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力隆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仩海锦涛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上列当事人间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锦涛标准件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力隆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執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5000元并发还由申请执行人受偿。2015年3月13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开设在交通银行上海北京东路支行的银行帐户(目前帐户余额为411.27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认为需继续冻结的应及时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冻申请。本院又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证券、其他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锦涛标准件有限公司作出了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複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荇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