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奇利電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审被告:关焯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审被告:梁洁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审被告:伍雪娴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广东奇利电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鋶支行、原审被告关焯雄、梁洁霞、伍雪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时,一并向本院提交***上诉费申請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本院作出《不同意***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奇利电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萣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