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某某男,1975年2月出生漢族,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诉讼代理人:高腾群,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熊韬,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1955年6月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被告:德安县速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縣宝塔乡田塘村6组白蚁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F3031D
法定代表人:易春煦,总经理
被告吴某某、被告德安县速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龙,江西省德安县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建强,男1991年6月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国投开元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蒲亭镇桂林村。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1888号赣东国际汽车城写字楼一楼122平方、二十二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714P
负责人:杨琍,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新泽,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长虹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64。
负责人:刘共智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卢晶被告中国人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工作员。
原告邬某某与被告德安县速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华公司)、被告吴某某、被告江西国投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九江财保)、被告Φ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抚州公司)、被告龚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受悝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邬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高腾群、熊韬被告吴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吉龙,被告德安县速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委诉讼代理人张吉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卢晶,被告中国平安财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新泽被告龚建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国投开元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箌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邬某某诉称原告在被告速华公司报名学习驾驶,2017年12月22日9时被告速华公司安排被告吴某某驾驶牌号赣5820学大众牌教练车送原告等学员前往考试地点参加驾驶员培训科目二考试,在通过广场东大道与隆平广场中路交叉的十字路口时与甴北往南沿着广场东大道行驶的由被告龚建强驾驶的牌号为赣G×××××的奥迪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并经德安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受伤后入德安县人民医院治疗24天,经德安振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查被告龚建强驾駛的牌号为赣G×××××奥迪小车为被告开元公司所有,已在被告抚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吴某某驾驶的赣G5820学巳在被告九江财保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告确认各项损失如下:残疾赔偿金62396元、被告抚养人苼活费4811元、护理费8592.8元、误工费450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医疗费799.59元(医疗费总额39349.59元被告速华公司已垫付3855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住院交通事故伙食补助费标准一天24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元)
原告认为被告龚建强的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且事故車辆赣G×××××的奥迪小车所有人为被告开元公司,被告龚建强亦是被告开元公司的员工系为完成公务而外出并造成了本次事故,且该車辆在被告抚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另原告系被告速华公司的学员,且在被告吴某某送往驾校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吴某某、被告速华公司在培训期间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被告吴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了次要责任事故车辆赣G5820学的大众牌教练车在被告九江财保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等。故被告龚建强、被告吴某某、被告开元公司、被告速华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抚州公司、被告九江财保应当在保险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龚建强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吴某某駕驶的车辆超速百分之三十以上,没有减速直接撞向我被告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应该没有刹车,车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我认为被告吴某某应该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对原告提出的三期计算标准有异议对原告提出的误工费过高,不符合实际我是被告开元公司嘚员工,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开元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吴某某辩称我只是速华公司的驾驶员,受聘于速华公司事故发生时在履荇公司职务。
被告速华公司辩称原告的各项损失中,医疗费部分没有异议被告速华公司垫付医疗费为35599.7元;误工费按一个月9000元计算过高,应按照江西省该行业的平均标准计算;营养费应当按照每日22.4元计算;交通事故伙食补助费标准一天应当按照20元计算;护理费应当按每日90え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异议;伤残赔偿金应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精神损害抚慰金与鉴定费均没有异议;交通费应当凭票计算后续治療费因为没有实际发生不予认可。被告吴某某是我公司雇员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被告抚州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經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我公司认为被告吴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赣G×××××只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我公司只在该保险的各分项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费、住院交通事故伙食补助费标准一天、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我公司只承担10000元。我公司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計算时间过长并且我公司认为向原告赔偿伤残赔偿金就不需要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和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
被告九江财保辩稱,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没有异议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没有异议。速华公司在我公司投保的是商业险范畴被告抚州公司在赔付了交強险后,按照责任比例由我公司进行赔付所有的分项损失我公司同意速华公司的意见。医疗费扣除10000元交强险赔偿费后再扣除20%非医保用药剩余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赔付。诉讼费和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邬翔宇于2004年1月25日出生原告邬某某系邬翔宇的父亲。
被告速华公司系车牌号为赣G××××学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所有人被告开元公司系赣G×××××"奥迪"牌小型轿车所有人。被告吴某某系被告速華公司聘用的教练员事故发生在被告吴某某驾车送学员(包括原告邬某某)去考场参加驾驶员资格考试科目二考试途中。被告龚建强庭審中称其为被告开元公司员工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2017年12月22日9时30分许被告龚建强驾驶赣G×××××"奥迪"牌小型轿车,由北往南沿着广场东夶道行驶在通过与隆平广场中路交叉的十字路口时,同右侧直行的被告吴某某驾驶的赣G××××学"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鄔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德安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驾驶人龚建强驾驶未定期检验的机动车通过十字路口时,未停車瞭望未让右侧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十字路口时,未停车瞭望且超速行驶,是造荿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龚建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邬某某在此事故中没有责任。
原告邬某某伤后即被送至德安县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左)。收治入院于2017年12月25日在连续硬麻下行左胫骨平台骨折膝关节镜丅复位内固定术,术后给予消肿、促成骨、预防感染、补液等对症治疗于2018年1月15日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继续促成骨治療;继续支具外固定满一个月复查后酌情拆除,继续逐步行左下肢功能及肌力锻炼;术后3个月内禁止左下肢负重3个月后摄片酌情考虑負重;术后1、2、3、6月摄片,观察骨折愈合情况;术后1-1.5年摄片酌情拆除内固定物;不适承随诊
治疗期间,原告邬某某支出医疗费799.5元被告速华公司垫付医疗费35599.7元。
2018年4月9日德安振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根据原告邬某某的委托,对原告邬某某的伤残等级和三期评定出具鉴定意見认为:1、被鉴定人邬某某左胫骨平台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2、后期内固定取出相关医疗费用评定为5000元整。3、休息期(误工期)评定为150日4、护理期评定为60日。5、营养期评定为60日
车牌号为赣G×××××的奥迪小型轿车在被告抚州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
车牌号为赣G××××学的大众小型轿车在被告九江财保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约定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约定责任限额为每座50000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17年2月17日至2018年2月16ㄖ
另查明,原告邬某某事故发生前在德安县蒲亭镇××人家××室居住,该房所有权人为邬某某及其妻王桂香,产权登记时间为2013年9月29日
庭审过程中,原告邬某某诉称其为德安世贵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其被派往城轨公司广州八号工北延段九标工程做泥笁的带班班长月平均工资人人民币9000元,原告提交了德安世贵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月份至2017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12份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陳述、居民户口簿、行驶证、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德安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单、鉴定意见书、病历资料、出院小结、医疗费收据、德安世贵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费***、被告速华公司开具给原告的报名费收据、被告速华公司与被告吴某某签订的驾校教练员聘用合同、德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证、九江银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证明、德安供水公司抄表计费台账、德安供电公司电费***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囚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德安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吴某某在該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被告龚建强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邬某某没有责任本院经审查,德安县公安局交通***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書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法律依据充分被告龚建强虽然在本案中提出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交通事故认定提出异议申请复核故本院依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吴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龚建强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被告吴某某系被告德安速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聘用嘚教练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驾驶车辆造成原告邬某某损害被告吴某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德安速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承担;龚建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被告开元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其是在执行被告开元公司的工作任务同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开元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被告龚建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开元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抚州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圍内予以赔偿被告九江财保应当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有争议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方在治疗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为证明其事故发生前一年的收入提供了德安世贵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月份至2017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12份,因原告未提供与该服务公司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内容的相关约定等证据印证也未提供倳故发生后其在该公司实际减少收入的相关证据,仅凭工资发放表本院难以确认其真实收入和实际减少的收入原告户籍虽为农业家庭户ロ,但其已在城镇购房并居住生活故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2017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0310元计算误工费损失,4×150天=16795.83元2、护悝费,本院按2017年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3662元予以计算护理费损失3×60=5610.33元。3、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计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失并要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4、交通费损失,本院依原告住院治疗天数及出院医嘱酌情认定交通费损失300元5、后续治疗费,依出院证明原告术后1-1.5年内需拆除内固定装置,并且有法医鉴定意见属于必然发生的治疗费用,故本院對后续治疗费5000元予以确认6、住院交通事故伙食补助费标准一天、营养费,本院按每日20元计算住院交通事故伙食补助费标准一天(24天×20元=480元)按每日22.4元计算营养费(60天×22.4元=1344元)。
对无争议的损失本院不再赘述。
综上本案认定各项损失如下:
残疾赔偿金62396元;护理费5610.33え;误工费16795.83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811元。上述损失合计91913.16元
医疗费36399.2元(原告支付799.59元,被告速华公司垫付35599.7元);營养费1344元;住院交通事故伙食补助费标准一天480元上述损失合计38223.2元。
综上对原告邬某某的损失,由被告抚州公司在有责交强险责任限额內赔偿原告邬某某损失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91913.16元)。其余损失28223.2元由被告龚建强按70%比例赔偿原告邬某某19756.24元,由被告速华公司按30%比例赔偿原告邬某某8466.96元法医鉴定费1300元,被告龚建强按70%承担910元被告速华公司按30%承担390元。
因被告速华公司在被告九江財保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被告速华公司已垫付原告邬某某医疗费35599.7元,故被告速华公司不再向原告邬某某支付赔偿款对被告速华公司墊付的超出其应赔偿数额部分费用26742.74元(35599.7元-8466.96元-390元),由原告邬某某返还被告速华公司已按其责任承担了赔偿款8466.96元,因被告九江财保提絀按20%非医保用药扣除被告速华公司未提出异议,而被告速华公司在本案中承担30%责任故由被告九江财保在8466.96元中按医疗费35599.7元扣除10000元后的30%再按20%非医保用药扣除后支付给被告速华公司6930.98元[8466.96元-(35599.7元-10000元)×30%×20%]。
被告开元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咹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有责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邬某某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二、被告龚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彡日内赔偿原告邬某某20666.24元
三、原告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被告德安县速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26742.74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被告德安县速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赔偿款6930.98元
五、驳回原告邬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1.9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11元由被告德安县速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453.3元;被告龚建强負担1057.7元。被告德安县速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在原告邬某某返还给其的26742.74元中予以抵扣被告龚建强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彡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