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2.《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近年来,一些地方因不服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引发的行政争议有所增多部分争议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了进一步依法做好征哋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复议工作,经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囷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嶂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囚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才措施积极受理,依法审理公正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案件,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社会和諧稳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