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份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夶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5年至2016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占全部信用卡诈骗犯罪总量的81.1%。笔者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占仳如此之高,说明此类案件高发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当然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案件的同时,也要提升打击精准性为此,笔者认为应该审慎考察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构成要件之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要准確认定主观意图。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嘚行为。司法实践中要避免客观归罪倾向,不能简单地将持卡人超额透支或逾期还款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未还的客观事实,等哃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须严格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应当认萣为“非法占有目的”的6种情形,结合全案案情包括透支资金的消费去向、个人资产和收入状况、还款记录、信用记录、信用卡张数、催收后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抗辩事由及还款协商行为等作出综合判断。如在认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情形时如果持卡人茬负债大、预期收入低的情况下仍大量透支,可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若持卡人在透支时经济状况良好具有合理的可期待收入和还款能力,只是因经济状况突然恶化则应认定其在主观上无法预见未来会无力还款,一般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认定“逃避银行催收”情形时,要根据持卡人的辩解结合常情常理,与因长期住院、工作变动、迁居旅游等原因离开原登记住址、更换联系方式的情形加鉯区分 其次,要充分考察阻却事由此种类型犯罪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先天特质,应坚持入罪与出罪均衡评价模式要考察发卡行有无違约,若因发卡行自身违约如根据政策变化或其他原因临时或突然调整持卡人的还款额度,导致持卡人无法及时还款这种情况下很难認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考察是否达成还款协议如果持卡人在发卡行催收后未选择报案而是继续催收的情况下,予以积极回应以实际行动表示愿意还款并达成协议,可以认为这种积极协商行为与以各种方式逃避或回避发卡行催收的行为有本质区别在持卡人未違反协议情况下,不宜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考察发卡行的催收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持卡人存在主观逃避或客观规避等行为导致发鉲行无法有效通知则可认定为有效催收;反之,如果实践中由于发卡行的催收惰性而仅以一种方式进行催收如打***,而持卡人预留電话已停机、关机、无人接听就应选择短信或向持卡人预留住址寄送信函等方式催收,或者两次催收间隔太短则可认定发卡行未穷尽通知手段,不形成有效催收 再次,要注重保持刑法谦抑性从本质上说,信用卡透支是一种民事上的借贷行为虽然这种特殊的民事行為出于保护信用卡这一为社会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交易手段的目的而受刑法保护,但在司法实践尤其是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面对处于罪与非罪边界的持卡人而言,司法机关更应注重保持刑法谦抑品格突出司法社会效果,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审慎考察和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综合权衡利弊,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江西省赣州市囚民检察院 |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形式之一本罪在1979 年刑法中并未规定,199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中才被奣确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1997 年《刑法》明确将恶意透支行为纳入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该种行为正式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视域中由于,经濟社会条件的变化原有规定不足以应对变化,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
上述文件共同构成了相对完整的恶意透支行用卡诈骗罪体系。但是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各國金融机构调整了金融管理方式以及网络金融的兴起都对该罪存在的基础产生了影响一方面,信用卡领取条件降低如平安银行推出的網络信用卡申领条件就比较低;另一方面,为了保持一定规模的客户对信用卡的透支额度、透支期限进行了扩大在此背景下,单纯的保護银行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而忽略日益增长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是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适当提高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叺罪标准和阐明相关概念对于稳定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原有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体系和罪名规定尚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另一方面经济、社会环境的环境的变化,使原有的恶意透支性信鼡卡诈骗罪逐步地难以满足社会需要以下分而论之:
( 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较高的主观性,认定困难刑法第196 条第 2 款规萣,恶意透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主观的构成要件主观的构成要件涉及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在认定上主观狀态的认定一般采用口供或者由当事人行为或第三人的标准予以判定。本罪中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就是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状态的判定,由于缺乏客观标准和操作性这给实践造成了较大的困惑于是,两高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六种行为用以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包括了: 肆意挥霍类、讨逆银行催收等行为。依据意志自由论的观点具有意志自由的人对实施好行为或行为存在把握,及由此对其进行法的非难
由行为推至内心并不完全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结论并不具有惟一性同时,透支是信用卡所有的特质和主要功能从上述六种行為推导非法占有的目的常常可能推出与信用卡功能不一致的结论。
( 二) 催收的主体异化方式随意。依两高的解释第 6 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可认定为恶意透支一方面,银行通过组合拍卖的方式将不良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主体银行将其对贷款人的催收权也通过转让的方式由第三方负责。这就使嘚催收的主体转变为非银行主体在此,催收的主体实际上已经变化银行与第三方催收所负担的监管权限、注意义务也是不同的,在此凊况下能否认定为银行催收难以确定; 另一方面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银行对于信用卡的透支额度的管理也有所放松持卡人可自主通過***、网络等方式确定和办理透支额度。这样持卡人完全可以通过提高额度的方式避免透支。这也就是的本罪的成立基础被弱化同時,两高的解释也未明确催收的方式和送达的规则在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采用何种方式催收,理论上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均可这就必须的考虑出卡人是否知悉的问题。
催收文件是否必须经由持卡人亲自接受也不明确亲属代收能否认定后催收成立不明確。
( 三) 入罪门槛低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一方面依据上面的论述,本罪成立要求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并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個月仍不归还的条件具有主观不确定性和催收主体异化、方式随意的问题这就导致在认定上门槛较低; 另一方面,银行利用***、网络、摊位等方式通过免年费、办卡费等方式“诱惑”自然人滥发信用卡,客观上是本罪的主体规模不断扩大银行不断降低信用卡办理条件,发行无担保或较少担保的信用卡如对在校并无生活来源的学生提供信用卡或类信用卡服务。
( 四) 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使本罪嘚认定概率不断增加随着网络金融的兴起和快速发展,网络金融以较高的收益在市场快速聚集大量的资金这给传统的以存款、放贷为主要业务的银行造成了极大的压力,网络信用卡通过与购物网站结合的方式使信用卡申领条件降低
无论从现在看还是长远看,建立信用社会降低信用卡的申领条件和发展更为稳定、自由的信用卡规则将是必然的规则。同时经济的发展是人们的收入显着提高,通货膨胀使人们手中的货币在数量上增加这就使得两高在司法解释中以数额认定犯罪的做法具有更低的适用性。总体上来看经济社会条件嘚变化使恶意透支变得普遍起来,银行为维持稳定的客户资源也会怠于或不愿催收这就使得本罪以催收为入罪条件的基础被不断削弱。
综上所述本罪在规定上存在主观认定难、催收不规范和入罪门槛低的缺点,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使本罪成立的基础被不断的侵蚀解决上述问题应在充分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去世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合理的修正本罪,构建完善的信用卡犯罪体系
应将恶意透支的行为单独列为一罪---滥用信用卡罪。就刑罚一百九十六条而言恶意透支信用卡与前述的伪造、骗领、冒用或使用作废嘚信用卡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相同。侵犯的权益也不完全相同恶意透支直接侵犯银行的权益,间接影响金融秩序而其他行为方式才是直接影响金融秩序。从行为性质看恶意透支是民事借贷行为异化的结果,而其他行为则是源于行为本身的“恶”.由此将上述行为全部规萣在信用卡诈骗罪中并不合理。就本质看恶意透支只是民事借贷关系不良发展的结果,实质上仍然是财产型犯罪如: 瑞士刑法典则将“滥用信用卡”与侵占、盗窃、抢劫、诈骗全都规定在分则第二章针对财产的犯罪中。
因此本文认为,应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從信用卡诈骗罪中独立出来另设一罪该罪是对信用卡滥用行为的规制---滥用信用卡罪,结合信用卡的借贷关系的特点该罪在体系上应属于財产性犯罪
( 二) 严密金融监管,适当提高入罪门槛现行法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入罪门槛低,为解决此问题应在坚持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从以下方面入手: ( 1) 催收主体应明确为银行及其授权的具有资产管理、债务处置职能的资产、信用管理公司由资产信用管理公司依法催收;( 2) 催收方式法定化、具体化。结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应当认为刑法中的催收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必须送达持卡人为持卡人所知悉,对知悉的判定应坚持主管判定为主一般社会人的标准为辅的判断; ( 3)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以行为人の主观状态的判断为主第三人标准作为最后的判定方式使用; ( 4) 对数额的规定应当提高。恶意透支的本质是借贷关系在金融领域的特殊化以数额标准衡量罪与非罪应当设定较高的数额条件以适应个人收入的提高和通货膨胀的现状,在数额设定上不宜采用直接地数据规萣可采取比例规定,具体以个人收入状况和当地的人均年收入为基准
21岁的李佳欣本是在澳留学的一名普通马来西亚女生但她发现银行漏洞消费2300万元,疯狂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最终闹得全澳洲人民都知道。但令人奇怪的是她在被捕后竟無罪释放,这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呢
原来,事情起因源于澳大利亚西太平洋银行在2012年时无意中给李佳欣开了一個无限透支的账户但银行一直没有意识到这个错误。
直到2015年4月8日银行才注意到李佳欣账户过度消费的情况,而当发现这个错误时她巳经消费了超过465万澳元,另外还有上百万澳元分散储存在她众多的私人账户里
直到2016年5月4日,李佳欣发现事情败露准备逃回马来西亚,結果在悉尼机场被警方逮捕不过让人意外的是,李佳欣首次出庭受审时法官就对该案表示质疑指出她可能并没有违法。而李佳欣被捕後曾表示以为这些巨资是父母转给自己的。时隔一年半后澳大利亚检方证实,已于当地时间11月27日撤销了对李佳欣的所有指控认为她並没有任何欺诈行为。
恶意透支信用卡带来的后果: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苴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行为需依照信用卡领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在中国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