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舟山定海区区人民法院
(2015)舟定执民字第134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蓝钻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杭州蓝钻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Φ,被执行人浙江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舟定执民字第1340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荇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