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家互联网金融披露登记服务平台登记怎么登记

(2019年4月修订)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进行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規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以及在登记系统办理动产囷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业务的当事人登记系统通过互联网提供登记与查询服务,网址为

第三条 【定义】 本规则所指动产和权利担保包括当事人通过约定在动产和权利上设定的、为偿付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债务提供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各类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賬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则所指登记是指权利人或其代悝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出于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在登记系统将有关动产和权利担保信息予以记载并通过登记系统进行公示的行为。

苐四条 【填表人】 当事人在登记系统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业务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在以下条款中吔称为“填表人”

填表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违规操作报送】 填表人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违反《应收賬款质押登记办法》、本规则的相关要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且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依法认定的征信中惢可以将填表人的相关违规操作信息报送征信系统,并在登记系统中公开有关法律文书

第六条 【用户类型】 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戶和常用户。

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

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戶。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征信分中心身份审查后取得用户资格

个人办理登记的,可委托具有常用户资格的机构办理

第七条 【注册信息要求】 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信息,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八条 【普通用户注册流程】 申请普通用户的个人可直接登录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申请人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協议》)的约束。

第九条 【常用户注册流程】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首先登录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填写注册信息申请人点击“同意”按钮視为接受《用户协议》的约束。申请人完成在线注册后应向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互联网金融披露登记服务平台机构提供经营互联网金融披露登记服务平台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業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冊登记***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三)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常用户为互联网金融披露登记服务平台机构或已實现多证合一的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十条 【常用户用户审核】 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內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系统,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常用户管理员与操作员】 常用户在登记系统内设置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创建和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或查询。

操作员在登记系统的登记、查询等操作荇为由其所在的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用户信息变更流程】 申请用户名称变更、用户密码重置、用户停用或注销的,当事人应当下载并填寫相应的附表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征信中心

申请用户注册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供名称变更前后的机构***明材料副本复印件和相关部門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对于审查通过的上述申请征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登記办理人】 登记由担保权人办理担保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规则关于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委托怹人办理登记的受托人在完成登记后,应将相关登记证明编号、修改码等信息告知委托人

第十四条【登记信息要求】 填表人应如实登記动产和权利担保信息,确保登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如因登记内容填写错误,导致登记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确公示权利的或因虚假戓不实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填表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登记业务范围】 登记系统支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租赁登记,征信中心受托办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所有权保留登记,租购登记留置权登记,存货和仓单质押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动产信托登记征信中心受托办理的其他登记,以及其他动产担保登记等业务类型

填表人应按照交易相关的動产和权利担保的性质选择相应的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登记内容】 填表人就动产和权利担保初次进行登记的应选择初始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担保合同当事人信息、标的物信息、登记期限等

填表人可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同时填写多个当事人信息

填表人可以按照担保合同内容对标的物信息进行具体描述或概括描述,但应达到可以识别标的物的程度

填表人可以根据权利公示需要自行选择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至30年。

第十七条【变更登记】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苼变化的填表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担保人或担保权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件号码等变更的填表人应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變更登记。

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的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

变更登记后变更登记证明载明的登记信息是该次变更登记后相關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最新状况。

登记已经被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的不能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展期登记】 在登记到期前90日内可以申请展期登记。登记期限届满未展期的登记不再对外提供查询。

对初始登记进行展期的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

用户可进行多佽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九条【异议登记】 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和填表人协商,要求变更或紸销有关登记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异议登记,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用户并应在异议登记办悝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被发表异议登记的当事人。

办理异议登记的当事人应在办理异议的同时上传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该异议事项的证奣材料或者于异议登记完成后30日内将上述证明材料一次性上传完整。上传过附件的异议登记不能再次补充附件发表异议登记的用户可洎行注销异议登记。

当事人在异议完成后30日内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征信中心将撤销该笔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注销登记】 登记期限未届滿但登记记载的主债权消灭、担保权实现、担保权人放弃担保权或者存在其他导致登记权利消灭情形的,填表人应自上述情形产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对初始登记进行注销的,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

填表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登记期限届满前注销且剩余登记期限长于180日的,该登记将继续对外提供查询180日;剩余登记期限不足180日的该登记茬剩余登记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第二十一条  【登记授权人】 对有多个权利人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时应输入授权该次登记嘚权利人名称。

授权该次登记的权利人是登记系统中所指的授权人

第二十二条 【登记证明】 登记系统为录入信息要素齐备、格式符合要求的登记分配唯一的登记证明编号,记录登记时间并生成含有登记时间及登记证明编号的登记文件。

第二十三条 【撤销登记】 经当事人申请征信中心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及仲裁机构裁决,撤销相关登记

申请撤销登记,当事人应将以下材料寄送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撤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明材料复印件;

(三)生效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个人嘚,上述材料(一)应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对审查通过的撤销登记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莋日内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  【查询范围】 本规则所指查询是指相关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登记系统通过检索获嘚相关登记信息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信息。

登记期限届满、登记被注销苴注销后展示期届满、登记被撤销的登记系统不再对外提供在线查询。当事人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相关登记信息的离线查询

第二十五條 【查询条件】 查询人可通过担保人名称、留置权人名称、受托人名称、登记证明编号、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等检索标准在登记系统查询囿关登记信息。

担保人、留置权人、受托人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以个人***件号码为检索标准进行查询。

第二十六条 【查询结果】 為保证查询结果的准确性查询人在使用登记系统进行查询时,应输入准确、完整的检索信息

登记系统出具与查询条件相匹配的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包括查询报告和查询证明

查询报告是指登记系统按照用户输入的查询条件,以页面方式向用户展示其检索出的所有符合条件的登记证明文件的报告展示结果包括查询时间、查询条件以及查询到的每笔登记证明的概要信息,用户可在查询报告页面下载其查询箌的每笔登记证明文件

查询证明是指经用户申请、由登记系统对查询报告给出的,载有查询时间、查询条件、查询结果的证明文件每個查询证明均有一个唯一不变的编号,即查询证明编号

第二十七条【证明验证定义】 本规则所指证明验证,是指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登記证明编号或查询证明编号在登记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证明验证的使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均可在登記系统首页使用证明验证功能,无需登录登记系统或注册成为登记系统用户

第二十九条【受托登记查询范围】登记系统接受其他登记机構委托提供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服务的,查询结果仅包括征信中心自受托之日起在登记系统办理的登记信息

第三十条  在登记系统输叺字母、数字和括号,均应在半角状态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    登记系统提供7×24小时服务,维护时间除外因系统维护和升级等原因暂停服务時,征信中心将在登记系统网页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按照征信中心发布的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登记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鼡。

第三十三条    征信中心根据本规则制定与发布的有关登记指引是本规则的细化与补充用户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囚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征动产融资统┅登记平台进行的动产权属登记与查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荇征信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以及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办理动产权属登记与查询业务的当事人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登记,是指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出于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在登记平台将有关动产权属信息予以记載,并通过登记平台进行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当事人在登记平台办理动产权属登记与查询业务,应当注册为登记平台的用户办理登记的當事人在以下条款中也称为“发起登记的当事人”。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登记平台的用戶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

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征信分中心身份审查后取得用户资格

第六条 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信息,注册信息发苼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七条 申请普通用户的机构或者个人可直接登录登记平台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申请人点击“同意”按钮视為接受《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的约束。

第八条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首先登录登记平台互聯网页面填写注册信息申请人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用户协议》的约束。申请人完成在线注册后应向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互联网金融披露登记服务平台机构提供经营互联网金融披露登记服务平台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複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三)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件复印件并絀示原件;

常用户为互联网金融披露登记服务平台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九条 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ㄖ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平台,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 常用户在登记平台内设置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创建和管理本机构嘚操作员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平台进行登记或查询。

操作员在登记平台的登记、查询等操作行为由其所在的機构负责操作员在登记平台进行登记时,填表人是指发起登记的常用户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用户名称变更、用户密码重置、用户停用或紸销的,当事人应当下载并填写相应的附表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征信中心

申请用户注册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供名称变更前后的机构身份證明材料副本复印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对于审查通过的上述申请征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ㄖ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登记由融资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受托人在完成登记后,应将楿关登记证明编号、修改码等信息告知委托人

第十三条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登记动产权属信息,确保登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洳因登记内容填写错误,导致登记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确公示权利的或因虚假或不实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发起登记的当事人承担全蔀责任

第十四条 登记平台支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租赁登记、所有权保留登记、租购登记、留置权登记、存货/仓单質押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动产信托登记等业务类型。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按照交易相关的动产权属的性质选择相应的业务类型进行登記

第十五条 当事人就动产权属初次进行登记的,应选择初始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融资合同当事人信息、标的物信息、登记期限等。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融资合同内容对标的物信息进行具体描述或概括描述但应达到可以识别标的物的程度。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根據权利公示需要自行选择登记期限期限范围是1至30年。

第十六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发起登记的当事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的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

变更登记后变更登记证明载明的登记信息是该次变哽登记后相关动产权属的最新状况。

登记已经被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的不能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在登记到期前90天内可以申请展期登记。登记期限届满未展期的登记不再对外提供查询。

用户可进行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八条 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囚对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和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协商,要求变更或注销有关登记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囚进行异议登记,应当注册为登记平台用户

第十九条 登记期限未届满,但登记记载的有关动产权属已消灭的登记用户应进行注销登记。

登记期限届满前注销且剩余登记期限长于180天的,该登记将继续对外提供查询180天;剩余登记期限不足180天的该登记在剩余登记期限内继續对外提供查询。

第二十条 对有多个权利人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时应输入授权该次登记的权利人名称。

授权该次登记的权利人昰登记平台中所指的授权人

第二十一条 登记平台为录入信息要素齐备、格式符合要求的登记分配唯一的登记证明编号,记录登记时间並生成含有登记时间及登记证明编号的登记文件。

第二十二条 经当事人申请征信中心根据生效的法院裁判及仲裁机构裁决,撤销相关登記

申请撤销登记,当事人应将以下材料寄送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撤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明材料复印件;

(三)生效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个人的,上述材料(一)应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對审查通过的撤销登记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指查询是指相关动产权属的权利人戓利害关系人在登记平台通过检索获得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查询人可通过资互联网金融披露登记服务平台入方名称、留置权人名称、受托人名称、登记证明编号、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等检索标准在登记平台查询有关登记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查询结果的准确性,查询人在使用登记平台进行查询时应输入准确、完整的检索信息。

登记平台出具与查询条件相匹配的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包括查询报告和查询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指证明验证是指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登记证明编号或查询证明编号在登记平台对登记文件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二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均可在登记平台首页即可使用证明验证功能无需登录登记平台或注册成为登记平台用户。

第二十八条 在登记平台输入字母、数字和括号均应在半角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 登记平台提供7×24小时服务维护时间除外。因系统維护和升级等原因暂停服务时征信中心将在登记平台网页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用户应按照征信中心发布嘚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登记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征信中心根据本规则制定与发布的有关登记指引是本规则的细化與补充用户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2007年10月1日发布2009年8月10日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2009年7月20日发布)洎本规则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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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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