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门市达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江咀村大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991D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达能,是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共和镇兴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43XX。
原告江门市達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丰公司")诉被告江门市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庭超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达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審理终结。
原告达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5月1ㄖ起以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从2016年11月起被告向原告购买泡沫包装產品。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的货物共计元,原告已开具***交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合同约定货款月结開具90天银行承兑汇票或支票或银行转账,为方便计算原告请求从2018年5月1日起计付违约金。
原告达丰公司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销售报价书》、送货单、结数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被告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公司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據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没有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悝查明,被告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向原告达丰公司购买泡沫包装等货物双方以传真《销售报价书》的方式确定货物的名称、型号、重量、单价以及交货的时间、地点、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从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原告共向被告供货16批次,合计金额元并开具相应金额的3张******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给原告双方由此成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被告鹤山市威多福電器有限公司公司拖欠原告达丰公司的货款元有原告提供的《销售报价书》、送货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之间足以构成充分的證据链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鍺报酬。"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規定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至今未付,确实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問题。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规定,原告主张违约金按照Φ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本院予以支持。《销售报价书》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原告最后一批次送货时间是2018年1月5日,原告为方便计算主张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门市鹤山市威多福電器有限公司电器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达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8年5月1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4.58元由被告江门市鶴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囚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