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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90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公司: 为顺利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定[2004]29号)文件精神,结合各市工程量清单宣贯培训和试行阶段所反映的问题,现就全面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我省实行以下两种计价方式: 1、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市政工程计价表(以下简称江苏省计价表)、费用计算规则和项目指引,由招标人(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数量,投标人(承包人)自主报价,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审中标(确定合同价格)的计价方式。 2、计价表计价方式:按照江苏省计价表和费用计算规则,套用定额子目,计算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其中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省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材料按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范围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计价表计价方式。 2、凡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不论资金来源是国有资金、国外资金、贷款、援助资金或私人资金都必须遵守计价规范的规定。 3、施工图预算一般采用计价表计价方式。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的作用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国家标准,其中文字加黑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2、2004年江苏省建筑、***、市政工程计价表是编制标底、处理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结算审核的参考。 编制标底时,计价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为指导依据,人工、机械台班单价、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标准为参考依据,材料价格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规费和税金按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时,投标人结合本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自主报价。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管理费、利润、措施费用都可以自主确定,人工、材料 ...-- 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名称: 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编号: 生效日期: 2006-10-26
内容概述: 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建审字[2006]40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有关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就该资质申请与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二)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三)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与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企业可以依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者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对已具有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者低级别的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
 (四)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
  已具有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以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的一个等级。
  企业可以申请四个专项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的作为增项资质。
 (五)企业申请多项设计施工一体资质的,应当达到各项资质标准中同类指标的最高值,并同时满足不同类别资质条件的相应要求。
 (一)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申请与受理、审查
  1、申请人应当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 ...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建城[2003]148号文件开展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黑龙江省物价局  
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建城[2003]148号文件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城管局、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
现将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总局八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03]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2003年10月20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的要求,在总结我省已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再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国家八部委的指导意见改革思路清晰、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对解决城市供热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推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此,全省各地市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十项利民行动的要求,加强领导,充分认识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统一安排、分别决策、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坚定不移、积极稳妥地在全省地级城市中开展供热体制改革。
2003年10月20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确定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为国家和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三个城市通过热费交缴制度、供热救助保障机制、供热企业运营机制等制度体系的建立,推行供热商品化、市场化、货币化。现已取得一定成效。希望以上三个城市按照八部委的意见,巩固成绩,总结经验,继续探索改革和发展的新途径,为全省供热体制改革起到示范作用。
二、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各城市要成立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供热办)、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等单位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供热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工作。各地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有关配套措施,由城市 ...邢唷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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