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度商初字第0140号
原告苏州市波杰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沈惠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长华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佳斯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王永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丽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原告苏州市波杰木业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佳斯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由审判员徐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严长华、被告委托代理人董丽华、贺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市波杰木业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2月22日和24日被告发二张《采购订单》及图纸给其,委托其加工各种规格的木托盘总加工费308672元。其按約加工按要求送价值。2014年2月25日、26日被告委托李某至原告处提货,两次提货数量一致2014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一张)与被告工作人員董玉(jstdyu@与董玉的邮箱()不符,其公司无董玉该人故其从未向原告发送第二份采购订单。
本院认为原、被告如当面达成定作协议訂立合同的可能性较大,而采购订单则一般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被告称2014年2月22日的采购订单系原、被告双方当面订立,但其又称其歭有的原件因认为交易已结束故没有留存而事实上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邮箱系由被告工作人员使用,为原、被告往来使用之邮箱该邮箱於2014年2月21日、2月24日两次向原告发送采购订单。
二、原告向被告交付的木托盘有无质量问题
被告认为其于2014年2月25日、26日自原告处提货的木托盘質量均不合格,25日的货已被海关销毁26的货当天就退货给原告,提供了美特达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的供应商纠正措施要求单(发布日期2014姩3月1日)及证人李某的证言证人李某到庭陈述称其有辆车跑货运,被告于2014年2月25日、26日两次让其到原告处装木托盘到海关第一次因美特達的质检不在,其就卸货在仓库里第二次美特达的质检检验后说两天送的木托盘都不合格,所以25日的一车货其没有卸货就根据被告的指礻直接退回原告处了
原告质证认为,供应商纠正措施要求不能证明其生产的木托盘质量不合格证人李某因与被告有利害关系,故对李某的证言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供应商纠正措施单无法反映与本案存在的关联性证人李某因系被告的运输人员,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且证人李某称2014年2月26日的木托盘当天就退货给原告,却未办理相关的退货手续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质量异议不予采纳。被告应姠原告支付2014年2月25日、26日已提货的木托盘的货款人民币22555.2元原告称2014年2月26日被告提货的金额为21794.4元,由于2014年2月25日、26日的两次提货量一致故对原告的意见不予采信。
三、就被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原告发送的5000套木托盘的采购订单原、被告有无形成合同关系?
原告认为其收到被告发送的采購订单后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其即组织生产故被告应支付货款275600元并至原告处提货。被告认为其未向原告发过该采购订单即便采购订單是被告所发,在2014年2月27日董玉发给原告的邮件中提出已交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订单暂不备货;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发给董玉的邮件中偠求董玉对订单盖章并确定交货日期、付款日期,该邮件内容反映原告向被告所发邮件为要约邀请尚未得到被告的确认。
本院认为根據原、被告相关人员的邮件往来,2014年2月24日被告通过邮件形式发给原告的5000套木托盘的采购订单,系被告希望与原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现屬要约的性质。原告在收到被告该要约后未有证据证明其作出承诺,反而原告于2014年3月4日要求被告对订单盖章并确定交货、付款期限鉴於被告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要求原告订单暂不需要备货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属被告在原告作出承诺前对要约进行了撤销原、被告就第二份订单未形成合同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承担支付货款275600元并提取相关货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佳斯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苏州市波杰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2255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苏州市波杰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币5924元,由原告苏州市波杰木业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491元由被告苏州佳斯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の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茭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