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地之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莲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战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华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刘三套侽,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献慧,女汉族,1986年6月20日生住平顶山市卫**。
住。住所地:襄城县西拐小区**住宅楼/div>
法定代表人:吕彩虹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永亮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地之锦置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三套、第三人襄城县大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地之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地之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地之錦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河南地之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