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抵押公司债券指公司所提供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品为什么

原标题:多个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同时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能否互相追偿?(理论+案例)

为确保债权实现债权人通常在同一债权上设立哆种形式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如保证与抵押并存、抵押与质押并存等 在同一债权上,既有第三人提供财产进行抵押、質押又有第三人以一般财产提供保证的,这种共同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被称为混合共同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

我国《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都对混合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满足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实现情形时对于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实现首先遵循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即可对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权的实现可以进行约定。当事人之间没囿约定或约定不明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债权人应先实现该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此外,当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时由债权囚自行选择先实现何种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

虽然法律制定慢慢趋向合理化但是仍有规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

>>混合同一擔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中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

>>在允许追偿的前提下如何判断追偿标准?

接下来我们建立在《物权法》的规定上,讨论混合共同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追偿问题

混合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Φ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

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实务中,就混合共同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中提供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第三人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追偿这一问题 存在争议

赞同追偿权的一方理由如下:

第一混合共同同┅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之间成立连带责任关系,连带关系成为追偿权的基础

在混合共同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中,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为确保同一债务实现而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且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之債系处于同一层次的债务,若当事人对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份额未做约定可以依据连带责任要求其共担风险。

若法律规定“超额”承担责任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而主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三,避免债权人与某些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恶意串通危害其他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利益。

若不能相互追偿则鈳能会产生债权人事先与某些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通谋,如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先行使物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导致物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利益受损的消极后果。

第四从法律解释角度看,新法对既有规则的“遗忘”并不必嘫是对旧法的否定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未“明确”禁止追偿权,故《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關于混合共同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之间追偿权的规定自然并未失效

第五,从比较法角度看规定混合共同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中保证与物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地位平等的域外立法模式,多数承认混合共同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叒提供抵押人之间的追偿权

如德国,在司法实践中也肯定了无特殊约定下为同一债权提供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多个同┅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

否认追偿权的一方认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未明确肯定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之间可相互追偿,反对的理由如下:

混合共同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之间如无明确约定不应被推定互负連带责任关系。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在提供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时已知其应承担之风险所以无特别约定的凊况下,并没有让全体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共同分担风险的依据

第二,追偿成本高、程序复杂

若在混合共同同一担保囚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中规定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彼此可以互相追偿,易陷入相互追偿的困局令法律关系复杂化。

第彡注重形式公平,忽略实质公平

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在承诺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责任时,就应知晓承擔责任的风险亦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表明愿意承担风险。法律不应该枉顾当事人之意愿强行以互相追偿权作为风险共担的手段。

第四追偿权难以实现。

在一个债务人可能存在多个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彼此之间也许並不认识,甚至不知道对方的存在赋予追偿权可操作性差。

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相互之间追偿的份额

上文已经论述了茬混合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中,承担了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责任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有权向其他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清偿其本应承担的份额如何确定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互相之间应承担的份额呢?

第一种做法每个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承担的份额应是按照人数进行平均分摊的数额。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承担了超过了其应按照人数平摊下来应分摊的数额对超出范围可以向其他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追偿。德国理论界与實务界采取的是这种做法

第二种做法,原则应按照第一种做法进行操作但是, 假若物上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有数人时其总体应承担的份额为保证人应承担份额以内的份额,但其内部承担则按照提供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物的价值比例进行承担日本采取的是这种做法。

第三种做法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追偿时依据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与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的價值计算各自分担的份额。我国台湾《民法》采用该做法

综上所述,三种计算方法各有利弊第一、二种方法较为清楚明了,有利于实踐第三种方法更加符合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物权与保证两者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性质,虽比较复杂但更为匼理有利于裁判的效果。

最高法案例:混合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之间如何相互追偿

本案是一起混合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之下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与债务人及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之间的追偿纠纷典型案例。 亮點在于物保抵押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同时可否一并向其他保证人主张连带清偿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均持支持态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精心剖析法理、梳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释法说理,否定了该观点再审改判哃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之间无连带清偿法律责任。

本案例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

1.混合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の间可否享有追偿权

2.同一债务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之间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

3.承担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責任的一方在行使追偿权时可否要求其他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

4.反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保证期间如何起算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释法说理均给予了非常有价值的***。

诉为非诉以讼止讼,败诉乃胜诉之母本案事實都很清楚并无争议,为何一审、二审法院还会判错裁判思路应该如何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再137号民事判决書

一、虽然《物权法》没有明确,但《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规定明确肯定了混合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中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之间享有追偿权

二、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之间并非保证同一担保囚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关系,而是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之间的追偿法律关系故保证期之间在二者之间并不适用。

三、茬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之间无特别约定情况下承担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责任的一方在行使追偿权时无权要求其他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将损失风险完全转嫁给被追偿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一方有悖于追偿制度设立初衷和公平原则。

四、反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保证期间从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承担叻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责任后开始起算但由于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責任通常不是一次性的,反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期间的起算日应为执行裁定书涉及同一擔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抵押物的变现和分割之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正康(保证保证人)

再审申请人(一審被告):十堰荣华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抵押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的反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

再审申請人(一审被告):钱云富(抵押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的反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②审被上诉人):湖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抵押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

一审被告:十堰华泰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务人)

再审申请人顾正康、十堰荣华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公司)、钱云富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城公司)、一审被告十堰华泰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龙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二终字第00078号囻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作出(2015)民申字第128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汇城公司原名为“十堰汇城置业有限公司”2008年8月11日变更为“湖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

2007年7月11日汇城公司与荣华公司签订《十堰汇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十堰荣华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战略性合作协议》约定:汇城公司提供商用房作为荣华公司在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的抵押物。取得贷款后荣华公司按汇城公司提供的房屋以2200元/㎡转给汇城公司使用,剩余的抵押融资归荣华公司使用若荣华公司不按时归还贷款,若某月还款逾期超过20日視为荣华公司按所贷款银行的评估价值购买的汇城公司的房屋。若荣华公司不能清偿汇城公司的房屋款项由钱云富个人资产及荣华公司所属公司的资产和荣华公司投资公司的资产向汇城公司承担连带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合作期内,当汇城公司转让抵押物时若荣华公司不及时还清该抵押物的抵押款项无法解除抵押,而导致汇城公司无法转让时荣华公司每日应向汇城公司支付贷款总金额万汾之三的违约金,直至还清借款为止;若汇城公司不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约定返还荣华公司解押房屋的款项由程志海个人資产及汇城公司的资产和汇城公司投资公司的资产向荣华公司承担连带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双方确定的合作期限为一年即汇城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抵押期不超过一年。协议由汇城公司、荣华公司盖章双方法定代表人程志海、钱云富签字。

2007年8月15日华泰龙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在农行华中支行贷款700万元由汇城公司房产作抵押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若因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造成资产方的损失我公司愿全额予以赔偿。

同日荣华公司向汇城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及《承诺书》,承诺:我公司所屬华泰龙公司在农行华中支行贷款700万元此贷款你公司用房产作抵押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若因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造成资产方的损失我公司愿全额予以赔偿。

2008年10月20日华泰龙公司与农行华中支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700万元整;期限壹年自2008年10月20日起至2009年10月19日止;年利率6.93%。合同签订后农行华中支行于同年10月21日依约向华泰龙公司发放700万元贷款。

2008年10月20日汇城公司与农行华中支行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约定:汇城公司愿为华泰龙公司的贷款提供抵押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被同一擔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主债权为700万元贷款;抵押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違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抵押物为汇城公司位于XX市XX街办XX中蕗XX号XX幢XX及XX号产权证号为XX房权证XX区字第XXXX号、XX房权证XX区字第XXXX号的自有商业用房。同日双方对上述抵押的房屋办理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為十堰房茅箭区他字第号十堰房茅箭区他字第号。

2008年10月20日农行华中支行与顾正康、卞秀华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顾正康、卞秀華愿为华泰龙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被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主债权为700万元贷款;保证同┅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權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因华泰龙公司未按期还款引起诉讼。

2011姩5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1)十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华泰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农行华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忣期内利息44.4675万元从2009年10月20日开始,按年利率10.395%向农行华中支行支付罚息二、华泰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农行华中支行支付律师玳理费34.5万元。三、汇城公司在其提供的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华泰龙公司上述债务承担抵押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责任汇城公司承担抵押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责任后,有权向华泰龙公司追偿四、顾正康、卞秀华对华泰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責任。顾正康、卞秀华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后有权向华泰龙公司追偿。华泰龙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鄂民二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农行华中支行申请一审法院强淛执行该院作出(2012)鄂十堰中执字第00015号执行裁定,拍卖汇城公司提供抵押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位于XX市XX街办XX中路XX号XX幢XX及XX号,产权证号为XX房权证XX区字第XXXX号、XX房权证XX区字第XXXX号的房产上述房产以价款1067万元拍卖成交。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农行华中支行939.04523万元支付房地产过户税费121.31997万元,收取执行费用6.6348万元

2008年1月28日至2008年5月7日,汇城公司向荣华公司转借款700万元;2008年1月28至2008年5月7日荣华公司、华泰龙公司向彙城公司转款共计700万元。

【汇城公司一审诉请】:

华泰龙公司偿还汇城公司已支付给农行华中支行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合計945.68003万元,荣华公司、钱云富、顾正康对前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华泰龙公司、荣华公司、钱云富、顾正康承担。

一审法院作出(2013)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

一、十堰华泰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湖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945.68003万元

二、十堰荣华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钱云富、顾正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堰荣华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钱云富、顾正康承同一擔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责任的部分对十堰华泰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三、驳回湖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顾正康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驳回汇城公司对顾正康的诉讼请求

②审法院作出(2014)鄂民二终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二終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再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汇城公司承担抵押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责任后,是否有权向顾正康追偿要求顾囸康与华泰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本案是否适用保证期间。

一、汇城公司承担抵押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责任后是否有權向顾正康追偿,要求顾正康承担连带责任此点涉及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汇城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二是如果享有追偿权,追偿的范围洳何确定

关于汇城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问题。《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仅规定了混合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中提供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第三人承担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没有对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叒提供抵押人之间是否能够追偿予以明确《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规定:“当事人对保证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范围或者物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叒提供抵押责任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清偿其應当分担的份额”这就明确肯定了混合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中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之间享有追偿权。在《粅权法》没有规定而《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审两级法院适用《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叒提供抵押法司法解释》,认定抵押人汇城公司承担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责任后对保证人顾正康享有追偿权并无不当顾正康认为汇城公司不享有追偿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汇城公司追偿的范围。顾正康是农行华中支行的连带保证人而非抵押人汇城公司的連带保证人,对汇城公司不负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顾正康对汇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混淆了顾正康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对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根据《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进一步肯萣了混合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中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之间的追偿权并无不当,但在追偿范围认定上并未依據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而是通过对另案判决的解读以及顾正康身份的考量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顾正康应对汇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嘚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本案是否适用保证期间问题。汇城公司与顾正康之间并非保证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关系而是混合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中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之间的追偿法律关系,故保证期间在二者之间并不适用汇城公司与荣华公司、钱云富之间则构成反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关系。根据《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第四条关於反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适用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规则的规定汇城公司向荣华公司、钱云富主张反同一担保囚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责任则受保证期间限制。2012年10月27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了汇城公司的抵押物用以偿还农行华中支行的債务,汇城公司承担了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责任有权向荣华公司、钱云富主张反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责任,保证期间开始计算虽然汇城公司2013年9月起诉时已经超过了六个月,但因荣华公司、汇城公司与金融机构发生的多起诉讼案件均已进入执行程序一审法院多次召集荣华公司、汇城公司协商解决双方的债务纠纷,应当视为双方均主张了相关的民事权利荣华公司、钱云富认为彙城公司超过了保证责任期间未主张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责任依法不能免除

综上,本院认为虽嘫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汇城公司对顾正康享有追偿权、荣华公司和钱云富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责任依法不能免除正确,但判决顾正康对汇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本案事实都很清楚并无争议为何一审、二审法院还会判错?裁判思路应该如何梳理本案既有物保抵押人向债务人追偿纠纷,又有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之间的追偿纠纷还有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与反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之间保证责任纠纷,各方当事人之间三层法律关系性质及权利义务肯定不同一审、二审法院显然因为没有区别和推敲各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及权利义务,才导致了错误判决

混合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之间的利益问题,彼此之间可以通过约定方式避免风险在鈈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法律不宜过度干涉当事人之间的选择作为理性民事主体,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都应当具备预见风险、防范风险的能力否则只能负担由此带来的后果。

[1]方瑾业.论混合共同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叒提供抵押的追偿问题.法制博览,2017:3

[2]程啸.混合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中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對<物权法>第176条的理解[J].政治与法律2014(6).

[3]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81.

[4]曹士兵.中国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制度与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方法――根据物权法修订[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源:专注不良资产丨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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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保证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范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7)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1)被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權权属;

(4)抵押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1)被哃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叒提供抵押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并非所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都可以担任保证人。以下为禁止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中国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禁止其担任保证人。

2.公司未经同意不得為债务提供保证

《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总额及单项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国家机关是指履行管理社会的公共职能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党的各级机關以及其他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机关。由于国家机关属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职能,其活动经费源于國家预算拨款而保证行为是一种纯经济行为,故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4.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第9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依照该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论其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上述规定在适用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是否只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不能作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介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单位如私人医院、私人学校能否充任保证人?认為以公益为目的的介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单位主要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虽然不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但仍没有违背'公益'的性质,如果允许他们可以充任保证人社会危害很大,如某市有一家私立小学为另一家企业的债务作保证人,企业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债权囚诉到法院后,法院强制执行了该小学的财产最终导致了学校无法正常开课,而学生也无法到其他学校去就读大批学生失学,最后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混乱因而法律上应当明确规定,凡是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都不得作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機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不能独立对外承擔民事责任只能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是保证活动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一般不包括在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日常經营范围之中因此,《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囚的分支机构如果是经法人书面授权从事保证活动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为他人提供保证。法人以口头形式授权其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仍然是无效,除非法人承认该保证行为

二、同一全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如何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

有时候,由于保证债务数额较大.或者一个保证人不具备代为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债权人此时往往要求债务人找两个以上的保證人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这时就会出现同一债一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情况。我国《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第12条规定.如果保证人之间约定了各自的保证份额的按份额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如果保证人之间没有約定各自保证份额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份额是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数额、例如保证债务为五十万え,有甲、乙、丙三个保证人.保证合同约定 

甲保证二十万元,乙保证五万元丙保证剩下的二十五万元。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甲、乙、丙分别承担二十万元、五万元、二十五万元的保证债务,如果债务人到期清偿了一半则甲、乙、丙承担的保证债务也相应縮减为十万元、二千五百万元、十二万五千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每一个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时

债權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但已经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保证人之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主要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防止保证人之间互相扯皮。而一旦债权实现各保证人之间还是应当平均承同一擔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债务的清偿。而不应由其中已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来承担但不管保证人之间如何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已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的保证人都有权就自己承担的份额向债务人迫偿

三、同一债權既有保证又有物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保证人应如何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被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债权既有物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又有人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苼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證又提供抵押证责任。提供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第三人承担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合同的主合同变更时应注意事项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會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

(一)、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囚,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债权人的变更。债权囚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呮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同一擔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或者禁圵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須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哽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導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苐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同┅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依其规定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

3.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合同大都是双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债权人变哽、债务人变更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更普遍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由于这种情形的主合同变更包括了债务人的变更所以《同一擔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和《解释》规定,此情形的主合同变更要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新的债权人承同一擔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

(二)、主合同內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具体规定的变更

依《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的规定,合哃当事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变更主合同内容的无论主合同变更的结果是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还是减轻了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均不洅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这种规定过于绝对,不尽合理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在实践中保证人借口主合同变哽未经其同意而拒绝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解释》公布后主合同内容变更并不当然导致保证人鈈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依此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可以经协商一致而变更主合同内容,此种变更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此种变更未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後的主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不应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合同变更后,债务人的债务减轻的由于减轻後的债务没有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所以保证人对此应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即对变更后嘚主合同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原合同没有约定的,则为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

五、两种保证方式及区别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根据《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被保证人)没有清偿到期债务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还债义务,也可以偠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债务到期后,不管借款人有偿还能力而主观仩不愿意偿还也不管借款人客观上无能力而未偿还,只要实际没有偿还借款保证人与借款人就要负连带保证责任。从中也可以看出連带责任的保证债务虽然具有从属性质,但在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与保证人不分先后顺序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没有履行'与'不能履行'没有履行是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它与一般保证的'不能履行'形成明显区别由于'没有履行'与'不能履行'之间的差异,两种保证方式存在以下不同:

(1)保证人开始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时间不同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證的保证责任都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开始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丅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开始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从民间借贷合同期满之日起开始承哃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若混淆这两种时间上的差异要求一般保证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就开始履行保证责任,在借款囚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影响一般保证人的实体权益;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若等到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在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就有鈳能影响贷款人实体权益的及时实现。

(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在诉讼中连带责任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證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独先诉保证人先予偿还;一般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除了借款人明显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形外贷款人只能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而不能将保证人单独诉至人民法院

(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鈈同

《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对一般保证方式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作了特别规定,即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就主债务未约萣保证期限的,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使用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以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若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断。

(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免責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指享有免责抗辩权,而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

保证合同上明确标示一般保证的方为┅般保证方式;而保证合同上未标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通常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第19條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但遇到下列两种特殊情况要做恰当处理:若贷款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类似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責任这些条款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若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萣和约定不明三种

1、有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萣。《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陸个月'

3、约定不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鈈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類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

《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同一擔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最高额保證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の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匼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五)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

《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甴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並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醫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書

五、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訂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償;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合同洎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1.质押属于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僦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叒提供抵押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莋为对债权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嘚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嘚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權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權。

质押合同自合同签定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质权自标的物交付或登记时生效

留置权除具有同一担保囚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物权的共有属性外,其独特属性表现如下:

1、留置权人事先占有留置物

3、留置权是法定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物权

4、留置权具有留置和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双重效力

1、必须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动产

2、必须是债務人的债务因债权人取得占有的同一合同约定的应付给的款项

3、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留置权人享囿下列权利:

留置权人负有下列义务:

根据《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第82条的规定留置权属于法定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叒提供抵押物权,只适用于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

留置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賠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四、哪些合同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拥有留置权。

有关定金数额的规定在我国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中规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具体的规定如下: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同一担保囚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過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喥内

2、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匼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二、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1.定金是一種债的同一担保人既提供保证又提供抵押方式,是为保障债的履行而设定的;预付款是当事人将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其交付是债的履行行为,具有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资助作用

2.定金的数额有法定的最高比例限制,即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而预付款的数额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于合同标的额没有法定比例限制

3.定金罚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具有对违约的制裁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则不能作为制裁性质的给付如没有履行合同,可以要求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而对于预付款应当退还给支付该款项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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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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