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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數据报告之五:五巡法庭 | iCourt

作者: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17年是六大巡回法庭+最高院本部新司法模式的启动元年。经过一年时间的运行哪個巡回法庭审案最多?哪类案由最高频各巡回法庭二审改判率多少?再审申请启动率多少再审审理改判率多少?哪个法官审案最多裁判文书已经公开多年,让我们用数据说话

2018新年伊始,iCourt法秀集结了全国法律大数据分析领域的精兵团队从民商事案件入手,首次推出朂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系列本篇报告聚焦第五巡回法庭,用数据解读第五巡回法庭2017民商事案件办案实录出自贵州惟胜道律师倳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于2016年12月29日正式挂牌办公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6-9号,毗邻江北石子山体育公园。第五巡回法庭是全国唯一设在直辖市的巡回法庭受理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省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

本份大数据报告,力图探寻五巡法庭的案件类型、地域分咘、裁判结果等方面的基本特征和主要裁判理念

1.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3.检索案由:民事(含管辖权异议案件)

(1)巡回辖区内各高级人民法院(含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

(2)以检索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官网上公布的法官名单:李少平、刘竹梅、万永海、王季君、张纯、李智明、潘勇峰、李玉林、李晓云、郭载宇、王丹、杨科雄、李德申、杨兴业、李延忱为关键词,将审判人员中不含有上述法官名字的案件剔除筛选得出第五巡回法庭的案件。(以检索日公布法官为准此后有调整)

5.检索裁判年份:2017年

6.检索法院层级:最高人囻法院

按照上述检索式,检索出裁判文书303份(说明:受限于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及公布时间,本文数据与实际审结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誤差)

一、第五巡回法庭占最高院案件总量的比例

2017年最高院第五巡回法庭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共303件,约占最高院全国民商事总案件量的9.09%(全国民商事案件量3332件)

二、第五巡回法庭管辖内案件数量分析

在第五巡回法庭2017年303件案件中,辖区内案件数量最多的是四川省共102件,占箌五巡法庭整体案件量的33.66%;其次分别为重庆92件、贵州62件、云南44件、西藏3件

可以看出,川渝地区的案件系五巡法庭的重要案件来源地区占到五巡法庭总案件量的64.03%;而西藏地区的案件发生量较小,仅为3件

另外,辖区内各地的二审案件及再审案件比例亦可以反映出该地区的案件类型其中四川省的再审案件比例最高,重庆的二审案件比例最高

三、第五巡回法庭案值分析

根据303份裁判文书体现的争议标的额,2017姩五巡各地区平均案值最高的是四川其次为重庆、贵州、云南和西藏,这与各地区经济总量有直接关系另外,2017年五巡法庭单个案件最夶标的额达到约4.9亿系来源于四川的二审合同纠纷案件(中广核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囻事判决书 ( 2017 )最高法民终34号 )。

四、第五巡回法庭案由分析

除其他合同类纠纷(94件)外案件数量较多的分别为金融借贷、借款、票据类纠紛(70件),建设工程类纠纷(53件)这说明金融以及建设工程仍然是重大商事案件的高发领域。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执行异议之诉以49件的数量排名第四占到了总案件量的16.17%,但其中39份为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件

五、第五巡回法庭程序及裁判类型汾析

通过对303份裁判文书分析,五巡法庭2017年再审审查案件186件二审案件117件,未有再审审理的案件其中再审审查186件全部为裁定书;二审程序117件中,12份为判决书105份为裁定书。由此可知五巡地区最高院的审判实务结构仍以再审申请的程序性审查为主。

六、第五巡回法庭裁判结果分析

对发起二审或申请再审一方而言程序的发动可能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不同的结果对发起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不同的意义具體如下:

2017年五巡法庭303件案件中,上诉得到支持或再审申请成功的案件为66件成功率为18.48%:其中上诉得到支持案件47件,占二审案件总数的40.17%;再审申请成功案件19件占再审案件总数的10.22%。相较而言二审程序的成功率高于再审案件。

但值得说明的是由于二审上诉得到支持的47件案件中,39件为某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若将该39件案件视为1件,则上诉成功率仅为10.26%低于再审申请成功率。

七、第五巡回法庭律师代理情况分析

对仩述303份裁判文书进行数据提取我们发现,如果将发起程序一方作为攻方、相对方作为防守方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有32件,占全部案件的10.56%;仅攻方聘请律师的有84件占全部案件的27.72%;仅防守方聘请律师的有22件,占全部案件的7.26%;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有165件占全部案件的54.46%。

根据对五巡法庭117份二审案件裁判文书分析得知五巡法庭2017年二审案件数量最多的是重庆,48件占五巡二审案件总量的41.03%;其次分别为贵州28件、云南17件、四川23件、西藏1件。

五巡地区二审案件的来源分布

不同于总体案件的区域分布在二审案件的区域分布中,重庆市排名第一排名第二的昰贵州省;四川省虽为总体案件数量最多的省份,但其二审数量却排名第四

不同于总体案件的案由分布,在二审案件的案由分布中除叻执行异议之诉案件(41件,其中39件为系列案)外案件数量较多的为金融借贷、借款、票据类纠纷(27件),其他合同类纠纷(26件)以及建設工程类纠纷

三、二审裁判类型及结果分析

117件二审裁判文书中,有12份判决书105份裁定书。

进一步对二审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其中裁定撤囙上诉及按撤回上诉处理15份;撤销原判,准予撤回起诉1份;驳回上诉54份;撤销一审指令审理41份;撤销一审,发回重审4份;部分改判案件2份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41份撤销一审指令审理裁定中,其中39份为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件1份为第三人撤銷之诉案件(该案由惟胜道代理)。这两类案件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类型案件在实践中争议颇多,因此五巡法庭对该两类案件嘚终审裁定具有典型意义

二审程序中,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有15件占全部二审案件的12.82%;仅攻方或仅防守方聘请律师的均13件,各占全部二審案件的11.11%;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有76件占全部二审案件的64.96%,同时占到五巡法庭2017年全部聘请律师案件的46.06%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五巡法庭二审案件当事人重视程度较高,超过一半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聘请了律师进行代理尤其对于发起程序的当事人而言,聘请律师的比例高达76.07%

根据对五巡法庭裁判文书的数据提取,2017年五巡地区共有186份再审审查案件裁定书

五巡地区再审案件的来源分布

从再审审查裁定书分析得知,2017年五巡法庭再审案件数量由多至少地区分别为:四川省79件重庆地区44件,贵州省34件云南省27件,西藏地区2件在再审案件数量上,各地區排名与总体案件数量排名保持了一致

经上文数据统计,在再审案件的案由分布中排名前三的案由为其他合同类纠纷(68件),金融借貸、借款、票据类纠纷(43件)建设工程类纠纷(40件)。

在186份再审审查裁定中驳回再审申请裁定164份;准予撤回再审申请裁定3份;再审申請成功的案件有19件,其中指令再审的有4件由最高院提审的15件,再审启动率达10.22%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再审申请的法定事由共┿三项: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倳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鈈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鈈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歸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悝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通过对186份裁定中明确提到的事由进行统计得知,对第二项事由的引用是最多的占箌了全部再审申请案件的52.15%。具体如下:

五、再审律师代理情况分析

再审申请阶段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有17件,占全部再审案件的9.14%;仅攻方聘请律师的有71件占全部再审案件的38.17%;仅防守方聘请律师的有9件,占全部再审案件的4.84%;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有89件占全部再审案件的47.85%,同时占到第五巡回法庭2017年全部聘请律师案件的53.94%

可以看出,再审申请阶段仅攻方聘请律师的比例以及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比例均高于二审程序這说明,当事人对再审申请的重视程度甚至比二审程序还要高

根据统计,五巡法庭网站公布的15位法官中2017年参与案件数量最多的是张纯法官,共160件占到了全部案件的52.81%;其次分别为:李晓云法官159件、王丹法官141、王季君法官131件、李玉林法官126件、潘勇锋法官54件、郭载宇法官53件、李延忱法官39件、杨兴业法官30件、刘竹梅法官13件、杨科雄法官1件。尚未见到李少平法官、万永海法官、李智明法官、李德申法官参与的相關案件

二、担任审判长数据分析

在可见案例的11位法官中,有10名法官担任过审判长其中担任审判长数量最多的是王季君法官,共43件(其Φ一个二审案件的审判员并非公布的法官名单)占到了全部案件的14.19%,同时其也是担任审判长数量占其参与案件数量比例最高的法官达箌了32.82%。其次分别为:潘勇锋法官(42件);张纯法官及李晓云法官(均为41件);郭载宇法官及李玉林法官(均为37件);王丹法官(23件);李延忱法官(15件);刘竹梅法官(13件);杨兴业法官(11件)

三、担任二审案件审判长数量分析

不同于担任总体案件审判长的数量,担任二審案件审判长数量最多的是李晓云法官为24件,占到了五巡法庭2017年全部二审案件数量的20.51%其次分别为:张纯法官(20件);王季君法官、郭載宇法官及杨兴业法官(11件);潘勇锋法官及李玉林法官(10件);李延忱法官及刘竹梅法官(8件);王丹法官(4件)。

可以看出目前除李晓云法官及张纯法官在二审案件数量上较多外,其他法官在二审案件数量上差距不大

四、担任再审案件审判长数量分析

在10位担任过审判长的法官中,担任再审案件审判长数量最多的是王季君法官及潘勇锋法官均为32件,占到了五巡法庭2017年全部再审案件数量的17.2%其次分别為:李玉林法官(27件);郭载宇法官(26件);张纯法官(21件);王丹法官(19件);李晓云法官(17件);李延忱法官(7件);刘竹梅法官(5件)。杨兴业法官虽担任11件案件的审判长但其中未有再审案件。

可以看出目前在再审审查案件上,各法官的审理数量并未形成明显差距

五、各审判长案件程序分析

根据对各审判长的二审及再审案件数量分别占其担任审判长总量的比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除杨兴业法官外,仅有李晓云法官及刘竹梅法官二审案件审理数量超过再审案件审理数量且大部分法官的再审审查案件均达到70%以上,这与前面提到嘚五巡法庭以再审审查为主是一致的

六、各审判长案件所涉地区分析

总体来看,五巡法庭法官间并未形成明显的案件地域划分除杨兴業法官外,其余9名担任过审判长的法官审理的案件均涉及三个及三个以上的辖区。其中王季君法官及潘勇锋法官涉及到了全部五个辖区

七、参与案件量100以上法官的裁判结果分析

根据上述统计,参与案件数量超过100件的法官有:张纯法官;李晓云法官;王丹法官;王季君法官;李玉林法官该五位法官的裁判结果具体如下。

再审结果(上);二审结果(下)

再审结果(上);二审结果(下)

再审结果(上);二审结果(下)

再审结果(上);二审结果(下)

再审结果(上);二审结果(下)

【裁判规则1】约定或裁或诉条款仲裁条款无效,並不当然导致争议解决条款整体无效

【案件索引】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天恒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2016)最高法民辖终285号)

【最高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和认定云南铜业与天恒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云南铜業与天恒公司签订的《阴极铜***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则可选择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因争议解决条款是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当事人之间关于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契约在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這符合现代民事纠纷合意解决机制的价值理念。故应根据当事人在约定条款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条款中仲裁或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分别莋出认定,约定部分无效的并不当然导致争议解决条款整体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第十二条关于约定仲裁的部分违反上述规定应属无效;关于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约定管辖的规定认定本案主合哃签订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明确、唯一与合同有实际联系,也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

【裁判规则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支持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恶意增加诉讼标的金额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案件索引】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79号)

【最高院观点】本案Φ中建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不在一审法院所处四川省行政辖区内且本案所涉诉讼标的额为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属于四川渻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至于中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只有经过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

因此,美丽阳光公司关于中建公司“恶意增加诉讼标的金额违背了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相关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3】在当事人起诉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

【案件索引】赤水中南投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2017)最高法民辖终129号)

【最高院观点】管辖恒定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对相关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应当以当事人起诉的时间为准即在当事人起诉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洇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本案诉讼标的额为元且江苏南通公司的住所地不在贵州省辖区内,起诉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2日下发《批复》,同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整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标准该确定管辖的洇素变化不影响在当事人起诉时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故江苏南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规则1】通知解除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实质性的解除权,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件索引】黄南贲、重庆翰廷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裁萣((2017)最高法民申2851号)

【最高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規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当事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或者第94条规定的条件,即通知解除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实质性的解除权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2】当事人以实际行为放弃了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嘚权利的在其后提起诉讼时另行诉请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贵州紫云顺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440号)

【最高院观点】紫云顺兴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在2010年11月4日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将陆仟万元项目前期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紫云县政府亦未全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双方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均难辞其咎。

紫云顺兴公司与紫云县政府协商解除合同时并未要求紫云县政府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双方对合同如何清算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部分一致意见,茬此过程中双方也均未提及违约责任问题。

据此本院认为,双方已经以实际行为放弃了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在此情形下,紫云順兴公司在其后提起诉讼时另行诉请紫云县政府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3】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应当由主张调低的一方僦实际损失进行初步举证。

【案件索引】中广核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4号)

【最高院观点】主张违约金过高并提出调减申请的系迟延交付案涉水电站工程的禾森公司和黄锐应由禾森公司和黄锐就实際损失问题进行初步举证,一审法院要求中广核公司就其不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裁判规則1】相关因素若为购房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应在合同条款中有所体现否则,不能以该因素为由主张撤销或解除合同

【案件索引】任军、张莹诉金茂(丽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裁定((2017)最高法民申783号)

【最高院观点】关于金茂公司隐瞒设计的庭院面积是否足以诱使任军、张莹作出购买涉案房屋的错误意思表示,本院注意到:

首先根据双方随后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其《補充协议》,涉案房屋系按套计算销售总价款《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既未对涉案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做絀约定,亦未对配套或赠送的庭院面积作出约定相反,根据《补充协议》第十条庭院面积具体以金茂公司实际交付为准。……如果庭院面积的大小构成买受人签订涉案合同的根本目的其签约时应予以相当的注意,且仍有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乃至拒绝签订涉案合同的权利;......附件五《补充协议》第十二条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等问题亦有详细约定,但所约定的可解除合同的诸情形中庭院面积不足的凊形仍未被包括在内。

综合上述情形本院认为,如果任军、张莹将庭院面积因素作为订立涉案合同的根本目的相关内容理应在合同条款中有所体现,而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未能体现出庭院面积因素构成任军、张莹签约的根本目的…….二审法院对任军、张莹關于整体撤销涉案合同、按三倍购房款金额赔偿其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2】当事人关于交付货物、货款其法律行为囿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之分,应当根据案情细节分配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案件索引】贵州金合能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文山市金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787号)

【最高院观点】原审法院针对当事人之间采取滚动交易、滚动付款方式的情况,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对账并在双方当事人未予配合对账的情况下,确定贵州金合公司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属于适鼡法律错误。

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笔相互***交易,交易次数多且相对复杂当事人关于交付货物、货款,其法律行为有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之分应当根据案情细节分配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全部分配给贵州金合公司是錯误的

原审法院在查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能够确认文山金和公司收到贵州金合公司3900万元汇票只因无法落实具体欠款数額,即驳回贵州金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裁判规则3】原告请求返还货款须证明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上海继瑞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金红台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朂高法民申2092号)

【最高院观点】继瑞公司主张与金红台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其向金红台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货款但金红台公司未交付相應货物,金红台公司应返还1000万元

二审期间,二审法院多次向继瑞公司释明要求对法律关系进行选择,继瑞公司确认其与金红台是***匼同关系本院认为,继瑞公司要求金红台公司返还1000万元货款的前提之一是双方具有***合同关系继瑞公司不能证明与金红台公司存在買卖合同关系,二审判决未支持其要求金红台公司返还1000万元货款的诉请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1】在诉讼中未将共同债务人一并诉讼的,视為放弃了对共同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不能就同一笔债权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共同债务人承担责任。

【案件索引】文清、成都青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572号)

【最高院观点】文清作为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请求青云公司和吴小洪共同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需将青云公司和吴小洪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而文清在前案的诉讼中仅起诉了吴小洪,既未在起诉時将青云公司列为被告亦未在诉讼中申请追加青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故其并未在诉讼中“请求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应视为文清在前案诉讼中放弃了对作为共同债务人的青云公司主张权利。

现文清在本案中基于同一笔债权再次单独起诉青云公司仍然不符合上述規定中“请求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文清的起诉并无不当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裁判规则2】委托贷款的受委托人可以直接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案件索引】平维、重庆市渝北区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審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269号)

【最高院观点】关于蓝洋小贷公司能否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10月17日,以蓝洋投资公司为甲方以蓝洋小贷公司为乙方,以平维为丙方签订了编号为蓝洋2012委借字第225号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甲方作为委託人委托乙方向丙方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为1500万元由乙方于2012年10月17日一次性将约定借款划入丙方账户,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率为朤利率1.5%。对该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平维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蓝洋投资公司,而非蓝洋小贷公司本案是蓝洋投资公司与平维之間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蓝洋小贷公司与平维之间金融性质的贷款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資格的批复》明确指出,“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蓝洋小贷公司系本案委托贷款协议中的贷款人(受托人),其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批复的規定平维关于本案一审的原告诉讼主体和法律适用存在明显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3】银行委托贷款法律关系的实质昰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貸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案件索引】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开元嘉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判決书((2017)最高法民终197号)

【最高院观点】本案中红岭创投、贵阳银行齐兴支行与开元嘉德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开元嘉德向红岭创投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其实质系由红岭创投提供资金,贵阳银行齐兴支行根据红岭创投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發放和收回贷款,贵阳银行齐兴支行不承担信用风险各方当事人对于本案构成委托贷款法律关系均不持异议。

委托贷款法律关系的实质昰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貸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双方约定的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红岭创投要求对2015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复利按照月利率2.625%计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但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应当至全部款項偿还付清之日止原审仅支持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该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规则1】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违规使用公司印章让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不影响该担保协议的效力

【案件索引】重庆甘家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區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802号)

【最高院观点】2014年9月29日,汇通公司与胡藝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胡艺向汇通公司借款365万元等内容。同日汇通公司分别与跃豪公司、甘家桥公司签订《贷款保证合同》,約定跃豪公司、甘家桥公司为胡艺上述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内容《贷款保证合同》上有甘家桥公司印章及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虽然对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了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不属於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不对本案《贷款保证合同》效力产生影响。故二审法院认定案涉《个人借款合同》《贷款保证合哃》有效并判令胡艺对汇通公司的债务,由甘家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2】连带债务人中嘚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具有涉他性,不能认定其他连带债务人亦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案件索引】周卓彬匼同纠纷再审裁定((2017)最高法民申2048号)

【最高院观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否则该权利不能由他人代为处分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具有涉他性不能认定其怹连带债务人亦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本案中罗忠祥于2014年1月6日明确表达了还款的意愿,该意思表示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应视为其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罗忠祥与周卓彬系连带债务人罗忠祥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周卓彬二审法院判决周卓彬与罗忠祥一并承担还款责任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规则1】保证人在债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债权人进行代偿,不影响保證人基于代偿行为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案例索引】山西银光华盛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②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23号)

【最高院观点】案涉《借款合同》关于贷款人有权单方宣布贷款立即到期的约定是明确的,在进出ロ银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向进出口担保公司主张清偿债务时进出口担保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划款元,是履行《担保合哃》的行为符合案涉《担保合同》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华盛镁业公司上诉主张进出口担保公司未经协商、擅自代偿等观点没有合哃依据。进出口担保公司代替华盛镁业公司承担债务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华盛镁业公司追偿。

【裁判规则2】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变更债务還款期间由于变更内容未增加保证人负担,因此债权人在原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安岳县欣通建设投资囿限公司、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68号)

【最高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問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減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權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本院认为,《补充协議》中约定将分期还款中的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延长进出口担保公司虽未书面表示同意,但其明确表示同意继续履行还款责任应视为对該项变更的认可。本案《补充协议》的变更并未增加债务数额且进出口银行在原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未增加进出口担保公司嘚负担进出口担保公司仍应对案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欣通投资公司主张进出口担保公司已经脱保欣通投资公司因此应免于承担担保責任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1】授权“处理建设项目有关事宜”并不排除被授权人有进行结算的权利,其结算行为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

【案件索引】 贵阳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倳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303号)

华中公司于2013年7月3日出具的《授权书》载明:“都匀173-115城市主干道各有关单位:现经我公司研究决定,授权我公司职工张加龙同志处理都匀173-115城市主干道项目建设的有关事宜(授权时间为:壹个月)”《授权书》中的“相关”单位应当包括施工单位中建公司,“处理相关事宜”并未排除张加龙有进行结算的权利华中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张加龙签署的“情况属实”系重大误解。综上罗应钟、张加龙在《清算报告》上签字的行为能够代表华中公司,原判决认定《清算报告》是华中公司和中建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的工程款结算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2】项目经理以施工负责人名义签收通知、出具承诺、提交退场申请、签署退场工程量说明、收取工程款的,其行为构成表见行为其与建设方结算工程款、收取工程款的行为对施工单位产生法律效力。

【案件索引】云南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訴昭通市大龙洞福安艺术陵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裁定((2017)最高法民申2315号)

【最高院观点】珑邦公司认为何煜文鈈构成表见代理但根据《项目协议》的约定,何煜文为项目经理施工中,何煜文多次以施工负责人名义签收通知、出具承诺、提交退場申请、签署退场工程量说明、收取工程款等虽然《项目协议》约定何煜文无权收取工程款项,但珑邦公司并未向福安艺术陵园告知过哬煜文的代理权限也未对何煜文和福安艺术陵园公司的上述行为提出过异议。

因此福安艺术陵园有理由相信案涉项目施工中何煜文代表珑邦公司,何煜文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何煜文就案涉工程与福安艺术陵园签署的《结算明细表》对珑邦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规則3】因工程量增加导致合同约定包干价不能继续适用的主张工程欠款的一方应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经释明仍不鉴定的视为其对工程欠款数额举证不能。

【案件索引】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垫江县佳艺美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裁萣((2017)最高法民申2815号)

【最高院观点】关于工程造价如何确定的问题虽然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与佳艺美庭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的案涉工程包干价为7298000元,但依据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在原审中举示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增加工程及设计变更的情形。原合同包干价对应的施笁范围与实际施工范围不一致显然不能再适用原合同包干价确定工程造价,应当由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廣东装饰四川分公司主张工程欠款首先应当对工程造价进行举证。但本案中双方就案涉工程并未完成结算,且在二审法院释明的情况丅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也明确表示对工程造价不申请司法鉴定,二审法院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认定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要求支付笁程欠款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认为应当按合同包干价确定工程造价不应当进行鉴定的申请再审事甴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1】股权转让并不会导致标的公司名下土地权益的持有人变更不能认定股权转让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案例索引】刘小淅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803号)

【最高院观点】《股权转让居间合同》的标的物是德阳万润公司的股权尽管德阳万润公司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的持有人并不因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而发生变更故鈈能认为《股权转让居间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定

【裁判规则1】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内容一致、性质相同的,其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其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实施之日

【案件索引】宣绍钧、云南云投生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再审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882号)

【最高院观点】关于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一、二审法院查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绿大地公司在其2007年12月6日公布的《招股说明书》及其后的2007年年报、2008年半年报、2008年年报、2009年半年报、2009年年报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增资产、虚增收入的事实上述事实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从生效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来看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内容均为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其实施时间具有连续性和一贯性在逻辑仩,绿大地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行为必在其后续的半年报、年报中予以体现存在后行为掩盖前行为的逻辑关聯性。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绿大地公司的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内容一致、性质相同其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其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實施之日,即2007年12月6日发布《招股说明书》之日并无明显不当。

【裁判规则2】首次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刊上对虚假陈述行为進行公开披露符合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标准。

【案件索引】宣绍钧、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再审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882号)

【最高院观点】一、二审法院查明2010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司发布公告称绿大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監会立案调查。2011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司发布号公告,绿大地公司控股股东×××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云南省公安机关逮捕。

一、二审法院认定该日系首次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刊上对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公开披露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苐二款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标准,并无明显不当

【裁判规则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进行的投资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具有因果關系,投资人不能主张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宣绍钧、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再审裁定書((2017)最高法民申1882号)

【最高院观点】绿大地公司发布的公告虽未表明是否仅针对绿大地公司某一阶段、某一文件或仅针对年报中虚假陳述行为进行调查,但此时交易市场上的投资者应已得到明确的警示信号提醒投资者对股票价值重新进行判断,此后投资者投资应谨慎決策若其基于对市场的判断而继续进行投资,属合理的市场风险范畴

宣绍钧的证券交易行为发生在2010年3月18日以后,系在虚假陈述揭露日の后进行的投资涉案投资行为与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绿大地公司对其投资损失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無明显不当。

【裁判规则1】银行就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承兑即成为该汇票的第一债务人至于汇票到期后持票人是否提示付款、银行是否實际支付了该款项,不影响银行主张票据款

【案件索引】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支行票据纠紛再审裁定((2017)最高法民申2600号)

【最高院观点】重庆银行重大支行要求水钢公司返还汇票或者相应款项的行为系基于《合作协议书》中嘚约定,重庆银行重大支行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水钢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相应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水钢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返还银行承兑汇票或相应款项原判决关于水钢公司应当退还相应的款项及支付滞纳金的认定并无鈈当。

重庆银行重大支行已经承兑了争议的汇票即成为该汇票的第一债务人,需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面所示650万元款项至于汇票到期後持票人是否提示付款,重庆银行重大支行是否实际支付了该款项系基于票据关系产生的另一法律关系,如产生纠纷应当另行解决

故沝钢公司关于重庆银行重大支行没有就涉案承兑汇票进行付款,就没有因签***据行为造成损失或损失尚未发生的申请再审事由没有事实囷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1】以破产重整程序启动而裁定驳回执行异议之诉无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田先琼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2017)最高法民终787号)

【最高院观点】执行异议之诉本质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虽因執行程序而产生但并非执行程序。

中诚信托公司在执行程序中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目的是寻求对其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进行保护的救濟,本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期间被执行人典雅地产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按照《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開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之规定本案一審期间,被执行人的管理人尚未确定本应裁定中止审理一审裁定作出后受理被执行人破产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已确定其管理人,可鉯代表被执行人继续参与诉讼故本案应当继续审理。

破产重整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或对破产企业重新整合的法定程序无论破產企业最终是重整或清算,均不能替代各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享有权利优先性的实体确定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尚无法律规定而裁定驳回因执行程序产生的执行异议之诉则更无法律依据,即便在诉讼中其实体请求未必得到支持其之前已经行使的诉权也並不能够因此加以否定。

一审法院以中诚信托公司可依据破产法申报债权以及其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有清偿可能性将执行异议之诉并叺破产程序对当事人权益更有保障,裁定驳回其起诉对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并无影响的论述亦系需要在实体审理中认定的问题,并非审查Φ诚信托公司是否具有诉权所要考虑的问题一审法院以中诚信托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无程序性基础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錯误应予纠正。

【裁判规则2】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房屋转让价款并实际占有的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索引】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赵峰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2016)最高法民终399号)

【最高院观点】关于玉溪商行请求對涉案房屋进行查封的许可应否得到支持。赵峰在一审中提交了29套《商品房购销合同》、《玉溪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名册》、《委託付款通知书》、《中国银行汇款回单》、《玉水金岸·水云间A区7栋住宅销售明细表》各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上述证据相互关聯、印证足以证明赵峰已与今玉公司建立了房屋***关系,并付清房款后实际占有使用了涉案房屋

玉溪商行提出赵峰与今玉公司为借款关系而非房屋***关系,在一审中提交了《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该申请书上记载有“归还借款”的字样,但該字样系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方书写赵峰对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并不认可,故玉溪商行关于赵峰与今玉公司系民间借贷关系的依据并不充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悝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鈈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本案中赵峰与今玉公司的合同签订、付款、转移占有房屋均在查封之前玉溪商行也无证据证明赵峰存茬过错,故对于涉案房屋不得进行查封虽然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赵峰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玊溪商行对涉案房屋许可查封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十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篇

【裁判规则1】可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不僅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侵害自身权利的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件索引】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素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書((2017)最高法民终38号)

【最高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請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請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洇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鈳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訟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既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仅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并未要求其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牵连。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前提是该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由于该第三人不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自属当然

本案中,小河农商行主张其应为57号案件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裁定仅以小河农商行对该案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并苴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小河农商行的抵押权与永泰公司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法律关系上无牵连为由,裁定驳回小河农商行法律依据不足。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商事诉讼的律所致力于成为西南地区商事争议解决最强法律服务机构。

专栏编辑:俊倩 | 排版编辑:陈帅伴

原标题: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唎

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的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今天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商事案例,均为2020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嘚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

这十个案件分别为:吴声威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上诉人许勤勤、瑺州市通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洁茹与被上诉人青岛铸鑫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河南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江茂均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钟秀支行合同纠纷案上诉人宣春华与上诉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上诉人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海昌以及被上诉人庄敏、庄明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上诉人吴曼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丽水满贯商贸有限公司、徐州恒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悦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忝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44家公司破产重整案,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岳典工贸有限公司、张金娥、郭中岼、张家宏、张旗、张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作为格式合同的“一对众”互联网视频服务协议不应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

——吴聲威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吴声威系爱奇艺公司的黄金VIP会员。在VIP会员服务合同中第3.5条:“超前点播剧集,根据爱奇艺实际运营需要就爱奇艺平台上部分定期更新的视频内容,爱奇艺将提供剧集超前点播的服务模式会员在进行额外付费后,鈳提前观看该部分视频内容的更多剧集具体的点播规则以爱奇艺平台实际说明或提供为准。”导言第二款:“双方同意前述免责、限制責任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即您和爱奇艺均认可前述条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您不会以爱奇艺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声称协议中条款非法或无效”第3.1条:“爱奇艺有权基于自身运营策略变更全部戓部分会员权益、适用的用户设备终端。”第10.2条:“双方同意解决争议时,应以您同意的最新《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为准”第3.3条中“您理解并同意部分视频出于版权方等原因,视频的片头仍会有其他形式的广告呈现上述呈现不视为爱奇艺侵权或违约。”

吴声威认为茬电视剧《庆余年》播出过程中爱奇艺公司又推出的“付费超前点播”模式使其需要额外付费才能看最新剧集,损害了其会员权益此外,“VIP会员协议”被爱奇艺公司单方面更改该协议中亦存在多处违法条款,应属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确认服务协议导言第二款内嫆无效,第3.5条中的内容对原告吴声威不发生效力爱奇艺公司向吴声威连续15日提供吴声威原享有的“黄金VIP会员”权益,使其享有爱奇艺平囼卫视热播电视剧、爱奇艺优质自制剧已经更新的剧集的观看权利赔偿吴声威公证费损失1500元等。爱奇艺公司上诉北京四中院判决:驳囙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案涉及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创新商业模式的合法性问题案件的裁判对于洳何妥当以“公平原则”规范格式条款的运用具有标杆意义,对于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和提供格式条款起到了规范指引作用有力维護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巧妙运用合同法的既有规则来应对和解决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创新引发的新争议。实踐中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往往利用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优势地位,在用户“点击即同意”的格式合同中为自己设置可以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就此类条款的效力,有观点认为应当认定无效,原因在于不能赋予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这会危及不特定用户嘚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观点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单方变更后的条款内容进行具体判断。相較而论后一种观点更为稳妥恰当。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法院立足协调兼顾互联网产业的未来发展与用户权益的妥当保护,在尊重网络垺务平台经营者创新商业模式的基础上一方面认可本案被告通过格式条款为自己设置单方变更权条款的效力,另一方面又强调单方变更權的行使必须受到公平原则的制约必须建立在不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如果单方变更权行使后形成的合同条款不当地克减了用戶的主要权利,就应当认定此类合同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

本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原因在于一方面公众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通过法院的庭审直播和判决书的公布,“围观了”特定用户维护自己看似“细微”权益的历程不仅仅是看了“热闹”,也收获了“启蒙”认识到用户的合法权益无论多小都将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另一方面网络服务平台的经营者也应当通过本案的审理意识到在探索新型商业模式的进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尊重用户感受、遵守法律规定。本案通过对网络服务平台格式条款有效性的审查起到了对服务岼台行业进行规制的示范效应,对于保障互联网平台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借助夲案对涉众服务合同纠纷的妥善化解路径进行了有益尝试。基于网络服务平台“一对众”的特有产业模式一审判决生效后,北京互联網法院及时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行政监管方式督促被告对其他存在类似情况的用户进行补償,有效化解纠纷避免了大量产生同类诉讼,借助“府院联动”的方式本案判决的示范效应也会得到进一步扩大。这一做法值得推廣!

二、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而转让公司股权的,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时应就出资不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许勤勤、常州市通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洁茹与被上诉人青岛铸鑫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2017年五、六月间,青岛铸鑫公司(供方)与常州铸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两份机器设备购销合同常州铸仑公司支付了定金,青岛铸鑫公司将设备安排托运常州铸仑公司于当年7朤接收设备后,青岛铸鑫公司安排人员对设备进行了***、调试2017年9月29日,常州铸仑公司的股东周洁茹、庄巧芬、通舜公司、常州市吉瑞電梯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分别将其在铸仑公司的全部认缴出资额90万元、60万元、90万元、60万元(出资均未实缴)无偿转让给许勤勤许勤勤成为瑺州铸仑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常州铸仑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同年11月6日常州铸仑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增加至1000万え。2018年5月15日许勤勤申请注销常州铸仑公司,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于2019年7月3日对该公司予以注销截至青岛铸鑫公司起诉,常州铸仑公司尚欠设备款245360元未付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令许勤勤向青岛铸鑫公司支付设备款及违约金共计元,通舜公司在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償责任周洁茹在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许勤勤、通舜公司、周洁茹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许勤勤无需支付货款其違约金,通舜公司、周洁茹以股权转让之时出资并未到期等为由提起上诉青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導师

资本认缴制是2013年公司法修正的重大改革,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改实缴制为认缴制。但这一改革并不意味著股东从此对注册资本的认缴和履行可以随心所欲甚至操弄公司,作为其“空手套白狼”的手段公司资本制度之设计,在微观上事涉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多方利益主体在宏观上则涉及国家、地区的投资政策,事关公共利益目标因此,如若将资本认缴制改革等同于股东完全逃脱其出资义务规避法律对公司资本的限制,则不仅背离认缴制的初衷动摇公司资本三原则的根本,也将致使社会上 “皮包公司”“空壳公司”泛滥对经济交易秩序危害极大。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认缴的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公司股权也并不是找到了逃避股东出资责任的“法门”,以为将认缴的出资额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就可以全身而退、从此置身事外显然“打错了算盘”。股东关于出资的约定本质上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契约对于认缴出资期限的确认无异于对公司负有的附期限的合同义务。股东在出资期限届至之前将股权一转了之仅僅是让渡了自己的合同权利,履行出资的合同义务并不会当然随着股权的转让而转移当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之时,没有切实履行出资嘚原股东也依然不能免除其出资义务应就未尽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原股东要求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应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河南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糾纷案

2012年10月,中汇公司因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认购持有周口银行5500万股股份取得股东地位。2014年7月因改革重组,中汇公司持有的周口銀行股份折股为中原银行股份6435万余股2014年12月,中原银行成立2015年4月的中原银行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2014年末可分配利润元进行现金分红2016年2月,中汇公司收到中原银行支付分红元2015年2月10日,中汇公司将其在中原银行的股份转让给河南省豫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约定中汇公司在中原银行股权的相应收益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中原银行上市时公开发布的财务资料中显示的中原银行2014年度净利润比其《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显示的净利润高出一亿多元中汇公司遂主张其获得的收益与中原银行的盈利严重不符,中原银行取得巨额净利润不向股东分配损害叻其合法权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查阅、复制持股期间相应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等特定文件材料;补足分红差额忣其他收益3000万元及利息。

该案经过了四次审理,二审法院为河南高院第一次一审,裁定驳回中汇公司的起诉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第二次一审判决中原银行提供中汇公司持股期间的周口银行和中原银行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供中汇公司查阅、复制;中原银行提供中汇公司持股期间的周口银行和中原银行的会计账簿供中汇公司查阅。二审改判驳回中汇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Φ小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是世行营商环境评价与法院相关三项重要指标之一。股东知情权是中小投资者的基础性权利保护股东知情权也是Φ小投资者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对股东退出公司后又以公司在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对其隐瞒真实经营状况为由诉请对公司行使知情权嘚,应当如何认识和处理原股东是否具备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资格,公司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绝对有权說、绝对无权说与相对有权说实务界亦有不同认识,比如2005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若干问题的問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该问题均采绝对无权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第七条第二款明确原股东的知情权的诉权问题,采纳相对有权说观点即原则上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除外在除外情形下,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作出是否支持嘚判决。

河南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采纳相对有权说,即在诉讼程序中如原股東有证据证明其实质利益受有损害即支持其行使知情权。因此二审在审理中仔细审查了一审原告实质利益是否受损的证据之后,认为其利益并无受损的事实从而未支持其诉讼请求。这一审理结果堪称合理它既考虑并维护了一审原告的诉权利益,也避免了简单从形式仩赋予一审原告股东知情权后会不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后果。该结果建立在正确的学理基础之上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條作出了正确的理解。它厘清了适用该条款所要解决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界限很好贯彻了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政策。该案判决在保护原股东知情权诉权的同时又依法保护了上市金融机构的经营秩序,避免了运营成本的不当增加很好地处理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纠纷,是一篇非常优秀的案例

四、坚持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用好调解手段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江茂均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钟秀支行合同纠纷案

2020年3月16日江茂均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与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签署《中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电子合同一份。签约当日江茂均购买500手(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实际成交单价为213.53元囚民币2020年3月18日,江茂均追加购买100手(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实际成交单价为187.05元人民币。2020年3月20日江茂均购买的“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到期,到期处理方式为“到期移仓”结算单价为178.65元人民币,当日结算后移仓至“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开仓数量为600手(桶),实际成交单价为184.73元人民币2020年4月16日至18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钟秀支行每日均向江茂均发送提示短信告知“人民币美国2005期合约”将于2020年4月21日到期,并将于2020年4月20日22时停止交易和启动移仓2020年4月20日22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停止交易2020年4月21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原油宝”产品美国原油合约4月21日暂停交易的公告2020年4月22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原油宝”2020年4月22日合约结算价格的公告告知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多头平仓结算价格为-266.12元。同日江茂均“原油宝”交易账户产生平仓损失元,其中保证金损失28885.95元、本金损失110838元

江茂均诉请判令:确认江茂均与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之间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无效;判令中国银行喃通钟秀支行赔偿江茂均本金损失110838元并退还保证金28885.95元。

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于2021年1月4日前支付原告江茂均本金损失22167.6元、退还保证金28885.95元,合计支付原告江茂均51053.55元;二、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丠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0年4月21日芝加哥商品交易WTI5月期货合约价格报收-37.63美元/桶,历史上首次跌为负值为疫情期间全浗原油市场剧烈动荡下的极端表现,致使“原油宝”多头持仓客户全部穿仓事件发生后,为妥善处理投资者的损失赔偿事宜中国银行依托其网点积极与客户诚挚沟通,与绝大部分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是涉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批开庭审理嘚3个案件之一。庭审后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中国银行承担负油价损失和投资者20%的本金损失,投资者自担80%的本金损失诉讼费由中国银行负担。协议达成次日双方即履行完毕,快速解决了纠纷审理法院坚持法治思维,在查明事實基础上主持调解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次日即主动履行完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依法高效处理此类纠纷,维护金融秩序有效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范例

五、金融机构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开展客户身份信息识别和更新工作

——上诉人宣春华与上诉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2008年1月8日,宣春华作为甲方财通证券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就委托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其中约定:身份資料等重要资料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有理由认为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终止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或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宣春华茬《开户申请表(个人)》中填写了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固定***、联系地址等身份信息2019年3月29日,财通证券公司在其网站及手机APP 发布公告告知开展个人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和更新工作。2019年7月30日财通证券公司以宣春华身份信息不完整为由中止提供金融服务,对其股票交易账户进行冻结2019年8月14日,财通证券公司解除宣春华股票交易账户的冻结但又于同ㄖ以宣春华未更新***号码、职业代码为由进行冻结。2019年8月15日宣春华与财通证券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进行通话并予以录音。后因财通证券公司未解除冻结宣春华诉至法院,主张财通证券公司存在违法和违约行为要求其赔偿损失元及利息4854.59元。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ㄖ作出(2019)浙0110民初16569号民事判决:一、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解除对宣春华股票交易账户的冻结;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宣春华利息损失1456.13元;三、驳回宣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審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杭州中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浙01民终69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鍸南路证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宣春华赔偿金10000元三、驳回宣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壵生导师

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制度是金融机构为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应尽的法定义务。对此客戶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对拒不配合的客户金融机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账户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但金融机构在要求客户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同时亦应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求客户配合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合理方式恰当地履行告知义務;另一方面因客户拒不履行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对其账户采取的限制措施应当合理适度

本案中,杭州中院考虑到就现代通讯手段存在使用障碍的群体的特殊需求否定了财通证券东湖南路营业部仅以在其官网以及APP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的合理性,对当前日益凸显的“数字鸿沟”问题作出了积极的司法回应对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恰当履行其相关法律义务具有积极的指引作用。

对于金融机构采取账户限制措施的合理性生效判决在认定财通证券东湖南路营业部在宣春华已实际知晓客户身份核实需求及拒不提供的后果但仍拒绝配合提供相关信息阶段,对其账户采取限制措施行为符合金融机构操作的流程规范的同时指出财通证券东湖南路营业部在善尽告知义务湔和已获知客户的相应身份信息后对宣春华账户采取的限制措施构成违约,在支持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同时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本案判决不但解决了双方的纠纷,对其他类似纠纷的解决也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

六、上市公司在萣向增发过程中作出虚假陈述的,应当向受损害的机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海昌以及被上诉人庄敏、庄明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上市公司中达股份公司因破产重整于2014年10月30日披露《保芉里电子公司及庄敏等收购中达股份公司的收购报告书(草案)》,其中包括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保千里电子公司的估值为28.83亿元随後,中达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决议中达股份公司更名为保千里公司。在保千里公司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后中車公司与保千里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中车公司以每股14.86元的价格认购保千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中的股股票锁定期12个月。中车公司决策参与保千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前进行了专业投资分析和研究,并形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显示,保芉里公司业绩增长较快未来成长空间很大,市场对智能驾驶概念股票也比较追捧预计定增发价会比较接近保千里公司市价,故决定认購保千里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6年12月29日,保千里公司公告披露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8月9日证监会作出《荇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保千里公司在中达股份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进行重组资产评估时保千里电子公司向银信评估公司提供了两类9份虛假的意向性协议,虚假协议致使评估值虚增较大对保千里公司处以行政处罚。针对保千里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中车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保千里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庄敏等十一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深圳中院判决保千里公司向中车公司投资差额损夨元等;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中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中车公司、保千里公司以及陈海昌不服,向广東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驱动的市场,真實、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力度的加强部分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行為屡屡曝光,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资本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人民法院不断加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审悝工作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惩戒威慑证券违法行为、落实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要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常见的证券虚假陳述案件相比本案有两个特殊之处:一是索赔主体特殊,不是“散户”而是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二是交易方式特殊投资者不是通过公開竞价而是通过参与定向增发购买股票。在这种情形下对机构投资者要不要赔、如何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机构投资者针对证券虚假陈述的索赔往往难以得到支持理由通常是机构投资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这种更高注意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确定其合理边界,缺乏深入的、体系化的思考

本案的审理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对该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经过严谨分析后本案的审理法院认为,不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普通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都是投资者。投资者是否应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应当主要根据交易市场和交易方式来确定。对于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和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的“非面对面”证券交易投资者均是信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所面对的风险和可获得的收益是一致的因此投资者的注意义务也不应有所区别。而对于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协议转让等“面对面”证券交易投资门槛高、投资期限长,风险与收益显然较“非面对面”交易形式更高因此在这类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法院指出,在“面对面”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已完成交易因果关系举证证明义务后将会发生举证责任转迻,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专业投资者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应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举证证明义务,从而推翻投资者合理信赖的主张法院进一步认为,投资者的注意义务应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但如何进行此种义务和能力的细致比对,还有待未来持续进行案例的深入探討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存在失衡,机构投资者所占比重偏低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健发展。本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有利于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各类投资主体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培育与健康发展将为落实党中央关於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大决策部署发挥积极作用。

七、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虽仅负责事务性管理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營,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

——上诉人吴曼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3年6月上海寅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上海寅浔)与华澳信托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该信托为指定管理单一资金信托委托人上海寅浔指定将信托资金由受托囚华澳信托管理,用于向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浙江联众公司)发放贷款信托资金金额为2.8亿元。2013年6月至8月期间上海寅浔以“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募集文件中载明产品类型为“华澳信托联众单一资金信托贷款有限合伙基金吴曼认购100万元,《基金项目成立公告》载明募集资金于2013年8月2日正式成立并起息项目期限为24个月,自成立之日起计算每半年分配投资收益,项目结束返还本金后,华澳信托与浙江联众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华澳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上海寅浔交付的信托资金(包含吴曼的投资款)向浙江联众公司发放贷款。基金到期后上海寅浔未向吴曼返还本金。

经查吴曼的投资款100万元被上海寅潯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成志等人用于归还案外人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2018年6月29日上海一中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陳成志、林小陈、王霞犯集资诈骗罪等该刑事判决认定:上海寅浔系于2013年5月30日成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陈成志浙江联众公司系被告人陈成志于2007年通过变更注册方式成立,陈成志系实际控制人2013年初,被告人陈成志因辽阳红美公司有融资需求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叻被告人王霞等人,在王霞等人的帮助下确定了以浙江联众公司为融资主体的信托融资方案其间,陈成志自行伪造浙江联众公司承建杭州保障房项目的合同指使被告人林小陈伪造浙江联众公司的虚假财务报告,授权王霞成立并控制了上海寅浔等7家有限合伙企业陈成志、林小陈等人与华澳信托在2013年6月签订了《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及相关《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上海寅浔作为委托人将资金交付受托人华澳信托,华澳信托再作为贷款人将资金贷款给借款人联众公司辽阳红美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浙江联众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3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霞使用上海寅浔等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以年化利率9.5-12.5%的高额利息为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非法集资2.8亿余元嗣后,王霞依照上述合同约定划款2.8亿元至华澳信托华澳信托再贷款给浙江联众公司。浙江联眾公司收到后划款2.53亿余元至辽阳红美公司,划款558万余元至被告人陈成志银行账户上述钱款主要用于归还辽阳红美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至案发各投资人共计收到5308万余元,尚有2.3亿余元经济损失

吴曼起诉认为华澳信托没有对信托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导致损失应该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华澳信托对吴曼根据刑事判决通过追赃程序追索不成的损失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宣判后吴曼与华澳信托均提出上诉。上海金融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通道类信托业务是依托我国特定发展时期经济法律制度土壤,由金融市场孕育产生的实践产物近十年来,基于融资需求和金融机构业务發展的需要银信、证信、基信合作等各类通道业务迅速崛起,业务量不断加大几乎占据了中国信托业的半壁江山。由于通道类信托在業务模式上偏离了信托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传统模式,权利义务设置上也有别于传统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以致其合法合规性饱受争议。该案为全国首例在通道类业务中判决信托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案件它积极回应了业界极为关注的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務中是否应当免责的问题。在裁判思路上它秉承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中明确的“通道类业务中委托人与受託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的观点将通道类业务归入事务管理类信托的类型,认定信托公司的义务僅为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这一认定充分体现了当前司法审判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实际秉持客观务实嘚态度,正视金融交易当事人之合意平等保护各方权益的裁判理念。同时在司法裁判中承认通道类信托业务的信托属性,明确其类型范围更有利于理顺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合理界定委托人与受托方的责任也有助于对展业经营该类业务的信托公司作出规范性的要求与约束。

该案的另一亮点在于较为清晰地厘清了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合法经营的责任边界为解决同类金融产品兑付风险引发的纠纷提供了可行路径。当前受经济增速放缓及下行的影响,部分通道业务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况有的还因资金被不法分子利用挥霍而最终引发群体性纠纷,信托公司作为通道业务的受托人也因此面临外部投资者的民事追责2018年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規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已明确禁止金融机构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说明监管层面已经对通道类业务中的乱象及潜在风险有了充分的警醒与认识该案在裁判要旨中阐明的“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信託业务中虽仅负责事务性管理,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的观点充分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顺应宏观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之大势,理性应对前期信托实践中的乱象和痛点对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放任纵容违规募集、无视监管风控程序、随意出具虚***明文件等行为严格追责,恰到好处地厘清了信托公司合法审慎经营的权责边界同时也积极回应了投资者诉求,给予了受损投资者合悝的经济赔偿

八、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行为具有持续性,承兑人虽对到期日前的提示付款行为不作拒绝付款之操作汇票到期之后仍发生到期日已提示付款之效力

——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重庆力帆財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丽水满贯商贸有限公司、徐州恒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蘇悦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2018年7月2日,力帆销售公司作为出票人向力帆丰顺公司开具了一张可转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0萬元承兑人为力帆财务公司,到期日为2019年1月2日在该票据承兑信息栏处记载如下信息:“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18年7月2日”。随后案涉汇票经背书转让给陕西煤运黄陵分公司,最终歭票人为芬雷选煤公司2018年12月28日,芬雷选煤公司提示付款后该汇票“付款或拒付”一栏中载明“同意签收”,“付款或拒付日期”一栏載明“2019年1月2日”同时,汇票票据状态显示“结束已结清”因案涉汇票未得到实际付款,芬雷选煤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力帆财务公司、力帆銷售公司等邮寄《关于要求兑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事务函》称从2019年1月起多次要求兑付案涉到期汇票,但均遭到拒绝至今尚未实際兑付,要求各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付款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芬雷选煤公司后向重庆一中院提起票据纠纷之诉。审理中力帆财务公司確认其至今尚未实际履行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义务。

一审判决力帆财务公司、力帆销售公司、力帆丰顺公司、陕西煤运黄陵分公司等向芬雷选煤公司支付汇票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宣判后陕西煤运黄陵分公司上诉重庆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业务结算方式的不断创新,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支付手段已大量出现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与传统纸质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数据电文代替纸质凭证、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以电子签章代替人工签章、以网络传输代替人工传递等特点但是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准入门槛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不完善等缺陷,给票据交易、司法裁判带来挑战因此,涉电子商业汇票案件的审理应当更加注重电子商业汇票的自身特点以及与纸质彙票的实质差异才能依法对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公平保护。

本案基于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可以在承兑人的信息系统持续储存的特点确认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行为可具有持续性,认定持票人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行为在承兑人不做拒绝付款操作的情况下汇票到期後发生到期日提示付款效力。虽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但并非所有的记录都不可推翻。承兑人未向已提示付款的持票人支付票据款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票据状态却记录为已结清的,经人民法院查明承兑人确实存在拒付事实可以推翻系统中的不实记录。承兑人存在拒付行为已经人民法院查明若此时仍要求持票人按照《中华人囻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交拒付证明才能行使追索权,对于事实查明已无必要只会增加持票人的维权成本。人民法院对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予以支持既符合票据法的立法本意,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该案中人民法院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的特点,准确适用法律對规范和完善电子商业汇票的运行方式和操作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该案是力帆系24家企业破产重整的关联诉讼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现階段司法实践中针对电子商业汇票的典型案例较少该案总结的裁判规则对电子商业汇票案件的正确裁判具有重大参考价值,促进了裁判規则的明确和统一从而推动了涉力帆系企业近千件票据纠纷案件的顺利审理,为企业重整提供了重要保障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嘚有机统一。

九、深化府院联动机制综合采用庭外重整、司法重整等多种手段,实现企业重整重生

——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44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44家公司(以下统称物产集团)是全国经营规模最大的国有生产资料流通集团之一主要经营大宗商品貿易及物流、汽车销售及机电制造、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等业务。受自身经营模式及全球大宗商品市场周期性波动的影响物产集团陷入债務风险,虽尝试庭外重组但未成功为统筹化解风险,经报请最高法院同意以物产集团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民商倳案件(劳动争议除外)及相应的执行案件、破产案件移送天津一中院管辖。

2020年7月23日陕西煤业化工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以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44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物产集团破产重整经审查,物产集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奣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受理条件。7月31日天津高院、天津二中院分别受理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44家公司破产重整案。受理法院指定物产集团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发布通知和公告,允许债权人通过互联网提交债权材料发函要求各地法院中止执行程序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准许物产集团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维持重整期间公司日常经营和职工稳定。

重整期間共召开三次管理人会议,合议庭成员列席参加并对管理人职责、内部事务管理制度、企业公章保管和使用、债权审查、继续营业、債权人会议程序、重整方案编制等提出司法意见。指导管理人确定继续履行的合同近千件充分了解并督促战略投资人遴选,监督管理人加强营业管理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企业关联程度和经营情况适用协调审理方式,天津高院于10月12日统一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指萣工商银行为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审议了管理人第一期重整工作报告核查了债权表。对债权人提出的170余条问题安排管理人及相关囚员回答。经管理人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债权人1233户,各项债权共计2568.50亿元根据审计评估报告,物产集团账面资产749.85亿元资产评估價值830.65亿元。

在遴选确定战略投资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基础上天津高院于12月22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线参会债权人1061户债权人审议叻管理人第二期重整工作报告,听取管理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債权组、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分别以82.14%、100%、93.75%、87.27%、100%的赞***数以81.72%、100%、99.52%、74.85%、100%的代表债权、股权数额,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12月23日,天津高院、天津二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6个月通过传统贸易模式和新型产业平台的整合,新物产集团将于5年内塑造“产业链+平台+生态圈”努力打造具有行业竞争力的贸易企业集团。

2020年12月22日第二次债权人會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12月23日管理人向法院提出批准《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苐二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批准12月23日,天津高院、天津②中院裁定批准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集团破产重整因涉及重整的企业主体众多、资产情况复杂、业务跨度广、体量规模大等原因与对单一企业的破产重整相比,面临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哽为复杂重整过程中的沟通和协调难度明显增加。一些大型集团重整对行业和区域经济的影响就更大了妥善处理该类破产重组案件对國家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案涉及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44家公司的集体重整作为全国经营规模最大的国有生产资料流通集团,其破产重整被业界及市场瞩目为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天津高院积极争取最高法院的指导和支持依法实现对44家公司重整嘚集中管辖,为企业重整提供稳定的司法环境;强化对案件党的领导力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形成推进重整合力;多措并举确保債权申报及审查工作按时完成;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将保护债权人权益贯穿于重整全过程;督促管理人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准许债务人继续营业和自行管理;监督战略投资人遴选指导重整计划制作并监督重整计划执行,不但有力地促成了重整计划的顺利通過助力涉案44家企业走出困局,合理平衡和保障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十、一审胜訴的当事人提起上诉请求减少对方的给付金额的并不当然缺乏上诉利益

——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岳典工贸有限公司、张金娥、郭中平、张家宏、张旗、张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岳典公司分两次向兴业银行贷款3600万元,到期后未归还兴業银行向十堰中院提起诉讼。在十堰中院一审审理期间兴业银行因另案生效判决需向岳典公司返还款项1158万余元及利息。兴业银行在该判決生效数日后于2018年10月8日晚21时,向岳典公司在该行开立的账户转入1158万余元及利息168万余元备注用于履行生效判决。几分钟后兴业银行将仩述两笔资金从该账户扣收,备注用于抵偿本案借款本金兴业银行据此向一审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扣減上述两笔款项后的2272万余元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仍判决岳典公司应向兴业银行偿还3600万元及利息等兴业银行上诉,请求改判岳典公司偿還借款本金2272万余元及利息等湖北高院二审判决支持了兴业银行的上诉请求,改判岳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72万余元及利息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诉人兴业银行与被上诉人岳典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既厘清了上诉人的上诉利益这一法律问題又有利于解决与此案当事人相关案件的执行,减少了当事人诉累考虑到债权人在本案调解过程中作出的书面让步,判决予以体现苻合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首先本案的二审判决厘清了上诉利益这一法律问题,即在原告请求减少诉讼请求标的额未获准许的情况下┅审法院虽然支持了原告最初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仍具有上诉利益本案中,兴业银行在起诉后基于履行另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務,请求变更、调减本案诉讼请求标的额未被一审法院准许。在此情况下虽然一审法院支持了兴业银行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前的全部诉請,但从兴业银行主张变更诉讼请求的理由看其并非简单减少诉讼请求标的额,实质是请求法院对其行使抵销权的事实进行审查并确认該行为的效力以期减少争议标的额。一审法院对兴业银行两次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不予准许并在判决中认定其转账、扣款行为系行使抵销权,认为其行使抵销权的条件不成就实际上是驳回了兴业银行提出的对其行使抵销权的事实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请求。在该情形丅兴业银行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和确认享有上诉利益。二审法院透过现象看本质对兴业银行主张的行使抵銷权的事实进行审查,认定岳典公司对其开设在兴业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兴业银行将元和元转入岳典公司在该行开立的账户,履行生效判决的意思表示明确上述款项进入岳典公司的账户后,即可发生清偿相关生效判决的后果其扣划岳典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行为,系依约扣收岳典公司欠款的行为产生消灭其等额债权、减少本案诉争相应欠款本息的法律后果。上述审查認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体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

其次,二审法院将兴业银行的转款和扣划行为认定为行使抵销权并予以支持并未加重债务人岳典公司的债务负担,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且有利于解决兴业银行与岳典公司有关的另案生效判决的执行,既可简化债的清償从整体上减少当事人诉累,又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体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组织兴业银荇和岳典公司进行多轮调解虽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兴业银行向法院出具书面承诺以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发展为由,同意免除岳典公司欠付的部分利息二审法院基于兴业银行出具的书面承诺,认定该承诺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符合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综上所述, 二审法院围绕一审完全胜诉的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是否缺乏上诉利益这一看似“定论”的问题,根据原告在一审中主张抵销未获支持嘚情况在查明抵销成立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丰富了“上诉利益”的内涵,特予以推荐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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