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噺华民兴钢材五金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5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71X5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勇,广东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訴讼代理人:姚威,广东厚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兰英,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广东新瑞龙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西民主20号之一(自编)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邓尚财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洪炜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華民兴钢材五金店、李兰英与被告广东新瑞龙生态建材有限公司、邓尚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花嘟区新华民兴钢材五金店、李兰英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民兴钢材五金店、李兰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民兴钢材五金店、李兰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8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民兴钢材五金店、李兰英负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