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乐游园休闲健身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某1女,汉族
被执行人孙某2,女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2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3,男汉族。
被执行人冯某男,漢族
被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孙某1女,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户县永远堂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秦岭峡谷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百合花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乐游园休闲健身有限公司、陈某1、孙某2、陈某2、陈某3、冯某、杜某某、孙某1、西安户县永远堂建材有限公司、西安秦岭峡谷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西安百合花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5)陕证经字第001832号公***、(2015)陕证执字第0056号执行***、本院(2016)陕0113执恢131号执行裁定书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00元,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荇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相关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户县永远堂建材有限公司、西安百合花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汢地使用权2015年9月8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西安户县永远堂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证号:户国用(2005)字第117号、座落:户县草堂镇马丰滩、面积:18173.3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16年5月17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西安百合花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大峪口村的土地使用权現申请执行人西安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因考虑本案评估、拍卖时间较长财产处置尚需经过一定周期,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西安乐游园休闲健身有限公司、陈某1、孙某2、陈某2、陈某3、冯某、杜某某、孙某1、西安户县永远堂建材有限公司、西安秦岭峡谷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西安百合花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務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惩戒。申请执行人西安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受偿案款300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113执恢1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本案具备执行条件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荇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