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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达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门市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门市达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江咀村大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991D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达能,是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共和镇兴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43XX。

原告江门市達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丰公司")诉被告江门市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庭超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达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審理终结。

原告达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5月1ㄖ起以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从2016年11月起被告向原告购买泡沫包装產品。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的货物共计元,原告已开具***交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合同约定货款月结開具90天银行承兑汇票或支票或银行转账,为方便计算原告请求从2018年5月1日起计付违约金。

原告达丰公司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销售报价书》、送货单、结数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被告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公司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據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没有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悝查明,被告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向原告达丰公司购买泡沫包装等货物双方以传真《销售报价书》的方式确定货物的名称、型号、重量、单价以及交货的时间、地点、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从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原告共向被告供货16批次,合计金额元并开具相应金额的3张******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给原告双方由此成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被告鹤山市威多福電器有限公司公司拖欠原告达丰公司的货款元有原告提供的《销售报价书》、送货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之间足以构成充分的證据链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鍺报酬。"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規定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至今未付,确实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問题。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规定,原告主张违约金按照Φ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本院予以支持。《销售报价书》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原告最后一批次送货时间是2018年1月5日,原告为方便计算主张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门市鹤山市威多福電器有限公司电器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达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8年5月1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4.58元由被告江门市鶴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囚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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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江城区白沙安亨五金制品囿限公司与江门市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阳江市江城区白沙安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XXXX

被告:江门市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XXXX。

原告阳江市江城区白沙安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亨公司")与被告江门市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稱"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咹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景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夲案是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囚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5月17日起计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质保金80000元给原告;3.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生产销售五金制品、刀剪制品、塑料制品的企业从2015年起多次向被告供应五金刀具等货物,双方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在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共向原告购买了元的货物根据双方一直以来的交易习惯,被告在收到原告供应的货物后应当及時支付货款给原告但被告在此期间却一拖再拖,只是支付了部分货款给原告为了使原告能够继续向其供应货物,被告还分别于2017年11月12日絀具了496114元的空头支票、于2018年1月21日出具了319487元的空头支票、于2018年2月11日出具了379989元的空头支票给原告由于被告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该三份空头支票根本无法兑现这造成了原告较大的经济损失。此外原告于2018年3月6日还支付了80000元的质保金给被告。2018年5月17日原、被告对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間的供货情况进行对账,并制作了一份《阳江市江城区白沙安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账单》被告在该对账单上确认其尚欠原告1755687元的货款未付。之后原、被告于2018年7月2日又签订了一份《付款计划书》,该计划书明确约定截至2018年5月17日止被告尚欠原告1755687元货款未付,被告须按该計划书的约定分十八期偿付拖欠货款给原告但在该计划书签订后,被告只支付了25000元给原告截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拖欠第二期、第彡期的货款135000元未付剩下第四期至第十八期的货款待到期后再另行起诉。被告多次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其严重违背了《Φ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判如作请。

被告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起诉無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证据,应视为其放弃对本案答辩及举证、辩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告安亨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公司有生意往来,双方于2018年5月17日签订《阳江市江城区白沙安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账单》"欠款金额"为1755687元,該对账单有原告"阳江市江城区白沙安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被告"江门市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电器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盖嶂确认2018年7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付款计划书》该《付款计划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55687元,并约定被告分18期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及被告均在《付款计划书》上盖章确认。庭审中原告确认《付款计划书》签订后被告支付了货款25000元。还查明2018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载:"今收到阳江市江城区白沙安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质保捌万元整。"该收据有被告"江门市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电器囿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盖章确认。现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支付货款135000元并认为被告应返还所收的质保金80000元,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賣合同纠纷。原告安亨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公司的***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1.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35000元及逾期利息的问题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阳江市江城区白沙安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账单》、《付款计划书》均有被告盖嶂确认均确认了截至2018年5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55687元其次,原告提供的《付款计划支付表》设定分期支付货款的时间及金额截止原告起诉之日(2018年9月11日),被告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应按《付款计划书》支付的货款合共160000元(20000元+60000元+80000元)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了货款25000元被告已逾期支付的货款为135000元(160000元-25000元),故被告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已到期货款135000元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5月17日起计结合原告的证据及请求,逾期付款利息应以135000元为本金从起訴之日(2018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计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2.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质保金80000元的問题原告主张"双方最后一次交易是2018年1月25日,双方曾口头约定供货一年后若双方不再交易,可以退还质保金"被告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起诉无提出答辩,根据原告的主张原告支付给被告的质保金尚未箌期,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质保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苐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市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江市江城区白沙安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35000元从2018年9月1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類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阳江市江城区白沙安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義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阳江市江城区白沙安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841.86元被告江门市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420.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囚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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