化。 7.1 数量(直接)限制措施 四﹑进口许可证制度 进口许可证制是指一种凭证进口的制度.大多数国家将配额制和进口许可证结合起来使用.如英国对大部分纺织品﹑部分鞋类﹑陶瓷﹑电子产品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制. 许可证规定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半年或三个月.有的国家可展期,但必须缴纳一定的展期手续费. 7.1 数量(直接)限制措施 五﹑多种纤维协定(MFA) MFA也称国际纺织品和服装协定。它是世界主要的纺织品出口国与进口国就纺织品的贸易所达成的协议,通过协议由出口国自动地约束其纺织品的出口,以达到进口国的数量限制目的。 MFA于1973年12月由42个国家和地区订立,中国于1984年加入。 乌拉圭回合达成:MFA必须纳入WTO框架;10年时间内逐步结束数量限制规定,向自由贸易转变;过渡期的保障机制。如2005年第一季度,中国对纺织品出口加征了出口税,但对美国和欧盟出口仍然增长,欧盟要采取限制措施,美国则准备重新采用配额限制来自中国的进口。 7.2 间接限制措施 一﹑汇率政策 汇价高估:政府故意高估本币汇率可以使出口品以外币表示的价格上升,而进口品以本币表示的价格下跌,从而达到打击出口、鼓励进口的目的 汇价低估:政府故意低估本币汇率可以使出口品以外币表示的价格下跌,而进口品以本币表示的价格上升,从而达到鼓励出口,抑制进口的目的 市场均衡汇率:是由外汇的需求与供给共同决定的价格,在经济学上称为影子汇率。 7.2 间接限制措施 二﹑进口和出口的国家垄断 进出口的国家垄断是国家对某些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由国家直接经营或交由某些垄断组织独家经营。垄断的范围可以是全部商品也可以是部分商品。 美国方面为了降低中国在农产品方面的国家垄断程度,在《中美农业合作协议》中规定,中国国有企业未使用完的配额应分配给私营公司,并且逐步提高私营公司在关税配额中的比例。 7.2 间接限制措施 三﹑倾销与反倾销 (一)倾销 定义: 倾销(dumping)是在不同国家市场间进行的一种价格歧视行为。它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本国国内价格或成本向国外销售商品的行为。 判定标准:确定出口商是否倾销的标准:该产品是否以低于本国国内市场价格或成本在国外市场上倾销商品。 7.2 间接限制措施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只有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倾销才能实施反倾销制裁: 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 倾销产品对进口国相似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国内某项新建产业产生严重阻碍; 倾销与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7.2 间接限制措施 倾销的类型 持续性倾销(persistent dumping) 形成持续性倾销的三个条件: (1) 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
Ltd)在规定的时间内撤回复审申请,决定取消对上述公司的复审(终裁结果见下表)。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聚乙烯零售包装袋作出的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
2006年9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聚乙烯零售包装袋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本案的复审调查期为2005年8月1日~20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