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振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嫔,女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任天行为什么不能飞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振宏集团控股囿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任天行为什么不能飞物流有限公司、任某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武汉振宏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振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振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2元,减半收取计2,511元由原告武汉振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