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做点投资,有没有好的委托投资国债理财公司公司呢?自己不太懂这些。

本报北京7月23日电(记者曲哲涵)中国保监会今天表示,已于近日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委托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行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行为,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

委托办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现行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的基础上,增加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作为保险资金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并明确了相关资质条件;二是规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存款、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同时对保险公司资产配置、持续评估、利益保护和风险控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3年以来,保监会按照集中化和专业化原则,推动建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形成了保险公司自主投资和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保监会称,当前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发展较快,投资能力相对不足,迫切需要选择更多风控好、专业强的投资管理机构,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本文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一般来讲要到正规的理财平台。

私人委托理财的误区与解决方法

1、养成良好的自主投资的习惯,不应有过分依赖他人进行投资的思想。

证券市场中的投资高手林立,投资者投资证券的收益程度不一,但这绝不能成为投资者放弃自主投资的理由。证券投资技巧和理财意识方面的欠缺,不能总借他人的"脑袋"。在投资的问题上,投资者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定位。特别是对高风险投资不熟悉的情况下,不妨采取先从购买低风险的基金产品、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做起,以弥补知识和能力不足方面的缺陷,而不是将投资的重点转向民间高手,以求获得高回报。

2、理性面对和看待私人委托理财业务。

一般的私人委托理财业务,都是以高于银行定期存款为主要的利益诱饵,或约定远高于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而向投资者进行承诺。投资者面对这样的高收益约定,应进行详细的考察和论证,并在私人委托理财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并对其接受服务的主体资格和合法地位进行分析和了解,尤其是其运作资金的实际水平和能力,相关资质和条件。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迅速,这其中不乏运作良好、机制健全、内控严密、回报率高的,但更多的是运作能力欠缺,风险意识薄弱,收益水平低下,从而给委托人造成不应有的巨额损失。而在私人委托理财合同签订过程中,投资者不注意约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很可能会"血本无归"。

3、善于运用《合同法》维权。

私人委托理财是一种民间借贷,并没有完整意义上的法律含义,也不可能做到对其合理合法保护。由于私人委托理财业务极其隐蔽,信息不透明,发生风险又无法进行补救。因此,投资者在选择私人委托理财业务时,应学会善于运用《合同法》维权。只要双方的借贷关系明晰,条款约定明确,违约责任清晰,同时又是当事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能自愿履行也无可厚非。但投资者还是应当谨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警言,而慎签私人委托理财合同,以防发生风险而追悔莫及。

4、对变相的私人委托理财业务应提高警惕。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个人越来越多。由于证券市场中的股票投资,很容易受咨询服务人员的影响而做出错误***的决定,而投资者又无法搜集应有的证据进行维权,而在口头服务约定和口头操作方面缺乏应有的法律支持,投资者遭受损失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投资者在接受口头上的投资咨询服务建议时,首先应想到其参考操作的法律意义和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否则造成的损失只能视同个人所为。

5、慎防私人委托理财中的恶意行为。

目前,证券市场中,常常会出现投资者股票被不知不觉盗买盗卖的情况,从而也引发了较多的纠纷,给投资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主要原因是投资者选错了代理人,或进行了不谨慎操作,或者是因为私人委托理财业务而引起。投资者因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业务投资损失而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恶意操作行为。从各种私人委托理财业务和股票盗买盗卖中的因果关系上来看,似乎并不完全成立,对这种因私人委托理财业务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并不能小视。

参考P2P知识百科“委托理财”: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投资管理人。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投资管理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政策规定,依法对委托投资和受托投资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

(三)财务状况良好,资产配置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

(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

(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受托的投资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具有丰富的产品线,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

(四)设置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咨询服务等专业岗位;

(五)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相关资质和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不少于5名;

(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保险公司选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100亿元;

(三)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关联方机构的资金,不受前款第(二)、(三)项的限制。

第八条保险公司选择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含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不低于1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

(三)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保险公司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管理非货币类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不低于100亿元;

(三)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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