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沙隆达农药厂蕲春农药厂是不是沙市沙隆达农药厂蕲春有限公司的一个子公司...

  证券代码:000553 证券简称:沙隆达A 公告编号:2010-016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李作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学松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何学松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80,200(其中A股股东人数54321人,B股股东人数25879人)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运费及出口费用减少及去年含子公司沙隆达郑州农药有限公司数据,转让后今年不含
  去年含子公司沙隆达郑州农药有限公司数据,转让后今年不含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3.5.2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公告披露相关事项的咨询。未提供资料
  3.6.1 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证券代码:000553 200553 证券简称:沙隆达A 沙隆达B 公告编号:2010-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4月23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4月13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版方式发出。会议由李作荣董事长主持,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2、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证券代码:000553 200553 证券简称:沙隆达A 沙隆 ...沙隆达春华益农农资有限公司与保定通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沙隆达春华益农(商丘)农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继先,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通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沙隆达春华益农(商丘)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通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同年7月3日对被告保定通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价值181610元的机器设备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7月14日,被告保定通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驳回后,被告保定通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出上诉。2009年10月2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由本院继续审理。2010年4月27日,本院依法由法官王伟担任审判长,与韩明、田静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万继先,被告法定代表人郑炳学,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原、被告签订***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百草枯母液,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方仓库。后原告支付货款260000元,但被告仅向原告发货3.3吨,价值85800元,原告垫付运费1300元,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75500元。被告现在既不返还货款,也不履行供货义务,现在该协议履行已无意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货款175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被告诉讼主体均不适格,被告仅与朱永杰签有***合同。2、原告所诉***合同期间,被告已将公司承包给了潍坊安特公司,经向安特公司了解,其在承包期间与他人并无债务纠纷。综上,请法院依法裁判。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被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本案所涉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均无异议。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工业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合同价款、产品数量、付款方式等;同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网上银行转帐证明复印件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一份及该汇票背书转让证明一份,该两份证据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260000元货款的事实。3、传真一份。4、录音资料三份。以上两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情况。5、发货单及质量化验报告单复印件共三份,证明被告已发货量。6、证人朱永杰(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里岗南街473号院4号楼36号)出 ...沙隆达B转让持有的沙隆达蕲春有限公司70%股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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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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