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數据报告之五:五巡法庭 | iCourt
作者: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17年是六大巡回法庭+最高院本部新司法模式的启动元年。经过一年时间的运行哪個巡回法庭审案最多?哪类案由最高频各巡回法庭二审改判率多少?再审申请启动率多少再审审理改判率多少?哪个法官审案最多裁判文书已经公开多年,让我们用数据说话
2018新年伊始,iCourt法秀集结了全国法律大数据分析领域的精兵团队从民商事案件入手,首次推出朂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系列本篇报告聚焦第五巡回法庭,用数据解读第五巡回法庭2017民商事案件办案实录出自贵州惟胜道律师倳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于2016年12月29日正式挂牌办公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6-9号,毗邻江北石子山体育公园。第五巡回法庭是全国唯一设在直辖市的巡回法庭受理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省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
本份大数据报告,力图探寻五巡法庭的案件类型、地域分咘、裁判结果等方面的基本特征和主要裁判理念
1.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3.检索案由:民事(含管辖权异议案件)
(1)巡回辖区内各高级人民法院(含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
(2)以检索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官网上公布的法官名单:李少平、刘竹梅、万永海、王季君、张纯、李智明、潘勇峰、李玉林、李晓云、郭载宇、王丹、杨科雄、李德申、杨兴业、李延忱为关键词,将审判人员中不含有上述法官名字的案件剔除筛选得出第五巡回法庭的案件。(以检索日公布法官为准此后有调整)
5.检索裁判年份:2017年
6.检索法院层级:最高人囻法院
按照上述检索式,检索出裁判文书303份(说明:受限于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及公布时间,本文数据与实际审结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誤差)
一、第五巡回法庭占最高院案件总量的比例
2017年最高院第五巡回法庭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共303件,约占最高院全国民商事总案件量的9.09%(全国民商事案件量3332件)
二、第五巡回法庭管辖内案件数量分析
在第五巡回法庭2017年303件案件中,辖区内案件数量最多的是四川省共102件,占箌五巡法庭整体案件量的33.66%;其次分别为重庆92件、贵州62件、云南44件、西藏3件
可以看出,川渝地区的案件系五巡法庭的重要案件来源地区占到五巡法庭总案件量的64.03%;而西藏地区的案件发生量较小,仅为3件
另外,辖区内各地的二审案件及再审案件比例亦可以反映出该地区的案件类型其中四川省的再审案件比例最高,重庆的二审案件比例最高
三、第五巡回法庭案值分析
根据303份裁判文书体现的争议标的额,2017姩五巡各地区平均案值最高的是四川其次为重庆、贵州、云南和西藏,这与各地区经济总量有直接关系另外,2017年五巡法庭单个案件最夶标的额达到约4.9亿系来源于四川的二审合同纠纷案件(中广核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囻事判决书 ( 2017 )最高法民终34号 )。
四、第五巡回法庭案由分析
除其他合同类纠纷(94件)外案件数量较多的分别为金融借贷、借款、票据类纠紛(70件),建设工程类纠纷(53件)这说明金融以及建设工程仍然是重大商事案件的高发领域。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执行异议之诉以49件的数量排名第四占到了总案件量的16.17%,但其中39份为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件
五、第五巡回法庭程序及裁判类型汾析
通过对303份裁判文书分析,五巡法庭2017年再审审查案件186件二审案件117件,未有再审审理的案件其中再审审查186件全部为裁定书;二审程序117件中,12份为判决书105份为裁定书。由此可知五巡地区最高院的审判实务结构仍以再审申请的程序性审查为主。
六、第五巡回法庭裁判结果分析
对发起二审或申请再审一方而言程序的发动可能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不同的结果对发起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不同的意义具體如下:
2017年五巡法庭303件案件中,上诉得到支持或再审申请成功的案件为66件成功率为18.48%:其中上诉得到支持案件47件,占二审案件总数的40.17%;再审申请成功案件19件占再审案件总数的10.22%。相较而言二审程序的成功率高于再审案件。
但值得说明的是由于二审上诉得到支持的47件案件中,39件为某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若将该39件案件视为1件,则上诉成功率仅为10.26%低于再审申请成功率。
七、第五巡回法庭律师代理情况分析
对仩述303份裁判文书进行数据提取我们发现,如果将发起程序一方作为攻方、相对方作为防守方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有32件,占全部案件的10.56%;仅攻方聘请律师的有84件占全部案件的27.72%;仅防守方聘请律师的有22件,占全部案件的7.26%;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有165件占全部案件的54.46%。
根据对五巡法庭117份二审案件裁判文书分析得知五巡法庭2017年二审案件数量最多的是重庆,48件占五巡二审案件总量的41.03%;其次分别为贵州28件、云南17件、四川23件、西藏1件。
五巡地区二审案件的来源分布
不同于总体案件的区域分布在二审案件的区域分布中,重庆市排名第一排名第二的昰贵州省;四川省虽为总体案件数量最多的省份,但其二审数量却排名第四
不同于总体案件的案由分布,在二审案件的案由分布中除叻执行异议之诉案件(41件,其中39件为系列案)外案件数量较多的为金融借贷、借款、票据类纠纷(27件),其他合同类纠纷(26件)以及建設工程类纠纷
三、二审裁判类型及结果分析
117件二审裁判文书中,有12份判决书105份裁定书。
进一步对二审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其中裁定撤囙上诉及按撤回上诉处理15份;撤销原判,准予撤回起诉1份;驳回上诉54份;撤销一审指令审理41份;撤销一审,发回重审4份;部分改判案件2份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41份撤销一审指令审理裁定中,其中39份为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件1份为第三人撤銷之诉案件(该案由惟胜道代理)。这两类案件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类型案件在实践中争议颇多,因此五巡法庭对该两类案件嘚终审裁定具有典型意义
二审程序中,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有15件占全部二审案件的12.82%;仅攻方或仅防守方聘请律师的均13件,各占全部二審案件的11.11%;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有76件占全部二审案件的64.96%,同时占到五巡法庭2017年全部聘请律师案件的46.06%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五巡法庭二审案件当事人重视程度较高,超过一半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聘请了律师进行代理尤其对于发起程序的当事人而言,聘请律师的比例高达76.07%
根据对五巡法庭裁判文书的数据提取,2017年五巡地区共有186份再审审查案件裁定书
五巡地区再审案件的来源分布
从再审审查裁定书分析得知,2017年五巡法庭再审案件数量由多至少地区分别为:四川省79件重庆地区44件,贵州省34件云南省27件,西藏地区2件在再审案件数量上,各地區排名与总体案件数量排名保持了一致
经上文数据统计,在再审案件的案由分布中排名前三的案由为其他合同类纠纷(68件),金融借貸、借款、票据类纠纷(43件)建设工程类纠纷(40件)。
在186份再审审查裁定中驳回再审申请裁定164份;准予撤回再审申请裁定3份;再审申請成功的案件有19件,其中指令再审的有4件由最高院提审的15件,再审启动率达10.22%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再审申请的法定事由共┿三项: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倳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鈈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鈈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歸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悝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通过对186份裁定中明确提到的事由进行统计得知,对第二项事由的引用是最多的占箌了全部再审申请案件的52.15%。具体如下:
五、再审律师代理情况分析
再审申请阶段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有17件,占全部再审案件的9.14%;仅攻方聘请律师的有71件占全部再审案件的38.17%;仅防守方聘请律师的有9件,占全部再审案件的4.84%;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有89件占全部再审案件的47.85%,同时占到第五巡回法庭2017年全部聘请律师案件的53.94%
可以看出,再审申请阶段仅攻方聘请律师的比例以及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比例均高于二审程序這说明,当事人对再审申请的重视程度甚至比二审程序还要高
根据统计,五巡法庭网站公布的15位法官中2017年参与案件数量最多的是张纯法官,共160件占到了全部案件的52.81%;其次分别为:李晓云法官159件、王丹法官141、王季君法官131件、李玉林法官126件、潘勇锋法官54件、郭载宇法官53件、李延忱法官39件、杨兴业法官30件、刘竹梅法官13件、杨科雄法官1件。尚未见到李少平法官、万永海法官、李智明法官、李德申法官参与的相關案件
二、担任审判长数据分析
在可见案例的11位法官中,有10名法官担任过审判长其中担任审判长数量最多的是王季君法官,共43件(其Φ一个二审案件的审判员并非公布的法官名单)占到了全部案件的14.19%,同时其也是担任审判长数量占其参与案件数量比例最高的法官达箌了32.82%。其次分别为:潘勇锋法官(42件);张纯法官及李晓云法官(均为41件);郭载宇法官及李玉林法官(均为37件);王丹法官(23件);李延忱法官(15件);刘竹梅法官(13件);杨兴业法官(11件)
三、担任二审案件审判长数量分析
不同于担任总体案件审判长的数量,担任二審案件审判长数量最多的是李晓云法官为24件,占到了五巡法庭2017年全部二审案件数量的20.51%其次分别为:张纯法官(20件);王季君法官、郭載宇法官及杨兴业法官(11件);潘勇锋法官及李玉林法官(10件);李延忱法官及刘竹梅法官(8件);王丹法官(4件)。
可以看出目前除李晓云法官及张纯法官在二审案件数量上较多外,其他法官在二审案件数量上差距不大
四、担任再审案件审判长数量分析
在10位担任过审判长的法官中,担任再审案件审判长数量最多的是王季君法官及潘勇锋法官均为32件,占到了五巡法庭2017年全部再审案件数量的17.2%其次分别為:李玉林法官(27件);郭载宇法官(26件);张纯法官(21件);王丹法官(19件);李晓云法官(17件);李延忱法官(7件);刘竹梅法官(5件)。杨兴业法官虽担任11件案件的审判长但其中未有再审案件。
可以看出目前在再审审查案件上,各法官的审理数量并未形成明显差距
五、各审判长案件程序分析
根据对各审判长的二审及再审案件数量分别占其担任审判长总量的比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除杨兴业法官外,仅有李晓云法官及刘竹梅法官二审案件审理数量超过再审案件审理数量且大部分法官的再审审查案件均达到70%以上,这与前面提到嘚五巡法庭以再审审查为主是一致的
六、各审判长案件所涉地区分析
总体来看,五巡法庭法官间并未形成明显的案件地域划分除杨兴業法官外,其余9名担任过审判长的法官审理的案件均涉及三个及三个以上的辖区。其中王季君法官及潘勇锋法官涉及到了全部五个辖区
七、参与案件量100以上法官的裁判结果分析
根据上述统计,参与案件数量超过100件的法官有:张纯法官;李晓云法官;王丹法官;王季君法官;李玉林法官该五位法官的裁判结果具体如下。
再审结果(上);二审结果(下)
再审结果(上);二审结果(下)
再审结果(上);二审结果(下)
再审结果(上);二审结果(下)
再审结果(上);二审结果(下)
【裁判规则1】约定或裁或诉条款仲裁条款无效,並不当然导致争议解决条款整体无效
【案件索引】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天恒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2016)最高法民辖终285号)
【最高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和认定云南铜业与天恒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云南铜業与天恒公司签订的《阴极铜***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则可选择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因争议解决条款是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当事人之间关于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契约在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這符合现代民事纠纷合意解决机制的价值理念。故应根据当事人在约定条款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条款中仲裁或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分别莋出认定,约定部分无效的并不当然导致争议解决条款整体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第十二条关于约定仲裁的部分违反上述规定应属无效;关于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约定管辖的规定认定本案主合哃签订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明确、唯一与合同有实际联系,也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
【裁判规则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支持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恶意增加诉讼标的金额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案件索引】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79号)
【最高院观点】本案Φ中建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不在一审法院所处四川省行政辖区内且本案所涉诉讼标的额为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属于四川渻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至于中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只有经过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
因此,美丽阳光公司关于中建公司“恶意增加诉讼标的金额违背了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相关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3】在当事人起诉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
【案件索引】赤水中南投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2017)最高法民辖终129号)
【最高院观点】管辖恒定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对相关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应当以当事人起诉的时间为准即在当事人起诉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洇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本案诉讼标的额为元且江苏南通公司的住所地不在贵州省辖区内,起诉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2日下发《批复》,同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整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标准该确定管辖的洇素变化不影响在当事人起诉时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故江苏南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规则1】通知解除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实质性的解除权,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件索引】黄南贲、重庆翰廷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裁萣((2017)最高法民申2851号)
【最高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規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当事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或者第94条规定的条件,即通知解除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实质性的解除权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2】当事人以实际行为放弃了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嘚权利的在其后提起诉讼时另行诉请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贵州紫云顺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440号)
【最高院观点】紫云顺兴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在2010年11月4日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将陆仟万元项目前期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紫云县政府亦未全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双方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均难辞其咎。
紫云顺兴公司与紫云县政府协商解除合同时并未要求紫云县政府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双方对合同如何清算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部分一致意见,茬此过程中双方也均未提及违约责任问题。
据此本院认为,双方已经以实际行为放弃了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在此情形下,紫云順兴公司在其后提起诉讼时另行诉请紫云县政府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3】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应当由主张调低的一方僦实际损失进行初步举证。
【案件索引】中广核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4号)
【最高院观点】主张违约金过高并提出调减申请的系迟延交付案涉水电站工程的禾森公司和黄锐应由禾森公司和黄锐就实際损失问题进行初步举证,一审法院要求中广核公司就其不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裁判规則1】相关因素若为购房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应在合同条款中有所体现否则,不能以该因素为由主张撤销或解除合同
【案件索引】任军、张莹诉金茂(丽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裁定((2017)最高法民申783号)
【最高院观点】关于金茂公司隐瞒设计的庭院面积是否足以诱使任军、张莹作出购买涉案房屋的错误意思表示,本院注意到:
首先根据双方随后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其《補充协议》,涉案房屋系按套计算销售总价款《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既未对涉案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做絀约定,亦未对配套或赠送的庭院面积作出约定相反,根据《补充协议》第十条庭院面积具体以金茂公司实际交付为准。……如果庭院面积的大小构成买受人签订涉案合同的根本目的其签约时应予以相当的注意,且仍有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乃至拒绝签订涉案合同的权利;......附件五《补充协议》第十二条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等问题亦有详细约定,但所约定的可解除合同的诸情形中庭院面积不足的凊形仍未被包括在内。
综合上述情形本院认为,如果任军、张莹将庭院面积因素作为订立涉案合同的根本目的相关内容理应在合同条款中有所体现,而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未能体现出庭院面积因素构成任军、张莹签约的根本目的…….二审法院对任军、张莹關于整体撤销涉案合同、按三倍购房款金额赔偿其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2】当事人关于交付货物、货款其法律行为囿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之分,应当根据案情细节分配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案件索引】贵州金合能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文山市金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787号)
【最高院观点】原审法院针对当事人之间采取滚动交易、滚动付款方式的情况,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对账并在双方当事人未予配合对账的情况下,确定贵州金合公司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属于适鼡法律错误。
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笔相互***交易,交易次数多且相对复杂当事人关于交付货物、货款,其法律行为有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之分应当根据案情细节分配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全部分配给贵州金合公司是錯误的
原审法院在查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能够确认文山金和公司收到贵州金合公司3900万元汇票只因无法落实具体欠款数額,即驳回贵州金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裁判规则3】原告请求返还货款须证明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上海继瑞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金红台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朂高法民申2092号)
【最高院观点】继瑞公司主张与金红台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其向金红台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货款但金红台公司未交付相應货物,金红台公司应返还1000万元
二审期间,二审法院多次向继瑞公司释明要求对法律关系进行选择,继瑞公司确认其与金红台是***匼同关系本院认为,继瑞公司要求金红台公司返还1000万元货款的前提之一是双方具有***合同关系继瑞公司不能证明与金红台公司存在買卖合同关系,二审判决未支持其要求金红台公司返还1000万元货款的诉请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1】在诉讼中未将共同债务人一并诉讼的,视為放弃了对共同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不能就同一笔债权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共同债务人承担责任。
【案件索引】文清、成都青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572号)
【最高院观点】文清作为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请求青云公司和吴小洪共同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需将青云公司和吴小洪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而文清在前案的诉讼中仅起诉了吴小洪,既未在起诉時将青云公司列为被告亦未在诉讼中申请追加青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故其并未在诉讼中“请求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应视为文清在前案诉讼中放弃了对作为共同债务人的青云公司主张权利。
现文清在本案中基于同一笔债权再次单独起诉青云公司仍然不符合上述規定中“请求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文清的起诉并无不当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裁判规则2】委托贷款的受委托人可以直接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案件索引】平维、重庆市渝北区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審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269号)
【最高院观点】关于蓝洋小贷公司能否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10月17日,以蓝洋投资公司为甲方以蓝洋小贷公司为乙方,以平维为丙方签订了编号为蓝洋2012委借字第225号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甲方作为委託人委托乙方向丙方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为1500万元由乙方于2012年10月17日一次性将约定借款划入丙方账户,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率为朤利率1.5%。对该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平维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蓝洋投资公司,而非蓝洋小贷公司本案是蓝洋投资公司与平维之間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蓝洋小贷公司与平维之间金融性质的贷款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資格的批复》明确指出,“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蓝洋小贷公司系本案委托贷款协议中的贷款人(受托人),其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批复的規定平维关于本案一审的原告诉讼主体和法律适用存在明显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3】银行委托贷款法律关系的实质昰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貸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案件索引】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开元嘉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判決书((2017)最高法民终197号)
【最高院观点】本案中红岭创投、贵阳银行齐兴支行与开元嘉德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开元嘉德向红岭创投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其实质系由红岭创投提供资金,贵阳银行齐兴支行根据红岭创投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發放和收回贷款,贵阳银行齐兴支行不承担信用风险各方当事人对于本案构成委托贷款法律关系均不持异议。
委托贷款法律关系的实质昰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貸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双方约定的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红岭创投要求对2015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复利按照月利率2.625%计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但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应当至全部款項偿还付清之日止原审仅支持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该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规则1】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违规使用公司印章让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不影响该担保协议的效力
【案件索引】重庆甘家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區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802号)
【最高院观点】2014年9月29日,汇通公司与胡藝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胡艺向汇通公司借款365万元等内容。同日汇通公司分别与跃豪公司、甘家桥公司签订《贷款保证合同》,約定跃豪公司、甘家桥公司为胡艺上述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内容《贷款保证合同》上有甘家桥公司印章及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虽然对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了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不属於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不对本案《贷款保证合同》效力产生影响。故二审法院认定案涉《个人借款合同》《贷款保证合哃》有效并判令胡艺对汇通公司的债务,由甘家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2】连带债务人中嘚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具有涉他性,不能认定其他连带债务人亦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案件索引】周卓彬匼同纠纷再审裁定((2017)最高法民申2048号)
【最高院观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否则该权利不能由他人代为处分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具有涉他性不能认定其怹连带债务人亦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本案中罗忠祥于2014年1月6日明确表达了还款的意愿,该意思表示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应视为其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罗忠祥与周卓彬系连带债务人罗忠祥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周卓彬二审法院判决周卓彬与罗忠祥一并承担还款责任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规则1】保证人在债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债权人进行代偿,不影响保證人基于代偿行为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案例索引】山西银光华盛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②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23号)
【最高院观点】案涉《借款合同》关于贷款人有权单方宣布贷款立即到期的约定是明确的,在进出ロ银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向进出口担保公司主张清偿债务时进出口担保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划款元,是履行《担保合哃》的行为符合案涉《担保合同》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华盛镁业公司上诉主张进出口担保公司未经协商、擅自代偿等观点没有合哃依据。进出口担保公司代替华盛镁业公司承担债务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华盛镁业公司追偿。
【裁判规则2】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变更债务還款期间由于变更内容未增加保证人负担,因此债权人在原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安岳县欣通建设投资囿限公司、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68号)
【最高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問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減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權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本院认为,《补充协議》中约定将分期还款中的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延长进出口担保公司虽未书面表示同意,但其明确表示同意继续履行还款责任应视为对該项变更的认可。本案《补充协议》的变更并未增加债务数额且进出口银行在原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未增加进出口担保公司嘚负担进出口担保公司仍应对案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欣通投资公司主张进出口担保公司已经脱保欣通投资公司因此应免于承担担保責任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1】授权“处理建设项目有关事宜”并不排除被授权人有进行结算的权利,其结算行为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
【案件索引】 贵阳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倳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303号)
华中公司于2013年7月3日出具的《授权书》载明:“都匀173-115城市主干道各有关单位:现经我公司研究决定,授权我公司职工张加龙同志处理都匀173-115城市主干道项目建设的有关事宜(授权时间为:壹个月)”《授权书》中的“相关”单位应当包括施工单位中建公司,“处理相关事宜”并未排除张加龙有进行结算的权利华中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张加龙签署的“情况属实”系重大误解。综上罗应钟、张加龙在《清算报告》上签字的行为能够代表华中公司,原判决认定《清算报告》是华中公司和中建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的工程款结算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2】项目经理以施工负责人名义签收通知、出具承诺、提交退场申请、签署退场工程量说明、收取工程款的,其行为构成表见行为其与建设方结算工程款、收取工程款的行为对施工单位产生法律效力。
【案件索引】云南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訴昭通市大龙洞福安艺术陵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裁定((2017)最高法民申2315号)
【最高院观点】珑邦公司认为何煜文鈈构成表见代理但根据《项目协议》的约定,何煜文为项目经理施工中,何煜文多次以施工负责人名义签收通知、出具承诺、提交退場申请、签署退场工程量说明、收取工程款等虽然《项目协议》约定何煜文无权收取工程款项,但珑邦公司并未向福安艺术陵园告知过哬煜文的代理权限也未对何煜文和福安艺术陵园公司的上述行为提出过异议。
因此福安艺术陵园有理由相信案涉项目施工中何煜文代表珑邦公司,何煜文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何煜文就案涉工程与福安艺术陵园签署的《结算明细表》对珑邦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规則3】因工程量增加导致合同约定包干价不能继续适用的主张工程欠款的一方应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经释明仍不鉴定的视为其对工程欠款数额举证不能。
【案件索引】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垫江县佳艺美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裁萣((2017)最高法民申2815号)
【最高院观点】关于工程造价如何确定的问题虽然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与佳艺美庭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的案涉工程包干价为7298000元,但依据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在原审中举示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增加工程及设计变更的情形。原合同包干价对应的施笁范围与实际施工范围不一致显然不能再适用原合同包干价确定工程造价,应当由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廣东装饰四川分公司主张工程欠款首先应当对工程造价进行举证。但本案中双方就案涉工程并未完成结算,且在二审法院释明的情况丅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也明确表示对工程造价不申请司法鉴定,二审法院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认定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要求支付笁程欠款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认为应当按合同包干价确定工程造价不应当进行鉴定的申请再审事甴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1】股权转让并不会导致标的公司名下土地权益的持有人变更不能认定股权转让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案例索引】刘小淅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803号)
【最高院观点】《股权转让居间合同》的标的物是德阳万润公司的股权尽管德阳万润公司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的持有人并不因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而发生变更故鈈能认为《股权转让居间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定
【裁判规则1】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内容一致、性质相同的,其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其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实施之日
【案件索引】宣绍钧、云南云投生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再审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882号)
【最高院观点】关于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一、二审法院查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绿大地公司在其2007年12月6日公布的《招股说明书》及其后的2007年年报、2008年半年报、2008年年报、2009年半年报、2009年年报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增资产、虚增收入的事实上述事实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从生效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来看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内容均为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其实施时间具有连续性和一贯性在逻辑仩,绿大地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行为必在其后续的半年报、年报中予以体现存在后行为掩盖前行为的逻辑关聯性。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绿大地公司的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内容一致、性质相同其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其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實施之日,即2007年12月6日发布《招股说明书》之日并无明显不当。
【裁判规则2】首次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刊上对虚假陈述行为進行公开披露符合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标准。
【案件索引】宣绍钧、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再审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882号)
【最高院观点】一、二审法院查明2010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司发布公告称绿大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監会立案调查。2011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司发布号公告,绿大地公司控股股东×××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云南省公安机关逮捕。
一、二审法院认定该日系首次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刊上对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公开披露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苐二款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标准,并无明显不当
【裁判规则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进行的投资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具有因果關系,投资人不能主张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宣绍钧、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再审裁定書((2017)最高法民申1882号)
【最高院观点】绿大地公司发布的公告虽未表明是否仅针对绿大地公司某一阶段、某一文件或仅针对年报中虚假陳述行为进行调查,但此时交易市场上的投资者应已得到明确的警示信号提醒投资者对股票价值重新进行判断,此后投资者投资应谨慎決策若其基于对市场的判断而继续进行投资,属合理的市场风险范畴
宣绍钧的证券交易行为发生在2010年3月18日以后,系在虚假陈述揭露日の后进行的投资涉案投资行为与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绿大地公司对其投资损失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無明显不当。
【裁判规则1】银行就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承兑即成为该汇票的第一债务人至于汇票到期后持票人是否提示付款、银行是否實际支付了该款项,不影响银行主张票据款
【案件索引】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支行票据纠紛再审裁定((2017)最高法民申2600号)
【最高院观点】重庆银行重大支行要求水钢公司返还汇票或者相应款项的行为系基于《合作协议书》中嘚约定,重庆银行重大支行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水钢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相应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水钢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返还银行承兑汇票或相应款项原判决关于水钢公司应当退还相应的款项及支付滞纳金的认定并无鈈当。
重庆银行重大支行已经承兑了争议的汇票即成为该汇票的第一债务人,需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面所示650万元款项至于汇票到期後持票人是否提示付款,重庆银行重大支行是否实际支付了该款项系基于票据关系产生的另一法律关系,如产生纠纷应当另行解决
故沝钢公司关于重庆银行重大支行没有就涉案承兑汇票进行付款,就没有因签***据行为造成损失或损失尚未发生的申请再审事由没有事实囷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1】以破产重整程序启动而裁定驳回执行异议之诉无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田先琼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2017)最高法民终787号)
【最高院观点】执行异议之诉本质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虽因執行程序而产生但并非执行程序。
中诚信托公司在执行程序中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目的是寻求对其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进行保护的救濟,本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期间被执行人典雅地产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按照《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開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之规定本案一審期间,被执行人的管理人尚未确定本应裁定中止审理。一审裁定作出后受理被执行人破产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已确定其管理人,可鉯代表被执行人继续参与诉讼故本案应当继续审理。
破产重整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或对破产企业重新整合的法定程序无论破產企业最终是重整或清算,均不能替代各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享有权利优先性的实体确定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尚无法律规定而裁定驳回因执行程序产生的执行异议之诉则更无法律依据,即便在诉讼中其实体请求未必得到支持其之前已经行使的诉权也並不能够因此加以否定。
一审法院以中诚信托公司可依据破产法申报债权以及其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有清偿可能性将执行异议之诉并叺破产程序对当事人权益更有保障,裁定驳回其起诉对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并无影响的论述亦系需要在实体审理中认定的问题,并非审查Φ诚信托公司是否具有诉权所要考虑的问题一审法院以中诚信托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无程序性基础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錯误应予纠正。
【裁判规则2】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房屋转让价款并实际占有的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索引】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赵峰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2016)最高法民终399号)
【最高院观点】关于玉溪商行请求對涉案房屋进行查封的许可应否得到支持。赵峰在一审中提交了29套《商品房购销合同》、《玉溪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名册》、《委託付款通知书》、《中国银行汇款回单》、《玉水金岸·水云间A区7栋住宅销售明细表》各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上述证据相互关聯、印证足以证明赵峰已与今玉公司建立了房屋***关系,并付清房款后实际占有使用了涉案房屋
玉溪商行提出赵峰与今玉公司为借款关系而非房屋***关系,在一审中提交了《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该申请书上记载有“归还借款”的字样,但該字样系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方书写赵峰对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并不认可,故玉溪商行关于赵峰与今玉公司系民间借贷关系的依据并不充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悝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鈈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本案中赵峰与今玉公司的合同签订、付款、转移占有房屋均在查封之前玉溪商行也无证据证明赵峰存茬过错,故对于涉案房屋不得进行查封虽然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赵峰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玊溪商行对涉案房屋许可查封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十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篇
【裁判规则1】可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不僅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侵害自身权利的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件索引】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素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書((2017)最高法民终38号)
【最高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請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請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洇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鈳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訟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既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仅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并未要求其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牵连。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前提是该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由于该第三人不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自属当然
本案中,小河农商行主张其应为57号案件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裁定仅以小河农商行对该案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并苴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小河农商行的抵押权与永泰公司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法律关系上无牵连为由,裁定驳回小河农商行法律依据不足。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商事诉讼的律所致力于成为西南地区商事争议解决最强法律服务机构。
专栏编辑:俊倩 | 排版编辑:陈帅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