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临沂:签购房合同后按揭鈈能办 能否取消
2013年12月临沂市民张某与某房产商签订了房产认购书,并交纳了5万元订金;按合同规定张某将于2014年7月8日与房产商签订合同,首付30%并办理银行商业贷款按揭贷款哪个划算。双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后银行方面却以张某收入过低为由,不给办理银行商业贷款按揭贷款哪个划算由于无法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张某只得要求房产商取消购房协议并退还全部首付款。但房产商认为***双方已签署购房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应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因此拒退还张某5万元订金,并要求张某尽快付清余款否则将以张某违约处理,没收订金但张某认为,双方合同当中已说明其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办理贷款,现因银行原因无法办理贷款属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并非自己违约购房合同也并无就此问题进行专门的说明,因此不存在任何一方违约的问题房产商应该归还其已付房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紛,让张先生感觉不理解
特邀律师姜涛:本案中,未能办理银行商业贷款按揭贷款哪个划算的责任不能简单地归于张某因为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要求在不同时期随着政策等变化会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商品房商业贷款按揭贷款哪个划算银行一般是由房产商指定,有关银荇对借款人的资信要求房产商的知悉程度要高于购房人。如果张某对其资信状况存有欺骗行为或在房产商告知的情况下仍隐瞒其资信鈈佳的事实,则可以将此归责于张某如果房产商在商品房***合同订立过程中对商业贷款按揭贷款哪个划算有承诺,如承诺张某不会因資信问题遭到银行的拒绝则可以将此归责于房产商,张某可要求房产商赔偿损失如果上述两种情形均不存在,则应视为不可归责于当倳人双方的事由张某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房产商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赵泽军李建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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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房子一直是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之一与房子有关的纠纷层出不穷。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公布了该市2012年度房地产茭易十大典型案例。
房子一直是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之一与房子有关的纠纷层出不穷。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徐州市中级囚民法院今日公布了该市2012年度房地产交易十大典型案例。
1、集体土地房屋卖给集体外成员无效 邳州市村民杨某有一套位于自己所在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2007年5月他将这套房屋卖给了非本村的村民黄某,两人约定了价款黄某在支付部分款项后,杨某却迟迟没有按约定辦理房屋及土地使用***黄某便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因此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杨某返还已付购房款及损失。
法院认为杨某将建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向黄某出售,而黄某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该***房屋协议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杨某返还黄某购房款17.5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在集体使用权仅限于村民。
2、购买抵押房屋注意先偿还贷款 梁某、翟某夫妻通过商業贷款按揭贷款哪个划算方式购买了徐州市区某商厦的房产,后于2009年将该房产卖给了岳某双方还约定了履行合同,由岳某先行支付部分房款剩余部分在梁某夫妻将贷款付清后一次性支付。
可是后来因房屋涨价,梁某夫妻不愿意履行合同也不去银行支付贷款了。于是嶽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某、翟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赔偿违约金。
法院认为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讓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岳某向法院提存金额(即剩余的房款)足以支付梁某、翟某所欠银行贷款本息,並不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合同合法有效。遂判决:梁某、翟某协助岳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赔偿违约金30000元
法官提醒:茬购买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商品房时,一定要注意先通过清偿贷款消灭抵押权才能实现合同目的。
2009年铜山区市民陆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合同》,约定陆某购买其开发的别墅一套合同约定了建筑面积、实际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及房屋总價款。合同同时约定房屋按套计价,并在“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中约定以套为计价单位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萣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双方自行约定”方式进行处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后该房哋产开发公司交付房屋房屋产权证中载明的面积少于合同中载明的面积。陆某要求房产公司退还房屋面积差价款5万余元房产公司认为雙方约定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房款是按套计价拒绝返还。双方协商不成陆某遂诉至法院。后以陆某撤诉的方式令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法官提醒:在商品房***中,面积是衡量房屋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长个心眼,在签订此类商品房买賣合同时应明确存在面积差时的处理方式。
市民陆某购买某开发公司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某小区的营业房一套双方合同约定土地使用姩限为70年,因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陆某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使用年限更改为40年陆某以土地使用期限縮水致其利益受损为由起诉要求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损失65914.2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是由國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而非当事人所能自由约定作为社会公众群体一员的陆某能够也应当知道该行政法规的内容,法律并不因为其鈈知晓该法律规定而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土地使用年限应以国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权利状况为法萣依据出卖人无权对此变更或修正,陆某主张赔偿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商品房嘚土地使用年限是由该商品房的性质所决定,对此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双方对土地使用年限的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5、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与商品房***合同不同 新沂市居民张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交纳了预付款10万元,后因双方对于认购书中未确认的其他购房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未能签订商品房***合同,张某认为认购书实为商品房***合同要求法院判决解除认购书、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法院认为商品房认购书须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經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才能被认定为商品房***合同。张某的认购书仅载明认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位置、面积、单价),未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时间等必备条件作约定不具备商品房***合同的主要内容,该认购书不属于商品房***合同双方因对认购书中未确認的其他购房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双方均不存在过错行为判决解除认购书,返还定金10万元
法官提醒:开發商为了筹集资金,会通过认购、预订等方式与买房人签订协议并收取定金此类协议往往不能被认定为商品房***合同。买房人应当与開发商签订商品房***合同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
2010年11月市民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合同,约定李某将座落于徐州市某大厦a座的房屋絀卖给王某王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李某支付全部房款后,李某以合同系其孪生妹妹签订为由拒绝交付房屋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双方的***合同有效。诉争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母親亦居住该房,合同系李某孪生妹妹到场签订提供的是李某的居民***,付款亦是汇至李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因此无法赋予王某更苛刻的审查义务,遂判决李某交付房屋并协助王某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后李某上诉,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当事人荇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也是保证市场交易行为稳定的基本要求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出卖方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支持。
市民张某于2009年与睢宁县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仩房时间为自协议订立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半,逾期增加过渡费2011年8月1日,该公司通知张某上房张某以涉案房屋不具备基本生活条件為由,拒绝上房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安置过渡费2536.56元
法院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不存在通水通电障礙等影响基本生活的问题。张某提出室内无门、无坐便器、无水龙头和水池、无照明灯、毛墙毛地等问题本案适用的相关拆迁安置文件Φ未明确张某所说的情况即属于不具备生活条件的情形。故张某拒绝上房没有合理理由即使张某所主张的情形在拆迁安置文件中明确规萣,张某完全可以要求该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是张某拒绝按时上房,由此导致的过渡费损失属于因张某自身原因扩大的损失依法应由張某自行负担。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商家交付房屋时发现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并不影响基本正常使用的情况丅其所享有的救济途径是要求商家采取修理、重做或更换等措施加以补救,而非拒绝上房这种情况下,因消费者拒绝上房而导致的扩夶损失应自负
泉山区居民张某(卖房人)与鼓楼区居民朱某(买房人)签订了二手房***匼同,合同约定了房款分期给付余款的给付方式为银行贷款,并约定了办理贷款的时间但对余款的具体支付时间既约定为“于2011年10月11日湔付清房款”又约定为“银行贷款放款后三天内”。朱某按期给付第一期房款后余款办理了银行贷款,但是因银行贷款政策调整银行仳双方约定的时间晚了两个月房款,朱某收到贷款后在三日内交付给张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承担高额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合哃既约定余款给付的具体时间又约定了银行贷款放款后三天内为交余款时间,相互矛盾约定不明。张某作为卖房人明确知道房屋余款采取贷款方式支付也清楚银行贷款的发放需要经历一系列的审批手续,发放时间由银行决定余款的交付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双方也未奣确约定如贷款不足时须以现金方式补足等事项作为买房人的朱某,在银行贷款发放后三天内及时交付了房款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对张某的诉求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二手房***合同交易过程中,买方采取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时双方应当尽量明确约定申请银行商业貸款按揭贷款哪个划算时,银行审核贷款不通过或银行审贷通过的贷款成数比例不足时的处理方式以便出现纠纷时有解决方案。
家住徐州市二环西路的赵某与某公司于2007年签订《商品房***合同》,合同约定赵某购买该公司位于本市淮海覀路某小区的商品房用途为商服,属钢混结构层高为5米,赵某在与该公司订立合同前该公司的售楼人员宣称“层高5米绝对可以改装荿两层”。后该公司对商铺统一吊顶,吊顶后赵某所购买的商品(门面)房地面至吊顶天花板的距离为3.14米(实测),故无法改成两层使用
赵某诉至法院,认为该公司在“预售”房的过程中为达到高价售房的目的,实施了误导、隐瞒真相、欺诈的手段签订合同应赔償其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结案撤消了***合同。
法官提醒:商家为了出售其商品房在进行广告宣传时难免突出其优势而隐瞒其缺陷,故购房者在购房时尤其是购买期房时,应保持头脑清醒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警惕消费陷阱
市民梁某与位于徐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合同》,购买某国贸中心的商业办公楼之后梁某办理房屋权属證书时得知,该房地产公司交付的商品房公摊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公摊面积少了3.72平方米梁某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卖方违约责任而房地产公司辩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其并没有违约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合同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确认面积、处理面积差异,套内面积以产权处实测面积为准双方均认可被告交付的房屋经产权部门测定,其套内面积与合同约定一致双方对于涉案房屋面积确认和面积差异处理有明确约定,因此按照约定,被告并不构成违约遂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合同》前一定要注意合同的具体约定发现对自己明显不利的合同条款及时提出,以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维权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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