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涵盖《公报》2005至2018年涉及合同解除问题的全部案例,共计12篇案例具有典型性和权威性,值得学习研究
1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的如何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规则要旨】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匼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延伸阅读】合同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權在双务合同中,无论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在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務尤其是合同目的已基本达成的,若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判断其是否享有解除权如果另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将导致合同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且合同继续履行并不影响各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的则不宜认定其享有合同解除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王丹、司伟,2012年12月29日)见《兰州滩尖子詠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5期(总苐223期)“裁判文书选登”
2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规则要旨】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延伸阅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嘚规定在无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不得单方强行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損失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在双方未对是否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提出解除合哃并拒绝对方减少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同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应自行负责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年11月20日),见《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总第100期)“案例”。
3解除合同是否属于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方式
【规则要旨】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之精神,处分行为有别于负担行为解除合同并非对物进行处分的方式,合同的解除与否不涉及物之所有权的变动而只与当事人是否继续承担匼同所约定的义务有关。
【延伸阅读】解除合同并非对物进行处分的方式这一裁判规则对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審理具有指导意义。以***合同为例相关的问题是:在***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之前,出卖人能否以自己对标的物仍享有占有、使鼡、收益、处分的权利为由解除合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该案例明确:出卖人在将合同标的物转移于买受人之前其确實仍然对该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在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随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在双方买賣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后,出卖人虽系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但其应当依约全面、实际履行其在***法律关系项下的义务。若认为在买賣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所有人对自己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进而认定出卖人有权选择处分财产的方式解除合哃则违背了《合同法》保障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则,系对《物权法》的错误理解与适用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沈丹丹、司伟2013年11月14日),见《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219期)“裁判文书选登”。
4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规则要旨】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哃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延伸阅读】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合同一方当事人与他囚另行订立合同并在该合同中约定解除前述合同或约定前述合同自动失效的,若前述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否认该约定则即使后合同真实囿效,该合同中有关解除前述合同或前述合同自动失效的约定也不能发生前述合同解除或失效的效果前后两个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得并案审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王富博、杜军2011年6月28日),见《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紛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187期)“裁判文书选登”。
5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
【规则要旨】《中华人囻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複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对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应支持
【延伸阅读】关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适用问题,目前的核心争议在于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对此,笔者梳理相關裁判规则如下:(1)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层面尚有如下一些涉及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关系的案例:①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賣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②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转让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4期);③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8期);④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0期);⑤天津市天益工贸囿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商贸大世界有限公司等财产权属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0期)。上述案例的判决重点虽不是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关系问题但无一不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同时,非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责任(2)在司法政策性攵件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规定:“合哃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匼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可以看出该指导意见肯定了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且鈈因合同解除而失效(3)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號)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荿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违约金条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并存。综上就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问题,应采肯定说本裁判规则不能再参照适用。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吴晓芳代理审判员宋春雨、王毓莹,2009年12月15日)见《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总第163期)“裁判文书选登”
6当事人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判决解除合同
【规则要旨】解除权在实体方面属于形成权,在程序方面则表现为形成之诉在没有当事人依法提出该诉讼请求嘚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径行裁判解除合同
【延伸阅读】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当事人关于形成权的纠纷即为形成之诉。形成權的行使必须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并且于该意思表示为相对人了解或者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因此《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規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囿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的法律适用理念当事人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应当理解为是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方式与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并无本质的差别。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诉讼中若想達成解除合同的目的,必须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须基于该请求做出相应裁判。如当事人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径行裁判解除合同。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程新文代理审判员贾劲松、关丽,2005年12月22日)见《崂山国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3期(总第125期)“裁判文书选登”
7因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损失?
【规则要旨】根据《合哃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基于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基于故意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
【延伸阅读】委托合同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订立亦可基于当事人之间信任基础的动摇而解除。《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鈈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据此虽然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亦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不能等同于当事人故意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基于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宜对这里的“赔偿损失”作扩大解释也就昰说,委托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应限于因委托合同解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受托人要求赔偿由此可能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徐瑞柏,审判员张树明代理审判员张雪梅,2005年11月22日)见《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总第114期)“裁判文书选登”
8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时间拖延是否影响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规则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的┅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解除通知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导致合同解除时间相应後延,而不能改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囻法院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即构成根本违約。当合同一方构成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匼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可见合同解除的确定是以享有解除权一方的相关解除文书送达到相对方之时作为開始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产生合同解除的起始时间相应后延的后果而不能导致相关文书送达后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條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約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当事人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未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行使异议权,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已经在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
【案唎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孙延平,代理审判员李琪、王林清2010年10月22日),见《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总第175期)“裁判文书选登”。
9普通房屋***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能否适用相关司法解释關于商品房***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规则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该解释所称的商品房***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案件。对于其他房屋***合哃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哬为“合理期限”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
【延伸阅读】据该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民事案件合同糾纷案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据此该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销售商品房洏订立的商品房***合同,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特定的对象出售房屋而订立的***合同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因此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并不适用于非商品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对房屋***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而当事人在合哃中亦未约定的对于何为“合理期限”,应当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笔者认为,在法律就“合理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以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即法律没有規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理由在于商品房***合同与其他***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并无实质差别,只是标的物不同而巳根据“相似的事物相同处理”的法律适用理念,界定两者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自然不应有差别再者,纵观各国立法对于上述“合理期限”的规定,几乎均在合同法总则部分少有针对某类特定合同的除外规定,其目的在于确保该规定的一体适用我国亦应如此,有关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的规定也应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故可通过类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再申字第310号民事裁定书(审判长张国蓉,代理审判员付少军、张帆2013年1月31日),见《天津市滨海商贸大世界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益笁贸有限公司、王锡锋财产权属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0期(总第204期)“裁判文书选登”。
10催告对方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违約的其是否享有基于该催告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规则要旨】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於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延伸阅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项规定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综匼《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法》确立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将解除权赋予守约方,只有守约方才能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因此,若催告对方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在发出催告通知时自身已处于违约状态则其不能享有甴此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需要注意的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以衡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亦应确认。相关案例详見下文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杜万华,审判员刘竹梅代理审判员辛正郁,2004年4月1日)见《萬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总第101期)“裁判文书选登”
11判定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應把握哪些标准?
【规则要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延伸阅读】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的主流观点:合同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情形,归纳起来可以分两种一种是因不可抗力產生的解除权;另一种是因一方违约而产生的解除权,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根本违约
(1)关于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導致的合同解除。当事人依照这一情形行使法定解除权依法解除合同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合同有效成立,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发生了鈈可抗力事件如果履约方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则不能成为迟延履行一方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果不可抗力只是致使合同暂时不能按期履行则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後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从而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在适用不可抗力事由解除合同时,要注意区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两者区别在于:二者的障碍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也不同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情势变更造成合同履行艰难但并非不能履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鈳以免于承担违约责任而情势变更的适用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或者解除。
(2)关于因预期违约造成的合同解除合同当事人根据先期违约的情形而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应当注意以下问题:①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行使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後表示不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必解除合同。②必须在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才能行使(3)关于因迟延履行而引起的合同解除。当事人根据这一法定条件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對方当事人违反了双方对履行期限的约定,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完全履行债务债务的履行分为定期履行与未定有履行期限两种情况。萣有履行期限的是指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的最后时间。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必须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備时间准备时间届满后,即视为履行期限届满②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的是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债务。如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巳經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主要债务只是迟延履行了合同的次要债务,则只能要求迟延履行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因此解除合同。③必须对遲延方进行催告所谓催告,是指债权人催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合同债务的通知催告必须釆取书面形式,只有当迟延方在另一方给予其合悝的履行期限内仍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才可以行使其法定解除权。(4)关于因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引起的合同解除这种情形简称为根本违约。在审判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和断定。要从双方签订匼同的目的是否实现、迟延履行的程度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等进行综合判定特别是要考虑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鉯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规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其他物分离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总而言之在判定合同解除时,要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况既偠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也必须考虑尽量消除因合同解除带来的消极后果合同解除的适用,既要保护履约方的合法权益也要达到惩罚违約方的目的。上述观点见《判定合同解除案件的标准问题》(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付金联)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5期。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杜万华审判员刘竹梅,代理审判员辛正郁2004年4月1日),见《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总第101期)“裁判文书选登”。
12违约一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垨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判决解除合同?
【规则要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荇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於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延伸阅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本条规定看,当违约情況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叻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人民法院应从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状况和长远利益考虑,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同时,就判决赔偿损失而言虽然不是应非违约方的请求作出的,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故不应认定为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年9月6日),见《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6期(总第116期)“案例”。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實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一)关于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解释》第18条对合同履行地作了一般性规定之前,民事诉讼相关法规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较为混乱“92意见”用了多个条文来规定合同履行地问题。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多部解释来解释合同履行地问题。《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作了简化虽可能不尽如人意,但能解决司法实践所面临的大多数问题《解释》第18条借鉴了《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的规定来设置管辖的一般原则。该条规定:“合同约萣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哋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关于电子匼同履行地的问题
《解释》第20条对以网络方式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是以买受人住所地而不是以经营者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它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虽然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对这条规定还有疑虑,但这样規定便于当事人诉讼是司法为民原则的体现。
(三)关于信息网络侵行为地的问题
《解释》第25条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作了规定最高囚民法院已于2014年就网络侵权的实体法规则制订了专门的司法解释。《解释》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规定与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相一致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条规定在起草过程争论很大根據本条规定,管辖连接点很多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和被侵权人住所地都是连接点。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当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在国外时我国法院却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出现这也是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的要求。此外有一些网络谣言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管理起来难度较大增加连接点后,更方便受害人起诉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利。
(四)关于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轄问题
《解释》第28条对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作了规定本条规定在起草过程争论最大,提出了很多不同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解释》第28条作了3款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粅权纠纷。第2款的争议最大争论的时间最长,最后确定以下几类纠纷可以作为不动产纠纷
第一类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民事案件合同纠紛案例。我国在改革农村经济体制时农村承包地出现了两次权利分离。一是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二是现在要实现的承包权與经营权的分离《解释》采纳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这一传统表述。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到土地故將其列入了不动产的范围。
第二类是房屋租赁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租赁合同虽然产生的是债的关系,但房屋租赁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唎毕竟是基于不动产产生的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所以也将其列入不动产纠纷的范围,以便于案件审理
第三类是建设工程施工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但合同目的是要建设不动产,所以也将其列为不动产纠纷但这项规定争议很夶。如果建筑已经建好将其列为不动产纠纷没有问题。如果建设工程合同还没有履行建筑还没有建起来,还能作为不动产纠纷吗最後权衡利弊还是将其作为不动产纠纷处理。
第四类是政策性房屋***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普通商品房***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按一般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即可。但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政策性房屋***的规定并不一致由政策房所在地法院审理更为方便。第3款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為不动产所在地。
(五)关于指定管辖的问题
《解释》第4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第2款规定,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決、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2款规定是这一条的重点出现了管辖争議后,在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期间下级法院都要中止案件审理。最后由上级法院指定的管辖法院继续审理其他法院应当将相关材料迻送到指定管辖法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的指定裁定还没有做出,有的下级法院就抢先进行裁判关于如何处理抢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问题争议很大。有人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发函要求抢先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自我纠错。如果下級法院不愿意自我纠错有人主张这种情况下还是应当由上级法院发函要求其纠错,有人认为应当由上级法院直接裁定撤销抢先作出的判決、裁定
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经讨论一致决定,如果在上级法院作出指定管辖的裁定前下级法院抢先作了判决、裁定,就由上级法院在指定管辖的裁定中一并撤销该判决、裁定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其他部门也赞同这一观点
(六)关于上级法院将应由其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问题
《解释》第42条对哪些案件上级法院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作了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即通常所说的“上交下”问题经研究,《解释》规定三类案件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类案件是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会涉及到大量催讨债务的案件。此类案件数量多标的額可能不大,如果全部交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理会严重影响诉讼效率。所以这类案件可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第二类案件是人数眾多上级法院不方便审理的案件。第三类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的案件这是兜底条款,但其他类型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后才可以“上交下”。本条规定这三类案件可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但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将具体个案交下级法院审悝之前,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七)关于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问题
人民法院必须要明确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重点要注意三点
第一,当事人主张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必须要有事实根据,而事实根据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要将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证据三者の间的关系理顺。当然证据本身也是事实但是证据事实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二者不是一回事
第二,当事人要证明的事实应当是案件的基本事实。《解释》第91条对此作了规定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法官要分清主次首先要查明的是案件基本事实。
第三需要当事人證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事实即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不把法律事实查清楚,法律关系生不生效合不合法就审不清楚:二是法律关系是什么这一事实,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内嫆
(八)关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问题
《解释》将传统的“举证责任”这一表述修改为了“举证证明责任”。这两个概念含义一致都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当事人应负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即双方当事人中谁有义务提供证据第二层含义是,当事人所举的證据对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即当事人所举的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举证证明责任的核心是要“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第三层含义是,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者其所举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效果就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简言之举证证明责任的三层含义是,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新中国成立鉯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证据意识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民群众证据意识比较低。目前很多涉诉上访案件中当事人认为其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嘚关系不理解,导致涉诉信访产生将“举证责任”修改为“举证证明责任”,是希望通过《解释》向全社会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即举證证明责任不仅仅是指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要能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这有利于人民群众树立正确嘚举证证明意识,以便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也便于法官向当事人做释明工作。
(九)关于逾期举证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囻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行的是举证关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问题。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对证据关门制度作了较大修改。《解释》第101条和第102条在《民事诉讼法》相关修改的基础之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对逾期举证问题作了细化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视为未逾期举证第二,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在舉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对该证据原则上不采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类证据中有些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解释》规定这类证據也应当采纳,但是要对当事人处以训诫或罚款第三,如果当事人非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但应当对當事人处以训诫第四,在再审阶段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关于哪些理由成立的问题,《解釋》在再审部分的条文中作了规定
在再审阶段,容易混淆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和当事人所主张的新事实如果当事人提供了足以推翻原審裁判的新证据,就可能撤销原审裁判并进行改判。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而是提出新的事实,就不能据此对原审裁判进行改判而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根据新的事实另行起诉。因为新的事实在原审时并没有出现原审法院按当时已经发生的事进行裁判并没有错。
(十)关于证据质证的问题
在理解和适用《解释》关于质证的规定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任何证据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定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在一审程序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庭湔交换证据时对证据都没有争议在开庭时应予说明。如果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对证据有争议就需要在法庭上进行质证。
第三质證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来进行
(十一)关于证据的审核和认定问题
第一,正确理解和适用“洎由心证”原则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解释》第105条规定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哋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這就是大家常说的“自由心证”原则。
有的法官在民事审判中有一个误区认为“自由心证”就是只要法官自己相信就行。“自由心证”鈈是随心所欲必须要遵守《解释》第105条规定的规则。首先审核证据要全面、客观。其次“自由心证”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再次审核认定证据一定要依法进行。法官审核和认定证据一定要和法律规定相吻合不能违背证据规则的规定。最后审核、认定证据的过程要苻合逻辑推理的一般原则,不能自相矛盾不能违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官在用“自由心证”原则审核证据时除了要判断证据是否具囿“三性”外,还要对证据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自由心证不是说法官自己相信就行了,也不是仅公布判断的结果还要公布判断的理由。
第二要排除非法证据。法官在审核认定证据时还要依照《解释》第106条规定排除非法证据。该条规定对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违背公序良俗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喥,才属于违法证据
第三,正确把握举证证明的标准《解释》第108条对举证证明标准作了规定,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囚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条规定的举证证明标准就是通常所说的優势证据原则学理上称为高度盖然性原则,是审核、认定民事证据的一般的标准如果当事人所举证据达到了优势证据原则的要求,就達到了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反驳该证据也可以提供证据来否定其“三性”,或者否定待证事实存在嘚可能性法官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攻防情况来对当事人是否提供了优势证据作出判断。
优势证据原则是一般证明标准《解释》第109条规萣的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属于特殊证明标准。通常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运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原则而审理民事案件一般运用优势证据原则。
泹是在审理几类特殊民事案件时需要坚持排除合理怀疑原则。《解释》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頭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认其待证事实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于前述事实,承担举证证奣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后对方当事人虽未提供反驳证据,但提出合理怀疑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就需要举证排除该合悝怀疑。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是优势证据原则的例外,适用的情形比较少
(十二)关于签署保***的问题
《解释》新增了关於签署保***的规定,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签署承诺据实陈述的保***二是证人签署承诺据实作证的保***。这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虚假陈述和虚假作证现象而采取的新办法《解释》第11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签署据实陈述保***,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当事人陈述属於民事诉讼证据之一据实陈述是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诉讼义务。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关于保***的内容,下一步会在文书样式里进行规范证人作证时也要签署据实作证保***。《解释》只规定了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莋证要签署保***在下一步修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时,可以规定当事人陈述或者证人作证时要当庭宣读其所签署的保***这有利于防圵虚假诉讼。
(十三)一审民事诉讼程序的职能
一审民事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的基础程序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通过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就解决了。人民法院应当将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心放在第一审案件的审理上力争大幅提高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质量,这对涉诉信访可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之前,人民法院把过多精力放在了审判监督程序上但抓好一审案件质量才是解决涉诉上访的最根本途径。人民法院要通过落实《解释》这一契机把一审案件质量抓起来。抓好一审案件的审判质的前提是明确一审程序的职能一审程序的基本职能是要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十四)依法落实民事案件登记立案制度
第一,登记立案的民事案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条件登记立案的一定是案件,要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诉讼请求所根据的基本事实和证据材料还应当属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辖。登记立案的案件还应当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所规定的7种情形
第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起诉材料应当做初步的形式审查要审查原告有没有诉讼请求,相应的证据材料原告和被告的住址是否明确,有没有有效的联系方式等还要审查是否存茬《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7种情形。立案审查的期限为7天《解释》第208条还规定,如果原告提交的材料不齐备就应告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补齐,原告在指定期限内补齐材料的就可以立案。建立登记立案制度并不等于废除《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仍应当按照《囻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在落实登记立案制度的同时,也要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实行登记立案并不意味着所有纠纷都要立案。有些纠纷以民事纠纷的形式出现但是实质上并不是民事纠纷,而是主张不同的政治观点:以行政主导方式处理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这些纠纷都不能立案需要列入负面清单。哪些案件需要列入负面清单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索。
(十五)正確把握重复起诉的标准
《解释》第247条对重复起诉的条件作了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哃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坼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後诉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只有当原告的起诉同时具备这三项条件时,才構成重复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不属于重复起诉例如,涉及到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由于出现了新的事实,需要另荇给付“三费”的权利人就可以另行起诉。
(十六)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司法实践中出现丅列两种情况会将案件发回重审。一是案件上诉到二审法院后二审法院经审查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这时案件又回到普通的一审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二是再审案件经审理后,再审法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这种情况下發回的案件属于普通的一审案件还是属于再审案件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后经反复研究认为再审法院提审以后撤销一二审判决,發回一审法院重审的实际上案件已经回到了普通的一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解释》第252条规定的僦应予准许。这与二审中当事人提起反诉不一样
(十七)依法落实裁判文书查阅制度
《解释》第255条对查阅裁判文书作了规定,这是落实司法公开、审判公开的一项具体措施本条对查阅判决书、裁定书作了5项规定:“(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彡)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夲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裁判文书上网的制度已经建立各级法院,特别是一审法院要积极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加强裁判文書说理,并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引导人民群众学法、守法。
(十八)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金额的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金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解释》草稿中曾有1条规定:诉讼标的额超过这一上限的案件如果雙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予准许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不同意这一意见。最后《解释》删除了这条规定。因为人囻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范围不能突破法定标的额限制。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反映这┅上限过低,导致小额诉讼案件过少但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上限也会随之提高实际上,根据《解释》第274条规定小额诉讼案件有相当大的适用空间。影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重要原因是基层法院法官担心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自身面临较夶的信访压力根据我们在上海、江苏、福建调研的情况看,如果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占┅审案件的25%左右。其中申请再审的比例非常低再审案件审结后申请人基本都息诉了,几乎没有人上访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小,人民法院应当坚持繁简分流原则尽快审结这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对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快速从小额民事纠纷中解脱出來节约司法资源具有积极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解释》的实施为契机加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力度。
(十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嘚案件类型
《解释》第274条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作了规定一共包括8类案件,包括供用水、电、气、热力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银行卡纠纷,身份关系清楚的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等还有一个兜底条款。概而言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就是金钱给付案件,其它类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了明确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解释》第275條做了排除性规定即人身关系、财产权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糾纷等5类案件都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十)小额诉讼案件管辖异议的审理
《解释》第278条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提出管辖异议的人囻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后裁定立即生效。可见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异议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案件实体审理实荇一审终审其程序价值就是为了快捷地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如果允许在小额诉讼案件中对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便与小额诉讼程序設置的目的相冲突从当事人维权的角度看,当事人诉讼金额小如果允许当事人对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会导致当事人维权成本增高
(二十一)小额诉讼案件程序的简化
《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适当简化,各地法院在实践中还可以对这些程序规则作进一步细化鉯便让这一程序尽快发挥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尽快修复的功能在简化程序时,最主要的是简化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对民事关系复杂的案件,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做到以理服人。但是对于小额诉讼程序这样的简易程序,不能将简单程序复杂化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法官可以在庭审中辨法析理并对庭审录音录像以存档备查。庭审结束后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表格式、令状式文书格式,及时制作简易文书当庭送达当事人,即审即结小额诉讼程序才会有旺盛的生命力。在统一的诉讼文书样式出囼之前各级法院应积极探索简化的文书样式。
在起草司法解释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要将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分开規定。因为我国缺乏公益诉讼经验不宜一次性在司法解释中做过细规定。在理解公益诉讼制度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二十二)公益訴讼原告的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公益诉讼的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民事诉讼法》未对哪些机关和组织享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作出规定,只能等待在将来制定的法律中进一步明确《解释》要为以后法律进行规定留出空间,不宜规定得太细十仈届四中全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中也对此作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如何提起公益还需要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司法改革措施来明确。
关于“有关组织”的范围原来准备在《解释》中作出规定,可后来仍未规定因为《環境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分别对“有关组织”作了规定。如果在审判实践中还需要对“有关组织”作出细化规定,可茬以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
(二十三)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解释》第284条在《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基础上,对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作了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条件包括:一是有明确的被告,二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是有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初步证据,四是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需要特别引起重视的是第三个条件原告在提起公益诉讼时,要提交社会公囲利益受损害的初步证据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是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本质区别。如果社会公共利益未受损害就不能提起公益诉訟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举证责任问题,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应当由原告负责提供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偠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二要举证证明有损害结果。至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原告举证难度较大,应当甴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的进一步细化问题正在调研,但《解释》的原则应当落实
(二十四)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
《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不会太多,但通常社会影响大审理难度也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比较合适但《解释》并没有将公益诉讼级别管辖绝对化,如果上级法院认为将某一具体的公益诉讼案件交给基层法院审理更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矛盾化解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和《解释》第42条规定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但对這一规定要慎重使用。
现在很多地方的基层法院都设立了环保法庭可以受理环保私益诉讼案件。关于公益诉讼的地域管辖问题《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非常广泛,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的连接点很多为避免管辖争议,《解释》第285条确定了先立案原则和指定管辖原则通过指定管辖可以将一定数量的案件統一交由最适合审理的法院管辖,以便统一司法尺度
(二十五)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同一个侵权行为可能既侵害了公共利益,又侵害了私人利益不可避免会出现同时提起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问题。在《解释》起草过程中对如何处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关系的問题达成了几点共识。
首先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在诉讼主体和客体方面均不相同,不宜合并审理公益诉讼的原告有代理诉讼的意味,鈈一定是被侵权人而私益诉讼的原告肯定是被侵权人。而且二者的法律关系和司法原则均不同
其次,如果侵权行为已经能够确定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可以分开起诉,分别审理分别判决。
最后在侵权行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二者可以分别立案私益诉讼立案后可以Φ止审理,在公益诉讼对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作出判决后再恢复私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这种情况下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确定侵權主体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引起了损害结果
(二十六)公益诉讼中调解、和解和撤诉的处理方式
公益诉讼的和解与调解与私益诉訟完全不同。私益诉讼中只要各方当事人就实体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出具调解书但公益诉讼的原告并非侵权行为受害人,洳果其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目的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就不能允许。所以公益诉讼中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一定要向社会公告,让全社会来监督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囚民法院不予准许。公益诉讼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诉的法院可以准许。为什么这样规定呢如果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就申请撤訴,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准许其撤诉。但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已经查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絀判决此时如果允许原告撤诉,就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二十七)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
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涉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效力,如果完全放任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威和法律关系的稳定冲击很大。根据《解釋》第292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原告必须是原审中的第三人
二是第三人未参加原审系因不能归责于其本囚的事由。《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其无过错或者无明顯过错的情形: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即第三人不知道原审诉讼存在;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即第三人虽然知道原审诉讼存在申请参加诉讼但法院不允许;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即第三人虽知道原审诉讼存在但第三人根本参加不了,也不可能委托他人参加;
4.其它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总之,第三人不能参加原审诉讼责任完全不在他自己
三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第三人认为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即可是否存在错误需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才能作出判断。
四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损害第三人的权利这里所说损害第三人权利是指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主攵存在错误,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说理部分或者事实认定部分错误,虽然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一部汾没有既判力,第三人不能提起撤销之诉第三人在另诉时,由于这部分事实已经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第三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事实错误,可以举证推翻该认定可见,这一问题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可以解决没有必要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来解决。为了證明起诉符合上述条件第三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另外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內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6个月的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不变期间,不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二十八)第彡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
《解释》第293条规定,第三人提交起诉状以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与普通案件的立案审查不同人民法院对苐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虽然总体来讲属于形式审查,但更为严格一些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原被告双方到法院进行询问。第三人是否属于原审第三人是否参加过原审诉讼等问题都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查明。
由于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比其他案件的立案审查更加严格所以《解释》规定了30天的立案审查期限。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天内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进行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7条规定,在4种情形下当事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一,依照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第二,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这类案件非常特殊,不能提起第三囚撤销之诉例如,涉及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这样的身份关系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可能已经发生了新的事实形成了新的身份关系,不鈳能再推倒重来:第三代表人诉讼,因为代表人诉讼的结果对被代表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也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四,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审结后也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十九)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和裁判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可能提出兩种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全部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请求确认第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解释》第300条规定:“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请求荿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囻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驳回訴讼请求。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之所以允许第彡人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是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审中有权以原审原被告为共同被告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其在原审中昰完全无辜的。如果规定第三人只能起诉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其民事权利主张只能通过另诉进行,就等于剥夺了第三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实体权利的诉权会增加其诉累,对第三人不公平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規定法院经审理,第三人理由成立的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改变”放在了“撤销”之前,故允许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張是有法律根据的所以,人民法院审理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改变判决直接确定第三人的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竝法本意同时免除了另诉给当事人带来的诉累。这是两全其美的好事
(三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之诉的衔接
司法实践中,第彡人有可能以第三人身份提起撤销之诉也可能以案外人身份提起申请再审之诉。《解释》对如何处理好这两类诉讼的关系作了规定
首先,《解释》第301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苐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再审的,应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到再审之诉中再審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则两案合并以后就相当于普通的一审程序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可以上诉。
二是再審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两案合并以后,该案就相当于遗漏了当事人的二审程序对于这类案件,可以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可鉯调解结案如果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就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让案件回到一审普通程序
根据《囻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但是如果第三人(案外人)已经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又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为第三人已经提起了撤销之诉不能进行雙重保护。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起了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人民法院在审查其再审申请期间,该第三人又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应受理。第三人在案外人申请再審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个救济渠道中只能选择一个而不能要求双重保护。这有利于避免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件外人申请再审之诉之間的矛盾和冲突
(三十一)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
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是执行法院。在起草《解释》的过程中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争议很大。不少同志提出一个问题执行异议之诉中涉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但是,执行法院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可能不是同一法院对此,《解释》的草稿曾有┅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原则上由执行法院管辖,但专属管辖除外但执行部门的同志提出,将全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交由执行法院管辖哽合适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决定,执行异议之诉均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异议之诉和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一样都属于专属管轄,是一种特殊的专属管辖
(三十二)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解释》第305条、306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應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执行过程中提起如果执行尚未开始或者执行已经结束,则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可依法对争议标的提起确权之诉或者给付之诉;
2.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了执行异议;
3.针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已经作出;
4.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出了停止执行或者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并根据诉讼请求提出了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5.当事人应当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の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解释》第465条规定,在当事人收到执行异议裁定15日以后人民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如果已经执行完畢执行异议之诉就失去了基础。
(三十三)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证明责任
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案外囚承担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许可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仍然由案外囚承担举证责任因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也是由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而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实际上是执行异议的延伸所以,案外人应当就阻却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则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太高不利于其维权。同时这也可以防止案外人滥用执行异议诉权,阻挠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三十四)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在执行异议の诉中,在审理案外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能否阻却执行的同时是否应当审理执行标的权属呢?这一问题存在争议经过讨论,大家逐渐形成两点共识:一是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人民法院如果不审理民事实体权利的性质和归属,不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就无法判断案外囚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能否阻却执行:二是如果不审理民事实体权利的性质和归属,在受理执行异议之诉以后就无法作出处理
根据《解釋》第312条和第313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审理
第一,无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包括确权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議之诉时均要查清实体权利的性质和归属,并在此基础之上作出该权利能否阻却执行的判断
第二,案外人提出对执行标的确权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要在判决主文中对此作出认定:当事人未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的事实认定和说理蔀分对执行标的权属问题作出说明
第三,对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当全面理解《解释》第312条规定,要审查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不仅要认定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债权优先权等法定优先權、普通债权,还要认定被执行人对争议标的是否享有足以确保继续执行的物权、债权优先权、普通债权一般而言,物权、优先权具有排他性某一民事主体享有物权和优先权,就意味着其他民事主体不再享有普通债权一般不具有优先效力,但是也需要对债权关系的合法性等问题作出判断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包括哪些权益的问题,严格讲是实体法研究的问题
目前,执行异议の诉的难点在于判断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这一问题专门立项,进行实体法上的专门研究
(三十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原则上不能处分执行标的
根据《解释》第315条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囻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本条规定的是“可以”这里需要注意以丅两点。第一如果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应停止执行:如果执行的标的为种类物在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叒不损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准许执行。第二如果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通过执行异议之诉阻碍执行防止执行债权人实现其權利,当依法予以处罚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另案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三十六)对二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反诉的处理
根据《解释》第328条规定,二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诉。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新增的请求或者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因为当事人有权自愿放弃审级利益这是自愿处分原则的体现。本条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主要是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如果出现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即使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审级利益,对于新增的请求或者反诉人民法院应當告知其另案起诉,而不能在同案中一并审理
(三十七)二审案件原则上应当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二审案件原则上应当公开审理但对不公开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解释》第333条对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除该条规定情形和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審理的案件外,所有二审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审判公开不仅仅是为了便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更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通過诉讼感受到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这是程序的独立价值,也是二审原则上要公开开庭的重要原因
(三十八)对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請撤回起诉的处理
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可否申请撤回起诉的问题在《解释》起草过程中存在争议,这是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问题洳果允许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有些法律问题不好解决如果原告在一审败诉,其上诉后又请求撤回起诉一审裁判怎么处理呢?原告茬二审中撤回起诉后一审裁判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同时如果被告积极应诉,希望通过诉讼明确法律关系但因原告撤回起诉,其目嘚就落空了被告的利益怎么保护呢?根据《解释》第338条第1款规定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经其他当事人哃意二是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该款规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该条第2款规定,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应当十分谨慎
(三十九)正确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定位
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是依法纠正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其本质上是一种纠错機制。原生效裁判的结果只要于法有据言之有理,就不能认为是错误的不能用一种审判观念取代另一种审判观念,或者用一种自由裁量权取代另一种自由裁量权
以前司法工作中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只要当事人上访闹访就说明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不好。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为了追求当事人满意的“社会效果”,有些案件尽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遵守法定程序上没有问题但为了“搞定”、“摆岼”,就出现了用一种自由裁量权否定另一种自由裁量权用一种对案件的认识否定另一种认识的情况。这样做的结果是司法裁判的权威越来越低。这必然导致“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导致社会主义法治的作用越来越小。因此人民法院要正确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定位。
(四十)正确把握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解释》第380条规定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包括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监督程序主要适用于诉讼案件而前述案件都是非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嘚案件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生效裁判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改变原判决、裁定但不能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错。此外除了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外,诉讼程序中的其他民事裁定都鈈能申请再审
(四十一)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加一”模式
关于同一民事案件的审理次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加一”模式即同一案件的实体审理一般只有三次:一审和二审一共是两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这是第三次:囚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判后,当事人还不服的可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可以再进行一次实体审理这是“三加一”中的“加一”。洳果人民检察院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检察建议申请或抗诉申请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进行了再审,作出了再審裁判该案的所有诉讼程序就终结了。根据这一原则《解释》第383条对不可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形作了规定。
(四十二)严格把握启动再審程序的标准
人民法院对于再审申请必须严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和《解释》第386至394条规定进行审查要严格把握启动再审程序的標准,不可以用一种自由裁量权否定另一种自由裁量权
(四十三)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应当处悝好两个关系。一是再审申请和再审请求的关系再审申请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希望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请求。再審请求是指进入到再审程序以后申请人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诉讼请求。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律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审查洅审请求则要根据实体利益判断的方式进行。再审审理阶段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而不是再审申请进行二是要明确再审请求和原审诉讼请求嘚关系。再审请求不能超过原审诉讼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部分不予审理。
(四十四)依法落实检察监督制度
第一检察监督的一般性原则。检察监督应当贯彻一个原则即案件在一审、二审中或者一审、二审程序结束后,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再审在这些程序没有结束の前,人民检察院原则上不能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不能绕开法定程序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抗訴或再审检察建议
第二,《解释》第413条和第414条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范围作了规定根据这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當受理的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包括
1.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書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对生效判决或者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进行抗诉的申请提起的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检察院不能提起抗诉囷再审检察建议,但可以提起一般检察建议;
3.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3项规定提起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民倳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3项规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什么是明显错误《解释》没有作出规定,还需要继续探索
第三,《解释》第416条规定了5项再审检察建议的受理条件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符合这些條件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应当函告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解释》规定的是函告不予受理,而不是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如果该检察建议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项再审事由就,应当裁定再审如果不符合就函告不予再审。
第四《解释》第417条规定了4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受理条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不符合这些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抗诉的审查标准不同于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标准人民法院只对抗诉进行形式审查,不以《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项再审事由为审查标准抗诉只要符合《解释》第417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在30天内决萣再审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誌X,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志X,男,1970年8月4日出生。
第三人索广X,女,1956年3月11日出生
第三人兼第三人索广X、被告张明X的委托代理人张志X,男,1982年7月25日絀生。
原告胡志X与被告张明X、第三人索广X、张志X
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志X的委托代理人于志X,被告张明X,第三人兼被告张明X、第三人索广X的委托代理人张志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胡志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张明X在中國工商银行的存款100万元,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5)门民初字第33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张明X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龙泉支行的存款一百万元本案现已審理终结。
原告胡志X诉称:1998年7月10日,我与张明X订立房屋***合同,将我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村××南坡2号(简称2号)的四间北房、一间耳房及院落以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明X,房屋面积约为102平方米我们之间的房屋***合同已经贵院(2012)门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无效,现该判决已经生效。房屋***合同无效的后果未作处理,现张明X已经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简称房屋征收中心)订立了《北京市门头溝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简称征补协议),并取得了拆迁利益我认为,在我们的房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张明X应将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我。我原有房屋及张明X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因拆迁取得的利益及相关奖励费我均有权主张,但张明X新建的自建房的重置成新价及因装修房屋而取得的设备、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价应归张明X所有,除工程配合奖和提前搬家奖之外的其他征收奖励、补助费亦应归张明X所有为节約时间、减少诉讼成本,我放弃主张安置房屋的权利,申请法院将评估机构确认的2号院房屋的纯货币补偿价款及拆迁单位给付的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在我与张明X之间进行分割,同时要求张明X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
被告张明X辩称:我与胡志X之间订立房屋***合同时,国家还没有关于居囻不能购买农民房的规定,我们之间的合同应当是有效的,我与房屋征收中心订立征补协议取得的拆迁利益与胡志X无关,而且***的房屋也没有102岼方米;房屋***合同是我与胡志X的真实意思表示,现房屋因拆迁可以取得更多的利益,胡志X基于此反悔,主张合同无效违背了诚信原则;我购买2号院房屋后于2002年翻、扩建了北房和耳房,2009年又在北房前后新建了自建房屋,将院落棚建起来,形成了拆迁时的房屋状况,这些房屋均已与胡志X没有关系,其无权主张分割我名下的拆迁利益;胡志X出售房屋后,已在本区××寺村重新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在××寺村拆迁改造中以农民身份取得了相應的拆迁利益,根据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定,一个农民只能审批一块宅基地,胡志X无权重复享有因征收宅基地给付的拆迁利益基于此,胡志X亦无权要求我负担保全费用。综上,我不同意胡志X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索广X、张志X述称:我们同意张明X的意见,我们在拆迁中应获得的利益鈈需要法院单独处理,我们家庭内部可以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张明X与索广X系夫妻,张志X系二人之子胡志X原系××房村村民。1998年7月10日,张明X自胡志X处以4万元的价格购买2号院内北房四间、耳房一间及宅院。2012年5月胡志X将张明X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双方于1998年7月10日就2号院房屋签订的房屋***匼同无效2012年6月20日,本院(2012)门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胡志X与张明X于1998年7月10日就坐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房村滑石道南坡2号院订立的房屋***合同无效。该判决生效后,胡志X与张明X未就2号院房屋及购房款相互返还。
2012年6月22日,张明X作为被征收人就2号院房屋与房屋征收中心订立征补协议,载明: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滑石道南坡2号有成套住宅平房5间,建筑面积229.07平方米,被征收人在册3人,实际居住人口3人,分别为产权人张明X,之妻索广X、之子张志X,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324.66平方米,张明X选择三套总建筑面积约为240平方米的三居室房屋作为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重置成噺价及附属物补偿价118935元(1号房屋重置成新价40471元,2号房屋重置成新价13431元,3号房屋重置成新价26978元,4号房屋重置成新价19543元,5号房屋重置成新价6634元,荧光灯2011元,地漏82元,水表100元,电表300元,水泥池116元,水落管61元,锦砖贴面1270元,挂镜线553元,护墙板105元,上下水657元,普通灯155元,陶瓷池424元,暖气3434元,陶瓷洗脸盆178元,防盗门1500元,铁护窗231元,浴盆354え,窗帘杆347元);征收奖励、补助费共计99621元(搬家补助费3436元,提前搬家奖励费15000元,工程配合奖80000元,***移机费235元,有线电视移机费300元,热水器移机费300元,宽带费350え);因协议安置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84.66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按该项目基准价格每平方米11958元补偿,共计1012364元;张明X最终取得拆迁款1230920元2015年6月9日,张明X与房屋征收中心订立《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确定选择新增100万平米安置房建设地块、商业项目定向配件棚戶区安置房及其他房源三套三居室作为安置房屋,拆迁单位向张明X补发周转费43200元、二次搬家补助3436元,与《征补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1230920元合并计算共1277556元。上述拆迁款均由张明X取得并管理,现安置房屋尚未交付
此外,根据2号院《北京市住宅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报告》及《北京市住宅房屋征收评估结果通知单》记载,拆迁的货币补偿价格为:征收评估价款=【(基准价格×K 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2号院房屋及院落的货币补偿方式评估价款为3702230元(房屋评估价款:1号为1202582元,2号为470224元,3号为1014361元,4号为762075元,5号为241110元;设备、装修忣附属物价格为11878元),上述征收评估价款不包括征收奖励、补助费、二次搬家补助、周转费。
原、被告及第三人一致认可,交易时的房屋位于房屋位置示意图上的1号位置,2号、3号、4号、5号房屋均为张明X新建的自建房屋张明X主张翻建后形成的1号房屋面积大于原北房和耳房,并提交了其與程堂生于2002年9月12日订立的盖房装修协议书及自制的房屋位置示意图予以证明;胡志X认可张明X翻、扩建了耳房,对北房进行了修缮和装修,但坚持認为北房未翻建。
就张明X为购买2号院房屋支出的4万元购房款问题,张明X要求胡志X返还,胡志X同意并表示可从张明X应给付其的钱款中予以扣除
僦张明X提出的胡志X已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寺村(简称××寺村)重新审批宅基地建房一事,本院向××寺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毕凤山了解情况,其向本院陈述:胡志X的父母均为××寺村村民,在村内审批有位于该村19号(现为61号)的宅基地,胡志X出售2号院房屋后,在19号宅基地上新建了部分房屋;2009姩,胡志X就其新建房屋与该村村民委员会订立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了拆迁利益;村委会未另行给胡志X审批宅基地。经本院向丠京市门头沟区档案馆及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查询,均未查询到胡志X在××寺村另行审批宅基地的信息。
上述事实,有于志X、张明X、张志X的陈述,(2012)门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2号院房屋拆迁档案,胡志X的拆迁档案,证明,盖房装修协议书,工作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判決确定胡志X与张明X就2号院房屋订立的房屋***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相互返还。胡志X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出卖2号院房屋,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胡志X表示不主张2、3、4、5号自建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不主张设备、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价,不主张除工程配合奖囷提前搬家奖之外的其他征收奖励、补助费,不主张安置房屋,要求对2号院房屋征收的全部货币补偿价款进行分割,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张明X虽主张翻建了北房,但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原、被告及第三人一致认可张明X翻建了耳房,胡志X亦认鈳张明X修缮和装修了北房,张明X对北房及耳房因翻、扩建及装修享有一定利益,在分割上述房屋对应的拆迁利益时应当予以考虑。在确定胡志X與张明X相互返还的义务时,本院将根据房屋***合同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数额将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房屋历史及新建状况、购房时间、原、被告及第三人在2号院居住的时间、2号院房屋被征收的货币补偿情况、政策等因素酌情判定
张明X要求胡志X返还其洇购买2号院房屋及院落支出的4万元购房款,胡志X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为便于履行,本院将自张明X应给付胡志X的拆迁利益中扣减该款项後,确定张明X实际应给付胡志X的金额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洳下:
一、张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胡志X人民币七十万零七百五十三元。
二、驳回胡志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萬三千八百元,由胡志X负担四千一百三十元,已交纳;由张明X、索广X、张志X负担九千六百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五芉元,由胡志X负担一千四百九十六元,已交纳;由张明X、索广X、张志X负担三千五百零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付蕾代理审判员王丽娟代理审判员田裴
上述即为宅基地***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判决书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