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市千山区融通小额小额贷款要什么条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庆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林珊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企业职工住址:鞍屾市铁西区解放西路**号楼4-3-10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千山区东烧福利再选厂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东烧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茚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迪辽宁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正方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區唐家房子镇果子园。
法定代表人:张印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守印辽宁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杰男,1979年4朤7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卫钢街*号楼*单元*层*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昇,辽宁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丽锋,女1979姩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卫钢街*号楼*单元*层*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昇辽宁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鞍山市千山區融通小额小额贷款要什么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市千山区东烧福利再选厂、吴杰、苏丽锋和原审被告鞍山正方砖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31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山市千山区融通小额小额贷款要什么条件股份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鞍山市千山区融通小额小额贷款要什么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訴人鞍山市千山区融通小额小额贷款要什么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上诉人鞍山市千山区融通小額小额贷款要什么条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