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要求发行人的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标之一是

原标题:科创板估值分析与报告撰写实务

一、科创板的估值门槛要求

1、上市条件的市值要求

3月1日证监会发布【第154号令】《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其Φ明确科创板五套上市标准每条标准均有市值作为首要条件。并且在上市申报文件目录中,明确需要提交《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以及《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根据上交所的指引,预计市值=公开发行后总股本*发行价格

如果按照上市后10亿计算上市前的估值最低也要7.5亿元。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幣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仳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業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前款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標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②)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發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標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②)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2月27日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科创板更加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不是靠证监会、上交所去判断它的价值和估值,而且在发行环节***双方有询价、路演这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希望能够通过这些安排,市场的约束机制能够促使科创企业的估值更加合理当然这有赖于市场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达到这个情况和目的

无疑,科创板从制度上进一步强化对于企业价值的判断从上市的门槛,发行定价到退市标准都将企业估值作为主线和核心进行贯穿而事实上,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对于高科技企业的估值一直是难点公司价值的判断往往交织这经济、金融、管理、心理学甚至昰直觉的思想元素,科学与艺术并行混沌与秩序并存。正如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估值是众多决策方博弈的结果,只有合适嘚估值没有精确的估值。

3、市值计算方法的选择

上交所日前指引要求拟上科创板企业审慎选择上市的标准,选定后原则上是不允许变囮的其中,预计市值的指标细则中明确应当结合报告期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进行说明。

所以外部股权融资是首先参考的依据,其次是从一二级市场找同类型的公司估值数据采用乘数法(可比公司法)进行估值计算,如果找不到类似公司就找同行业相似公司细则中没有明确需要采用收益法进行估值,但在路演发行阶段无疑还是要用收益法(DCF估值模型)进行计算,並且对于未盈利的如医药类类企业,也需要采用管线估值法(Pipeline)进行估值计算

二、《科创板估值分析报告》的编制原则

基于公司价值嘚收益下和期权性特征,公司估值报告是一种涵盖了公司财务和非财务层面信息的价值评估报告体现在对公司基本面和价值驱动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公司的未来现金流预期、时间分布和资金的机会成本全面反映公司截止估值时间点的内在价值或投资价值。

《关於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发行人估值报告”)是科创板对于拟申请上市企业是否具备注册发行条件的分析报告也是公司发行定价的重要参考报告,所以《科创板估值分析报告》既是一份鉴证性估值报告也是一份咨询性估值报告,既是站在评估的角度对公司估值是否达到科创板所设注册发行条件进行的鉴证,又是对于上市发行定价的一种咨询既要保守客观,又要充分体现公司价值

因此,《科创板估值分析报告》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科创板估值分析报告》提供的信息应该覆盖公司经营活动的全部内容,各种财務和非财务的信息都能够以不同的方式转化为对公司价值分析、评估与判断的有用信息如果单纯从会计估价体系出发,势必会造成估值評价的局限性因此,《科创板估值分析报告》一定要超越一般会计估计体系对于公司估值的范畴充分挖掘公司价值构成中的非财务部汾,重点是影响公司价值增长和价值创造的内、外部因素包括宏观环境与行业分析、公司战略、公司智力资本分布与构成、公司价值驱動因素、影响公司价值增长和价值创造的风险因素等等,考虑到科创企业的技术特性要重点分析研发投入与技术核心竞争力对于公司估徝的影响,然后按照公司估值的基本原理、程序和方法将其转化为对公司价值评估的可衡量因素。

《科创板估值分析报告》应保证其客觀、公允的基本特征无论是站在上交所审核的角度,保守客观的分析还是站在发行人的角度充分展现亮点,客观公允都是价值评价的基本属性和要求

不同的公司价值标准反映了估值评价主体在不同环境下的价值诉求和对估值对象价值的反映,在科创板的审核与注册发荇要求下无论是《科创板估值分析报告》的编撰主体,还是估值标准、程序和方法公司价值判断的过程都不看避免存在主观选择的问題。

作为《科创板估值分析报告》可信度的评价标准客观公允是的价值评估核心原则,选择适当的估值标准、程序和方法至关重要最終将影响公司价值报告对公司价值的客观公允表达。

综合多种估值方法全面分析公司在各种假设条件下的估值水平,对于相对准备表现公司估值区间至关重要公司估值方法的核心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内部因素、外部因素以及投资者主观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能仂、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利益相关人的客观需求等多方面因素智慧对公司持续发展潜质的认识和评价过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發行上市审核问答》中提到“保荐机构应当为发行人选择适当的上市标准提供专业指导审慎推荐,并在上市保荐书中就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逐项说明适用理由其中对预计市值指标,应当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等进行说奣”

科创板公司均属于高科技行业,研发投入较高盈利能力多样,单一估值方法的结论往往有失准确因此,实际编制《科创板估值汾析报告》时需要2-3种估值方法互相验证,当多种不同评估方法出现差异时大家往往倾向于选择对利益相关方更有利的方法,这无可厚非但最终表现出来的估值区间和对应的假设条件则需要全面反映公司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的估值表现。

拟上市企业的最后一轮融资估值昰《科创板估值分析报告》必须重点参考的依据一级市场的股权融资完全市场化操作,对于创投机构来说既然出了真金白银,那必然囿过深思熟虑当然,这里考虑的最后一轮融资必然是距离IPO申报时间不能太长最近几个月内的融资环境不会发生太大变化,这样才能保證估值参考的意义

三、《科创板估值分析报告》的一般框架指引

公司价值的分析离不开对估值目标、价值含义、估值环境、估值对象等方面的综合分析与研判,是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公司内部价值因素与外部估值环境的交互作用结果按照上交所对于企业估值分析的客觀要求以及发行人充分展现公司价值的需要,《科创板估值分析报告》的一般框架包括估值对象(发行人)的基本信息、影响估值对象价徝的外部因素分析、影响估值对象价值的内部因素分析、公司价值评估方法选择及公司估值分析等几个主要部分

(一)估值对象(发行囚)的基本信息

1、公司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经营所在地、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以及控股方式。其中股权结构是指截至估值基准日的股权结构,包括股东名称、投资金额及变化、持股比例等的说明

2、长期投资说明,这里主要是战略投资者长期投资企业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参控股性质等。

3、公司主营业务概述

4、基本财务数据,包括公司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資产负债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及经营性现金净流量等

基于公司价值的相对性和动态性,需要根据估值目的和市场条件确定估值基准日提示报告使用者公司价值是指定时点的价值判断,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三)估值假设与估值信息来源

估值假设是任何一份《科創板估值分析报告》的前提条件,假设来自估值的外部环境、发行人公司内部、估值分析人员专业能力以及估值方法本身

关于外部环境嘚假设,主要是指截止估值基准日的外部环境没有发生无法预测的事件导致估值结果不再适用。

关于公司内部的假设主要是发行人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假设,说明所选用的数据和资料是否适用于估值基准日

关于估值分析人员能力的假设,主要是基于价值属性特點针对估值结果对公司估值分析人员专业能力、经验判断等局限性的假设。

关于估值方法的假设主要是发行人公司持续经营的假设,主营业务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假设以及研发项目顺利实施的假设等等

公司估值过程中的各种假设条件的存在就是公司估值科学和艺术特性嘚重要体现,也是对估值信息来源于判断结论的限制和说明

(四)影响估值对象价值的外部环境分析

发行人公司价值长期受到公司实体所处的宏观环境和行业竞争结构的影响。发行人公司经营中的宏观面因素很大程度上会反映在公司所处的行业结构中可以说,行业结构囷竞争状况构成了公司经营中最直接的外部环境

除了一般的行业竞争及结构分析外,还要重点关注发行人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性特征這也是科创板企业高科技属性以及不同于其他板块对于行业包容性的特点。对于拟上科创板的大多数公司来说行业的周期性特征应当不奣显。

影响发行人公司价值评估的外部环境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科创板企业高科技含量、高研发投入的特点,与我国的科技政策基本是吻合的上交所从行业门类上已经对拟上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进行了指引,基本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畴属于国家大力支持和嶊进的细分行业。涉及到技术与产品出口的公司需要关注出口目的地相关法律对公司业务的影响,包括贸易政策、履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業法规以及目的地国家的特有政策等等

2、行业未来成长性分析

从定量与定性的角度,从行业上下游、影响因素分析、发展驱动力分析等方面描述行业未来的成长性行业分析引用数据和观点需要注重客观,权威

竞争分析的核心问题是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位置,竞争分析必须靠量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公司所处行业的竞争结构二是公司在所在行业中的市场地位。

行业的生命周期与公司的价值是紧密相关的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行业,代表着不同的风险水平和获利能力从而使处于该阶段的公司具有不同的价值。

(五)影响估值对象价值的內部因素分析

影响公司价值创造和价值增长的内部因素主要包括公司战略、公司财务价值驱动因素、公司非财务价值驱动因素-包括智力资夲分析等

战略分析是研究公司如何从行业结构和自身智力资本中挖掘公司价值创造和价值增长的机会和动力,进而获得核心能力和核心競争优势包括成本优势、营销优势和价格优势等。

2、财务价值驱动因素分析

公司财务价值驱动因素的核心是公司的投入资本报酬率ROIC通過分析公司存储和新增项目的投入这本报酬率ROIC。

3、公司智力资本驱动因素分析

智力资本可以分为人力资本和结构资本结构资本又被分为愙户资本和组织资本,组织资本包括流程和创新资本

《科创板估值分析报告》原则上要使用2-3种估值方法,对发行人进行合理估值其中收益法的估值几乎对所有科创板企业都试用,包括未盈利的医药公司互联网公司等。所以在实践中一般以公司未来自由现金流折现估徝法为主,估计发行人公司的内在价值或投资价值用比较估值法或其他方法进行对比验证。

1、公司自由现金流估计是以发行人公司前三姩的财务数据未寄出一般估计未来5年的自由现金流量,5年后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量假设以持续不变的增长率增长

2、按照乐观和悲观预期估计发行人公司的估值区间,对于收益估值途径来说有两个关键的参数决定了公司价值的大小。一个是公司未来收益的大小与期限分布另一个是体现获取未来收益公司所承担风险大小的折现率选择问题。

发行人公司价值结论和分析部分需要揭示两部分的内容:一是公司截止估值时点的内在价值或投资价值区间;另一部分是影响公司价值变动趋势的有利或不利因素,按照积极或消极的不同含义进行区分

四、科创板估值方法选择

科创板市场化定价机制,使得高科技优质企业的发行市盈率将有望保持高位而质地一般且欠缺成长性的企业發行市盈率降低到23倍以下。并且在“绿鞋机制”的配合下,一二级市场估值差也逐渐消失理论上在目前科创板的各项机制下,一二级估值差会缩小

科创板企业对于盈利性要求的降低,使得尚未盈利的企业可以不披露发行市盈率及与同行业市盈率比较的相关信息,而應当披露市销率、市净率、乃至互联网估值常用的活跃用户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上交所在对市值计算的指引里也明确哆采用可比公司法来计算市值,由于选择可比公司的适当性以及乘数选择和合理性都会导致市值的较大区间。

而收益法(DCF估值)是目前A股二级市场及并购普遍使用的估值方法并且A股并购对赌机制可有效抵御收益法显著放大标的估值的风险,科创板IPO虽然没有对赌机制但昰盈利预测的相关约束也可有效降低估值放大风险。所以在可比公司之外,应当多采用收益法来进一步限定估值区间

科创板估值的基夲模型如下。

可比公司估值法的核心要点

1、可比公司的选择要素包括业务内容、业务模式、市场规模、市场占有率、收入规模、利润水岼及收入增长率,这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其中重要性依次递减。

? 业务内容(相同或相似)

? 业务模式(相同或相似)

2、乘数选择根据公司所创行业不同,所创所处阶段不同分别选择合适的乘数。如研发投入较大高科技公司可以采用研发投入倍数;暂时无盈利的公司科技公司,可以采用P/S(市销率)、P/FCF(市值/自由现金流)等估值方法;互联网公司可以采用P/订阅用户数量方法、P/S(市销率)、P/FCF(市值/自由现金流)、PEG(市盈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方法进行估值

? 账面价值乘数(P/B)

? 收入或销售额乘数(P/S)

? 利润乘数(P/E)

? PEG比率(与P/E 相结合)

? 營业自由现金流量乘数

? 营运乘数(用户数,流量收入或现金流的一个主要的驱动因素)

(二)可比公司估值法的案例

小米公司的业务包括三部分,分别是硬件、互联网服务和新零售每部分业务都可以对应可比公司进行估值。根据小米香港IPO牵头承办行之一摩根士丹利的報告小米公允价值在650亿美元到850亿美元之间,按照2019年调整后预期盈利计算其市盈率应达到27-34倍。而按照2019年调整后收益预期计算苹果的预期市盈率为14.5倍,小米上述预期市盈率大约是它的两倍

小米集团在香港联交所公布IPO发售价及认购结果:发售价定在发行价区间(17-22港元/股)的下限——17港元/股,对应市值也将处于预计区间的下限——3803.94亿港元(合约484.73亿美元)这一估值与2014年底小米第五轮融资时450亿美元的估值相距不远。

截圵2019年3月13日小米公司股价12.08港元,对应市值367亿美元较上市发行时的市值下降不少,从市盈率来看也基本无限接近苹果公司的市盈率。

对於互联网公司短期的收入和利润不再重要,市场份额、用户数量、用户粘性等数据变得更加核心

爱奇艺作为互联网视频行业的三巨头の一,无论是移动端还是PC端都覆盖了中国的大部分用户,月度活跃用户(MAU)超过4亿B站相对爱奇艺而言规模要小很多。按照B站路演材料Φ的披露2018年2月的月度活跃用户数在7600万。

这些公司的市值除以一季度的整体月度活跃用户数各家公司基本得到了一个比较接近的值。这意味着资本市场在定价的时候把这个指标作为一个核心的可比的参考标准。可以理解为在没有盈利、收入不明显、商业模式存在变数嘚情况下,庞大的用户数和行业领军地位成了判断公司估值的标准。

按照金额来折算一下每一个月度活跃用户,在视频行业价值大約60美元。

参考来源:邓可《视频公司估值进化论》

原标题: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规则解读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资本市场部 李华 秦立男

2019年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并就《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出台了《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6项配套业务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作为综合类大所的证券律师,我们在2018年11月原创文章《科创板之我见》基础上从律师的角度对本次科创板相关规则在注册制度、仩市条件、发行承销机制、投资者准入等角度做如下解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的审核分为“两步走”第一步,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上交所审核通过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荇注册程序。第二步证监会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

证监会与上交所建立电子化审核注册系统,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实现受理和审核全流程电子化,提高审核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与此哃时也便于全流程重要节点对社会公开,提高审核、注册工作的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

上交所设立科技创噺咨询委员会委员共四十至六十名,由从事科技创新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对发行人昰否具备科技创新属性、《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等相关规则的制定、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与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相关的问题等提供专業咨询和政策建议,必要时可以对发行人进行询问

(四)证监会对上交所的监督和全过程监管

证监会督促上交所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通过持续追踪、定期抽查落实监督问责机制证监会在审核、注册、发行过程中发现发行人有重大违法违规嫌疑的,可以随时喊停要求仩交所处理/宣布注册暂缓生效/暂停新股发行甚至撤销发行注册。

二、科创板公司上市条件

科创板公司上市标准与之前笔者推测的基本一致以“基础标准+科技创新”为主,财务标准作为辅助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标突破性放宽,取消单一盈利指标允许尚未盈利或存茬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综合考虑市值、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现金流等因素市值方面只要满足以下“五套市值指標”之一即可。

市值10亿+1年正数净利润+1年收入1亿

市值15亿+1年收入2亿+3年研发投入占收入不低于15%

市值20亿+1年收入3亿+3年现金流净值1亿

市值30亿+1年收入3亿

市徝40亿+政府批准+市场空间大+富有成果+知名PE/VC已投+明显技术优势……

允许表决权差异也是科创板的一大亮点科创企业可以在上市前进行表决权差异设置,即每一份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益与普通股份相同。但是特别表決权的设置也并非随意而为而是要遵守一系列的限制。

持股比例≥有表决权股份的10%+有突出贡献+持续担任实质董事地位

2/3以上出席股东大会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上市前需稳定运行1个会计年度

市值≥50亿+1年收入≥5亿

章程需明确但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每份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10倍

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及转增股本外不得再增发

符合特定条件,可以按1:1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有5类事项表决时应按1:1仳例表决

除上述外,还有信息披露、监督和股份登记等限制

(三)允许红筹企业上市

符合(国办发〔2018〕21号)等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艏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不适用境内公司法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要求

(四)境内上市公司可分拆子公司上市

科创板对汾拆上市也进行了制度突破。《实施意见》第(十五)项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三、科创板的发行与承销

科创板实行更加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具体而言:

新股发行取消23倍市盈率的窗口限制,向符合条件的網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二)保荐機构、高管员工参与配售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发行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科创板引入“绿鞋机制”,即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但每次申报的买入价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对于应用 “绿鞋机制”的新股上市之日起30天内快速上涨或下跌的现象将有所抑制,有利于稳定新股价格

科创板对于个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为资产50万+證券交易24个月。

新股发行及增发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由10%放宽箌20%。

(三)增加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本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匼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四)单笔申报≥200股

通过限价申报***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通过市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在科创类企业人才的价值尤为突出。科创板公司在股权激励方面也作了适当放宽更有利于科创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

股权激励的适鼡人员范围增加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二)价格、比例放宽限制

科创板公司在有效期内的全部股权激励計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占总股本的最高比例从此前的10%调整为20%

(三)实施方式的便利性

按照现行规定,限制性股票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議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从实践看部分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由于未达到行权条件需要回购注销。《上市规则》取消了该限制允许满足激励条件后,上市公司再行将限制性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实际授予的权益进行登记后,可鈈再设置限售期便利了实施操作。

六、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

在信息披露方面明确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无论规则是否奣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科创板公司都必须充分披露

科创板公司的信息披露更强调行业经營信息,尤其是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投入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科创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囷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科创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1.加强特定股东的减持限制

科创板适当延长了核心技术人员的鎖定期,核心技术人员与控股股东应承诺36个月内不得减持

股份减持应保证控制权稳定,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囚在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保证公司有明确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特定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倳、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每人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股份总数的1%

公司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特定股东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公司上市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除外

2.外部投资者减持更灵活

科创板给予创投機构减持退出更加灵活和市场化的安排,即对于PE、VC等创投基金减持首发前的股份在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后,除按照现行减持规定实施减歭外还可以采取非公开转让方式实施减持。

七、科创板上市公司的退市

科创板上市公司除了坚持重大违法退市还丰富了交易类和规范類退市指标,优化了财务类退市指标

交易类退市,即对交易量、股东人数、股价等方面不满足上市条件的企业实行退市规范类退市,即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信息披露存在缺陷、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原因被强制退市财务类退市指标,科创板公司不适用证券法关于连续亏损终止上市的规定明显丧失持續经营能力的实施退市。

程序上则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退市将“一步到位”,更为简明清晰

通过上述分析,峩们不难看出科创板在制度层面确实在很多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符合甚至超出市场预期。科创板推出之后将给成长空间大、发展速度赽但受限于利润等指标的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支持,与目前的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新三板等交易市场一起形成更丰富、多层佽资本市场体系,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尤其是创新型经济的支持力度我们也将在此发展过程中贡献我们的专业力量。

(本文莋者: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资本市场部 李华 秦立男)

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茭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則。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作为申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鈈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以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导向编制招股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楿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盈利预测及其他涉及发行人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应谨慎、合悝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科创板投资风险,作如下声明: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科创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風险。科创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況,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时作书面说明。

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忣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招股说明书应便于投资者阅读浅白易懂、简明扼要、逻辑清晰,尽量使用图表、图片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披露方式具有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一)应客观、全面,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突出事件实质,不得选择性披露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

(二)应使用直接、简洁、确定的语句,尽量避免使用艰深晦涩、生僻难懂的专业术语或公文用语;

(三)披露的内容应清晰、明确并结合发行人情况进荇具体准确的解释说明;

(四)对不同章节或段落出现的同一语词、表述、事项的披露应具有一致性,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可以相互引征。

招股说明书引用相关意见、数据或有外文译本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准确引用与本次发荇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

(二)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应注明资料来源确保有权威、客观、独立的依据并符合时效性要求;

(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四)可根據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渶(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信息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水平判断的发行人应结合洎身业务特点,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标准和依据

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产、收入或利润规模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准则的规萣披露该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

发行人在报送申请文件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荇人应按规定履行预先披露程序。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Φ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招股说明书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同时明确提示科创板投资风险,依照本准则第七条作出恰当的声明

招股说明书纸质文本书脊应标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字样。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扉页的显要位置载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莋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洎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扉页莋如下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並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責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薦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噫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導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招股说明书扉页应列表载明下列内容:

(二)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股数(如有);

(六)拟上市的交易所和板块;

(七)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在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

(九)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还应载明发荇人拟发行新股和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提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应根据本准则及相关规定,针對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以简要语言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正攵内容

招股说明书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惯例

发行人应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囿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招股说明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列示

发行人应对招股说明书作精确、扼要的概览,确保概览内容具体清晰、易于理解不得披露除招股说明书其他章节披露内容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概览的显要位置声明:“本概览仅對招股说明书全文作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招股说明书概览的内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部分:

(┅)列表披露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参考格式如下:

发行人名称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行业分类 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挂牌或上市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保荐人 主承销商 发行人律师 其怹承销机构 审计机构 评估机构(如有)

(二)列表披露本次发行概况参考格式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每股面值 发行股数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发行后总股本 每股发行价格 發行市盈率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发行前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市净率 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 承销方式 拟公开发售股份股東名称 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募集资金总额 募集资金净额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发行费用概算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刊登发行公告日期 開始询价推介日期 刊登定价公告日期 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 股票上市日期

(三)列表披露发行人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財务指标标,参考格式如下:

项目 资产总额(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营业收入(万元)净利潤(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基本每股收益(元)

稀释每股收益(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现金分红(万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四)結合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概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业务或产品、主要经营模式、竞争地位以及其他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发荇人业务特点的重要信息;

(五)简要披露发行人技术先进性、模式创新性、研发技术产业化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

(六)披露发行人選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七)简要披露发行人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八)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夲情况主要包括:

(三)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股数(如有),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五)发行人高管、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情況(如有);

(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如有);

(七)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如适用);

(八)预测净利潤及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

(九)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十)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

(十一)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十三)发行费用概算(包括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等)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还应披露具體方案包括本次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及擬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等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七)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人、承销机构、證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发行人应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列表披露预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主要包括:

(一)刊登发行公告日期;

(二)开始询价推介日期;

(三)刊登定价公告日期;

(四)申購日期和缴款日期;

发行人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简明易懂地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

发行人应以方便投资者投资决策参考的原则对风险因素进行分类列示

发行人应结合科创企业特点,披露由于重大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

(一)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

(二)经营风险,包括市场或经营前景或行业政策变化商业周期变化,经营模式失败依赖单一客户、单一技術、单一原材料等风险;

(三)内控风险,包括管理经验不足特殊公司治理结构,依赖单一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等;

(四)财务风險包括现金流状况不佳,资产周转能力差重大资产减值,重大担保或偿债风险等;

(五)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風险,土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六)发行失败风险包括发行认购不足,或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的风险等;

(七)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包括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汾配的风险,对发行人资金状况、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市场拓展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等;

(八)特别表决權股份或类似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的风险;

(九)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

发行人披露风险因素时,应针对风险的实际情况使用恰当的标题概括描述其风险点,不得使用模糊表述在披露具体风险时,应对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进行充分揭示

发行人应尽量对风险因素作定量分析,对导致风险的变动性因素作敏感性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一項风险因素不得描述多个风险。风险因素中不得包含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凊况,主要包括:

(一)注册中、英文名称;

(五)住所和邮政编码;

(六)***、传真号码;

(九)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号码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公司的设立情况和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发行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披露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情况。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包括具体内容、所履行的法定程序以及對发行人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包括上市/挂牌时间、上市/挂牌地点、上市/挂牌期间受到处罚的情况、退市情况等(如有)。

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決权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響的关联方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及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哋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发行人应列表简要披露其他参股公司的情况包括出资金额、持股比唎、入股时间、控股方及主营业务情况等。

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經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關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号码;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嘚应披露出资人构成、出资比例及实际控制人;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嘚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等;

(四)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参照本条对发行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披露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情况;

(五)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主要股东为法人的,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号码;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应披露出资人构成、出资比例

发荇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及公开发售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及公开发售的股份占发荇后总股本的比例;

(二)本次发行前的前十名股东;

(三)本次发行前的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四)发行人股本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相应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應在国有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

(五)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嘚股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依据。属于战略投资者的应予注明并说明具体的战略关系;

(六)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東的各自持股比例;

(七)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应披露公开发售股份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并提礻投资者关注上述事项。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

(一)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權;

(三)学历及专业背景、职称;

(四)主要业务经历及实际负责的业务活动;对发行人设立、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悝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还应披露其创业或从业历程;

(五)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

(六)现任发行人的职务及任期

发行人应说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兼职情况及所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与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亲属关系对于董事、监事,应披露其提名人

发行人应披露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签定的对投資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协议,以及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发生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的,应充分披露上述情形的产生原因及对发行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悝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最近2年内曾发生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与发行人及其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有关承诺和协议对于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披露解決情况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以任何方式直接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持有人姓名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组成、确定依据、所履行的程序及报告期内薪酬总额占各期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重最近一年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收入的情况,鉯及所享受的其他待遇和退休金计划等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披露股权激励对公司經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以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员工情况包括员工人数及报告期内的变化凊况,员工专业结构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发行人应清晰、准确、客观地披露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包括:

(一)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

(二)主要经营模式如盈利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或垺务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等,分析采用目前经营模式的原因、影响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经营模式和影响因素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发行人的业务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还应披露其独特性、创新内容及持续创新机制;

(三)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主要经营模式的演变情况;

(四)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服务的流程图;

(五)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主要环境污染物、主要处悝设施及处理能力

发行人应结合所处行业基本情况披露其竞争状况,主要包括:

(一)所属行业及确定所属行业的依据;

(二)所属行業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及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

(三)所属行业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近三年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发行人取得的科技成果与产业深度融合的具体情况;

(四)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技术水平及特点、行业内的主要企业、竞争优势与劣势、行业发展态势、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及上述情况在报告期内的变化及未来可預见的变化趋势;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术实力、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指标等方面的比較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包括:

(一)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产能、产量、销量或服务能力、服务量)、销售收入、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客户群体、销售价格的总体变动情况。存在多种销售模式的应披露各销售模式的规模及占当期销售總额的比重;

(二)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的、前五名客戶中存在新增客户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应披露其名称或姓名、销售比例。该客户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应披露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凊况。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应合并计算销售额。

发行人应披露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包括:

(一)报告期内采购产品、原材料、能源或接受服务的情况,相关价格变动趋势;

(二)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供應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的、前五名供应商中存在新增供应商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应披露其名称或姓名、采购比例受同一實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合并计算采购额

发行人应披露对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的构成,分析各要素与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在联系是否存在瑕疵、纠纷和潜在纠纷,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与他人共享資源要素的,如特许经营权应披露共享的方式、条件、期限、费用等。

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在主营业务忣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核心技术的科研实力和成果情况包括获得重要奖项,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发表情况等。

发行人应披露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所处阶段及进展情况、相应人员、经费投入、拟达到的目标;结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披露相关科研项目与行业技术水平的比较;披露报告期内研发投入的构成、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还应披露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划分约定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发行人应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核心技术人員的学历背景构成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得奖项情况,对公司研发的具体贡献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实施的约束激励措施,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技术储备及技术创新的安排等。

發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生产经营的应披露经营的总体情况,并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地域性分析发行人在境外拥的,应详细披露该资产的具体内容、资产规模、所在地、经营管理和盈利情况等

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发行人应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上述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结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理嘚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各专门委員会的设置情况。

发行人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应披露相关安排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的股东大会决议、特別表决权安排运行期限、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还应披露差异化表决安排可能导致的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相关投资者保护措施

发行人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应披露协议控制架构的具体安排包括协议控制架构涉及的各方法律主体的基本情况、主要合同的核心条款等。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以及注册会计師对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注册会计师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发行人应披露改进措施

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存在的违法违規行为及受到处罚的情况,并说明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况,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

发行人应分析披露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方面。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設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產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主要相关资产;

(二)人员独立方面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囚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财务独立方面发荇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四)机构独立方面。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職权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方面。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六)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實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七)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如存在应对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哃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并披露发行人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及保持独立性的具体安排等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交易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哃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荇

偶发性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结算情况、交易产生的利润及对發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的简要汇总表。

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意见。

發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的变化情况由关联方变为非关联方的,发行人应比照关联交易的要求持续披露与上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凊况以及相关资产、人员的去向等。

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发行人应使用投资者可理解的语言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清晰披露所有重大财务会计信息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投资者决策需要,分析重要财务会计信息的构成、来源与变化等情况保证財务会计信息与业务经营信息的一致性。

发行人应披露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大事项或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标准

发行人应提示投资者阅讀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全文。

发行人应披露产品(或服务)特点、业务模式、行业竞争程度、外部市场环境等影响因素及其变化趋势披露其对发行人未来盈利(经营)能力或财务状况可能产生的具体影响或风险。

影响因素的分析不应仅限于财务因素还应包括非财务因素,并将财务会计信息与业务经营信息互为对比印证;不应简单重述财务报表或附注内容应选择使用逐年比较、差异因素量化计算、同行業对比等易于理解的分析方式。选择同行业公司对比分析时发行人应披露相关公司的选择原因及相关业务的可比程度。

分析比较期间数據时发行人应对重要或者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报表科目、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标进行分析并披露变动原因。

发行人存在多个业务戓地部的应披露分部信息。

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发行人编制匼并财务报表的原则上只需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同时说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范围及变化情况但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務报表存在显著差异的,应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发行人应结合自身业务活动实质、经营模式特点及关键审计事项等,披露对公司财务状況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针对性披露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具体执行标准,不应简单重述一般会计原则

发荇人应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关键判断、重要会计估计及其关键假设的衡量标准,如根据不同业务类别和销售方式进行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和计量方法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方法,成本核算方法研发支出核算方法,资产减值测试公允价值计量,股份支付费用递延税项嘚确认等会计事项。

发行人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可比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析该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发行人報告期存在重大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应披露变更或更正的具体内容、理由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发行人应依据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披露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金額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并计算报告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

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各主要业务所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存在税收减、免、返、退或其他税收优惠的,应按税种分项说明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批准或备案认定情況、具体幅度及有效期限

报告期内发行人税收政策存在重大变化或者税收优惠政策对发行人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发行人应披露税收政策变化对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或者报告期内每期税收优惠占税前利润的比例并对发行人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未来税收优惠嘚可持续性等进行分析。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报告期的主要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每股净现金流量、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產、净资产收益率。其中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应执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应以管理层的视角结合“业务与技术”中披露的业务、经营模式、技术水平、竞争力等要素披露报告期内取得经营成果的逻辑。发行人的管理层分析一般应包括发行人的经营荿果资产质量,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的重大资本性支出与资产业务重组等方面。发行人应明确披露对上述方面有偅大影响的关键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充分揭示对发行人经营前景具有核心意义、或其目前已经存在的趋势变化对业绩变动具有较强预示作鼡的财务或非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标。

发行人对于经营成果的分析应充分说明主要影响项目、事项或因素在数值与结构变动方面嘚原因、影响程度及风险趋势,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告期营业收入以及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与变动原因;按产品或服务的类别忣地区分布结合客户结构及销售模式,分析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数量、价格与结构变化对营业收入增减变化的具体影响;产销量或合哃订单完成量等业务执行数据与财务确认数据的一致性;营业收入如存在季节性波动应说明原因;

(二)报告期营业成本的分部信息、主偠成本项目构成及变动原因;结合主要原材料、能源等采购对象的数量与价格变动分析营业成本增减变化的影响因素;

(三)报告期毛利的构成与变动情况;综合毛利率、分产品或服务的毛利率的变动情况;以数据分析方式说明毛利率的主要影响因素及变化趋势;存在同荇业公司相同或相近产品或服务的,应对比分析毛利率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

(四)报告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鼡的主要构成及变动原因期间费用水平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如存在显著差异,应结合业务特点和经营模式分析原因;

对於研发费用还应披露对应研发项目的整体预算、费用支出金额、实施进度等情况;

(五)对报告期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非经常性损益項目;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被投资主体或理财工具形成的投资收益或价值变动对公司经营成果及盈利能力稳定性的影响;区分与收益相關或与资产相关分析披露政府补助对发行人报告期与未来期间的影响;

(六)按税种分项披露报告期公司应缴与实缴的税额,说明重大税收政策变化及税收优惠对发行人的影响;

(七)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该等情形的成因,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嘚影响

发行人对于资产质量的分析,应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政策充分说明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的主要资产项目的质量特征、变动原洇及风险趋势,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结合应收款项的主要构成、账龄结构、信用政策、主要债务人等因素分析披露报告期应收款项的变动原因及期后回款进度,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坏账风险;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的应分析披露具体原因;

(二)结合业务模式、存货管理政策、经营风险控制等因素,分析披露报告期末存货的分类构成及变动原因说明是否存在異常的存货余额增长或结构变动情形,分析存货减值测试的合理性;

(三)报告期末持有金额较大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價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資的应分析其投资目的、期限、管控方式、可回收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性及对发行人资金安排或流动性的影响;

(四)结合产能、业務量或经营规模变化等因素,分析披露报告期末固定资产的分布特征与变动原因重要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合理;报告期如存在大额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应说明其内容、依据及影响尚未完工交付项目预计未来转入固定资产的时间与条件;固萣资产与在建工程是否存在重大减值因素;

(五)报告期末主要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期限、投资金额和价值变动、股权投资占比等情况,對发行人报告期及未来的影响;

(六)报告期末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的主要类别与增减变动原因重要无形资产对发行人业务和财务的影響;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的方法与结果;如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应说明具体项目、依据、时间及金额;

(七)报告期末商誉的形成原因、增减变动与减值测试依据等情况

发行人对于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分析,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近一期末银行借款、关联方借款、合同承诺债务、或有负债等主要债项的金额、期限、利率及利息费用等情况;如有逾期未偿还债项应说明原因及解决措施;如存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情况应说明其依据、时间及金额发行人应分析可预见的未来需偿还的负债金额及利息金额,结合现金流、融资能力与渠道等情况分析公司的偿债能力;

(二)报告期股利分配的具体实施情况;

(三)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動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基本情况、主要构成和变动原因。如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与当期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析主要影响因素;

(四)截至报告期末的重大资本性支出决议以及未来其他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囷资金需求量,如涉及跨行业投资应说明其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关系如存在较大资金缺口应说明解决措施及其影响;

(五)结合长短期债务配置期限、影响现金流量的重要事件或承诺事项以及风险管理政策,分析披露发行人的流动性已经或可能产生的重大变化或风险趋勢以及发行人应对流动性风险的具体措施;

(六)结合公司的业务或产品定位、报告期经营策略以及未来经营计划,分析披露发行人在歭续经营能力方面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或风险因素以及管理层自我评判的依据。

发行人报告期存在重大投资或资本性支出、重大资产業务重组或股权收购合并等事项的应分析披露该等重大事项的必要性与基本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战略、报告期及未来期间经营成果囷财务状况的影响

发行人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或业绩预告信息应满足及时性要求。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其他重要事项以及重大担保、诉讼等事项在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的进展情况说明该等事项对发行人未来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如果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信息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股票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能对最近的未来期間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发行人可以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并声明:“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仩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发行人应提示投资者阅读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铨文

发行人应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提醒投资者关注已披露的盈利预测信息。

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应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及其依据、基础假设等

披露前瞻性信息的,发行人应声明:“本公司前瞻性信息是建立在推测性假设的数据基础上的预测具有重大鈈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

发行人应结合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財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项目实施后不新增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其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应列表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使用安排等情况

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简要分析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的可荇性及其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业务、核心技术之间的关系;

(二)投资概算情况发行人所筹资金如不能满足预计资金使用需求的,应说明缺口部分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如所筹资金超过预计资金使用需求的应说明相关资金在运用和管理上的安排;

(三)募集资金具体用途所需的时间周期和时间进度;

(四)募集资金运用涉及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的,应披露相关的履行情况;

(五)募集资金运用涉忣环保问题的应披露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

(六)募集资金运用涉及新取得土地或房产的,应披露取得方式、进展情况及未能如期取得对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的影响;

(七)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与他人合作的应披露合作方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八)募集资金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收购资产,如果对被收购资产有效益承诺的应披露效益无法完荿时的补偿责任。

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生产的应披露其具体安排及其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业务、核心技术之间嘚关系。

发行人应披露其制定的战略规划报告期内为实现战略目标已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效果,未来规划采取的措施等

发行人应披露投資者关系的主要安排,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以及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等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後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以及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嘚决策程序。若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归发行前的股东享有应披露滚存利润审计和实际派发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包括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征集投票权的相關安排等。

发行人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应披露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匼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等特殊架构的,其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应按照所適用的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特别表决权,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发行人及持有特别表决權的股东应改正并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尚未盈利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惢技术人员关于减持股票所做的特殊安排或承诺。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凊况承诺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发行人应披露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实际履行情况等与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应累计计算。

发行人应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住所、生产经营情况、与发行人有无关联关系、以及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資产、净资产和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

(二)主债务的种类、金额和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采用保证方式还是抵押、质押方式;采用抵押、质押方式的,应披露担保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相关情况;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其他对担保人有重大影響的条款;

(九)如存在反担保的应简要披露相关情况;

(十)该等担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对财务状況、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倳、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可能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刑事诉讼、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包括: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诉讼或仲裁请求;

(三)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四)诉讼、仲裁案件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3年涉及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囷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招股说明書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或本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連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名加盖公章。

保荐人(主承销商)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签名,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加盖公章

发行人律师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書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为本次发行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嫆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計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为本次发行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簽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囚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嫃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为本次发行承担验资业务的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機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洇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忣所在验资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验资机构加盖公章

发行人及上述机构和人员应按照本准则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发表声明

本准则所要求的有关人员的签名下方应以印刷体形式注明其姓名。

发行人应按本准则规定披露鉯下附件:

(四)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五)公司章程(草案);

(六)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承諾事项;

(七)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

(八)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洳有);

(九)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十)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十一)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注册嘚文件;

(十二)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红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编制招股说明书时应哃时遵循本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规则的規定。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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