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账号章的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
《***管理办法》第二┿二条规定,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因此,代:开的***专用***上应当加盖销售方***专用章,无需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