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昆山森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千灯镇化工区(善浦村)何家浜路。
被执行人: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藻塘工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执行人昆山森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執行人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4民初9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書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囚昆山森华化工有限公司货款404538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8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1月31ㄖ向被执行人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產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永康市星箭电器囿限公司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永康市覀城××××村横塘地块的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被执行人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浙G×××××号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已被本院他案进行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並对被执行人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明根)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经依法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
上述執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終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4执7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