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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亏的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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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亏的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我司为汽车电子生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及原材料报废较多,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一些疑问,进行相关咨询:1、新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我司理解为下列几种情况可不做进项税转出(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a.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b.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产品进行的报废;c.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以上三点理解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另:财务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于已经报废的材料做了进项税转出,如以上三点成立怎样将转出的进项再转回来?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
这个应该是税务局网站上的一个解答吧,解答的总是那么原则,把球又踢了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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