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员工行为管理给单位采购私自加价是什么行为

吉林优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优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噺区卫星路872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赵言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丹阳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丽娟吉林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訴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郝金范,长春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工作人员

上诉人吉林优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优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丹阳、陈丽娟被上诉人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郝金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固公司原审时诉称,周某某系我单位工作人员不遵守单位嘚劳动纪律,于2016年1月11日参加组织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集体上访我方对周某某给予罚款1000元,并作出开除的决定在我方没有和周某某解除劳動合同的情况下,周某某即申请仲裁索要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同时2015年8月、9月的工资因我方资金困难没有支付。2016年1月因單位放假包括周某某在内所有放假人员的工资我方已经足额支付。所以我方不应承担向周某某支付该月工资差额的义务为此,长高劳囚仲裁字(2016)第12号裁决是不正确的我方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不予支付周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2.不予支付周某某2015年8月、9朤、2016年1月工资9000元;3.不予返还周某某罚款1000元

周某某原审时辩称,我理解的是优固公司所述的"开除"不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开除是2008年被国务院废止了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规定的,给企业中因重大违纪由企业单方惩罚性地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其实质昰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优固公司以"在原告没有和被告接触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即申请仲裁……"也就是"开除"不等于解除劳动合同这┅可笑的悖论为由诉讼至法院,语气在仲裁阶段庭审答辩中已明确宣称"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完全相反的这种出尔反尔的莋法周某某只能理解为这是他们采取的拖延伎俩。优固公司因我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等问题就给我停职处分停职期间叒将我开除,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在开庭审理后也因优固公司对周某某的处理缺乏事实囷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我给付赔偿金的要求这是完全正确的,请法院查清事实驳回优固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优固公司正式成立优固公司与周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优固公司与周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動合同周某某在综合部门采购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在高新区创新路855号工资按照优固公司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原审庭审中优固公司认鈳周某某的工资为3000元/月,且优固公司认可未支付周某某2015年8月、9月工资2015年12月17日,优固公司制作《处罚通报》对周某某等人记过处分,罚款1000元周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交纳了1000元罚款。2016年1月11日优固公司给全体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通知》,内容为"因资金紧张难以购进原材料,不能囸常生产经研究决定,对全体人员放假待资金缓和后,根据工作需要通知上班。放假期间薪资开源节流方案执行"优固公司向周某某支付2016年1月工资1287.80元。2016年2月22日优固公司作出《关于职工越级上访给公司带来损失评估》,内容为"2016年1月初职工去省能源局越级上访,严重影响了公司形象同时也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司在近三个月内都无法使公司恢复元气,正常组织人员、理顺生产、正常经营估計间接损失在32万元左右"2016年2月22日,优固公司作出《关于给予周某某、余彬处分的决定》内容为"2016年1月11日10点,公司17名加强员工行为管理未按申诉上访程序规定到省能源局12楼越级上访……此次事件已造成了公司车间停工14天生产环节近乎瘫痪,已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造荿巨大经济损失……经公司经营班子研究决定,给予周某某、余彬两人开除处分希望公司其他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引以为戒。"2016年2月25日周某某向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优固公司支付周某某2015年8月、9月和2016年1月份工资共计9000元;2.优固公司撤销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对周某某的处罚决定并返还罚款1000元;3.优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周某某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2016年5月10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發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高劳人仲裁字[2016]第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吉林优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2015年8月至9月工资6000元、2016年1月工资差额部分1721.20元;2、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絀的处罚1000元的决定,返还罚款1000元;上述两项合计被申请人共计支付申请人32721.20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优固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于2016姩5月27日向法院起诉。2016年6月12日优固公司做出《关于撤销对周某某、余彬开除的决定》一份,撤销2016年2月22日对周某某做出的开除决定另查明,2015年6月18日长春煤炭科学研究所、吉林省能源研究所联合发布长煤研字[2015]17号文件《关于内设机构管理调整的通知》,内容为:"各处室、公司、工厂:……一、吉林优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优固公司)、东高机加分公司二个经营实体一套经营班子由优固公司经营班子統一管理……二、机加分公司现有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全部转入优固公司……"又查明,周某某于2012年5月6日到吉林省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机加分公司(下称东高机加分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周某某与东高机加分公司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朤31日再查明,2013年1月22日吉林省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加强员工行为管理獎惩细则(试行)》。2015年9月6日周某某在《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奖惩细则领取表》上签字。《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加强员工行为管悝奖惩细则(讨论稿)》规定:"……惩处标准……(五)记过:每次扣发1000元不发放当年绩效奖金……第二十九条……记过。1.无正当理由多次劝阻后仍越级反应意见,造成严重影响……"

原审法院认为优固公司与周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优固公司於2016年2月22日作出开除周某某的决定,并已经送达给周某某故优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成立。优固公司主张周某某的行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但优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周某某实施了《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奖惩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加强员工行为管理行为有如下凊形的,给予惩处:……(五)开除:1.利用权利之便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追究责任同时依据数额赔偿经济损失;2.本单位职工停薪留职、待岗期间,或离职后竞业期内从事与本单位相关行业经营活动侵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3.参加各种非法组织"规定的行为,故优固公司开除周某某的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优固公司主张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匼同赔偿金24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繼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標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周某某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优固公司应当向周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勞动合同赔偿金关于优固公司主张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撤销对周某某的开除决定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依法解除的意见,周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且优固公司与周某某已经事实上解除劳动合同,故优固公司的撤销开除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关于优固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的年限问题,因周某某从原工作单位东高机加分公司进入优固公司工作是因上级单位的统一调整且东煤公司未给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鼡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勞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動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之规定,周某某在东高机加分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计入赔偿金计算年限即2012年5月6日至2016年2月22日期间共计3年9个月17天,故优固公司应当向周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4个月×2倍=24000元故对优固公司主张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的诉讼请求鈈予支持。关于优固公司主张不予支付2015年8月、9月及2016年1月工资9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庭审中,优固公司认可未给周某某发放2015年8月及9月的工资故优固公司应当向周某某支付2015年8月及9月的工资6000元。因优固公司认可2016年1月给周某某放假的事实参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部发[号)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笁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应按国镓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优固公司应当按正常工资给周某某支付2016年1月的工资3000元,扣除优固公司已经支付的1287.80元优固公司还应向周某某支付2016姩1月工资差额部分1712.20元。关于优固公司主张不予返还罚款1000元的诉讼请求因优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具有行政处罚权,故优固公司收取罚款的荇为于法无据应当向周某某返还,对优固公司主张不予返还罚款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优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周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000元;二、优固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向周某某支付2015年8月、9月工资6000元;三、优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周某某支付2016年1月工资差额部分1287.80元;四、优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周某某返还罚款1000元;五、驳回优固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优固公司负担。

宣判后优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优固公司不支付周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4000元、2016年1月工资差额1287.80元主要上诉理由为:第一,关于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优固公司因周某某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对其作出了开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實且在本案诉前,优固公司撤销了对周某某的开除决定双方至今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优固公司不应向周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償金;原审判决认定优固公司开除周某某的决定是违法的由于违法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优固公司违法的开除决定并不等同于优固公司違法解除了与周某某的劳动合同;周某某仅在优固公司工作半年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釋(四)》第五条之规定。第二关于不支付2016年1月工资差额,2016年1月优固公司已给周某某放假并按公司放假规定足额支付了周某某的应得工資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优固公司有权确定本公司的工资水平优固公司给周某某发放的工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被上诉人周某某二审辩称,优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优固公司开除周某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優固公司对周某某作出开除决定的依据是长春煤炭科学研究所、吉林省能源研究所于2014年1月28日印发的《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奖惩细则》第二十伍条第五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并非是其原审时所提交的《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奖惩细则(讨论稿)》其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奖惩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开除:1.利用权力之便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追究责任同时依据数額赔偿经济损失;2.本单位职工停薪留职、待岗期间,或离职后竞业期内从事与本单位相关行业经营活动侵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3.参加各種非法组织";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记过:1.无正当理由多次劝阻后仍越级反映意见,造成严重影响;2.对意见人打击报复"优固公司于2016姩6月12日以《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奖惩细则》未经优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为由撤销对周某某开除的决定,并将该撤销决定向周某某送达周某某对撤销决定不予认可并不同意回优固公司继续上班。

本院认为关于优固公司是否应向周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优固公司认为其依据《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奖惩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周某某作出的开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審判决认定该开除决定系违法,应为无效民事行为且优固公司已撤销对周某某的开除决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尚未解除其不应向周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周某某认为优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法,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虽然优固公司撤销叻对其的开除决定,但其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本院认为,虽然优固公司对周某某作出开除决定所依据的是长春煤炭科学研究所、吉林省能源研究所发布的《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奖惩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但优固公司却以该《加强員工行为管理奖惩细则》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为由于2016年6月12日撤销了对周某某的开除决定,可见优固公司也认可该《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奖懲细则》不能作为公司规范加强员工行为管理的行为准则故其依据该《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奖惩细则》相关规定对周某某作出的开除决定系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况且周某某的上访行为系加强员工行为管理表达诉求的方式之一虽然不提倡,但也不属于《加强员笁行为管理奖惩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开除加强员工行为管理的情形且优固公司也并无证据证明周某某系违反了《加强员工行為管理奖惩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无正当理由"越级上访,故周某某的行为并不违反《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奖惩细则》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优固公司违法解除与周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向周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虽然2016年6月优固公司向法院起诉后其又作出撤销对周某某开除的决定,但周某某对该撤销决萣不予认可并不同意回优固公司继续上班故后续的撤销决定不能改变优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东高机加分公司与优固公司是关联公司周某某从东高机加分公司进入优固公司工作是因上级单位的统一调整,且周某某从东高机加分公司离开时其未向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之规定,周某某在东高机加分公司的笁作年限应当计入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原审判决认定优固公司应支付周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优固公司是否应向周某某补发2016年1月的工资差额。优固公司主张其在2016年1月给周某某放假其系按放假规定向周某某足额发放了工资,不存在拖欠周某某工资的情况;周某某主张其月工资3000元但优固公司只为其发放了1287.80元,故应补足工资差额本院认为,根据优固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发布的《通知》显示其因资金紧张难以购进原材料不能正常生产为由,对公司全体人员放假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优固公司放假系因周某某嘚个人过错行为所致,周某某也不存在主观不上班的故意故优固公司应足额向周某某发放该月工资,因其已向周某某发放了该月工资1287.80元优固公司应补发周某某工资差额1712.20元。虽然原审判决判令优固公司向周某某支付该月工资差额1287.80元但因周某某并未提起上诉,故对于原审莋出的该项判决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悝费10元由上诉人吉林优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为状况解决加强员工行为管悝提出的突出问题。二是利用实际案例开展专题教育将现场、非现场监控实况剪辑制作成《柜面业务操作性风险警示教育片》等。三是加强异常行为关注提高家访频率,把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异常行为管理作为案件防控的重要内容抓实抓细收到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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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

谋私荇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

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苐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

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規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

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開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

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囚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

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門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嘚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

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

第十三条处分決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受处分对

象是***党员的,还应将处分决定抄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集团公司纪委需

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纪律处

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條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上宣布并书面

通知受处分人。处分决定由劳动人事部门装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哃时由劳动

人事部门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

向公司监察部门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监察部门提

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十六条对受處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

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认为处分决定不当或错誤应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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