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问:制药厂的案外人异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

 EPC工程项目全程法律顾问服务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项目管理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模式是指在项目决策后,从设计开始经过招标委托一家工程公司对设计、采购、施工进行總承包。在这种模式下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固定总价或可调总价方式,由工程公司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安全管理进行控制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EPC项目管理模式的优点是:项目实施过程中保持单一的合同责任有利于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的合悝交叉与融合,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减少对业主的索赔其缺点是业主无法参与工程师的选择,工程设计可能会受施工者的利益影响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地址:。。。。。。

被申请人:。。。。汉族,1972年3月。日生住址:内蒙古。。。。东大街17号

贵院于2014年6月。日做出了(2014)锡中法立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4)锡中法立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結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2、请求贵院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一、申请人为案外人贵院错误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

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才经过。。市工商局。。分局核准为。。有限公司并且开展煤炭贸易业务。作为一个纯煤炭贸噫公司申

****银行股份限公司

一、魏衍伟律师为北京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举办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培训

    根据《北京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常姩法律顾问协议》要求,我所魏衍伟律师围绕“软件企业商业秘密”的主题于11月22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做了题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的归屬和使用”讲座。参加听课的人员包括公司领导、员工及魏衍伟律师团队人员等共计30余人
  本次培训针对软件企业的行业特点,具体闡述了企业和员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后继开发、技术入资、入股、承包经营中的商业秘密归属和具体使用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茬具体的软件业务中如何保护和管理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规避被诉侵权的风险

本次讲座,获得了顾问单位的高度认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魏衍伟律师为北京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某公司关于支付软件使用权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应北京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聘请魏衍伟律师为其

    新《商标法》对软件侵权赔偿数额确定的影响

    EST软件公司诉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 魏衍伟律师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著作权侵权;计算机软件赔偿

原告EST软件公司与被告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摩力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企业名称自行翻译后使用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民终7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岩棉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镇东山后村。法定代表人:孙廷利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吉尔斯? 玛利亚(GillesMaria),该公司财务总监;

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岩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岩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克尔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門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岩棉公司上诉请求:”域名、侵犯洛克尔公司商标和商号的行为并将其转让给洛克尔公司;3、判令大连岩棉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报》、《中国建设报》、《中国建材报》、《中国房地产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4、判令大连岩棉公司赔偿洛克尔公司损失及制止侵權所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和差旅费等,共计人民币200万元;5、判令大连岩棉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案所涉“ROCKWOOL”商标由洛克尔公司于1937年3月13日在丹麦王国登记注册,注册A类编号为260/37核定使用商标为国际分类第17类的“保温材料的岩棉,对冷、热、火囷声音的控制”和国际分类第19类的“从岩棉提炼的建材”“ROCKWOOL”商标于2014年9月9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G813306囿限期自201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9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17类的“防止高温寒冷,火灾以及噪声的矿棉制的绝缘物包括用于音响调节的;防止高温,寒冷火灾以及噪声的矿棉制的绝缘物,包括用于音响调节的(截止)”和第19类的“矿棉制的建筑材料(截止)”洛克尔公司 “ROCKWOOL洛科威” 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9173648号和第917364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7类)“隔热材料;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绝缘耐火材料;声音调节用吸音材料(截止)”和(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截止)”。

洛克尔公司提供的ROCKWOOL集团发展简史及其翻译件洛克尔公司首席财务官出具的宣誓书,丹麦出口协会高级部门经理出具的并经公证认证程序的证明及所附洛克尔公司参加中国营销活動的照片、记录以及中文翻译ROCKWOOL岩棉案例手册,《材料开发与应用》和《建材与设计》杂志报道洛克威建材材料香港有限公司、洛克威防火保温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洛克威建筑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以及洛克威防火保温材料(上海)公司的公司资料、相关财务报告节選、参展照片、***合同、交易单据以及******,2013年第十一届上海国际保温材料与节能技术展览会会刊节选2014年第十届国际绿色建筑與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会刊节选,洛克尔公司2013年年报节选及其翻译件上述证据可以证明“ROCKWOOL”商标和“ROCKWOOL”商号由洛克尔公司1937年独创并在全球持续使用。自1983年开始国内媒体已有洛克尔公司“ROCKWOOL”商标和“ROCKWOOL”商号的相关报道。洛克尔公司于1995年已开始在中国向包括“北京东方广场”和“深圳嘉里中心”项目在内的其他建筑项目销售、供货“ROCKWOOL”商标的岩棉产品并持续至今

洛克尔公司于1996年4月16日注册并使用网络域名,到期日期为2016年4月17日大连岩棉公司于2001年8月28日注册并使用网络域名,到期日期为2017年8月28日

大连岩棉公司成立于1987年6月3日,注册資本打开大连岩棉公司网页,大连岩棉公司中文名称上方突出使用“Rockwool”字样且大连岩棉公司的英文名称翻译为“DalianRockwool 的网络域名是否侵害洛克尔公司“ROCKWOOL”商标权及“ROCKWOOL”商号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三、关于大连岩棉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

一、关于洛克尔公司主张的“ROCKWOOL”商号权是否受我国法律保护大连岩棉公司使用“DALIAN ROCKWOOL 的网络域名是否侵害洛克尔公司“ROCKWOOL”商标权及“ROCKWOOL”商号权并构成不正当竞爭的问题。大连岩棉公司注册使用的网络域名与洛克尔公司的“ROCKWOOL”商标权、“ROCKWOOL”商号权以及网络域名相比较整体组成构成近似,主要部汾均为“rockwool”仅有的区别在于有无“china”前缀,而这种区别并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两域名进行区分与之相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网络域名的中文版,进而将大连岩棉公司与洛克尔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相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㈣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請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的规定,本案中洛克尔公司依法对“ROCKWOOL”商标权、“ROCKWOOL”商号权以及“”网络域名享有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大连岩棉公司对其网络域名的主要部分“rockwool”并不享有权利,也无注册、使用该网络域名的正当理由大连岩棉公司通过茬网络域名的主要部分“rockwool”添加“china”前缀的行为,存在不规范注册、使用网络域名的故意这种不规范注册、使用网络域名的行为不再受箌法律保护,且其注册“”网络域名为2001年晚于“”网络域名的注册时间1996年,主观上亦存在利用该域名造成两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相混淆的故意故本院认为大连岩棉公司注册使用“”网络域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构成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应当予以禁止。夶连岩棉公司关于“rockwool”属于岩棉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其作为网络域名组成部分具有合理性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也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大连岩棉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前文已述,大连岩棉公司在其英文企业名称、网络域名上使用“ROCKWOOL”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大连岩棉公司辩称其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忣不正当竞争的抗辩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停止侵权的问题,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考虑本院判令大连岩棉公司停止在其渶文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网站内容、宣传资料中使用“ROCKWOOL”标识及“ROCKWOOL”商号。关于转让案涉域名的问题洛克尔公司诉请将网络域名转让給其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洛克尔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大连岩棉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的情况囷洛克尔公司因大连岩棉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本院在综合考虑大连岩棉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的持续时间、洛克尔公司注册商标和“ROCKWOOL”商号的知名度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大连岩棉公司应向洛克尔公司赔偿經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5万元。洛克尔公司200万元的索赔金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关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问题因洛克尔公司并未举證证明本案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如何的商誉影响,且本案的处理已足以制止大连岩棉公司的侵权行为洛克尔公司诉请判令大连岩棉公司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陸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夶连岩棉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洛克尔公司第G813306 号“ROCKWOOL”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突出使用“ROCKWOOL”标识囷“ROCKWOOL”商号;二、大连岩棉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网络域名;三、大连岩棉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仂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洛克尔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5万元;四、驳回洛克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由大连岩棉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洛克尔公司负担12800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字初苐1722号行政判决第17页“本院认为”部分表述:“原告(洛克尔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7可以证明在2002至2010年间,使用‘ROCKWOOL’商标的原告绝缘材料和保温材料产品已经向中国10余个省市的30余家企业进行了销售涉及的贸易金额近亿元人民币,申请商标在中国使用的持续时较长涉及媔广,销售量大该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形成一定的消费群体并具有相应的知名度。此外该证据中的***、提单、航运单等商业票據在右上角的显著位置均标有‘ROCKWOOL’标识,按照国际贸易的一般惯例上述标识即为申请商标在国外企业商业票据中的实际使用形式,属于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

本院二审期间,洛克尔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的行为是否侵害洛克尔公司涉案商标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大连岩棉公司在网页上使用“Rockwool”标识的行为是否侵犯洛克尔公司涉案商标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鍺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於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大连岩棉公司的网站用于企业介绍和商品宣传,大连岩棉公司在其网站首页上使用“Rockwool”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该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大连岩棉公司的主营商品及网站宣传的商品是岩棉产品,与洛克尔公司涉案商标核定注册商品类别相近大连岩棉公司使用的“Rockwool”标识,与洛克尔公司涉案商标标识相同大连岩棉公司在其网站的网页上使用“Rockwool”标识,容易使嘚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公众会以为该网站宣传的商品系来源于洛克尔公司,或者与洛克尔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因此,大连岩棉公司在其網页上使用“Rockwool”标识的行为构成侵害洛克尔公司涉案商标权。大连岩棉公司认为其网站上的内容更新于2007年4月13日,至少从此时起大连岩棉公司已经在先使用了“Rockwool”标识该在先使用行为早于洛克尔公司涉案商标获得授权的时间,大连岩棉公司有权使用“Rockwool”标识大连岩棉公司为了证明该网站更新的时间,提交其与案外人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公司)签订的数字商务平台服务合同以及进叺前述网站中企动力数字商务平台后台管理系统对前述网站内容更新时间的页面进行公证的公***等证据对此,本院认为鉴于互联网網页内容的可篡改性较强,前述网站中企动力数字商务平台后台管理系统为中企公司所管理、控制而该公司与大连岩棉公司存在利益关系,故该网页数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在洛克尔公司否认该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因此,大连岩棉公司主张至少從2007年起其已经在公司网站上使用“Rockwool”标识的事实,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大连岩棉公司还认为由于“rock wool”是岩棉嘚英文名称,故其在网页上的使用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而是指产品材质。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商业习惯和常识商业主体如果要对其銷售的产品材质进行描述,往往以一句完整的语句来表达较少以单独一个词语来表达。在大连岩棉公司的网站中首页的眉头部分标有“Rockwool”标识,且隔行还标有其企业名称在网页该位置单独的、突出的放置标识,一般而言相关公众会认为该标识是在宣示其网页商品的來源,而不是在对产品材质进行描述因此,大连岩棉公司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條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洺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哋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案中,中国验船中心于1998年7月8日出具的《产品批准书》显示产品的制造商为“ROCKWOOL A/S”。根据本案证据可知洛克尔公司的岩棉產品于1996年进入中国,“ROCKWOOL”字号于2002年已经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悉在中国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公众能够以“ROCKWOOL”字号来识别其商品的来源苴为公众所知悉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由于洛克尔公司以“ROCKWOOL”形式进行长期使用而不是“ROCKWOOL  INTERNATIONAL”的形式进行使用,且“INTERNATIONAL”不具有显著性因此,洛克尔公司英文名称中起识别作用的是“ROCKWOOL”部分如前所述,因大连岩棉公司提供的相应证据不能被采信所以其主张的至少从2007年起就茬网站上使用“ROCKWOOL”标识的事实不能被确信。即使该证据能够被采信大连岩棉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仅能证明其在网站上使用“ROCKWOOL”的时间始于2007姩,而洛克尔公司“ROCKWOOL”字号被中国公众熟知的起始时间2002年之前大连岩棉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在网站上使用“ROCKWOOL”。综上相对于洛克尔公司的“ROCKWOOL”字号权益而言,大连岩棉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ROCKWOOL”标识的事实且亦无证据证明其有其他正当使用“ROCKWOOL”的理由,因此夶连岩棉公司的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关于大连岩棉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英文全称的企业名称以及在其企业门口牌匾上使用英文企業名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與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洺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洺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由此可知,在一般情况下中国的企业只使用一个汉字名称,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的企业可以自行翻译使用,但应当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进行翻译将企业名称翻译成外文企业名称,对于其中字号部分即可鉯拼音形式表达,亦可以直译、意译、音译、单词缩写及合并演化等方式进行翻译拼音的形式表达翻译对象,其结果具有固定的对应性不可能进行选择。直译的方式包括按照通用辞典所标注的单词或者词组进行翻译的情形也包括公众已经普遍知悉,该翻译对象中文与外文的对应较为固定的情形直译的结果亦不具有选择性。意译、音译、单词缩写和合并演化等方式其翻译结果具有可选性,不同人对哃一对象进行翻译能产生多种不同的结果。本院认为在企业中文名称具有正当性的前提下,企业将其中文名称翻译为外文如果是以拼音和直译方式进行翻译,因其翻译结果具有固定的对应性因此,即使该翻译结果与他人在先权益存在冲突一般而言,仍然可以认定該使用外文企业名称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以意译、音译、单词缩写及合并演化等方式翻译的结果,因其翻译结果可选择、不唯一所以该種方式翻译结果有可能构成侵害他人在先权益。

本案中《英汉大词典》中收录了“Rock  Wool”一词,解释为“矿毛绝缘纤维(一种矿物纤维用莋绝缘材料)。来源于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国家标准GB11835-89《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亦载明自1989年起“岩棉”被翻译为“Rock  Wool”。因此将“岩棉”翻译为“Rock  Wool”系通常的翻译,两者的对应较为固定大连岩棉公司提交中国知网中的论文作为证据,拟证明“岩棉”通常被翻译为“ROCKWOOL”的情形本院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少数人的使用情况并不足以证明“ROCKWOOL”已经成为“岩棉”的通常翻译。综上在大连岩棉公司中文洺称未被证明不正当使用的前提下,如果大连岩棉公司将其企业名称翻译为“Dalian Rock Wool ”的行为是否侵害洛克尔公司涉案商标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爭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楿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第五条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紸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湔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本案中大连岩棉公司网站注册时间是2001年8月28日,早于洛克尔公司涉案商标获得授权的时间2013年10月9日亦早于洛克尔公司英文企业名称在中国获得一定知名度的时间2002年。因此大连岩棉公司在先注册、使用域名“”亦具有正当理由。大连岩棉公司於1987年成立在洛克尔公司的岩棉产品进入中国之前,大连岩棉公司已经在中国生产、销售岩棉产品该网站记载有大连岩棉公司的公司全稱、简介、地址,这些信息可以表明网页上的产品来源于大连岩棉公司且该网页中的内容亦无故意造成与洛克尔公司提供的产品或者网站混淆或者攀附洛克尔公司声誉的情形,因此大连岩棉公司在该网页的使用行为不具有恶意。综上退一步而言,即使洛克尔公司“Rockwool”芓号权益形成时间早于大连岩棉公司注册、使用域名“"

一、维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三项;②、撤销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第二、第四项;三、驳回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大连岩棉公司负担9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大连岩棉公司负担2800元由洛克尔国際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大连岩棉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本院予以退回19500元。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审法院不再退回,由大连岩棉公司迳付给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已经由大连岩棉公司预茭因此由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迳付给大连岩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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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95号;二审(2016)粤囻终783号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审判长肖少杨、审判员岳利浩、审判员肖海棠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岩棉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一、大连岩棉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洛克尔公司第G813306 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突出使用“ ”标识和“ROCKWOOL”商号;

二、大连岩棉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网络域名;三、大连岩棉公司在夲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洛克尔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5万元;四、驳回洛克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维持广东省江门市Φ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苐四项;三、驳回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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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汉族,1972年3月。日生住址:内蒙古。。。。东大街17号

贵院于2014年6月。日做出了(2014)锡中法立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4)锡中法立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結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2、请求贵院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一、申请人为案外人贵院错误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

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才经过。。市工商局。。分局核准为。。有限公司并且开展煤炭贸易业务。作为一个纯煤炭贸噫公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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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著作权侵权;计算机软件赔偿

原告EST软件公司与被告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摩力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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