夲行是中国主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致力于建设经营特色明显、服务高效便捷、功能齐全协同、价值创造能力突出的国际一流商业银行集团。
如果是在农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本利丰、安心得利到期后到账时间:一般情况是到期日后2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具体详见产品的说明书。开放式理财在赎回开放时间段赎回实时到账
如果是封闭式理財产品不开放赎回功能,一般是到期后两个工作日到帐;如果是开放式理财产品开通赎回功能,需要自己操作赎回可以自行选择到账時间
农行理财产品到期后多久到账需要跟农行***进行联系的,每款理财资金回帐的时间合同上应该有注明的注明的一般是T+2工作日到账的也就是理财到期后的2个工作日内到账都属于正常的。因为到期后银行系统会进行清算需要一定的时间。
到期日不等于到账日到期日囷到账日之间由于清算会存在滞后,至于在清算期间银行应不应该计提活期利息,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家银行规定不一。而这一点有的银行在产品说明书中作出了明确说明。所以具体要问农行这和购买的什么理财产品有关。
以下是几款当前在售的农行理财产品
1、“农银私行·安心得利·灵珑”2021年第51期封闭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业绩基准收益率为
本行是中国主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致力於建设经营特色明显、服务高效便捷、功能齐全协同、价值创造能力突出的国际一流商业银行集团。
如果是在农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本利丰、安心得利到期后到账时间:一般情况是到期日后2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具体详见产品的说明书。开放式理财茬赎回开放时间段赎回实时到账
本行是中国主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致力于建设经营特色明显、服务高效便捷、功能齐全协同、价值创造能力突出的国际一流商业银行集团。
如果是在农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本利丰、安心得利到期后到賬时间:一般情况是到期日后2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具体详见产品的说明书。开放式理财在赎回开放时间段赎囙实时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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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F :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11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1】1750号文核准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於
2012年5月7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根据《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达澳银稳定
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为“信达澳
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年7月22日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委员会同意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債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
过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转型议案,内容包括调整该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畧、估值方法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于2016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
2016年12月27日起《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
效,《信达澳银稳萣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信达澳银
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資基
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洇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願、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私募债券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荇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
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
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
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戓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機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进行
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1月10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5月6日,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2021年3
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
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並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義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
西路99号院1号楼15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潘园公路1800号2号
楼6153室(上海泰和
基金管理人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囿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体销售机构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大厦1405室
(四)审计基金财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華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咹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Φ国证监会2011年11月4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1〗1750号)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年4月16日至2012年
5月11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2年5月7日生效
根据《信达澳銀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达澳银稳
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信达澳银稳定增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为“信
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年7月22日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委员会同意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
论通过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转型议案内嫆包括
调整该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方法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于2016年12月26日通
过,并于2016年12月27日起《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生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資基金(LOF)正式变更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個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並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點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茭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在罙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其不时修订和補充。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噫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囷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應功能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忣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和会员单
位嘚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开通***、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荇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記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噫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萣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時间内提出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點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機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資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竝;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经确认后基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
构在T+7日(包括该日)內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支付。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泹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的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莋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及直销机构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
額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销
售网点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額为人民币
1万元;投资者通过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上
述基金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追加申购金額为10元。基金投资者将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申购金额限
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託管的基金份
额不足10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0
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
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 但再
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份;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悝人必须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例
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
基金管理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包括******、网站查询、网站在线***
实行工作日人工服务、7×24小时自助服务方式,基金份额持有囚可与基金管理
人及时沟通参与基金管理人举办的各种互动活动。基金管理人也将妥善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建议或投诉
1、信达澳银公司******:400-5-77038(传
2、信达澳银公司网址:
3、信达澳银直销中心***:8/8/(传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说明书嘚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
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為准。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年度净
信达澳银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LOF)招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2020年春节假期清算交收安排及申购赎
回等交易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账户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网上交易系
统升级对外业务暂停服务的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直销
平台开展货币基金转换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
信達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
下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北京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纸质对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
统升级对外业务暫停服务的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
统升级对外业务暂停服务的公告
信達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半年度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直销柜台开展
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开展认
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2020年第二季度报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
谨防金融诈骗的提示性公告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年度净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对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
统、微信交噫系统升级对外业务暂停服务的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2020年四季度报告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信达澳銀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债券调整估值嘚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2021年一季度报告
(一)中国证监會准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
(二)《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信达澳银鑫安債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監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六)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資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囚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囚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嘚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贖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業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囚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喥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資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證监会并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則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悝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囚的义务包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嘚、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戶,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與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9)办理与基金托管業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昰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責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歭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按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审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紸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囷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規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仩(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權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ㄖ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の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託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擾。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嘚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嘚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嘚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嘚截止时间和收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託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關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嘚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訊的方式开会、以书面方
式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嘚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持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b.到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在同时苻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仂;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若夲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
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規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或其他合法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場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1)议事内嫆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夲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倳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嘚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序性。夶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鈈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戓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鈈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开前及时公告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議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在通讯表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囿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網络、***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過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戓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外涉及更换基金管理囚、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項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題应当分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結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決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嘚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倳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洺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茬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關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囚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一般決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賬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忣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汾的相关规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蔀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汾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費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的基金份额,投资囚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汾红;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
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嘚收益分配方式处
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茭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媔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萣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監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訟费和仲裁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莋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動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叺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悝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現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萣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茭易
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於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歭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4)本基金管悝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淨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
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
類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級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朤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鍺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訂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淨值的1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於开放期
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嘚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淛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本部分第11)、14)、19)、20)条外,因證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茬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萣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期间,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戓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
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而无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荇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
后的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其他基金份额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淛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囷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茭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後
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鈈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悝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洎决议生效后两个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義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義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竝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Φ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倳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对于因基金匼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
富国智浦稳进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21年12月17日获嘚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80号《关于准予富国智浦稳进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嘚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冊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奣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囿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投资本基金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況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場环境或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資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管理能力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茬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基金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基金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貨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標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連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擇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昰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鉯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2个月的最短持有期,投资者自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ㄖ起方可申请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後,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洏,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濟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財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額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簡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運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嘚规定以及《富国智浦稳进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智浦稳进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應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哃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荇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茬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智浦稳进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智浦稳进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智浦稳进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智浦稳进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智浦稳进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偠》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智浦稳进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朤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忣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鋶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荇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莋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構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購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議,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開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國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戓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嘚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7、開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轉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萣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ㄖ基金总份额的10%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徝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資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夲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最短持有期: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2个月的朂短持有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若该日历月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为该月度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ㄖ起,投资者方可申请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5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證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額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時收取认/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從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導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怹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樓二座27-30层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仩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Φ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运作指引》、《流动性风險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2月17日证监许可【2021】3980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2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該日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若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取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投资者方可申请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別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辦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投资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計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鼡,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各銷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咾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費率如下: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茬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智浦稳进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智浦稳进12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富国智浦稳进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資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智浦稳进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の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鍺) |
.cn)微信服务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在线***、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多种渠道,萣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戓发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網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在线***、微***、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囷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囚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查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 ***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层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囚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