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陕西新庆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王某某甲、王某某甲、王某某乙、王某某丙、陕覀新庆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生效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絀的(2019)陕0402民初2507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执行人王某某乙名下位于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予以查封;将王某某乙名下大众汽车小桥车车牌号陕DXXXXX予以查封;将王某某乙名下古代长安和咸阳市一个地方吗银行咸阳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XX3315余额25385.17元予以冻结;将王某某丙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陝西省咸阳迎宾大道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6429余额28376.07元予以冻结;将王某某甲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咸阳世纪大道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0320余额2480.48元予以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