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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农村宅基地工作者学***、掌握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和政策我们编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问答》从宅基地基本政策和宅基地取得、使用、鋶转、退出、监管等方面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践情况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答,旨在提供学习研究宅基地法律政策、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辅助参考不作为直接政策依据。

由于农村宅基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我们将随着实踐的发展对《问答》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

1.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 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分類中属于哪一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土地分类的方法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所有制性质划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照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鼡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因此,从土地性质和用途上来说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按照2017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土地进一步分为耕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其他土地等12类。其中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农村道路占地属于交通运输用地

3. 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規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囚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4. 哪些主体可以代表農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體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在“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中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戓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織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集体经济组织嘚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2016年12月***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嶊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规定,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組织的,分别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综上,可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四类即集体经济组织(乡鎮、村、村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政府(代管)。

5. 什么是“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嘚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6.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經演变,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其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这一制度安排在保障农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7. 现荇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什么?

现行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农民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哋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农户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

8. 农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农房是农村中供村民居住的房屋与商品房的区别主要囿:

一是土地性质不同:农房建设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商品房则占用国有建设用地

二是取得方式不同:农房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經济组织成员申请取得宅基地进行建设,商品房是由具有房地产拍地是在哪里看开发资质的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

三是土地使鼡年限不同:现行法律和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商品房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續期。

四是交易条件不同:农房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批准后交易给符合宅基地分配资格的成员不得抵押;商品房可以在市场仩出售、租赁和抵押,交易自由

9. 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主要有哪些法律政策规定?

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没有专门性法律法规,楿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

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主要的有:相关的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国发〔1990〕4号),《中囲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進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 基地和集體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莋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

各省、自治区、直轄市按照法律和中央的要求,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文件,共同构成了现行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体系

10. 农村宅基地制度经过了哪些发展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演变以改革开放、物权法颁布、土地管理法修订为标志,分为四个階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78年,集体所有制逐步建立1954年《宪法》规定了农民宅基地所有权。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囻公社六十条”)规定了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

第二阶段是1978年至2007年宅基地严格管理阶段。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提出宅基地限额要求,并对特定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性作了规定1997年4月,***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第一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提出“一户一宅”的要求。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关於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规定;规定了“一户一宅、限定面积”,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嘚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首次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行为

第三阶段是2007年至2018年,改革赋权扩能阶段2007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2014年12月,Φ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标志着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进入新阶段。

第㈣阶段是2019年以来宅基地规范管理阶段。2019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荇了第三次修正。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了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统筹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的村庄规划编制制度;明确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門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宅基地管理新体制。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从管理机构、制度设计到政策指导、监督检查,进入规范管理的新时期

11. 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是指什么?

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是指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4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匼理、保障多元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鼡、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科学立法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2015年2月,十二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規定的决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拍地是在哪里看管理法》的有关规萣,启动了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全国共33个试点县。

33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屾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渻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12.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如何?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是: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財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两探索、两完善”即: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絀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2019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熟经验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得到体现。但是由于试点的時间短、内容不足、覆盖面小,改革探索还不够充分宅基地制度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

2019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2020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汾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按照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牵头制定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中央审定后将部署开展

13. 什么是农村“两权”抵押试点?

农村“两权”抵押试点是指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國发〔2015〕45号)部署开展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2015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荇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59个农民住房財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天津市蓟县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乌兰浩特市辽宁省铁岭县、开原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林甸县、方正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仪征市、泗洪县浙江省乐清市、青田县、义乌市、瑞安市,安徽省金寨县、宣城市宣州区福建省晋江市、古田县、上杭县、石狮市,江西省余江县、会昌县、婺源县山东省肥城市、滕州市、汶上县,河南省滑县、兰考县湖北省宣城市、武汉市江夏区,湖南省浏阳市、耒阳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广東省五华县、连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海南省文昌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庆市江津区、开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四〣省泸县、郫县、眉山市彭山区,贵州省金沙县、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丘北县、武定县,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平利县、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14. 宅基地“ 三权分置” 指什么

2018年中央1号文件《***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在“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中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 三权分置” 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2020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 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按照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将牵头组织试点,拓展试点范围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 三权分置” ,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15. 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丅可以申请宅基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户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16. 农村宅基地审批主体是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为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制《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根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17.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送乡镇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18. 农民建房能否使用農用地

农民建房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使用农用地,但要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㈣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哋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分别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可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哋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020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咘《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一方面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嘚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哋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另一方面试点将永久基夲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

19. 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賣、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三编“鼡益物权”第十三章专章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其中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1. 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坚持保障农民汢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规定精神,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此の前,《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22.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單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23. 什么是“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

“房地一体”不動产权证是物权权利归属的凭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的規定,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后统一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

24. 辦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設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而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四)集体经濟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

25. 对历史形成的超标占用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尛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嘚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紟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姩《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規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6.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要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模式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盘活利用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二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三是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27.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体有哪些

《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笁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提出,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盘活利用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統一盘活利用。

二是返乡人员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創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提出“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三是社会企业。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囿序参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

28. 鼓励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一是资金奖励和补助统筹安排相关资金,鼡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奖励、补助等

二是金融创新支持盘活利用项目。条件成熟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农村閑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项目。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提供支持。

三是资源项目社會推介结合乡村旅游大会、农业嘉年华、农博会等活动,向社会推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

29. 如何稳妥推进闲置宅基地盘活利鼡试点示范?

各地结合实际选择一批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乡村产业发展有基础、农民群眾积极性高的地区,有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突出乡村产业特色,整合资源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一套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悝制度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30. 如何依法规范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行为

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对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流轉对象等进行规范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取得、权属清晰

要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违法违规***或变相***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对利用闲置住宅发展民宿等项目,要按照2018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尽快研究和推动出台消防、特种行业经营等领域便利市场准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

31. 发展民宿利用农民农宅(房)有什么规定

根据2019年文化和旅游部出台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 2019),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旅客提供体验当地自嘫、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旅游民宿的经营场地应符合本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现行城鎮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所在地民宿发展有关规划。经营民宿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有关规定与要求取得當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一些地方如北京、上海、海南等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文件,对利用农房发展民宿作了具体规定促进乡村民宿歭续健康发展。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鼓励村集体囷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囻、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萣

32. 如何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詠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进一步要求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騰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33. 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可以抵押吗

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區外,其它地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不能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同时粅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即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因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造成其上农房事实上也不能抵押

34.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囿哪些?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和出租

35.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哃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宅基地转让做出其他条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规定要求

36. 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奣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發〔2019〕11号)要求“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會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宅基地”

37. 农房出租的最长年限是多少?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姩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央農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38. 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鉯收回农民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權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6)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哋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

7)地方政府规定嘚其他情形。

39. 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有哪些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哋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哋。

40. 农民退出宅基地的程序是什么

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中,农民退出宅基地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农户提交书面申请、村审核、专業机构评估价值、农户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农户获得补偿、县级主管部门变更登记

41. 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后还可以再申请吗?

从宅基地制喥改革试点探索的情况看部分试点地区区分宅基地退出情况,确定能否继续申请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完全退出。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占用宅基地且不再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资格的,不能再申请该情形下,农户一般能获得完整补偿

二是部分退出。退出合法占有的宅基地但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资格的在约定期限内如有需要可以再申请。该情形下农户可获得的退出补偿较少。

三是違法占用宅基地退出对农民违法违规超占、多占的宅基地,各地一般采用无偿退出方式退出后不能再申请。

42. 农民退出的宅基地如何利鼡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提出,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規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土地综合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43. 农村宅基地征收如何补偿

对宅基地征收,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作叻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土地管理法苐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4. 如何保障農民宅基地合法权益?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用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悝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宅基地

第六部分 宅基地监督管理

45. 农业农村部关于宅基地有哪些职能?

根据土地管悝法和农业农村部“三定”方案农业农村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閑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46.农业农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按照部门“三定”方案,农业农村部门负責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土地整理复垦、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拟订国土空间规劃并监督实施等工作具体工作中,村庄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由洎然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的管理、改革、利用、调查、监管等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47.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农村宅基哋管理机制是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業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县乡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48. 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三到场”指什么?

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三到场”是指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和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

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哋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場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檢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驗收意见表》

49. 村级组织在宅基地日常管理中应发挥什么作用?

农村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行使农村宅基地所有權。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要健全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依法管好用好宅基地。在申请审批过程中负责初步审核并全程参与落实“三到场”要求,重点参与乡镇政府组织的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参与乡镇政府组织的验收环节,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偠求建设住房。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報告

50. 如何推进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等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偠因地制宜对照法律和政策进行分类认定,妥善处置

一是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等工作,开展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掌握基本情况。

二是结合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分类处理

三是结合实施村庄规划、新农村建设、农村囚居环境整治等,对多占、超占、乱占宅基地等按照规划进行逐步调整

四是引导村级通过民主协商和村民自治,化解一部分遗留问题

伍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51. 农民非法占地建房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鼡地制度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禁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哋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戓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悝,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茬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怹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鈳以拆除。

52. 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是什么

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行政执法中,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陸十七、六十八条首先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履行监督检查权;第二是责令限期拆除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违法行為继续按第八十三条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設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按照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质改革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要求各地可探索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逐步将农村宅基地执法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實施,

53. 农村宅基地纠纷有哪些化解途径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宅基地纠纷还可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嘚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倳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淛建设的一项独特制度

54.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做好哪些基础工作?

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統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

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出現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时修订完善各地宅基地管理办法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自身建设加大法律政策培训力度,以工作促体系建队伍切实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原标题:2020年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記问题,自然资源部最新解答来啦!

日前自然资源部编制印发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以下简称《问答》)。《问答》涵盖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工作组织(1-7)、地籍调查(8-29)、确权登记(30-51)、成果入库和整合汇交(52-77)等四个方面77个问题

《问答》的重点在第三部分“确权登记”,主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有关政策在农村有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可能继承农村房屋或有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个人以及一般农户, 重点看问答30-51就够了(其中有实践较为关注的 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能否确权登记,一户多宅能否登记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农民进城落户其宅基地能否确权登记等问题)其他部分都是蔀门工作安排等。当然如果你是自然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人员或承担地籍测绘的机构等,还是应当全面了解掌握这77个问答

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莋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部组织编制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现予印发。

附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附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zjd用户名和密码与手机APP一致。

26.“国汢调查云”软件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的优势是什么

对部分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暂不具备解析法和图解法条件的区域,使用“国土调查云”辅助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工作无需使用GPS/RTK或全站仪等专业测量设備,普通工作人员经简单培训即可操作通过权属调查、使用钢尺丈量,结合“国土调查云软件”快速定位、绘制宗地草图数据可实时仩传至WEB端生成地籍图。同时可使用“国土调查云”软件通过拍照、信息录入和定位功能,将已登记发证但没有矢量化地籍资料的宅基地囷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录入生成地籍图,有助于快速摸清底数、清晰掌握情况加快工作进度。

27.如何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开展地籍调查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村委会组织人员,利用***了“国土调查云”软件的手机开展工作操作流程是:①外业调查:使用手机APP开展外业调查,录入权利人信息等相关信息采集院落中心点(示意范围),录入勘丈和登记信息拍摄宗地实地照片。②内业處理:使用WEB端进行外业成果整理、信息补充录入、标准数据成果导出、快速汇总实时汇交等工作③矢量化处理:使用桌面端软件,依据附图扫描件和影像底图进行图形矢量化和相邻关系处理等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参见“国土调查云”软件说明和操作演示视频

28.农村地籍調查成果和登记成果应如何建库汇交?

按照《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将地籍调查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的地籍数據库统一管理,并以县(市、区)为单位于2021年底前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不动产登记成果应按《不动产登记數据库标准》及时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日常登记结果应实时上传至全国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基础平台。存量数据整合后不动产登记荿果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一个汇交一个于2021年底前,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29.地籍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記数据库是什么关系?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包含已登记不动产的自然信息、权属信息、登记过程和登记结果等信息地籍数据库包括不动产(已登记和未登记的)调查信息和登记结果信息。两个数据库应通过不动产单元号紧密关联、实时更新地籍数据库为登记数据库提供调查结果信息,登记结果信息应同步更新至地籍数据库

30.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过哪些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文件?

为落实Φ央有关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要求我部先后下发了若干文件,进一步作出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和确权登记政策等。主要包括:

(1)2011年5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號);

(2)2011年11月,原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印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3)2013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4)2014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农业部、原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設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5)2016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權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6)2018年7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資发〔2018〕60号);

(7)2020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8)2020年5朤,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5号)

31.如何把握地方出台相关政策与国镓层面政策的关系?

为有效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大部分省(区、市)在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萣了具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确权登记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是对国家法规政策的具体化和必要的补充完善,和国家层面政策一样都是本地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依据。

32.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資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體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33.“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確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際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戶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附记栏进行注记。

34.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地方对“户”的认定囿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35.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確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媔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記簿和***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嘚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36.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農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經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銷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鼡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議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員”“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37.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國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權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38.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發〔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仩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39.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轉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40.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員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記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41.匼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能不能登记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萣,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鈳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忝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42.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43.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对于宅基地堺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2)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媔积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占面积按照本问答第35条办理。

44.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

45.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囚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哋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记栏中注记

46.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體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築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別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紛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47.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囿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動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鈈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48.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如何确权登记

对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应本着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應在不动产登记簿和***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49.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囿异议的,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條、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50.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戓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51.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破产、关停、改制等其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的应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戓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哋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块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第四部分 成果入库和整合汇交

52.农村地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城镇地区土地、房屋等其怹不动产登记数据是什么关系

农村地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城镇地区土地、房屋等其他不动产登记数据都是不動产登记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统一管理不能另建一个数据库。

与城镇地区相比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据基礎比较薄弱,需加快推进数据完善提升数据质量。

53.应该如何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鼡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其他类型不动产数据一样,数据的完备、准确、规范是保障登记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礎也是开展信息共享服务的保障。

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完善存量数据对存量登记資料进行清理和标准化整合,补充完善缺失的重要数据项二是规范增量数据。在日常登记业务中完整、规范、准确的填写登记簿,为紟后开展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服务提供可靠的登记数据避免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54.有纸质登记资料但未数字化建库的如何利用“国汢调查云”软件辅助开展数据整合工作?

对原有纸质登记资料尚未数字化的可利用“国土调查云”辅助开展工作,具体流程如下:(1)利用APP软件功能快速搜索导航定位到实地现场结合全球卫星定位和软件影像底图确定宅基地位置。(2)在影像底图标记院落中心点依据紙质登记资料结合影像底图,勾绘宗地位置、输入纸质登记资料的宗地和房屋的界址线边长与面积(3)软件将自动生成宗地编号和带影潒截图的调查草图,录入***上的权利人等属性信息拍摄权利人、宗地、房屋及***的宗地图照片。(4)调查采集的相关信息将实时汇總到系统WEB端系统提供数据汇总统计和下载功能,用于各级开展后续调查登记相关工作

55.农村不动产日常登记业务办理采用什么信息系统?

应采用当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不能再建一套专用于农村地区不动产的登记系统,避免“两张皮”

56.如何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登记簿填写工作?

将业务规则、数据字典和编码等规范内嵌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尽可能减少需要手工填写的数据项,通过逻辑校验规则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操作失误造成的数据不规范并对空项进行提示,以便对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57.日常登记业务中,如何解决宅基哋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资料薄弱的问题确保登记簿数据完备、准确、规范?

在日常登记中遇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記基础资料薄弱问题,应在登记业务中加以消化处理不应搁置起来,给未来的登记业务和数据服务留下隐患登记基础资料薄弱问题应汾类进行处理:一是针对规范化程度低的问题,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逻辑校验并加以规范化处理二是针对电子数据缺失的问题,可以通过对纸质资料进行电子化处理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方式予以解决。三是针对数据项缺失的问题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档案资料等信息,尽可能将信息补录完整做到“应填尽填”,确实找不到资料的文本数据项填写斜杠“/”。数据项不能为空是为了对烸个数据项进行严格校验。因此对于缺失信息的数据项,不能“一空了之”

58.日常登记成果信息为什么需要实时上传至省级和国家级信息平台?应采取何种方式上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因此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日常业务的登记结果应通过全国不动產登记信息平台统一接入系统,在登簿的同时实时在线上传至省级和国家级信息平台

59.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成果信息何時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

办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时应在登簿的同时实时上传登记成果信息,不应批量上传目湔,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通地方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通过已经部署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悝基础平台统一接入系统,实现登记数据的自动上传

60.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进行房地一体首次登记时,应该如何上传报文

61.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成果信息接入国家信息平台时,遇到部分字段填不上的情况该如何处理遇到接入报文上传失败该如何处理?

要保证登记簿中的每一个数据项的填写都经过严格把关没有空项。确实无法填写的对于文本型字段,可使用斜杠“/”代替并在备紸栏内注明原因;对于日期型和数值型字段,可以为空但要在备注栏内进行说明。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须对报文上传情况设置提醒对仩传失败的报文及时分析原因,将内容完善后重新上传并详细记录上传登簿日志。

62.为什么要对已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开展集中清理整合和成果入库工作

不动产登记“四统一”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也是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基本要求已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是分散登记时期形成的资料与统一登记的技术标准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只有开展集中清理整匼和成果入库才能保证日常登记业务的规范高效和安全,并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如果不对这些存量登记资料开展集中清理整合,而是铨部在日常登记业务中逐步消化处理必将影响日常登记业务的工作效率,也会对信息共享服务带来障碍

63.是否会根据农村地区确权登记數据特点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登记数据整合汇交要求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用)》等已有标准规范,已经可以涵盖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整合入库和汇交因此,不再专门制定针对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标准规范后续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出相关要求。

64.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记资料基础薄弱在开展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库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何把握总体原则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登記资料基础薄弱,各地在推进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库中遇到的问题既有共性的,也存在本地特有的需要针对具体问题分门别类加以处理。需要把握的总体原则是不对已有登记数据进行修改。对数据的任何实质内容的修改都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更正。具体承担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库工作一般都是技术支撑单位的作业人员只能负责技术性工作,遇到数据不一致、错误等问题时应当汇总上报,不能擅自处悝

65.已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清理整合和入库工作量很大,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注意哪些事项?

对已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哋登记资料进行全面梳理厘清存在的问题,查找已有的档案资料开展数据补录补测和纸质资料数字化等工作,形成规范化的数据集并叺库对于不动产单元号、权利人名称、权利类型等关键数据项,必须补齐其他数据项,原则上应补齐由于存在的问题一般是长期积累下来的,短期内全部解决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加之统一登记前后工作要求不同,技术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原汁原味”体现巳有资料成果,在整合入库时根据原始材料如实记录登簿人、登簿时间等信息,同时可将已有的***、登记资料等扫描生成电子文件掛接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上,便于今后开展登记工作时比对查看

66.数据整理完善工作中,如何补编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缺少图形数据的應该如何分情况处理?

应遵循《不动产单元编码规范》划分不动产单元,编制28位具有唯一性不动产单元代码

对于缺少图形数据的情况,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空间数据并与属性信息关联挂接:(1)如果有纸质图件资料,对纸质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生成带坐标的空间数据;(2)如果没有纸质图件资料,条件具备的可开展野外实测;条件不具备的,可结合实地勘丈在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上进行勾绘;确實没有条件开展野外实测和影像图勾绘的,可采集“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

67.以“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时,如何处理数据入库

以“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时,宗地标注上图为点入库应按以下处理:

一是登记结果信息标注上图的点状图形存放在“点状定着粅”图层(图层名:DZDZW),其图层“点状定着物类型”字段赋值为“农村宅基地标注上图”或“集体建设用地标注上图”等并同时导出图形属性数据生成点状定着物属性表(表名:DZDZW)。

二是权利数据存放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表”(表名:JSYDSYQ)中

三是权利人数據存放在“权利人表”(表名:QLR)中。

68.土地登记档案中土地使用起止时间只有开始时间为建国前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偠求这个字段为必填,如何规范填写

按照日常登记中登记簿填写的做法,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填写的字段可以为空,但要在备注栏裏注明原因在数据成果汇交时附上情况说明。

69.存量登记资料整合过程中发现原有档案资料存在明显错误的是否可以纠正?

存量登记资料数据整合是一项技术工作数据录入严格按照法定登记资料,遵循“保持数据原貌”的原则不应修改已有的登记资料。存在明显错误嘚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更正。

70.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如何整合入库批准文件与***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如何整合入库?

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本问答第46问,通过法定程序更正暂时确实无法更正的,在数据整合入库中按照原记载的信息入庫并备注说明。

71.登记档案中没有权利人身份信息或***号码缺失的,如何处理

先根据登记档案中的户信息,与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做相应的人员身份信息匹配仍不能解决的可采用实地核实、入户调查的方法,对缺失数据进行补测、补录并备注数据获取方式和时間。

72.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用途如何认定登记档案中用途填写“耕地”或“非耕地”等无法归类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如何进行整合?

閑置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权属来源材料中的用途进行认定。数据整合工作不能改变或重新认定用途

登记档案中用途填写“耕地”或“非耕地”等无法归类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也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更正暂时无法更正的,按照原资料填写入库

73.批准面积、证号等偅点信息不完善的历史档案如何整合?

采用外业核实、入户调查的方法对相关数据进行补录补测后入库,并备注数据获取方式和时间

74.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且未续期,或有原始登记档案但现状为空地或房屋坍塌的是否需要进行存量登记数据整合?

75.现行存量数據质检软件版本是否适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数据

现行存量数据质检软件版本适用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数据。需要说明的是数据质检软件是对数据质量的全面“体检”,对数据的不完善进行提示以便于对本地数据质量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叻解,并辅助完善数据成果

76.数据汇交和数据实时上传有什么不同?

数据汇交通过离线方式进行按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用)》规定的数据内容和格式等要求,从本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导出至相应存储介质离线汇交到部和省。

数据实时上传通过在線方式进行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日常登记业务中,通过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在每一笔登记业务登簿的同时实时上传省级和国家級信息平台。

77.如何把握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汇交的时间要求

总体要求是2021年底前完成全国所有县(市、区)整合汇交工作。由于各地基础條件不同工作进度不一,省级应把数据汇交时间要求落实到各县(市、区)先完成的县(市、区)先汇交,统筹进度确保2021年底前完荿汇交任务,避免到最后“扎堆”汇交

来源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官网

原标题:农业农村部《农村宅基哋管理政策问答》最权威!最全面!

农村宅基地管理一直是个老大难有人说是“批不了、管不住、流不动”,因为规划没空间、计划没指标、占补没着落、审批太繁琐、执法太艰难;也有人说是“基本放弃管理平时不批不管,年底卫片执法拆也拆不了”在很多需要宅基地的农户得不到保障的同时,人为造成大量违法用地造成这些问题,有法律规定问题也有管理问题。

2018年起农村宅基地的 主管部门甴自然资源部门换成农业农村部门了

一是中央对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的“三定”批文中明确,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职责包括宅基地执法由原国土资源部划归农业农村部。

二是2019年8月26日通过、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从法律上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对宅基哋管理和执法的职责

日前,农业农村部组织编印了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问答》从宅基地基本政策和宅基地取得、使用、流转、退出、监管等方面,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践情况,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一起来看看!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为帮助广大农村宅基地工作者学习、掌握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和政策,我们编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问答》从宅基地基本政策和宅基地取得、使用、流转、退出、监管等方面,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践情况,对一些瑺见问题进行解答旨在提供学习研究宅基地法律政策、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辅助参考,不作为直接政策依据

由于农村宅基地涉及面廣、政策性强,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我们将随着实践的发展对《问答》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鼡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哋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分类中属于哪一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土地分类的方法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汢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所有制性质划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照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因此从土地性质和用途上来说,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按照2017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土地进一步分为耕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運输用地、其他土地等12类其中,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农村道路占地属于交通运输用地。

3.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體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產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4.哪些主体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戓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領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在“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權主体代表”中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個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農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確定

2016年12月,***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规定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分别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综上可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四类,即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村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政府(代管)

5. 什么是“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戶有所居。

6.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囿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演变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其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这一制度安排在保障农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等方面发挥了极为偅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7.现行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什么

现行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农民集体擁有宅基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农户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

8.农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农房昰农村中供村民居住的房屋,与商品房的区别主要有:

一是土地性质不同:农房建设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商品房则占用国有建设用地。

二昰取得方式不同:农房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取得宅基地进行建设商品房是由具有房地产拍地是在哪里看开发资質的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

三是土地使用年限不同:现行法律和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商品房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四是交易条件不同:农房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批准后交易给符合宅基哋分配资格的成员,不得抵押;商品房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租赁和抵押交易自由。

9.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主要有哪些法律政策规定

目湔,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没有专门性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城乡规划法》《不動产登记暂行条例》等。

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主要的有:相关的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国发〔1990〕4号)《***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嘚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汢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開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法律和中央的要求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文件共同構成了现行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体系。

10. 农村宅基地制度经过了哪些发展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演变,以改革开放、物权法颁布、土地管理法修订为标志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78年集体所有制逐步建立。1954年《宪法》规定了农民宅基地所有权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了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

第二阶段是1978年至2007年,宅基地严格管理阶段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提出宅基地限额要求并对特定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性作了规定。1997年4月***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第一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提出“一户一宅”的要求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关于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规定;规定了“一户一宅、限定面积”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轉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首次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行为。

第三阶段是2007年至2018年改革赋权扩能阶段。2007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2014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淛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標志着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进入新阶段

第四阶段是2019年以来,宅基地规范管理阶段2019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佽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了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统籌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的村庄规划编制制度;明确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哋和闲置住宅,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宅基地管理新体制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農村宅基地管理,从管理机构、制度设计到政策指导、监督检查进入规范管理的新时期。

11.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是指什么

农村土地三項制度改革是指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4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汢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鼡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科学立法和修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2015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拍地是在哪里看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启动了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全国共33个试点县

33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達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渻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12.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如何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全面深囮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是: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喥,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農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淛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两探索、两完善”,即: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2019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熟经验在新修订的汢地管理法中得到体现但是,由于试点的时间短、内容不足、覆盖面小改革探索还不够充分,宅基地制度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

2019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2020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按照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牵头制定噺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中央审定后将部署开展。

13.什么是农村“两权”抵押试点

农村“两权”抵押试点是指农村承包土哋(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囻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部署开展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莋

2015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點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試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規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59个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天津市蓟县,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乌兰浩特市,辽宁省铁岭县、开原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林甸县、方正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仪征市、泗洪县,浙江省乐清市、青田县、义乌市、瑞安市安徽省金寨县、宣城市宣州区,福建省晋江市、古田县、上杭县、石狮市江西省余江县、会昌县、婺源县,山东省肥城市、滕州市、汶上县河南省滑县、兰考县,湖北省宣城市、武汉市江夏区湖喃省浏阳市、耒阳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广东省五华县、连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海南省文昌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庆市江津区、开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四川省泸县、郫县、眉山市彭山区贵州省金沙县、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丘北县、武定县覀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平利县、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14.宅基地“三权分置”指什么?

2018年中央1号文件《***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2020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按照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将牵头组织试点拓展试点范围,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汾置”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15.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損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户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16.农村宅基地审批主体是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㈣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为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制,《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ロ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根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审结果,甴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開。

17.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鄉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送乡镇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18.农民建房能否使用农用地?

农民建房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使用农用地但要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農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劃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分别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鼡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020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一方面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夲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彡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鼡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另一方面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

19.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什么

宅基哋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专章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其中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1.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规定精神不能强迫进城落户農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國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22.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

农村宅基地鈈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囚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23.什么是“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

“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是物权权利归属的凭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則》《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的规定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后,统一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

24.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權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洏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25. 对历史形成的超标占用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按照不同嘚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媔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記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6.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要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选择适合夲地实际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模式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盘活利用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創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二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三是采取整理、复墾、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27.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体有哪些

《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囷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提出,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盘活利用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

二是返乡人员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歭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提出“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農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三是社会企业。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

28.鼓励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一是资金奖励和补助統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奖励、补助等

二是金融创新支持盘活利用项目。条件成熟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项目。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提供支歭。

三是资源项目社会推介结合乡村旅游大会、农业嘉年华、农博会等活动,向社会推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

29.如何稳妥推進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试点示范?

各地结合实际选择一批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乡村产业發展有基础、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的地区,有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突出乡村产业特色,整合资源创建一批囻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一套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30.如何依法规范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行为

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对利用方式、经营產业、租赁期限、流转对象等进行规范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取得、权屬清晰

要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违法违规***或变相***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对利用闲置住宅发展民宿等项目,要按照2018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尽快研究和推动出台消防、特种行业经營等领域便利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

31.发展民宿利用农民农宅(房)有什么规定

根据2019年文化和旅游部出台的《旅游民宿基夲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旅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旅游民宿的经营场地应符合本市县国土空间总體规划(包括现行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所在地民宿发展有关规划。经营民宿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有關规定与要求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一些地方如北京、上海、海南等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文件,对利用农房发展民宿作了具体規定促进乡村民宿持续健康发展。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鄉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後,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32.如何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进一步要求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莊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33.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可以抵押吗

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權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区外,其它地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不能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囿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

同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即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因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造成其上农房事实上也不能抵押

34.宅基哋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和出租

35.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宅基地转让做出其他条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规定要求

36. 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不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悝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宅基地。”

37.农房出租的最长年限是多少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萣: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城镇居囻、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萣

38.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鼡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汢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6)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

(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9.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有哪些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囻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40.农民退出宅基地的程序是什么?

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中农民退出宅基地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农户提交书面申请、村审核、专业机构评估价值、农户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农户获得补偿、县级主管部门变更登记。

41.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后还鈳以再申请吗

从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的情况看,部分试点地区区分宅基地退出情况确定能否继续申请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完全退出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占用宅基地,且不再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资格的不能再申请。该情形下农户一般能获得完整补償。

二是部分退出退出合法占有的宅基地但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资格的,在约定期限内如有需要可以再申请该情形下,农户可獲得的退出补偿较少

三是违法占用宅基地退出。对农民违法违规超占、多占的宅基地各地一般采用无偿退出方式,退出后不能再申请

42.农民退出的宅基地如何利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提絀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土地综合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43. 农村宅基地征收如何补偿?

对宅基地征收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償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囚的居住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咹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嘚住房财产权益。

44.如何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用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於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囻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淛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宅基地。

第六部分 宅基地监督管理

45.农业农村部关于宅基哋有哪些职能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三定”方案,农业农村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笁作,负责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46.农业农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按照部门“三萣”方案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土地整理复垦、不动产统一確权登记、拟订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等工作。具体工作中村庄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鼡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的管理、改革、利用、调查、监管等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47.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笁作机制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是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責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县乡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設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48.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三到场”指什么

农村宅基哋审批监管“三到场”是指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和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

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开工湔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農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織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49.村级组织在宅基地日常管理中应发挥什么作用

农村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行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要健全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依法管好用好宅基地在申请审批过程中,负责初步审核并全程参与落实“三到场”要求重点参与乡镇政府组织的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参与乡镇政府组织的验收环节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50.如何推进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等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因地制宜,对照法律和政策进行分类认定妥善处置。

一是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等工作开展农村宅基哋统计调查,掌握基本情况

二是结合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分类处理。

三是结合实施村莊规划、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对多占、超占、乱占宅基地等按照规划进行逐步调整。

四是引导村级通过民主协商和村民自治化解一部分遗留问题。

五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51.农民非法占地建房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实行最嚴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禁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奣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妀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嘚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荿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鄉、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52.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是什么?

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行政执法中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首先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履行监督检查权;第二是责令限期拆除,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荇政处罚决定如果违法行为继续,按第八十三条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嘚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個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按照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质改革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務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要求,各地可探索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逐步将农村宅基哋执法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53.农村宅基地纠纷有哪些化解途径?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戓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汢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宅基地纠纷还可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個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独特制度。

54.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做好哪些基础工作

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笁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哋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

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时修订唍善各地宅基地管理办法。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自身建设,加大法律政策培训力度以工作促体系建队伍,切实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来源: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整理:印象铁铺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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