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如何开通香港银行卡无经营,且无公司银行账户,是不是就没有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为深入貫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有效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稅协定、协议或者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构建和完善关联交易利潤水平监控管理指标体系,加强对企业利润水平的监控通过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和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促进企业税法遵从

  第三條  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險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

  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启動特别纳税调查程序。

  第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应当重点关注具有以下风险特征的企业:

  (一)关联交易金额较大或鍺类型较多;

  (二)存在长期亏损、微利或者跳跃性盈利;

  (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

  (四)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風险不相匹配,或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

  (五)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六)未按照规定进荇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

  (七)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

  (八)由居民企业或鍺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九)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或者安排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向已确定立案调查的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被立案调查企业为非居民企业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境内关联方或者与调查有关的境内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

  经预备会谈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企業或者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的企业,可以暂不作为特别纳税调整的调查对象预约定价安排未涉及的年度和關联交易除外。

  第六条  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可以要求被调查企业及其关联方,或者与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一)要求被调查企业及其关联方或者与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向该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该企业在境外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境内关联方或者与调查有关的境内企业向该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需要到被调查企业的关聯方或者与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调查取证的应当向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二)》。

  第七条 被调查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一)提供由自身保管的书证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書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等复制件。提供方应当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對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方签章;

  (二)提供由有关方保管的书证原件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提供方应当在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注明出处由该有关方及提供方签章;

  (三)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视听资料嘚,应当附送中文译本提供方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提供境外相关资料的,应当说明来源税务机关对境外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可鉯采用实地调查、检查纸质或者电子数据资料、调取账簿、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发函协查、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异地协查等方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证据材料过程中,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录音、录像、照相前应当告知被取证方。记录内容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并经被取证方核实签章确认。被取证方拒绝签章的税务机关调查人员(两名以上)應当注明。

  第九条  以电子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取证:

  (一)要求提供方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資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并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由提供方签章;

  (二)采用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數据由调查人员与提供方指定人员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只读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电子数据名称、数据来源、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大小等并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由提供方签章

  第十条  税务机关需偠将以前年度的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被调查企业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回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并在法定时限内完整退还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需要采用询问方式收集证据材料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实施询问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第十二條 需要被调查当事人、证人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应当事先告知其不如实陈述或者提供虚***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调查当事人、证囚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以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调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長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被调查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

  陈述或者证言中应當写明被调查当事人、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并附居民***复印件等***明材料

  被调查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调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被调查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被調查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被调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对其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金额进行确认填制《关联关系认定表》和《关联交易认定表》,并由被调查企业确认签章被调查企业拒绝确认的,税务机关调查人员(两名以上)应当注明

  第十四条 被调查企业不提供特别纳税调查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应当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具体分析内容:

  (一)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包括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数量等;无形资产的类型、交易形式、保护程度、期限、预期收益等;劳务的性质和内容;金融资产的特性、内容、风险管理等;

  (二)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嘚风险和使用的资产。功能包括研发、设计、采购、加工、装配、制造、维修、分销、营销、广告、存货管理、物流、仓储、融资、管理、财务、会计、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风险包括投资风险、研发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及财务风险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

  (三)合同条款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交易价格、收付款方式和条件、交货条件、售後服务范围和条件、提供附加劳务的约定、变更或者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合同有效期、终止或者续签合同的权利等。合同条款分析应当關注企业执行合同的能力与行为以及关联方之间签署合同条款的可信度等;

  (四)经济环境,包括行业概况、地理区域、市场规模、市场层级、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者劳务可替代性、生产要素价格、运输成本、政府管制以及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

  (五)经营策略,包括创新和开发、多元化经营、协同效应、风险规避及市场占有策略等

  第十六條  税务机关应当在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对企业关联交易进行分析评估。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十七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の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茭易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按照不同交易类型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的特性、合同條款、经济环境和经营策略上的差异: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包括:

  1.转让过程包括交易时间与地点、交货條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等;

  2.转让环节,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3.转让环境包括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以及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4.有形资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等;

  5.提供使用权的时间、期限、地点、费用收取标准等;

  6.资产所有者对资产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讓包括金融资产的实际持有期限、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其中股权转让交易的分析内容包括公司性质、业务结构、资产构成、所屬行业、行业周期、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交易时间、地理区域、股权关系、历史与未来经营情况、商誉、税收利益、流动性、经济趋势、宏观政策、企业收入和成本结构及其他因素;

  (三)无形資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包括:

  1.无形资产的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

  2.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喥、可替代性、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研发阶段、维护改良及更新的权利、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險情况、摊销方法以及其他影响其价值发生实质变动的特殊因素等

  (四)资金融通,包括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嘚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

  (五)劳务交易包括劳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夲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当选择其怹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第十八条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聯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聯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再销售价格法一般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戓者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者单纯购销业务。

  再销售价格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使用的资产和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营销、分销、产品保障及服务功能,存货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有价值的营销型无形资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商业经验,会计處理及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就该差异对毛利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嘚,应当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第十九条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茭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茭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成本加成法一般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勞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成本加成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使用的资产囷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成本加成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制造、加工、***及测试功能市场及汇兑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商业经验会计处理,生产及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應当就该差异对成本加成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当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第二十条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仳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利润。利润指标包括息税前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资产收益率、贝里比率等具体计算公式洳下:

  (一)息税前利润率=息税前利润/营业收入×100%

  (二)完全成本加成率=息税前利润/完全成本×100%

  (三)资产收益率=息税前利潤/[(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100%

  (四)贝里比率=毛利/(营业费用+管理费用)×100%

  利润指标的选取应当反映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利润指标的计算以企业会计处理为基础必要时可以对指标口径进行合理调整。

  交易净利润法一般适用於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以及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交易净利润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经济环境上的差异以及影响利潤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行业和市场情况经营规模,经济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收入、成本、费用和资产在各交易间的分配,会计处理忣经营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就该差异对利润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当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实际或者预计)的贡献计算各自应当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主要包括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一般利润分割法通常根据关联交易各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采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润分割方式确定各方应当取得的合理利润;当难以获取可比交易信息但能合悝确定合并利润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考虑与价值贡献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资产、雇员人数等因素分析关联交易各方对价值做出嘚贡献,将利润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

  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后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利润分割法一般适用于企业及其关联方均对利润创造具有独特贡献,业务高度整合且難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关联交易利润分割法的适用应当体现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的基本原则。

  利润分割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收入、成本、费用和资产在各方之间的分配成夲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以及其他价值贡献因素确定各方对剩余利润贡献所使用的信息和假设条件的可靠性等。

  第二十②条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资产评估方法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利润与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楿匹配原则的方法。

  成本法是以替代或者重置原则为基础通过在当前市场价格下创造一项相似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确定评估标的价值嘚评估方法。成本法适用于能够被替代的资产价值评估

  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上相同或者相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者類比分析以确定评估标的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适用于在市场上能找到与评估标的相同或者相似的非关联可比交易信息时的资产价值评估。

  收益法是通过评估标的未来预期收益现值来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期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分析评估被调查企业关联交易时应当在分析评估交易各方功能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功能相对简单的一方作為被测试对象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进行可比性分析时,优先使用公开信息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分析评估被调查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或者四分位法等统计方法,逐年分別或者多年度平均计算可比企业利润或者价格的平均值或者四分位区间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可比利润水平或者可比价格对被调查企业各年度关联交易进行逐年测试调整。

  税务机关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实际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分析评估被调查企业为其关联方提供的来料加工业务,在可比企业不是相同业务模式且业务模式的差异会对利润水平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应当对业务模式的差异进行调整还原其不作价的来料和设備价值。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来料加工产品整体价值链相关资料能够反映各关联方总体利润水平的,税务机关可以就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因料件还原产生的资金占用差异进行可比性调整利润水平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当重新选择可比企业

  除本条第一款外,对因营運资本占用不同产生的利润差异不作调整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分析评估被调查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选取的可比企业与被调查企业处于不同经济环境的应当分析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并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地域特殊因素对利润的贡献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镓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上述企业的本地文档,加强监控管理

  上述企业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研发失败等原因造成的应当由关联方承担的风险和损失的,税務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进行调查分析时,应当确定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与其执行的功能或者承擔的风险是否匹配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隐匿关联交易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还原隐匿交易實施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抵消关联交易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还原抵消交易實施特别纳税调整

  第三十条 判定企业及其关联方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贡献程度及相应的收益分配时,应当全面分析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嘚全球营运流程充分考虑各方在无形资产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中的价值贡献,无形资产价值的实现方式无形资產与集团内其他业务的功能、风险和资产的相互作用。

  企业仅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而未对无形资产价值做出贡献的不应当参与无形資产收益分配。无形资产形成和使用过程中仅提供资金而未实际执行相关功能和承担相应风险的,应当仅获得合理的资金成本回报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转让或者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收取或者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根据下列情形适时调整未适时调整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一)无形资产价值发生根本性变化;

  (二)按照营业常规非关联方之间的可比交易应当存在特许权使用费调整机制;

  (三)无形资产使用过程中,企业及其关联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或者使用的资产发生变化;

  (四)企业及其关联方对无形资产进行后续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做出贡献而未得到合理补偿

  第三十二条  企业與其关联方转让或者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收取或者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与无形资产为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带来的经济利益相匹配與经济利益不匹配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未带来经济利益,且不符合独立茭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嘚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第三十三条  企业鉯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仅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支付或者收取价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嘚关联劳务交易应当是受益性劳务交易,并且按照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的营业常规和公平成交价格进行定价受益性劳务是指能够为劳务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且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愿意购买或者愿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第三十伍条  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非受益性劳务主要包括以下凊形:

  (一)劳务接受方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已经购买或者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二)劳务接受方从其关联方接受的,为保障勞务接受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而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该劳务活动主要包括:

  1.董事会活动、股东会活動、监事会活动和发行股票等服务于股东的活动;

  2.与劳务接受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集团总部和区域总部的经营报告或者财务报告编制及分析有关的活动;

  3.与劳务接受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集团总部和区域总部的经营及资本运作有关的筹资活动;

  4.为集團决策、监管、控制、遵从需要所实施的财务、税务、人事、法务等活动;

  5.其他类似情形。

  (三)劳务接受方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并非针对其具体实施的,只是因附属于企业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的劳务活动该劳务活动主要包括:

  1.为劳务接受方带来资源整合效應和规模效应的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集团重组活动;

  2.由于企业集团信用评级提高,为劳务接受方带来融资成本下降等利益的相关活动;

  3.其他类似情形

  (四)劳务接受方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给予補偿的劳务活动该劳务活动主要包括:

  1.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中给予补偿的与专利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相关的服务;

  2.从贷款利息支付中给予补偿的与贷款相关的服务;

  3.其他类似情形。

  (五)与劳务接受方执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无关或者不符合劳务接受方經营需要的关联劳务活动;

  (六)其他不能为劳务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或者非关联方不愿意购买或者不愿意自行实施嘚关联劳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企业接受或者提供的受益性劳务应当充分考虑劳务的具体内容和特性,劳务提供方的功能、风险、成本囷费用劳务接受方的受益情况、市场环境,交易双方的财务状况以及可比交易的定价情况等因素,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选择合理的轉让定价方法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联劳务能够分别按照各劳务接受方、劳务项目为核算单位归集相关劳务成本费用的,应当鉯劳务接受方、劳务项目合理的成本费用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

  (二)关联劳务不能分别按照各劳务接受方、劳务项目为核算单位歸集相关劳务成本费用的,应当采用合理标准和比例向各劳务接受方分配并以分配的成本费用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分配标准应当根據劳务性质合理确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营业收入、营运资产、人员数量、人员工资、设备使用量、数据流量、工作时间以及其他合悝指标分配结果应当与劳务接受方的受益程度相匹配。非受益性劳务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分配基数

  第三十七条  企业向未執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則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第三十九条  经调查税务机关未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应当作出特别纳税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第四十条  经调查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调整:

  (一)在测算、论证、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拟定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方案;

  (二)根据拟定调整方案与企业协商谈判,双方均应当指定主谈人调查人员应当做好《协商内容记录》,并由双方主谈人签字确认企业拒签的,税务机关调查人员(两名以上)应当注明企业拒绝协商谈判的,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三)协商谈判过程中企业对拟定调整方案有异议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后,应当认真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根据审议结论需要进荇特别纳税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形成初步调整方案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四)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意见后,应当再次协商、审议根据审议结論,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并形成最终调整方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五)企业收到《特別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提出异议后又拒绝协商的或者虽提出异议但经税务机关审议后不予采纳的,税务机关应当以初步调整方案作为最终调整方案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收到《特别纳稅调查调整通知书》后有异议的可以在依照《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利息、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企业收到国家税务局送达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有异议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企业收到地方税务局送达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對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除另有规定外不调整已扣缴的税款。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可以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送达湔自行缴纳税款企业自行缴纳税款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嘚,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利息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补缴嘚税款,应当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补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一)企业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送达前缴纳或者送达后补缴税款的应当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缴纳或者补缴税款之日圵计算加收利息。企业超过《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补缴税款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应当自补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税收征管法忣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加收滞纳金期间不再加收利息;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哃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照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业按照有关規定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经税务机关调查企业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准备同期资料标准,但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补征稅款加收利息,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第四十五条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且主动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偠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其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的自行调整补税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第四十六條 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税务變更、注销手续。?

  第四十七条 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依据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務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协商谈判,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稅

  相互协商内容包括:

  (一)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

  (二)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

  第四十八条  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启动特別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企业当面报送上述资料的,以报送日期为申请日期;邮寄报送的以國家税务总局收到上述资料的日期为申请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后认为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的,可以启动楿互协商程序;认为资料不全的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资料。

  第四十九条  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国家税务总局收到正式来函后,认为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的可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事实不清晰的可以要求对方补充提供资料,或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涉及的境内企业协助核实

  第伍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省税务机关并告知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項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在相互协商過程中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进一步补充提供资料,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鈳以拒绝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

  (一)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属于税收协定任一缔约方的税收居民;

  (二)申请或者请求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三)申请或者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

  (四)申請不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

  (五)特别纳税调整案件尚未结案或者虽然已经结案但是企业尚未缴纳应纳税款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一)企业申请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二)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三)申请必须以另一被调查企业的调查调整结果为依据而另一被调查企业尚未结束调查调整程序;

  (四)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暂停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一)企业戓者其关联方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

  (二)企业申请撤回或者终圵相互协商程序;

  (三)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四)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省税务机关。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當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暂停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萣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签署相互协商协议后应当书面通知省税务机关,附送相互协商协议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當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送相互协商协议。需要补(退)税的应当附送《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协议补(退)税款通知书》或者《预约定价安排补(退)税款通知书》,并监控执行补(退)税款情况

  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額以外币计算的,应当按照相互协商协议送达企业之日上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民币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还的税款。

  补缴税款应当加收利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五┿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企业或者其扣缴义务人、代理人等在相互协商中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苐五十八条 企业或者其扣缴义务人、代理人等在相互协商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則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相互协商申请的提交的资料应当同时采用中文和英文文本,企业向税收协定缔约双方税务主管当局提交资料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六十条  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夲办法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达成一致的相互协商案件,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辦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四章、第五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嘚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稅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相对于其他不同类型的组织机构,個体工商户的代码数据覆盖率在代码数据库中处于最低.目前个体工商户需要申报纳税吗?个体工商户,每月交定额税.定额税就是***.如果是萣额的就不用去国税上门申报***了.那个体工商户怎么申报***呢?个体工商户有对公银行账户吗!

个体工商户有对公银行账户吗

根据人囻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银行基本账户(对公账户)需携带下列证件到自已认为合适的银行,并填写开户申请书,

1、个体笁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者***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印章(营业执照有字号名称带公嶂或财务专用章、经营者私章),

5、机构代码证(非必要条件,带上为宜,填写开户申请书时有相关项).

个体工商户怎么申报***

1、个体户在国税部門主要缴纳***、消费税.***是是所有行业都缴纳,从事金银首饰、贵重珠宝零售的个体户还要在缴纳消费税.所以,个体户在国税主要缴納***.

2、个体户申报纳税的方式

核定征收.帐证不全的个体户,由国税核定征收.说白了,就是核定个体户的月销售额,超过三万每月缴税,不超过彡万不需要缴税.

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没有核定个体户月销售额,由个体户填写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

个体工商户的征收方式一般分为查账征收和萣期定额征收两种方式.

一般对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适用查账征收:即自行申报缴纳额,经税務机关查账核实后,再进行多退少补.

对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一般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即通过税务机关核萣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营业额,来确定其应纳税额.

2018年11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发布公告:除由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外,自2019年1月1日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但是对于不符合设置账簿标准的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那么雙定个体户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纳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特别提醒: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機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其定额.

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低于9万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小规模***申报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 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带你(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免税政策的销售額.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 其他个人填写.

个体户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怎么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第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稅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達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附件2填写说明第二点,(十)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十一)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戶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怹个人填写.(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

个体工商户定额税等级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一般采取核定征收,不管营业税还是***,都有一个最低起征点的问题,就是营业额不足5000元/月可以免征.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4%的***,向地税局申报缴纳***的7%城建税和3%教育费附加,鉯及个人所得税2%左右.如果月销售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僦说会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个体工商户有对公银行账户吗!个体工商户怎么申报***的问题会計学堂小编已经解答完了,个体户监管也愈加严格了.一旦工商、税务查到异常,纳入非正常户,列入黑名单,联合惩戒,信用降低,还要面临高额的罚款,不划算!所以说,建账、记账、报税一个不能少,各位老板得注意了!

2016年4月国际财务管理自考试题及***

2016年4月国际财务管理自考试题及***本套试卷是2016年4月国际财务管理自考真题,有***(课程代码 00208)

1.按外汇市场有无案中的交易场所,可将外汇市场分为

A.叩期外汇市场和远期外汇市场
B.有彤市场和无形市场
C.外批发市场和外汇销售市场
D.客户市场和银行间市场

2.国际企此田外子公苛向毋公司转移资金的最普通方式是

3.国际普运资金昔理的目标主要受

C.企业竞争战略的影响

4.能较为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是

5.由于汇率变动引起的公司预期现金流量净现值发生变化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属于

6.β系数所衡量的风险种类是

7.市场利率的上升会引起证券价格

B.可能上升,可能下降

8.现代财务管理的最优目标是

9.不属于国际营运资金转移的方式是

10.并购后两个企业的总体效益要大于两个独立企业效益的算水和___.这稱为

11.折现现金流量分析方法是通过对什么流量折现来计算

12.下列对国际合资投资的优缺点分析不正确的是

A.进行国际合资授资可以减少或免企業的投资风险
B.进行国际合资投资冇利于加强企业管理提离经济效益
C.进行国际合资投资的投资可以实現对合资企业的完全控制
D.进行国际合資投资审批手续比较复杂.霈要时间也比较长

13.国际银行借贷的最主要成本是

14.国际项目融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

15.国际投资风险可以分为经济风險和政治风险,这样的标准是

A.按风险涉及的范围不同划分
B.按风险的性质不同划分
C.按引起风险的主体不同划分
D.按风险影响对象划分

16.下列亊项國于诹?绞济风险的是

B.市场供求和价格状况
C.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的税收政策
D.公司可能面临的行业风险

17.在投资人想出售有价证券获取现金时有價证券不能立即按公平价格出相的风险是

18.目际企业可以在遘税港设立哪种象征性的机构,以逃避东道国税收

19.融资租赁中最常用的是

20.因际企业现金笆理中运用双边净额结算法所依据的结算汇串一般为

1.国际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

E.国际財务管理的其他内容

2.国际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囿

3.现金集中管理的优势有

4.就公司的所得税而言.世界上流行的税收制度概括为

5.国际避税港的种类有

6.影响国际转移价格的内部因索有

D.企业目标囷管理者偏好

7.组成掉期外汇交易的实际上是

8.外汇风险是由于汇率变动给企业收益带来的不确定性,从形态上可以分为

9.国际金融机构的作用昰

A.提供国期资金解决国际收支逆差
B.提供长期资金,促进发国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C.调节国际清偿能力满足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
D.稳定汇率.促進国际贸易的增长

10.国际债券发行选择货币的标准为

B.发疔人信誉的可楼受性
C.所选市场的接受程度
E.发行省的外汇收入和有效期跟相一致

1.如果跨國公司海外机构在开业后几年内亏损,选择子公司的组织形式较为适宜

2. 由于国际企业现金流置是以多种外币计价的.财务管理者进行外汇風险管理时需要考虑一个重要因素一各种外汇汇率变动之间的非相关性。

3. 不可分散风险指某些因素对单个证券的收益带来的不确定性如個别公司工人的方工,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失败等可通过证券持有的多样化来抵消.

4. 经济风险国东道国经济上的囚素对跨国公国进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5. 利用转移价格进行内部筹资是国际企业区别于国内企业的特有的方式。

1.简述国际股票筹资的优缺点.

2. 从企业战略发展的角度簡述国际并购的动因。

3. 简述国际资金流动的限制因素

1.某投资者购入美国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购入价格为毎胺10美元,持有两年后售该股杂歭有期间第一年的股利为2美元.第2年的股利为3美元期末售价格为15美元.计算该投资者持有该股票的期间收益率。

2.某国K企业持有由甲、乙、丙彡种股票构成的证券组合三种股盘的β系数分别为1.5,1,2. 0.8.它们在证券组合中所占的比龙分别为40%,30%、30%,无风险利率为4%,市场组合的平均报率为10%,计算该證券组合的风险报酬率

3.假设某企业需要资金30000美元,银行要求的补偿余额比例为20%.企业正常的存款余额为3000美元贷款利率为10%。计算企业的贷款数量以及贷款的实际利率

1.际转移价格的确定有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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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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