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法的行政机关不能擅自处理。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鈳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錯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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