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法院民四庭审结一起商标、字号权冲突侵权知产案
禅城法院审结一起商标、字号权冲突侵权知产案 日前,禅城审结了原告温州市澳珀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澳珀家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温州澳珀于2004年11月1日依法登记注册成立。2002年2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商标证号为第1713012的“澳珀”中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即家具等产品。2000年1月14日,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再取得商标证号为第1352868的“OPAL+(黑色方形图形内嵌)澳珀”中英文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同为第20类家具等产品。2002年6月14日,原告经核准又取得商标证号为第1789245的“澳珀”中文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即“广告策划;货物展出;商业场所搬迁;推销(替他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品截止)”。原告温州澳珀经多年经营,在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曾先后获得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知名商标”和“温州名牌产品”称号,并被《羊城晚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形成了一定的品牌效应。此外,原告多年来一直积极参加各种家具展会,获得了一系列荣誉,在广东地区的广州、佛山、东莞等地分别授权了不同的商家经营其产品。原告董事长朱小杰在家具设计方面出版了专门著作,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告佛山澳珀于1996年12月6日依法注册成立,核定经营范围为:经销家具,装饰材料。1999年8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商标证号为第1305377号的以汉语拼音“AOPO”为主体的英文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家具等产品。被告从注册之日起开始对外营业,并从2003年开始连续多年被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评为“诚信单位”。现被告分别开办有“佛山澳珀家具经典店”、“佛山澳珀家具卫国店”、“南海澳珀家具连锁店”、“三水澳珀家具连锁店”、“番禺澳珀家具连锁店”等几个分店或连锁机构。被告在其有关经营场所外部正面墙体和廊柱或对外宣传广告牌匾上分别挂有“澳珀家具”、“AOPO+澳珀+澳珀家具”、“AOPO+澳珀家具”等字样;被告使用的宣传名片上标注其持有的“AOPO”商标图样和“澳珀”字样。另外,被告佛山澳珀是专营销售公司,未在其所销售的相关家具产品上标注有“澳珀”字样的商标。
被告毕作荣是被告佛山澳珀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佛山澳珀经典店、卫国店的负责人。
一、对于“澳珀”字样,本案原告温州澳珀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享有企业名称权、字号权
原告温州澳珀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先后 ...再析药品商品名与商业标识的冲突及其解决——兼评“欣康”商标评审及相关案件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邱 斌
连云港市工商局的梁宏安先生在今年早期刊登于《中华商标》上的《“欣康”权利归属起纠纷》一文中,曾介绍了南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某司)与山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某司)就“欣康”二字的权利归属而纠纷迭起的情况,并对药品商品名与商标之冲突的解决方法进行了探讨。在本文中,笔者拟以此商标之相关案件为基础,进一步对药品商品名与商业标识的冲突事实及其解决机制加以分析阐释,以期抛砖引玉,为梳理和矫正在我国药品名称及药品商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留作参考。
一、“欣康”商标评审案简介
1993年11月23日,鲁某司就英文名为“Isosorbide Mononitrate”(以下简称IM)片”的药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申请了以“欣康”为商品名的新药***及生产批件,并于1994年7月11日获得批准。
1994年7月27日,粤某司向国家商标局提起了“欣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1995年12月21日得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商品为“人用药品”。
1999年11月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管注[1999]335号文件中再次确认了鲁某司在IM注射液和IM缓释片上对“欣康”商品名的使用权。
2004年10月期间,鲁某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粤某司之“欣康”注册商标。2005年3月16日,国家商标局做出“撤200401576号”决定,认为粤某司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无效,对“欣康”注册商标予以撤销。粤某司不服前述决定,已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申请。
2005年3月11日,鲁某司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
鲁某司申请“欣康”药品商品名生产批件的时间先于粤某司申请商标注册之申请日,且依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标准及名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于药品商品名,需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粤某司在尚未取得“新药生产申请的批件”之前即向国家商标局提起“欣康”商标注册申请并得以核准的行为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依《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应予撤销。
粤某司取得“欣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过程完全符合《商标法》所规定之程序要求与实体条件,同时也拥有大量持续使用该商标的事实证据,且卫生部之部门规章对商标注册程序不 ...找法网法律常识网:中国最大的法律常识学习交流中心。
由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及经济利益,导致一些当事人试图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达到其商业目的,使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利用偏离了其设立的初衷。如何减少和避免这种制度的滥用,亦成为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进行调研已势在必行。
最高人民法院已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作为今年的调研课题,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适用标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通过对实际案例中反映出的问题入手,在探寻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设立目的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司法实践难题的对策,以求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避免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异化。这对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驰名商标因享有很高的信誉度和知名度,蕴含巨大的经济价值,已成为企业财富、声誉的象征,市场竞争的法宝。商标一旦驰名,便很快成为被侵害的对象,不仅给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也给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造成困难,因此世界各国均采取措施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我国亦不例外。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审结的案件中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对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认识不清、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模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范围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外界对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已提出了负面评价,认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已出现草率和过滥的势头,由此会淡化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信赖,进而损害整个驰名商标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欧洲,以英国、法国为先驱,并吸引了其他国家的纷纷效仿。1883年,为了快捷简便地解决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间的相互保护问题,由法国、比利时等11国发起,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仿照、冒用这些高知名度商标以促销自己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严重。1911年,在修订《巴黎公约》的华盛顿外交会议上,法国率先提出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问题,但未获通过。1925年,荷兰等国家再次提出保护驰名商标的建议,并最终在《巴黎公约》中增补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 ...为您提供邮政编码资料:以下为永康市前仓商标彩印厂 (Yong Kang Shi Qian Cang Shang Biao Cai Yin Han ) 的地址、邮编内容,并带有详细信息的外部链接以及电子地图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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