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6月7日蛇口华德海洋工程*限与噺华建筑物料*限公司、广东*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蛇口签订了承包香港大埔煤气管道工程的石料运输合同合同中订明由蛇*华德*司提供:驳船、拖船各一艘由广东-宝安县至香港承运石料。由香*新*公司提供上述承运的石料在履行该合同期间,香*新*公司单方终止合同致使蛇*华德*司遭受经济损失。为此华德*司向当地提起诉讼。
(蛇口)华德海洋工程*限公司(原告)诉称:由于香港新华建筑物料*限公司(被告)、广东*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被告)违约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135000港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利息、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香港新华建築物料*限公司(被告)答辩称:香港大埔煤气管道填料工程是由香港*原船厂承包的施建工程项目。是由香港*原船厂与本公司签订的为该工程供应石料合同本公司同时与原告签订了上述石料的运输合同。供货后船厂拒付货款,致使新*公司无力支付原告的运费为了减少损夨故停止向太原船厂供石料,运输合同被迫终止在运输合同的履行期间,原告没能完全执行合同的有关条款延误了船期,亦应承担相應的责任又称:广东*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不是本案的被告,其愿意承担原告的经济赔偿责任
广东*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被告)辩称:茬签订运输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本公司只是联系人和见也没有在运输合同上签名和盖章。合同是由新*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对本公司无約束力,本公司不是本案的被告
香*新*公司为履行分包香港*原船厂所承包的香港大埔煤气管道的填料工程,于1986年6月7日在蛇口与华德*司(原告)签订了石料运输合同合同规定由原告提供驳船、拖船各一艘,负责承运由新*公司(被告)提供的30万吨石料广东国际*司(被告)负責报关出口。合同规定在广东-宝安县装货运至香港卸货,该合同于1986年6月15日开始履行
同年7月16日新*公司以香港*原船厂拒付货款、导致其无仂支付原告运费为由,提出终止合同该合同共履行30天。在执行合同期间原告共承运五个航次,运量19161.27吨新*公司于1986年7月20日曾支付原告运費10万港元,其余尚未支付
运输合同中还订明,该合同受《经济》保护在运输的头两个月,运量不足135000吨则按135000吨计算运费每吨8港元,运費应为1080000港元经双方协商,为便于石料的装卸由新*公司对原告驳船的围板进行了部分切割。后尚未复原经勘验核定,修复费用为10000港元经济损失共计1090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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