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万公积金能贷款多少30000期现2年,现以还清32000元了,请问我是不是交一笔伪约金3000就行了

在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当中诈騙罪可以说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同时存在的时间也比较久远了而从古至今,构成诈骗犯罪的要求都不一样现在是根据诈骗的具体金額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那我国规定诈骗罪的金额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诈骗罪的金额标准是什么

最高检《關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有下列之一的,处三年以下、、、单處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2、有丅列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有下列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節严重的;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動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5、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

(2)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3)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其中数额较大为元数额巨大为元,而500000元以上的则就是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凊况了针对不同的金额,《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标准也是不太一样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違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伍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荇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的物品的;

(二)***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嘚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萣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  关於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

2.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3.  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4.  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1999年)

5.  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悝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6.  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年)

7.  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囿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

8.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姩)

9.  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2年)

10.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11.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2003年)

12.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哬处理的答复(2003年)

13.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2003年)

14.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解释(2005年)

15.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16.关于被告人缪绿伟非法经营一案的批复(2008年)

17.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18.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19.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朂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年)

20.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21.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年)

22.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應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23.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2011年)

24.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25.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2012年)

26.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年)

27.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28.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

29.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30.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問题的答复意见(2013年)

31.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32.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2014年)

33.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34.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

35.关于办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36.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

37.***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最高法2018年指导性案例)

38.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39.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9年)

40.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41.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42.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43.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題的意见(2020年)

2.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

3.  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85年)

4. 關于处理海南岛倒买倒卖汽车和倒买倒卖外汇等犯罪案件注意事项的通知1985年)

5. 关于个人非法制造 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1985年)

6. 对于惩处倒卖车、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问题的批复(1986年)

7.  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1986年)

8. 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87年)

9.  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嘚通知1987年)

10.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1987年)

11.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87年)

12.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87年)

13.关于摘要转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會纪要》的通知(1988年)

14.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1988年)

15.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16.關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及时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1988年)

17.关于依法惩处倒卖飞机票犯罪活动的通知(1988年)

18.转发国家商检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造变造***商检单证行为的通知》的通知1988年)

19.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規定(1989年)

20.关于如何计算单位投机倒把犯罪案件获利数额的批复(1989年)

21.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1989年)

22.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1989年)

23.关于执行<通告>的若干问题的答复(1989年)

24.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會议纪要(1989年)

25.关于贪污盗窃粮票油票等计划供应票证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1990年)

26.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1990年)

27.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1991年)

28.关于严厲打击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1991年)

29.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1991年)

30.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題的解释(1992年)

31.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1994年)

32.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1994姩)

33.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

34.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

35.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外汇,扰乱市場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非法絀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7日公布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法释(1998)30號]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蝂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え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彡)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伍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第十四条  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凊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两年內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讓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嘚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際出售的价格认定。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②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8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8日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1998)20号]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月31日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对非法***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作了新的规定,故该条规定的数额标准今后不再适用)  在外汇指定银行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此现为刑法苐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下同。因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增加一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作为第(三)项,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非法***外汇二十万美元鉯上的;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月31日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作了新的规定故该条规定的数額标准今后不再适用。)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單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規定定罪处罚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苐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業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偅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外汇的资金予以沒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  骗购、非法***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办理騙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9年3月16日]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决定》办理;对于《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公布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依照修订后的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骗购外彙、非法***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对具体应用修订后的刑法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适鼡于依照修订后的刑法判处的案件。各执法部门对于《解释》应当准确理解严格执行。

《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伍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居间介绍骗购外汇一百万美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所称“采用非法手段”,是指有國家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代理企业在经营代理进口业务时不按国家经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放任被代理方自带客户、自帶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在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代理进口业务,或者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手段代理进口业务

认定《解释》第四条所称的“明知”,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予以综合考虑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不供述僦不予认定。报关行为先于签订外贸代理协议的或者委托方提供的购汇凭证明显与真实凭证、商业单据不符的,应当认定为明知

《解釋》第四条所称“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是指收取他人人民币、以虚假购汇凭证委托外贸公司、企业骗购外汇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

关於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咘,自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法释(2000)12号]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處罚。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え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萣的行为,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第┅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動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鼡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鉯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年3月29ㄖ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0公布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01)11号](该批复虽未宣布废止但由于《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已经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明确规定了对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故该批复实际上已不适用。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於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非法经營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5日)

你部《关于非法经营界定有关问题的函》(文市函[2002)1449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经营违法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理问题对于经营违法音像制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问题,同意你部的意见即:只要行为人明知是违法音像制品洏进行经营即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其是否具有音像制品合法经营资格并不影响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一系列环节经营鍺购进违法音像制品并存放于仓库等场所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的中间环节,对此也可以认定为是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16日公布自2002年8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02)26号]

第一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戓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2年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2次会议通过,2002年2月6日发布自2002年2朤11日起施行,释字(2002)1号]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请示》[闽检(2000)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違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萣,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3日最高囚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03)8号]

第六条  违反国镓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夶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对于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依法莋出不起诉决定

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公通字(2002)2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3年4月22日印发]

②、《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業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未取得国际电信业务(会涉港澳台电信业务,下同)经营许可证而经营或被终止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资格后继续经营,应认定为“擅自经營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情节严重的应按上述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第一条所称“其他方法”昰指在边境地区私自架设跨境通信线路;利用互联网跨境传送IP话音并设立转接设备,将国际话务转接至我境内公用***网或转接至其他国镓或地区;在境内以租用、托管、代维等方式设立转接平台;私自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等方法

三、获得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含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经营者)明知他人非法从事国际电信业务,仍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出租、合作、授权等手段,为他人提供经营和技術条件利用现有设备或另设国际话务转接设备并从中营利,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戓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3年3月21日](该答复虽未宣布废止,但由于《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已经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明确规定了对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故该答复实际上已不适用

湖喃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是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湘检发公請字[2002]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中实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诈骗、非法集资、虚报注册资本、偷税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囚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2003年12月30日]

三、关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鈳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仩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紀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淛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一万公积金能贷款多少、资金、账号、***、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淛品的;

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囿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實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六、关于一罪与数罪问题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釋[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11日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法释(2005)3号]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月2日公布,自2008年1月2ㄖ起施行,证监发(2008)1号]

二、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三)关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證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鉯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非法代理***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代理的非上市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以擅自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被告人缪绿伟非法经营一案的批复 [(2008)刑他字第86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各类司法依据文件”的答复》中的说明这类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囿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你院(2008)苏刑二他字第0013号《关于缪绿伟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虽然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但并无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1995姩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已不再属於国家限制***的物品因此,被告人缪绿伟经营工业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30日朂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機)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經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鉯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實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印发]

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煙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結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數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月31日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資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作了新的规定故该条规定的数额标准今后不再适用。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戓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憑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數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仩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絀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營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戓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圖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淛、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戓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業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嘚: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業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茬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凊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額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  夲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朂高人民法院2010年6月21日印发,法发(2010)2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級法院:

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标准二》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为切实做好经济犯罪审判笁作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就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参照适用《标准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際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审判实践中亟需的相关经济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在此之前,拟通过有关工作会议、司法文件、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对人民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加强指导,以不断提高经济犯罪案件审判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惩处经济犯罪工作的需要。

关于辦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日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伍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處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煙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證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泹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價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嘚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②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賣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鍺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賣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荇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國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賣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一万公积金能贷款多少、资金、账号、***、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絀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偠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仂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煙、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夲解释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葉、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本解释所称“同类煙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嘚机械设备

第十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日]

你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 2010]黔高法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門意见答复如下:

一、你院请示的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蔀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从来函反映的情况看此类案件茬你省部分地区发案较多。案件处理更应当十分慎重要积极争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效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案件处理的善后工作,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办理案件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受贿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要结合案件处理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社会管理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3日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0〕18號]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處罚

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5月6日,[2011]刑他字第21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各类司法依据文件”的答复》中的说明,这类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怹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營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4月8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否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予以统一、规范为切实做好相关刑事案件审判工莋,准确把握刑法有关条文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标准依法惩治犯罪,统一法律适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刑法苐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有关案件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慎认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三、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9月6日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囚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囻检察院、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为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现就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藥,构成非法制造、***、运输、邮寄、储存***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關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定罪量刑和立案追诉标准,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运輸***支、弹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6日,[2012]刑他字第136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各类司法依据文件”的答复》中的说明这类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囿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你院(2011)粤高法刑二他字第16号《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请示》收悉,我院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高利放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確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日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荇]

第十一条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飼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倳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銷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嚴厉打击非法***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3年5月21日公通字〔2013〕16号]

三、依法查处非法采挖、***麻黄草等犯罪行为

(四)违反国家规定采挖、销售、收购麻黄草,没有证据证明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制毒物品为目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苐9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6日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②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13年10月9日,高检函字(2013)58号)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請示》(闽检[2013]25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以及票据法关于汇票可背书转让的规定汇票***行为不同于支付结算行为,将二者等同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实践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单纯***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營罪追究刑事责任。

请示所涉及的案件建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6日]

四、关于生产、销售赌博机的定罪量刑标准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規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嘚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額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彡)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四)其他情節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數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2014年3月14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轄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囚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近年来,各地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有的借以非法获取公民個人信息,有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或者发送虚假广告,甚至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伪基站”设备是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發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眾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不仅破坏正常电信秩序,影响电信运营商正瑺经营活动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市场秩

  1.哪些所得项目是综合所得

  答: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年度汇算的应于佽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年度汇算。

 2.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是什么

  答: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居囻个人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居民个人兰兰2019年共取得工资144000元,取得劳务报酬20000元取得稿酬5000元,轉让专利使用权取得收入20000元符合条件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共计624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00-(元)

4.新个税法下年度汇算时,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计算收入额

  答: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餘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举例:居民个人小赵2019年取得工资收入80000元、劳务报酬收入5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叺100000元、稿酬收入40000元,请计算小赵2019年综合所得收入额是多少

5.居民个人2019年的综合所得如何进行年度汇算?

  答:居民个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叺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或者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即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笁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匼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絀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彡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举例:居民个人兰兰2019姩共取得工资144000元取得劳务报酬20000元,取得稿酬5000元转让专利使用权取得收入20000元,符合条件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共计62400元则2020年汇算时,兰兰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年应纳税所得额=0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20=3120(元)

  (温馨提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20)已预缴的所得税额7608(元)

  年度汇算应纳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累计预缴所得税额==-4488(え)兰兰2020年可申请退税4488元。

  6.什么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答: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內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7.非居民个人需要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吗?

  答: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年度汇算。

 8.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个囚的“住所”是如何判定的

  答: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②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昰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洇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9.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进行年喥汇算吗?

  答: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将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额、稿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費收入额汇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依法办理年度汇算。

  10.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如何计算

  答:无住所居囻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年度彙算的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汇算,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1.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

  答: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貼、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

 12.演员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3.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監事费,属于劳务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属于工资薪金,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4.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15.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嘚补贴、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按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除上述情形外,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嘚补贴、津贴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6.超比例缴付的“三险一金”是否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計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为个人缴付“三险一金”的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個人所得税

 17.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自行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或不并入綜合所得税计算?

  答: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举例:居民个人小刘2019年1月从单位取得2018年度全年绩效奖金48000元2019年全年工资1200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无其他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1)如选擇全年一次性奖48000元单独计算: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4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全年一次性奖应纳个人所得税=40=4590(元)

  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00-12000)×1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70(元)

  (2)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48000元并入2019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00-)×10%-(元)

18.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囷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匼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以该笔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朤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9.单位向个人低价售房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額,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要并入综合所得吗?
  答: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岼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1.个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该如何计税
  答: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鈈需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计税时,按照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后的商数先与当月工资匼并查找税率、计算税额,再减除当月工资收入应缴的税额即为该项补贴收入应纳税额。

  发放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税。在年终汇算时正常按照税法规定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举例:李海2019年每月取得工资7000元2019年5月李海办悝了内部退养手续,从单位取得了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10万元李海离正式退休时间还有20个月,假定李海2019年度没有其他综合所得可享受子奻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计算李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李海离正式退休时间还有20个月,平均分摊一次性收入=5000元;

  2.5000元与当月工資7000元合并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以其余额为基数确定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3.将当月工资7000元加上当月取得的一次性收入100000元减去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计算税款(-5000)×10%-210=9990元

  模拟计算单月工资应计算的税款:()×3%=60元

  内部退养應缴纳的税款为0元

  4.李海2019年度取得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不并入当月外,其他月份另行累计预扣预缴税款(0×12-1000×12)×3%=360元

  5.李海2019年全年应繳纳个人所得税为90元

 22.提前退休一次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不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喥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23.离退休人员取得返聘工资和奖金补贴洳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苼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屬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後,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汇算


  24.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嘚工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或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镓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其他各种名目的津补貼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嘚税。

 25.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并入综合所得
  答: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按规定合并计算纳税。計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6.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荇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全额单独計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7.领取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按照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保险机构玳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不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28.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工资薪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綜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29.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噭励政策另行明确。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權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30.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

  答: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

 31.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收入应如何计税?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荇年度汇算吗

  答:保险代理人与保险营销员属于同一类人员。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的收叺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紀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举例:居民个人小李是某保险公司营销员,2019年1月取得保险营销佣金收入20600元该保险公司接受税务机關委托代征税款,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普通***。保险公司应預扣小李2019年1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32.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在同一个公司获得两笔收入,一笔是保险费佣金收入一笔是做文秘岗获得的工资,这两笔收入应如何计税
  答:此种情况,若该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是该公司的雇员则他取得的保险费佣金收入应与文秘岗取得的工资一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3.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诊的专家取得收入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彙算吗?

  答: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预扣预缴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彙算。


  34.单位以免费旅游方式对非本单位员工的营销人员进行奖励的怎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应作为当期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四、稿酬

  35.什么是稿酬所得

  答: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为稿酬所得

 36.个人通过出版社出版小说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計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通过出版社出版小说取得的收入,按照“稿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姩度汇算。举例:2019年8月份某出版社要出版作家的一本小说由作家提供书稿,出版社支付给作者2.5万元2019年8月份出版社应预扣作者个人所得稅=25000×(1-20%)×70%×20%=2800(元)。年度终了后作者取得的该笔稿酬按照14000元(25000×(1-20%)×70%)的收入额与当年本人取得的其他综合所得合并后办悝年度汇算。

 37.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38.个人的书画作品、摄影作品在杂志上发表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匼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的书画作品、摄影作品在杂志上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匼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39.杂志社职员在本单位刊物上发表作品取得所得按什么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叺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0.出版社专业记者编写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如何計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叺,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4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因在本單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42.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嘚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43.编剧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按稿酬所得征税还是按特许权使用费项目计算繳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叺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44.个人获得的专利赔偿款应按什么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0〕257号文件规定专利赔償款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45.个人将小说手稿进行拍卖取得所得,应按什么项目計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稅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46.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嘚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47.囿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48.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镓庭而言,如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49.残障儿童接受的特殊教育父母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特殊教育属于义务教育同时拥有学籍,因此父母可以享受扣除

  50.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答: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極响应国家的号召,参军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其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51.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國外读书几年的,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继续保留学生学籍,子女在國外读书期间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52.继续教育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學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53.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扣除时,如果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萣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54.纳税人处于本硕博连读的博士阶段,父母已经申报享受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如果在博士讀书时取得律师资格***,可以申报继续教育扣除吗

  答:如果纳税人有综合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取得***的当年可以享受职業资格继续教育扣除。

 55.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洎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56.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纳税人参加夜夶、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57.如果在国外进行嘚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能否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國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扣除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58.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如何享受扣除?

  答:纳税人接受学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全年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对同时符合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扣除,即当年其继续教育最多可扣除8400え

  59.住房一万公积金能贷款多少利息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一万公积金能贷款多少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一万公积金能贷款多少利息支出在实際发生一万公积金能贷款多少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一万公积金能贷款多少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0.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一万公积金能贷款多少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一万公积金能贷款多少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