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诉保字第0052号
申请人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丰县师寨镇。
法定代表人常家兵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玲、吕超伟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某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事故车辆驾驶人
申请人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因被申请囚朱某某驾驶的鲁H77919号重型半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什么车型、无号牌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街道公共设施受损为防止被申请人朱某某转移财产,申请人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6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驾驶的鲁H77919号重型半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什么車型、无号牌重型半挂车各一辆,申请人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驾驶的鲁H77919号重型半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什么车型、无号牌重型半挂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書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夲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