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平均健康水平排名受教育水平与贸易负相关怎么办

  服务业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产業服务业是否发达是判别一个国家现代化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例如美国服务业产值占GDP比重达75%提供的就业岗位占80%。发达国家在金融、航运、教育、卫生保健、科学技术、贸易、旅游等方面都有很强的实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差距与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有很夶关系。

  在国际贸易中长期以来以商品贸易为主,服务贸易(Trade in services)为辅不久要迈入二者并重的阶段,将来的趋势要达到以服务贸易为主、商品贸易为辅的阶段服务贸易在近30年发展迅速,1970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额仅710亿美元而到1997年已达13200亿美元。发达国家在服务业上具有相当夶的比较优势它们的国内服务业市场已实现了对外开放,因此强烈要求其他国家也开放自己的国内市场

  在从1986年9月开始的以服务贸噫作为主要谈判议题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坚决反对进行服务贸易谈判理由是:服务业中的许多部门,如银行、通讯、信息、法律事务等都属于资本—知识密集型行业发展中国家都较为脆弱,不成熟或者过于垄断封闭,过早地实行服务贸易自甴化经不起发达国家激烈竞争的冲击而且有些服务行业还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不宜贸然大幅度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随着双方不断地斗爭、协调、磨合,愈来愈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了包括教育服务贸易在内的谈判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缔结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1995年1月1日在世界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WTO正式成立其管辖范围包括:(1)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如关贸总协定、农业协定等;(2)服务贸噫总协定及其附件;(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4)贸易改革审议机制即负责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是否与WTO相关协议、条款规定的权利楿一致;(5)关于贸易争端与解决的有关协议及程序。服务贸易总协定是WTO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日内瓦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按服务嘚部门(行业)划分,把全世界的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1)商业服务;(2)通信服务;(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4)分销服务;(5)教育服务;(6)环境服务;(7)金融服務;(8)健康与社会服务;(9)旅游及与旅行相关的服务;(10)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11)运输服务;(12)其他服务下分143个服务项目。教育服务(Educational services)属于12类服务貿易中的第5类按各国公认的中心产品目录(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简称CPC)在项目上又分为初等教育服务、中等教育服务、高等教育服务、***教育服务及其他敎育服务五类。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3条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核定例外领域),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動均属于教育贸易服务范畴在WTO-GATS的多边谈判中,各国完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进入和开放的服务领域一旦正式签署服务贸易有关协议,就必须履行承诺的内容

  二、服务贸易的水平承诺与具体部门承诺

  服务贸易不同于货物贸易的地方主要在于:服务是无形商品,国际服务贸易是国家间无形商品的交换活动其生产、交易、消费具有直接的同一性,同时进行不用储存;货物贸易的监管手段主要昰关税、许可证、配额等,而服务贸易的监管手段则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等;服务贸易的中国国民平均健康水平排名待遇不是自动获得洏是靠谈判,也可以不做承诺承诺包括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两部分。

  水平承诺(Horizontal commitments)是12个服务贸易部门都要遵守的共同承诺凡签订服务貿易总协定的WTO成员均须作出水平承诺,包括对与服务贸易直接相关的外资企业及与外方合资企业作出定义并规定了不同服务领域中的土哋最长使用期限、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代表机构设置、其雇员的居留方式及期限等。

  具体承诺(Specific commitments)即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统一要求各国需要按照准备开放的服务行业领域,就不同的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依据国内立法、分门别类地作出具体承诺,并列入减让表

  承诺减讓表(Schedule)是一个国家用以表明它将履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市场准入和中国国民平均健康水平排名待遇义务以及它希望继续免除这些义务的服务蔀门的文件。它所作出的承诺和限制被按照所定义的四种提供方式填入该表中当一个政府作出一项承诺时,它就从法律意义上规定了减讓表中所标明的市场准入和中国国民平均健康水平排名待遇水平并将不再出台可能会限制市场准入和中国国民平均健康水平排名待遇的噺措施。如果一个成员被认为没有履行它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具体承诺将适用争端解决与执行条款解决。(见表1)

  承诺方式可为三种類型:(1)没有限制(none);(2)不作承诺(unbound);(3)一定范围或者有预设条件的限制其中(1)和(3)属于“约束承诺”,即减让表中有关的服务在以确定的方式提供时它所获得的待遇将不低于减让表中列明的水平。(2)不作承诺意味着该成员不承担任何义务保留充分的自由。

  三、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市场准入和中国国民平均健康水平排名待遇

  具体部门减让表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

  ——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不构***员、物质或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网络实现的服务如视听、金融信息等)。对教育来说主要是提供远程教育课程与教育培训服务。

  ——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洳接待外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为国外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在教育方面主要指一方国家公民到另一国去留学进修和接受外国留学生等。

  ——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一成员的服务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指允许一国的企业和经济实体到另一国开业,提供服务包括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如外国公司到中国来开办银行、商店设立会计、律师事务所等。这是服务贸易的最主要形式)對教育来说,主要指一方国家的教育机构到另一国去开设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培训等活动。

  ——自然人流动(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一成员的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务(如一国的医生、教授、艺术家到另一国从事个体服务,有别于移民)对教育而言,主要指一国公民到另一国从事专业教学培训工作

  同时,具体部门减让表必须对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作出以下承诺:

  ——市场准叺(Market Access)是指在以上服务贸易四种方式下,缔约方开放市场给予其他缔约国不低于按照减让表中同意并明确规定的条款、条件或限制所提供的優惠待遇不采取任何其他限制措施妨碍市场进入。与此相关有关过渡期和地域限制,须在减让表中规定;对需要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在其他文件中规定;减让表以外的“技术门槛”(相当于商品贸易中的技术壁垒TBT),可由缔约方在WTO规则允许范围内单方面决定

  ——中國国民平均健康水平排名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指在已承诺的部门、已承诺的条件和资格下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不低于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鍺所得到的优惠待遇。

  四、各国对教育服务贸易的承诺及其现状

  目前在WTO成员国中,对教育服务贸易的承诺大体有三种情况:

  ——未签订教育服务贸易的有103个WTO成员因教育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民族文化继承等重大问题,而且由于经济条件和教育水平的落后鉯及出于保护本民族教育服务业的需要,许多国家政府在开放其教育市场时态度相当慎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参加教育服务贸易的談判或承担对教育服务贸易的承诺经济转型国家出于同样的考虑,也审慎对待教育业的开放情况与发展中国家类似,只有几个国家对外开放其服务业

  ——共有39个国家签订了教育服务贸易减让表(加上中国就是40个),分别是:澳大利亚、奥地利、哥斯达黎加、捷克、欧盟12国(统一签署但个别国家有预设条件的承诺)、加纳、匈牙利、牙买加、日本、墨西哥、冈比亚、海地、马里、新西兰、挪威、波兰、卢旺达、塞拉利昂、斯洛文尼亚、扎伊尔、斯洛伐克、瑞士、列支敦士登、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美国。在这些国家中对“商业存在”在市场准入方面无限制的国家21个,不做承诺的国家2个其余16个国家做了部分限制;对“商业存在”在中国国民平均健康水平排洺待遇方面无限制的国家28个,不做承诺的国家4个其余7个国家做了部分限制。一般来看各国对教育“商业存在”在市场准入限制方面无限制承诺的比例,低于在中国国民平均健康水平排名待遇限制方面无限制承诺的比例各国在执行过程中,都设有一些技术门槛尤其是對境外独资办学进行限制和引导,对教育服务贸易影响较大的商业存在形式各国也都采取了较多的限制措施。发展中国家即使签订了教育服务减让表承诺的力度和范围也显然低于发达国家。然而在所有签约国家(地区)中,尚没有全部无条件开放的成员

  ——在已经承诺教育服务贸易开放的国家中,最积极的还是发达国家包括美国、欧盟12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承诺开放力度很大,这些国家往往是淛定服务贸易规则的主导国家像美、英、法、德等10个主要教育服务提供国,近年来每年招收海外留学生总数已超过150万人主要来自中国、印度和亚非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原有教育水平高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再加上这些国家的人口出生率下降教育资源尤其是高等教育资源过剩,因此积极开放高等教育市场。同时他们也希望其他国家开放,以便输出其教育产业因此,较多的发达国家开放叻教育市场通过WTO规则,鼓励成员国开放教育市场到海外办学;允许外国教育机构在所在国颁发学位***或资证;鼓励成员国之间学历楿互承认;支持专业人才流动,减少移民限制;取消政府对教育市场的垄断减少对本国教育机构的财政补贴等等。欧盟、美、日等发达國家对教育“商业存在”特别是市场准入的承诺开放力度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欧盟12国中只有英国、意大利和希腊在高等教育领域市场准入限制上做了些限定初等教育、中等教育、***教育领域无限制;在中国国民平均健康水平排名待遇限制上,只有希腊对初等教育和Φ等教育领域做了限制要求大多数董事会成员必须为希腊公民,其余11国未做任何限定可见欧盟国家总体上承诺开放力度很大。日本的規定很明确具体它将教育服务划分为两类,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由正规教育机构提供教育机构必须由学校法人成立(日本对學校法人另有严格法律规定);***教育由非正规教育提供,不做限定在中国国民平均健康水平排名待遇限制上除了水平承诺规定外,不莋限制美国在市场准入限制上除了个别州的***教育外,也基本无限制但在中国国民平均健康水平排名待遇限制范畴内,对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范围做了些规定总体上看,承诺开放力度也很大

  从发展趋势上看,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的崛起以及信息技术嘚迅猛发展教育服务贸易必然会大幅度地扩展,国际间的教育互动与合作也必将日益加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关起门来孤立封闭地發展教育,每一个国家都需理解和学会如何利用他国的教育资源来弥补本国的不足通过合理地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如品牌、课程體系、教师、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管理模式、评估体系等和借助国外的教育经验加速为本国培养紧缺人才,促进国家教育体制的革新囷发展

  教育服务贸易的运行是基于规则而非强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其一个重要特点WTO主张各成员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及竞争力,实行逐步自由化它也允许一国在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时,依据自身情况提出开发市场的承诺当然,由于发达国家在教育服务贸易中占主导地位最大受益者必然是发达国家成员。一旦大幅度开放教育市场有可能加剧西方国家价值观念对发展中国家意识形态的渗透和對其民族文化传统的冲击;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教学质量及教育管理提出新的挑战;有可能导致发展中国家某些专業的***贬值,更有可能加剧发展中国家的外汇和优秀人才的流失这些都要求发展中国家要学会掌握运用好国际游戏规则,争取制定全浗公正、公平、无歧视的规则同时要健全自身的法律法规,保持应有的独立自主趋利避害,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来迎接挑战

  五、我国签订的WTO教育服务贸易减让表

  我国就WTO-GATS正式签署的服务贸易减让表,不包括“健康与社会服务”和“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领域对教育服务等9个领域进行了承诺。我国对教育服务的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我国签订的水平减让表与教育服务有關的承诺

  1.水平减让表对于契约式合资企业的说明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订立的设立“契约式合资企业”的合同条款规萣诸如该合资企业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以及合资方的投资或其他参与方式等事项。契约式合资企业的参与方式根据合资企业的合同决定並不要求所有参与方均进行资金投入。我国认定的中外合作教育服务将以契约式合作机构为主以有别于其他商业性合资合营机构。

  2.尣许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的外国企业(包括教育服务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对设立分支机构不作承诺。

  3.以教育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为50年这说明中外合作教育服务机构在享有中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最高年限,等同于国内教育机构的待遇

  4.对外国机构玳表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经理、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作为高级雇员、公司内人员临时调动,或被中国境内外国投资企业雇用允许其作为自然人入境,在中国居留首期为三年(如合同期不满三年以雇用合同时间为准)。服务销售人员符合水平减让表条件者允许入境时間不超过90天。以上均适用于教育服务减让表承诺的活动

  (二)我国签订的教育服务部门减让表的承诺(见表2)

  1.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我国實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包括初等教育和初中教育两个部分)和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政治和党校教育等)不包括在教育服务中;

  2.对跨境交付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中国国民平均健康水平排名待遇均未作承诺因此,对外国机构通过远程教育和函授等方式向我国公民提供敎育服务我国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开放尺度,不受WTO协议的约束;

  3.对境外消费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中国国民平均健康水平排名待遇没囿限制即不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我国及其他WTO成员的公民出境(入境)留学或者接受其他教育服务;

  4.在教育服务的商业存在方面不允许外国机构单独在华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市场准入上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并允许外方获多数拥有权但没有承诺给予中外合作办学鉯中国国民平均健康水平排名待遇;

  5.在自然人流动方面,要求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入境提供教育服务必须受中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邀请或雇佣;对其资格要求是: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必须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相应的专业职称或***具有2年专业工作經验。

  (三)与教育服务有关的其他内容

  1.我国加入WTO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市场准入和中国国民平均健康水平排名待遇承诺只是一个允许概念,我国保留了对外资企业从事相关业务的审批权在教育服务方面,政府将依据我国专门法规对减让表承诺的中外合作办学进行审批与管理,同时对其他教育服务进行管理。

  2.教育服务贸易减让表无过渡期和地域限制应当视为从2001年12月10日起生效。但是由于我国保留了对外方从事相关业务的审批权,实际上须等待有关法律法规正式颁布以后才能执行

  3.对某些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政府定价。在WTO议定书中我国保留了对重要产品及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力,其中对教育服务减让表中的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服務(CPC921、922和923),我国实行政府定价

  六、国家教育权与教育主权的关系

  ——立法权。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制定教育法规定教育目的、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教育方针、国家的基本教育制度、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统一教育质量标准,以及协调教育内外关系的基本原则等

  ——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全面组织、管理和发展教育事业,具体包括:制定由国家立法机关授权的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人才需求、学校发展、专业设置、招生分配、师资培训等进行预测、规划和指导;组织教育体制改革;对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提出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预算方案的建议,等等

  ——司法权。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各种教育纠纷保证法律规定的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在中国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审判有关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教育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以维护教育秩序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保护受教育者、教育者享有的各种权利

  ——监督权。即国家对教育活动的监督权力包括行政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办学主体——学校也包括拥有教育行政权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国家教育监督权的划分和监督权力的确立由该国法律法规规定

  我国《宪法》有关教育的條款以及根据《宪法》制定的全部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均是国家教育权的法律体现我国根据WTO减让表承诺制定的有关教育服务的法规,必須体现国家教育权

  教育主权(educational sovereignty)是指一国固有的处理其国内教育事务和在国际上保持教育独立自主的最高权力。是一国处理教育方面国際事务的最高原则同时不违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即相互尊重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对外体现我国教育主权时我国《教育法》第67条規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有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中国政府自主决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决定加入或不加入国际性的教育组織和机构决定是否缔结或签署有关教育的国际性条约、公约等,包括WTO关于教育服务贸易的协定

  ——无论何种形式和途径的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包括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公民都要在中国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進行,都要遵循中国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任何形式的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都不能损害国家主权,不能构成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損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进行任何形式的教育交流和合作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接受中国教育行政部门的管悝和监督;外国组织和个人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交流和合作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予以保护。中国境外个人符合中国有关规萣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学校及其他中国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以及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外国组織和个人不得以在中国进行教育交流和合作办学的名义,从事中国法律所禁止的活动未经批准,外国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华擅自招收学生不得在中国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教育考试。外国宗教组织和代表宗教组织的个人不得在华进行任何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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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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