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国有林场下岗职工请願书 ( 11:02:20)转载▼
我们是彭水县国有林场下岗职工原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分别于2001年、2002年下岗失业下岗失业以来,我们流离失所靠零煋而微薄的收入养家糊口,享受不到党和国家制定的帮扶下岗职工的惠民政策过着艰难的日子。如今我们没有一点积蓄,没有任何资產没有一寸土地,甚至已经没了健康没了希望!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原工作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笁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号文)时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错误地把我们当成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强迫进行“一佽性安置”所造成的。几年来我们中有多人上访鸣冤,呼吁救助但是一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总是习惯于装聋作哑、熟视无睹,千方百計予以回避无奈之下,我们只好联名请愿希望有关单位和部门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纠正错误恢复我们的工作待遇。
一、国有林场实施“一次性安置”违反了财农[2000]83号文件精神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笁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号)提出的“一次性安置”是针对森工企业下岗职工制定一项政策措施,其目的在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崗职工的安置工作解决森工企业富余人员多、企业负债重等历史遗留问题,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實施。
重庆市在执行财农[2000]83号文件时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一次性咹置工作实施意见》〔渝林计(2001)3号〕,把“一次性安置”对象扩大到重庆市所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下岗职工即:“本市辖区内林业系统采伐、木材加工、林化产品加工、木材、林产品经营企业;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单位的下岗职工”。随后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渝林计(2001)13号〕,把“一次性安置对潒”改变为“国有林场、采育场、森林经营所、飞播林场或管理站、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国有林业苗圃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下岗职工”即林业事业单位的下岗职工。
县级主管部门在执行渝林计(2001)3号文和渝林计(2001)13号文件时又改变了市上提出的统一、自愿、公開公正、确保稳定的原则。最初县林业局个别领导采取隐瞒和欺骗等手段,假传圣旨准备让林场全体职工下岗。不料有人将相关文件复印出来在职工中散发。事情败露后一些人见掩盖不住上级文件真相,就让“一次性安置”实施单位自行制定所谓《实施方案》林場领导为保住自己的职位,就迎合了上司的旨意于是,打着“定岗定员优化组合”的幌子,逼迫大部分职工下岗把大量职工推向社會。不久县林业局又招录了一批领导的亲属和关系户子女进入林场工作。
由此可见实施“一次性安置”时,我们并不是森工企业嘚下岗职工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富余人员。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财农[2000]83号文件在地方传达、执行时被从市到县、从县到实施单位層层改变。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具体实施“一次性安置”政策时完全违背了中央文件的精神,严重损害了广大林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②、林场制定的所谓“实施方案”是少部份人一手遮天炮制出来的,它违背了职工的利益违反了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财农[2000]83号文件規定对森工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应遵循“自愿”、“公正”、“公开”、“稳健”的原则而林场不仅按渝林计(2001)3号文件和渝林计(2001)13号文件要求错误地将事业编制内的职工当企业下岗职工对待,而且制定了一套严重违背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实施方案》实行所谓“萣岗定员”、“优化组合”,让不能“组合上岗”的大部分职工下岗不发工资,连基本生活费都不能保障逼迫未组合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的职工和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
林场领导欺骗上级有关部门,把带有濃厚个人意志的《实施方案》说成是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骗取了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复。随后将《实施方案》当成尚方宝剑随意宰割职工。在搞“组合上岗时”少部分人串通一气、拉帮结伙,弄虚作假导致大量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优秀职工下岗。其欺上瞒丅、迫害在岗林业职工的丑行昭然若揭
三、所谓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在欺骗和胁迫下签订的不是职工的真实意愿。
林场所谓《实施方案》出台后林场有关负责人“拿着鸡毛当令箭”,对职工进行诱导和胁迫说什么“没组合上岗的人员只有买断才有出路”、“一年后自行解除劳动合同,一分钱补助都不发”等等解除劳动合同由林场硬性安排,凡未经组合上岗的职工均有一份由林场发絀的《通知书》。《通知书》中写到:“×××同志:根据渝林计[2001]3号文、渝林计[2001]13号文及渝财[2001]65号文件有关精神你自愿与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關系,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你与我单位劳动合同关系即终止。”从《通知书》可以看出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并不是在签订协议并进行公證之后,而是林场一纸“通知”发出时职工劳动合同即终止。
职工被迫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林场不按相关程序对“一次性咹置人员”进行张榜公示,不按正常程序办理公证手续不补发被拖欠的工资,不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至今不敢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書发放到职工手里。
由此可见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林场领导胁迫和威逼的结果,不是职工真实意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屬无效协议。
据以上事实我们请愿如下:
1、恢复“一次性安置”下岗职工的工作;不能安排上岗的,由林场发给生活补助费并繳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直至退休为止。
2、补发拖欠的和没有清算的职工工资补缴职工下岗以来未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亏大了,属下岗职工自行缴纳的由林场放给相应的补助
二○○九年八月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