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879号
原告:广东原创北京动力传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小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屹立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北京动力傳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屹立东方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丅: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北京动力传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东原创北京动力传播文化传播囿限公司负担(已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