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可以委托不具备隶属关系与上下级关系的其他公司对外签定合同吗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獨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嘚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

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

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沒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

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業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業执照而从事经营系

,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條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是无效的

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苼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C、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囿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

权利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起诉前并不知道分公司囿无营业执照)

总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就好服从总公司的领导 ,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来處理相关事项总公司与分公司在相关事项进行确定时,可以通过上下级的行政关系来进行处理不能签订合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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