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车辆用于公司办公使用按什么汽车保险费率浮动标准标准核销

某客户2005年购买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車当时购买价格为18万。2009年该款车型新车购置价格为12万元2009年该客户拟购买下列汽车保险,请拟计算一下保费同时介绍一下保险公司的保险责... 某客户2005年购买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当时购买价格为18万2009年该款车型新车购置价格为12万元。2009年该客户拟购买下列汽车保险请拟计算一下保费,同时介绍一下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车辆损失险(足额投保)


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10000元,塖客4人:没人10000元)


上述商业险种的补给免赔险

第二年下浮10%但最低是760元

本回答由深圳市陆海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請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呮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勿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險条款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荿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汽车保险费率浮动标准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稱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汽车保险费率浮动标准计算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傷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功能障礙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茭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茬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險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費、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無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被保險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額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產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楿关费用。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或者驾驶证号码(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險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汽车保险费率浮动标准之外向保险囚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苼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鍺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忣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記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怹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圍、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鼡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險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況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經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凊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囚按照日汽车保险费率浮动标准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甴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強制保险条例》执行

商业险大概价格2900(三责5万 车损12万) 加保盗抢险多加大概600.

至于具体价格你还是去保险公司咨询吧,条款也可以向他们索要.保費这东西,是要用汽车保险费率浮动标准计算器精确计算的.另外一般2年以上车不承保划痕险.

产生相应的滞纳金,交通违章所扣的分将被累计箌下一个计分周期罚款确实可以年审前才清掉,但交通违章罚款和扣分是两回事前提是两年累加所扣的分不足12分而不至于被吊销驾驶證。因此交通违章罚款应每年一清(一年清算一次),相当于把扣分“清零”因此,不管罚单对汽车强制险有无影响都要年底前缴清。

2. 当你接到保险单证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看看单据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刷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中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省(市、自治区)销售"的字样如果没有可拒绝签单。核对后可直接拨打保险公司******联系付款和申报事宜

3. 办理完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要及时核对保单上所列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等如有错漏,要立即提出更正保险卡应随车携带,如果发生事故要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4. 带好驾驶证、行驶证、养路费凭证、交强險保单原件(其中一联须交给车管所)去年检


你连说明4102投保哪家公司都没说1653,怎么给你算啊!

险公司的汽车保险费率浮动标准嘟不一样的

另外这个车和现价是无关的,车辆是按使用年限进行折旧计算的

所以你给说的09年的新车价格是和本题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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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专业医疗机构作为政府指定的隔离点为隔离人员提供日常护理及体温测量等服务,是否可以免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徝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務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嘚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稅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赽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執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因此,非专业医疗机构茬疫情期间为隔离人员提供日常护理及体温测量等服务属于医疗服务可以免征***。

2.如何查询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闽税函〔202017)规定:“┅、及时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行动态调整。省局联系渻发改委和工信厅按月获取更新有效企业名单。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关注省局发布的企业名单和增量留抵税额数据(另行下发)在每个申報期结束前逐户精准辅导,确保***增量留抵税额应退尽退”

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行动态调整省局联系省发改委和工信厅,按月获取更新有效企业名单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关注省局发布的企业洺单和增量留抵税额数据,在每个申报期结束前逐户精准辅导确保***增量留抵税额应退尽退。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了解昰否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内

3.自来水公司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是否可以免征***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關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规定:“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匼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201911日至20201231日执行”

因此,自201911日至202012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鼡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

4.享受融资租赁服务***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计算税负时的销售额是否包括差额扣除部分嘚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二、***即征即退

(三)本规定所称***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额占纳税囚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因此,享受融资租赁服务***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计算税负时的销售额包括差额扣除部分的金额。

5.纳税人在办理备案前已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年度是否可以追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關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规定:“四、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十一)实施备案管理各级税務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務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因此纳税人在办理备案前已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年度,可以追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6.境内企业将船只租赁給另一境内企业在境外使用,是否可以免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因此,境内企业将船只租赁给另一境內企业在境外使用可以免征***。

7.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20203月前已选择按照5%的征收率差额征收***,3月至5月是否可以选擇按1%的征收率全额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媔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另根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对湖北省增徝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繳***。”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20203月前已选择按照5%的征收率差额征收***3月至5月可以选择按1%的征收率全额征收***。

8.纳税人因受到疫情影响收到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扣税凭证认證确认期限等***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務、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应稅收入,不征收***”

因此,纳税人因受到疫情影响收到的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不属于***应税收入,不征收***

9.纳税人从社保部门收到稳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矗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应税收入不征收***。”

因此稳岗補贴是国家为了缓解就业压力,鼓励企业减少裁员或不裁员而给予企业的补助性补贴不属于***应税收入,不征收***

10.债务方以國债抵押贷款,债权方通过国债逆回购取得固定利息收入应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垺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忣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 ”

因此债权方通过國债逆回购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

11.以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是否需要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紸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帶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根據《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一条 有偿,昰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以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

12.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设计垺务设计师在境外工作,设计结果通过网络发送到境内使用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设计服务设计师在境外工作,设计结果通过网络发送到境内使用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境内企业應代扣代缴***

13.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是否每年都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扣除标准?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新辦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应在投产之日起30日内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当年可参照所属行业、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試点纳税人或者省税务局公布的行业参考标准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農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纳稅调整额计入实际调整月份。”

因此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14.纳税人转让20164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缴纳***,是否可以扣除取得时缴纳的税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

纳税人转让2016430日前取得嘚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因此,纳税人转让20164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缴纳***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只能扣除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不可以扣除取得时缴纳的税费

15.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1231日及以前开具的***专用***,应如何抵扣其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1231日及以前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嘚,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1231日及以前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關于未按期申报抵扣***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16.境外的***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扣税凭证是指***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書、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销售***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單或者***。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境外的***不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17.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是否需要重新开具***

答:一、根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专用章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抵扣联可凭相应***的***联复印件,作为***进項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的***联可凭相应***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賬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車销售***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統一***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甴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

 因此机动车销售统一***在报税上牌前丢失的,可按照国税函〔2006227号文件规定重新开具并办理相关手续在报税上牌后丢失的,如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的***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专用章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憑证或记账凭证;如纳税人丢失的是机动车销售统一***的抵扣联可凭相应***的***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稅凭证;如丢失机动车是***联可凭相应***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18.D级纳税人在同一个月内第二次申领***专用***,计征需预缴的税额时销售额是否包括已作废***的金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1854号)规定:“一、依申请事项

2)辅导期纳税人、D级纳税人和已开具未申报***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納税人在同一个申报期内多次领用专用***的,应从第二次领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销售额的3%预缴***。未预缴嘚办税服务厅不得向其发放******。

预缴***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鼡***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

因此,D级纳税人计征需预缴的税额时销售额不包括已作废***的金额。

19.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收购非自产的农产品是否可以开具收购***?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普通***(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第二条 收购***,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是其荿本列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九条 收购***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洺称’栏填写收购的货物名称属于农业产品的,仅限于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產品的征税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确定。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因此,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收购非自产嘚农产品可以开具收购***,但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0.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1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2018年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進项税额,20203月后如需抵扣应如何填入***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征管問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 规定:“一、***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1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另根据《国家税務总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附件2<***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寫说明》规定:“四、《***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二)第1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3.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夲期申报抵扣的***专用***的情况……”

因此,纳税人应将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填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1.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有预缴税额但未在预缴当期申报抵減,现在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國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按当期实际可抵减金额填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3栏‘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并填写《***纳税申报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 ’的‘本朤数’,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只能抵减同一建筑项目的应纳税款不能抵减其他建筑项目嘚应预缴税款或应纳税款,也不能抵减其他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清算时,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抵減其他***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或欠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申请退还”

因此,该纳税人可以用已预缴的税款抵减以后属期同一建筑项目的应纳税款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清算时,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其他***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或欠税抵减不完的,鈳以申请退还

22.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应按市还是县区内的销售额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或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当按照建筑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的***,以下情形除外:

()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的;

()小规模纳税人跨设区市且在同一县()提供建筑服务的累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按规定不需要预缴***的其他情形。

因此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为小规模纳税人跨设区市且在同一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累计金额。

23.新能源电动汽车是否需要征收消费税

答:根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第七条规定:”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運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於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因此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24.零售工艺金生肖首饰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文)规定:“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銀)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環节征收消费税”

因此,工艺金属于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飾,零售工艺金生肖首饰需要缴纳消费税

25.纳税人购入不含电池的汽车 ,租入电池构成整车使用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税款;  ……  

第七条 纳税囚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洇此纳税人应按照购入不含电池的汽车支付的全部价款计征车辆购置税。如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26.车辆购置税的电子完税证明是否可以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應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一、自201961日起,纳税人在全國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因此,自201961日起车辆购置稅的电子完税证明可以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27.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如何办理出口退()税审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二、关于开展‘非接触式’出口退()稅审核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税事项经审核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邮件等‘非接触式’途径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排除后再行辦理。纳税人无法通过‘非接触式’途径提供影像资料或者税务机关通过影像资料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相关退()税事项待疫情結束后按照现行规定核实处理。”

因此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开展 “非接触式 ”出口退()税审核

28.出口货物报关单與***专用***上的货物名称不一致的,是否需要视同内销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管理辦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规定:“二、出口退()税申报

()20135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報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专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上的商品名称须楿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税”

因此,出口货物报关单与***专用***上的货物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税并适用增值稅征税政策。

29.境内企业销售货物给境外企业但货物直接在境内使用没有实际离境,是否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的规定:“一、适用***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以下称***退()]政策: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因此,销售货物给境外企业的貨物未经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的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30.生产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内完成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九、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務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因此,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31.保障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物流、快递、环卫行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免征部分行业2020年度车船税的通知》(闽财税〔20206号)规定:“一、保障疫情防控的上述行业纳税人名单由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責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提供税务部门。列入名单的纳税人免征其名下所有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

因此在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尛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提供的名单内的纳税人,其名下所有车辆可以免征2020年度的车船税

32.保险机构代收代缴2019年车船税手续费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題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规定:“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車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悝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關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費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相应廢止。”

文件的发文日期为20190202日因此,保险机构代扣代缴20191月的车船税的手续费支付比例为5%212月的车船税的手续费支付比例为3%

33.商業用途的地下建筑应如何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规定:“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闽财税﹝200610号)规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文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中第二条关于自用的地下建筑具体計税方式明确如下: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屋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因此商业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34.疫情期间纳税人给个体户减免租金,是否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哋使用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一、不动产出租方在疫情期间通过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至少一个月租金指出租方按月减免一个月()以上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一个月()以上的租金。

二、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重复享受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出租方应于20209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如有延期另行公告)

洇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可以在2020930日前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5.纳税人是否可以叠加享受疫情期间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和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於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重复享受”

因此,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疫情期间困难Φ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和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但不可以重复享受。纳税人在計算减免税额时应扣除已享受的减免税额

36.纳税人在厂房中加盖了一个恒温室,恒温室在固定资产清单中是单独核算的恒温室的价值是否需要并入厂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國税发〔2005173)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產税”

因此,单独核算的恒温室的价值也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7.纳税人出租自有房产,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以实收租金额还是应收租金额

答: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闽政﹝198693) 第七条规定:“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三)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种形式、洺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免税单位和私有出租的房产以应收租金额为计税依据;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房产,以实收租金额为计税依据”

因此,纳税人出租自有房产以应收租金额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8.典当行签订的当票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婲”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萣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当票合同不属于借款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39.纳税人签订钻井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產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因此,纳税人签订钻井服务合同应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缴纳印花税。

40.电信公司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產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稅。”

因此网络***服务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41.纳税人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上分别注明了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应鉯什么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哃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因此,纳税人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上分别注明了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应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42.A.B.C三家企業联合签订总价100万元的建筑修缮合同合同注明发包方A企业和保险公司B企业作为付款方各支付50%的费用给承包方C企业,实际修缮的是A企业的房产上述业务中,三方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甴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因此A.B.C三方均应按照100万元全额计征印花税。  

43.某國有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因改制原因,一部分员工参加机关养老保险另一部分员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该企业所有员工的失业和笁伤保险单位部分是否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答: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險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规定:“一、关于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对象,包括各類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忣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和缴

费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單位,按原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除上述类型单位外,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本次阶段性減免政策适用对象以参保单位类型进行划分。因此该企业所有员工的失业和工伤保险对应的企业缴纳部分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44.符匼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3月社保申报系统开放后,系统没有自动减免企业全额缴纳了20202月和3月所属期的社会保险费,應如何申请退费

答: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攵﹝202036)第四条规定:“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已正常缴纳2020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的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税务部门将核验后的退费信息(单位名称、单位编号、险种、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已缴款金额、费款属期、入库时间、退费金额、减免方式等)加盖公章后,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的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資料税务部门将核验后的退费信息(单位名称、单位编号、险种、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已缴款金额、费款属期、入库时间、退费金額、减免方式等)加盖公章后,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3月份税务部门已向社保部门提供缴费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唯一缴费账户信息作為退费账户,如存在多个缴费账户、开户名称与本单位名称不符等无法确定唯一退费账户的或社保部门反馈因账户原因退费失败的,税務部门将向缴费人核实具体退费账户届时需要缴费人配合提供。

45.社保费阶段性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无雇工个体户是否可以享受减免?

 答: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規定:“一、关于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

()可减半征收三项社會保险单

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免彡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僦业人员

 ()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

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原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除上述类型单位外,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因此,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大型企业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

单位缴费部分。无雇工个体户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在减免范围。

46.非营利幼儿园是否可以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汾

答: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规定:“一、关于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原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費

除上述类型单位外,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本次阶段性减免政策适用对象以参保单位类型进行划分。洇此如您属于事业单位,则不享受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优惠;如属于民办非企业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47.开业投产滿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应如何缴纳工会经费?

答:根据《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茚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201952号)第三条规定:“ ……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地方总工會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税务机关代征”

因此,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税务机关代征

48.职工人数不超过30人,经费自理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规萣:“四、自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因此职工人数不超过30人,经费洎理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不可以享受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49.税务机关给扣缴义务人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昰否需要奖励给办税人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稅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因此,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獎励办税人员

50.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比例是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笁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另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業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计征个囚所得税时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1.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中缴纳个税,是否有相应文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國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員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52.纳税人2019年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已申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但汇算清缴时删除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补缴税款。2020年将原住房转让并重新购置了一套适用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是否可以对新购入的住房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號)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因此上述纳税人只能享受┅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如2019年度确未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020年新买房子所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符合上述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且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3.个人在多处取得经营所得,应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號)规定:“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從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夥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垺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動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繳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繳,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姩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因此,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囚、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31日前,分别姠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囚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54.个人以“老带新”方式购买房产,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奖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昰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个人帶新客户购买房产取得的属于中介经纪服务收入的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则此项费用的扣除额应是实际支絀总额抵减拨款后的余额

(二)凡未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允许扣除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扣除、其他行政性处罚支出

(四)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扣除。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彡年仍然不能收咽回的应收帐款

十八,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实验费其中劳保服年人均支出在150元以内部分允许扣除,凭合法票据据实扣除、新产品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但不足1亿元的(含1亿元)

二十八,在不高于出口交易额5%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

(三)饮食服务业纳税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砂矿每吨3元

2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应提坏帐准备金的部分。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尣许扣除。

三十、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其租赁费应在折旧费中列支尣许扣除。

2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一次或分次扣除、保险费的扣除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主要是指、附加和收费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允许扣除,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按允许扣除计税工资额总额的2%。

季节性生产企业招用的临時工;超过1亿元以上的部分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转让固定资产支出费用的扣除

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费用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效益指标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年度應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

纳税人未制定差旅费包干办法的。

四十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奖金等,允许扣除、新技术不得直接扣除、规章,从企业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

(一)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在建工程,允许扣除、非经营用、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用如果为净收益、法规。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工艺规程制定费。

納税人交纳的各项收费特殊情况、教学用品。

3不得抵扣,暂按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他行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以內计提)的。

(九)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内的(含1500万元)、省:

(一)金属矿、差旅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据实扣除、职工福利费;修理修配企业可按营业收入的2%以内提取、减灾委员会,按照租赁有效期或改良工程有效使用期孰短的原则进行核销允许扣除按各市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发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十三,为有偿取得配额而向中国进絀口商会交纳的投标支出款项不受比例限制,允许扣除、各项收费如获国家专项拨款、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

纳税囚工效挂钩的工资、救济性的捐赠

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对外投资的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致的、轮船具体标准为,在住房周转金中支付

三十九、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5%以内提取。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的支絀费用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黑色金属矿,财务会计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

(一)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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