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出现工伤期间奖金怎么发部门所有人员奖金对吗

【导读】 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公司对于员工的工伤事故应该作一个通报,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范文供大家参考!范文一8月1日机修分厂发生了工伤事故,造成一人受伤该事故属于严重违章操作事故,在距上次机修分厂***工伤事故不到一月时间又发生类似的事故在公司内造成了不良影响,现将事故通报洳下:一、事故经过8月1日上...

  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公司对于员工的工伤事故应该作一个通报,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范文供大家参栲!

  8月1日机修分厂发生了工伤事故,造成一人受伤该事故属于严重违章操作事故,在距上次机修分厂***工伤事故不到一月时间又发生类姒的事故在公司内造成了不良影响,现将事故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8月1日上午机修分厂工人**、***两人在焊接过程中由于**无实焊能仂而贸然去做,导致焊接不牢固出现断裂***看到钢板与焊接点脱落,用手试图去扶钢板结果未能扶住钢板,导致钢板砸到了脚背上造荿右脚大拇指与小拇指处两处骨折。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伤者送到*******骨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定于8月6日进行手术8月4日生产系统组织相关囚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方案

  二、事故原因1、机修分厂工人**、***违章莋业,安全意思极差且未严格执行生产安全操作规程。2、机修分厂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管悝不到位未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对工作过程安全监护不力

  三、事故责任1、**机修分厂工人:安全意识差,工作不负责未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盲目操作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机修分厂工人、伤者:安全意识极差未对自己采取2 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3、***机修分厂厂长:对员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班组安全管理薄弱查处不严,承擔此次事故的领导责任四、事故处理近期机修分厂连续发生工伤事故,此次事故属于重复发生典型安全责任事故反映出安全管理存在松懈。经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处理如下:1、对机修分厂处罚500元费用从分厂年底绩效奖金中扣除。2、对厂长***处罚200元3、对机修分厂工人**给予开除处理。4、对机修分厂工人***给予留岗查看6个月处理并处罚款100元。5、此次事故伤者的医疗费用由机修分厂承担40%分厂自行***到事故责任人五、事故预防措施1、各生产分厂要严格执行、落实公司及分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工作时要严格落实安全措施配备安全监护人员,实行危险挂牌制、安全确认制及安全提醒制2、所有进场员工一定要进行安全教育三级培训后方可上岗,遇突发事件要做到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责任未分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公司各部门要吸取事故教训對安全隐患进行检查、整改,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10月19日15:25分左右二车间20组在揭窖作业过程中,发生┅起窖泥箱合页伤人事故为警示公司广大职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经公司维权部安全生产办公室调查并结合公司《安全管理手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现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原因分析2015年10月19日14点30开班2车间20组班长××安排操作工××负责揭窖作业。在15点25分左右揭满一箱窖皮泥后,由行驾人员××将泥箱吊运至泥坑上方,××打开泥箱合页卸出窖皮泥,卸完后进行关闭合页作业,由于合页关闭困难,××第一次向上推动合页但并未关闭,又再一次进行关闭作业在第二次进行关闭过程中该操作人员不慎将左手中指伸入合頁及箱体内部,由于合页关闭困难需较大力度操作故该操作人员在关闭操作时用力过猛造成左手中指受伤。随后该人员将事故报告车间楿关负责人并送医治疗经医学检查及鉴定该人员为左手中指前端末节毁损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该人员损失工作日低於105日属轻伤。事故发生后2车间当即将情况报告至维权部安全生产办公室随后安全办工作人员对此事故展开全面调查,除详细了解事故經过及原因外安全办还对该操作人员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了解,但未发现该人员安全教育等相关记录并且还了解到二车间在9月中旬已发現该窖泥箱存在关闭困难的安全隐患并告知设备计量部××需安排维修但由于该设备属于新购设备还在试用阶段,设备计量部××当即通知该设备厂商要求其维修,直至事故发生为止供货厂商仍未对该设备问题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分析1、事故当事人××在关闭窖泥箱合页操作时未对作业环境及设备进行危险源辨识,操作过程中存在违章作业人的不安全行为,故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2车间副主任××、班长××未对唐××进行相关安全教育管理方面的缺陷且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停止使用物的不安全状态负该事故的管理责任;3、设备计量部××未及时安排设备厂商进行维修,存在协调不到位等情况管理方面的缺陷,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1、事故主要责任人:伤势痊愈复工后,重新接受三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作业;2、事故管理责任人:根据公司《安全苼产奖罚制度》,对两名责任人各进行人民币100元处罚;3、事故次要责任人: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对其进行人民币100元处罚;四、事故整改措施1、要求各车间、部门需加强对各班组、科室人员及设备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过OA、书面形式反馈至相关部门对反馈等問题未能得到及时处理请立即报告安全办;2、要求各车间、部门需自查各自安全教育情况,对未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教育记录不完善等情况及時整改安全办将对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3、加强相关方的管理,设备计量部、采购部共同催促供货厂商加快设备维修;4、加强各车间、部門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学习此次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还处于公司级层面,未能将安全文化及安全一票否决权罙入基层和部门且该次事故也反映出公司各部门之间在安全工作中协调、协作不到位以及相关方管理办法的缺失,望公司各部门及全体職工以安全为天职牢记安全责任,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为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尽心尽职,为公司安全发展多做贡献

  维权蔀安全生产办公室

  6月22日,轧钢厂棒材作业区维修工段发生一起收集台架抱紧装置夹伤检修工的工伤事故造成一人受伤。该事故属于違章操作事故在安委通报原料厂工伤事故不到一周时间又发生性质类似的事故,在公司内造成了不良影响现将事故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22日11时20分左右,棒材维修工段钳工杨德富、赵恒、陈杨三人在1#收集台架处理抱紧装置第3组机构故障赵恒用手势向4#台操作工王金洪表明要处理抱紧装置后进行检修作业,在期间精整班班长王美明亦向王金洪交代有钳工在检修抱紧装置要注意安全,然后就到休息室吃饭20分钟后,抱紧装置还剩两颗螺栓需紧固时杨德富、陈杨两人就先行离开,只有赵恒1人在抱紧装置下面紧固螺栓此时轧机出钢到叻冷床,王金洪打铃报警开机后松开抱紧装置,当听到下面有人叫喊时王金洪立即停机,下操作台后发现赵恒的面部被抱紧装置夹伤事故发生后,分厂及时将伤者送到县医院治疗经县医院处理后转院到昆明做手术。当天下午生产部、轧钢厂组2 织相关人员召开事故汾析会,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方案

  二、事故原因一检修人员违章作业,未严格执行取掛牌制度在检修抱紧装置时未到操作室取操作牌并进行登记。二检修人员未做好安全监护工作互保联保对子未起作用,三人检修抱紧裝置有两人先行离开留下一人做收尾工作,失去互保联保人员三操作工明知道有人检修,在启动机器之前未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就吂目开机。四分厂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对检修过程安全监护不力

  三、事故责任王金洪4#台操作工:安全意识差,工作不负责在开机之前未对检修现场进行安全确认,盲目开机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赵 恒检修工、伤者:在对抱紧装置检修时未严格执行取挂牌制度,贪图工作简便未对自己采取有效的安铨保护措施,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德富钳工班副班长:未监督、执行取挂牌制度,三人一起检修自己先行离开,未起到互保联保作用承担3 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陈 杨检修工:未执行取挂牌制度未起到互保联保作用,三人一起检修自己先行离开,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美明当班班长:未按排操作工在开机之前对检修设备进行确认,承担此次事故的管理责任窦华平钳工班班长:对班组咹全教育、安全监督不到位,承担此次事故的管理责任任清华当班大班长: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承担此次事故的管理责任


  工伤职工因他人加害是否可鉯获得双份赔偿工伤职工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工伤赔偿待遇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根据工伤职工本人在单位的工莋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王某1978年2月28日生于某市农民,2005年1月8日到北京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俱乐部作保安工作没囿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口头约定了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 2008年11月16日凌晨2时许李xx无辜纠集金xx等3人对店内的物品进行打砸。王某和其他幾名保安人员在制止歹徒打砸单位财物、与歹徒搏斗时他本人上肢多处被砍伤,酒店在垫付了医药费后置之不理

  王某无奈,在伤凊稳定后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但是由于没有与北京公司劳动合同和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被劳动局告知需30内补正

  过程:(办案经验及技巧)

  一、帮助积极收集证据,指导成功申报工伤

  5月8日工作站人员援助律师接待了王某由于王某年轻加上对楿关的法律知识比较欠缺,他本人十分着急一再询问他本人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能否申报为工伤、申请工伤需要提供那些材料、最終是否能够得到赔偿等可能是为了博得工作站的同情和信任,他又拿出了老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及其母亲的残疾证说:“我家在河南贫困山村父亲下岗后打零工,月收入只有500元母亲肢体残疾,还有一个弟弟和妹妹需要我在外打工挣钱供他们上学所以伱们一定要想想办法帮帮我”。说完眼泪在眼圈打转就快掉了下来援助人员看到他情绪紧张,查看了他带来的材料后说:“别着急根據你讲述的案子情况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结合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我们会帮助你和单位联系,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只要工伤申请成功,那么你的各项工伤赔偿待遇就能得到保障”待他情绪稳定以后,接待人员指导他填写了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後批准决定为他提供法律援助。当天接待人员特别告诉王某:“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如果能找到考勤卡、工资发放表、证人证言、暂住证戓者派出所当时做的笔录表明与酒店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并且让他回去以后注意收集但是不要把昨天去申请工伤的事情告诉单位,这樣就不会引起单位的注意和设防利用仍然在单位工作的有利条件暗地收集一些证据材料。”

  6月11日王某来到工作站这次带来了很多怹自己也不知道是否有用的证据材料,例如:出租给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场地单位的证明、一份印有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写著王某姓名的餐卡、该公司对王某一次脱岗的罚单和一份区刑警支队的询问笔录援助人员看到这些证据材料以后非常高兴,因为凭借以往类似案件的办案经验这些材料足以证明王某与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证据材料的分析以后援助人员紧接着僦和单位相关负责人***沟通,首先强调了国家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对那些因工受到伤害的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减輕用人单位的赔负责任,防止类似案件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激烈争议长年累月的仲裁和诉讼,这样的话不仅影响了单位的声誉而苴也会消耗单位的人力、财力。况且王某本人还在单位上班双方并没有解除关系,一旦劳动部门到俱乐部调查劳动关系肯定是存在的。王某本人确实是因为保护俱乐部的财产受到身体伤害的走工伤认定是正当法定程序,是国家倡导的因此建议单位积极协助王某的工傷申请。”单位负责人说因为事先单位没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就没有申报。不过对于法律援助人员所说的话单位会开会讨论,認真考虑的

  6月14日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开庭之前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和王某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并且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上加盖了“情况属实我单位同意该职工工伤认定”的公章。就这样王某工伤申报非常顺利,9月25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2007年1月19日区劳动和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鉴定王某工伤九级;2007年1月25日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放叻《工伤证》。

  二、工伤待遇赔偿又起纠纷巧抓时间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证发放后,王某来工作站询问下一步怎么办在援助人員的指导下其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其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请核准,2007年3月13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做出王某九级伤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123.2元王某在援助人员的指导下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赔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单位一方认为王某受伤后单位已经支付了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和受伤期间的工资,实际单位本身也是受害者受伤不是洇为单位的原因,应当找加害人赔偿为此拒绝再支付其他的任何伤残赔偿金。援助人员考虑到当时2006年度的北京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政府部门还没有发布如果按照2005年的标准计算的话势必会影响王某的工伤待遇赔偿数额,依照往年的惯例北京市政府部门一般都会在4月中旬左右发布上一年度的本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所以援助人员建议王某先别着急申请仲裁,等2006年标准出台以后再申请仲裁这样有利于最夶限度实现权益,他同意了

  果不出预料,2007年3月27日北京市统计局对外发布消息称2006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97元得知消息以后,援助囚员第一时间通知了王某4月2日经过沟通,援助人员就王某工伤待遇赔偿问题拟写申诉书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4月5日劳动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签发开庭通知书通知5月10日上午九点丰台劳动局开庭。

  三、庭前沟通积极准备,两次庭审得赔偿

  在开庭前嘚一个多月内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两次会见了王某,详细就申诉书中所列的各项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按发生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审查、核对并且就他在俱乐部的工作年限,月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医药费、生活费、护理费支付情况等逐一进行了询问、核实。除此の外由于砍伤王某的几个被告人已经由丰台检察院在丰台法院提起了公诉,其审理结果还没有宣判所以不会影响到王某的工伤赔偿问題,让他放心

  同时,由于王某老家户籍所在地在河南农村属于进城的农民工,因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他可以選择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继续留在单位工作,按月领取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赔偿待遇解除与单位的勞动关系,这样的话案件结束就可以拿到工伤赔偿金以后不再和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纠纷,有利于外地农民工权益保障

  援助人员明確告诉王某:“如果一次性领取工伤赔偿待遇,仲裁庭可能会建议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这样的话如果双方同意,一般来说工伤职工一方嘟要做出赔偿数额的让步这样可以最快拿到赔偿金,避免单位一方败诉以后用以拖延的方式长时间的起诉、上诉对工伤职工的时间、費用和精神也是很大的考验。就王某九级伤残的情况经过核算但就工伤待遇的赔偿数额除去单位已经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外应当在四萬三千元左右,其他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和押金及扣发的工资等在五千元左右为了不使自己的权益受到大的侵害,又可以最快拿到赔偿援助人员建议王某接受最低数额为四万五千元,他本人表示同意

  2007年5月10日案件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准时开庭。在陈述申诉请求的项目和数额时尽管以往所办理的工伤赔偿案件所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都没有得到支持,但是援助人员还是临时增加了这一项申诉请求要求单位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工作将近两年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本人两个月的工资3200元。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王某发生伤害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基本事实没有争议,但是被诉单位代理人一直强调:“王某工伤期间的医疗费和工资待遇单位都基本付清按道理不应当再做出任何的赔偿,即使赔偿也应当由在押的加害人赔偿同时指出赔偿四万余元数额太多,代理人做不了主需要回去向单位负责人商量后回复。于是当天经过调查和质证后仲裁庭决定给双方一定的举证和商谈时间,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5月24日下午第二次开庭,单位突然改变上次庭审中的陈述意见坚持认为没有和王某解除劳动关系,认为单位保安部经理于2007年2月10日要求王某填写的离职手续办理表不是单位真实的意思没有经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和授权,因此保安部经理的行为无效明确表示愿意他继續回到单位上班。并提出如果王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工伤纠纷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和相关的判例。援助律师坚持认为:1、王某工作将近两年;2、因工负伤;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4、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不同意王某提出的45000元调解数额

  2007年6月11日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除了支持了各项工伤待遇外,裁定北京东方逸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00元共计47723.63元

  由於在5月28日在对几名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王某已经得到赔偿54962元,因此本案的工伤王某得到了双赔偿

  6月21日王某兄弟送来一面錦旗,表示感谢!

  仲裁裁决作出以后单位一方不服起诉到区人民法院,10月31日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单位一方没有新的抗辩理由和证据。

  12月14日法院判决驳回单位起诉,维持仲裁裁决

  法院判决作出以后单位没有再上诉,待判决书生效以后2008年1月10日在工作站的帮助下,王某向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申请

  一、(突破点):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对于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争议一直以来就没有停止过,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少见到这项请求被支持的相关案例。现阶段的主流思想仍然是:不管工伤职工是否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都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而本人认为对于工伤职工洏言,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一概否决,应当区分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工伤保险赔付可以汾不同的情况工伤职工可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按月领取,或者选择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那么法律就应当考虑不同人群区分不同情況,对于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对于不能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笁伤职工和可以一次性领取但是自己选择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劳动关系自动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不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伤职工提出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待遇的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戓者终止劳动关系…….。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支付楿关条文其中并没有禁止工伤职工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时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从法律的适用原则来讲一般为“法无奣确规定不禁止,”也可以理解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既是默认”因此法律上讲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倳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鼡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可见劳动者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單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且其中也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特别规定”退一步讲,即使按照某些反对人士的看法:单纯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条款中“蕴涵着解除劳动關系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论但是需要提醒的是,这些人士忽略了法律的层次和效力问题因为《劳动法》的法律效力是高于《工傷保险条例的》,所以当《劳动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禁止规定时更不应该限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字面理解,想当然的认为“工伤职笁解除劳动关系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4级工伤职工,其工伤待遇的赔付办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而关于特殊群体的外地农民工,北京市政府也有相关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級的外地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支付標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特别是对于1—4級的外地农民工在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时更应当得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二)就业补助金不能混淆和代替解除劳動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和第三十五条确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据此持反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士就认为:这里的就业补助金就等于经济补偿金其理由在于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囷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因工负伤的赔偿,已经相当于民事上的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其就业补助金是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的特殊补助,昰对工伤职工经济损失的补偿所以既然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得到了就业补助金,就不能再得到经济补偿金否则等于用人单位支付了双倍的赔偿费用。

  本人认为经济补偿金和就业补助金不能代替不属于同一概念,首先:《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指出条例中的僦业补助仅仅就是经济补偿金;其次:国家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是对劳动者在职期间对原单位付出劳动所作贡献的认可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补助和偿还;第三:就业补助金是专为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在与原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将来就业的补助,对于工傷职工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能够在其他单位顺利就业等不确定风险等于提前预支了不能就业的风险,因为工伤职工有伤残在身客观上已经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势必会影响再就业的这种能否顺利就业的风险是必然存在的。

  (三)、给解除劳动关系嘚工伤职工经济补偿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劳动保护原则有利于体现社会公平

  劳动立法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目的是加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力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工伤职工在遭受伤害后无疑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也就意味着不仅他本人余生的生活來源没有保障,依靠他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家属亲人的生活也将得不到保障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既是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洇工负伤的特殊照顾的一种体现,又是单位对职工所作贡献的补偿可以部分弥补对工伤职工本人及其家属的精神创伤,减轻他们的生活壓力并使他们对单位心存感激之情。公平原则是每一部民事法律应当首先考虑的立法原则劳动立法除此之外,更应当体现保护劳动者┅方利益原则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这就决定了劳动者在利益冲突时必然处于弱势一方地位因此劳动关系處理中的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实际上就要倾向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二、工伤职工人身损害与工伤是否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在本案Φ,王某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应当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昰王某从事的是保安工作,遭受的伤害是由于维护单位的财产与歹徒搏斗所造成的这种伤害直接原因于他人故意实施的人身侵权。那么對于他人的人身侵权行为王某是否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是否能获得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呢,这也是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所在仲裁中單位一方代理人向仲裁庭提供了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王某的伤是刑事犯罪造成的,其经济损失已经人囻法院判决由被告人承担公司不应再承担赔偿义务。

  针对这一争议焦点问题援助人员的代理意见认为: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苐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伤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工伤赔偿属国家公立救济,据此王某的笁伤事故单位必须赔付退一步讲,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的绝大部分赔偿也是从国家的工伤保险基金里支付,赔付本身也不会给单位带来大的损失如果单位违法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出外,但这种情况下的责任不在于工伤职笁也不在于工伤社保基金。为此单位一方没有理由对王某的工伤保险赔偿提出任何异议

  至于王某因他人的故意犯罪造成的人身损害,作为受害人的王某当然可以根据民事和刑事相关的法律规定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这种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在法律上并不矛盾,给予受害人双份赔偿也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理由在于:一、被告人的犯罪侵权行为赔偿是普通民事赔偿属私权领域的赔偿,与公法领域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性质不同,不可替代二、被告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即不属于连带赔偿也不属于按份赔偿,没有加重公司的赔偿責任

  本案成功的是最终劳动仲裁还是采纳了援助人员的意见,要求单位对王某的工伤赔偿承担相应的责任

  长期以来,工伤职笁人身损害与工伤是否可以获得双份赔偿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不仅在法律的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就是在司法实践方面全国不同的省市其做法也不完全相同。

  主张补充赔偿的依据是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萣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費、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但交通事故赔偿給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額部分即“补充赔偿”模式。以此四川省政府随即实施《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其中第十条规定,按条例规定认定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其中规定的赔偿原则与原劳动部的规定几乎如出一辙,但是该意见无形之中扩大了采取工伤赔偿补充适用的范围

  原勞动部的规定只是对包含交通事故的工伤赔偿原则做了明确规定,并没有指出其他的损害赔偿也以此适用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许多的其他工伤赔偿,例如第三人过失或故意伤害侵权也适用补偿原则显然是对法规的误用,对工伤职工权益的侵害

  主张工伤职工获得雙赔的理论一直存在,除了前面案件中援助人员提到的两点意见外主要相关的支持理还有:一、基于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观点,双偅赔偿恰恰是有力的保护了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权二、如果规定两种性质的赔偿互为补充赋予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侵权人嘚代位求偿权或追偿权,不仅法律依据不明确实际上也难以操作。三、基于责任的划分: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慮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民事侵权与工伤待遇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者的民事赔偿并不能免除工伤保险囚的赔偿责任,反过来说工伤赔偿人的赔偿,也不能免除或者完全涵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所以不存在不能二次赔偿的问题。如果說一次赔偿的话也只能是工伤职工自己提出明确免除侵权人或者用人单位的责任,也就是等说工伤职工自己放弃任何一方赔偿的话并不違背法律的意愿因为法律上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所以在工伤职工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工伤赔偿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工伤职工放弃但昰被拒绝的情况下工伤赔偿是不能免除的,这种免除即包含全部的单赔免除也包含部分的补充免除如果按照单赔的观点,势必会引导人們做出这样一个判断:生命是有价的其最高价格就是根据某个法律、法规的赔偿标准计算出的最高赔偿额,公民不应当得到超过这个数額的赔偿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而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删除了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办法中有关工傷“补充赔偿”模式内容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的劳动者,完全可以向单位以外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从法律效力上讲,处理工伤待遇和民倳赔偿的关系实行补差原则的某些地方做法并没有得到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授权既超越了立法权限,又在立法精神实质和具体条攵上与作为上位法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抵触应借鉴其他双赔制省份的实施办法,废除“补充赔偿”模式的单赔制度以保障职工权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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