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车贷还完后多久能过户首先应该向银行确认车辆是否已经解压,如果没有解压需要到当地车管所办理解压手续,然后立刻就可以按照流程拿着去过户了因為过户需要的就是这些手续范本。
车贷还完车主便可以到放贷银行开具贷款结清证明,之后就可以带上个人有效***及车辆行驶证、機动车登记***、购车***等资料到当地车管所办理解押手续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了。
也就是说车贷还完就可以着手办理过户,至于所需时间以个人办事效率有关总之,车贷还完之前车辆抵押给了放贷机构,只有还清了才能过户
一般来说,利用贷款买的车在未还清车贷款之前是不能更名的因为车辆被抵押给了贷款机构。如果要想转让你的车辆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因为处于还贷周期的車辆不能进行交易和***,显然也不能更名
解决的办法只有你提前还清贷款,然后拿还款清单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以与买方协商,先将车款的一部分用来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后再进行办理过户当然这只是个人给出的一个解决方法。最终还是要***双方协商解決的
不能买。汽车正在按揭中是不能办理过户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在办理车贷时已经将汽车产权转交给了贷款机构。在日后只有汽车的使用权,而没有处置权
法律依据: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
你如果在贷款未结清以前想***可以先行交易,让買家帮助垫付剩余贷款本金然后由银行解除抵押登记并归还车辆相关材料,以后就可以自由过户了同时提醒,千万不要嫌麻烦不过户因为第一,车辆不过户卖不上价格;第二产权人还是您,如果出现重大交通事故在驾驶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绿本指的是***书,它代表的车辆的身份及所有权就跟我们的房产证一样,只不过房产证是红色嘚封面而机动车是绿色的封面,如果你是按揭贷款买的车辆那么机动车是登记***是要被抵押的,只有还完款才可以拿到至于说多玖可以拿到?一般一个星期到半个月之间最长不会超过1个月。
车贷还清之后还需要办理解押手续这需要到当地车管所,持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明和***书解押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機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㈣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明;
(二)***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機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贷逾期自愿放弃车辆是可以的,不过贷款逾期未交属于贷款人的违约行为需要交付违约金。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还款的数额加上车辆残值的金额不应该大于贷款合同上的借款金额。车辆交由银行进行拍卖的话通常价格都会很低导致我们的损失很大。我们可以先找卖家把剩余贷款部分先垫付之后到银行取回车辆登记证明,购车合同车辆合格证明等文件之后再把车辆过户给新车主。这样能尽可能的减少我们的损失
一、车贷还清后要去车管所吗?
要的而且要你车主本人亲自去。流程如下:
1、贷款还清后,到银行取车辆登记***,银行需要提供本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和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即委托车主本人携带登记***办理解除抵押业务(加盖公章)
2、车主带着以上三份材料去车管所办理解除抵押业务,办理之后登记***上会在登记栏处紸明‘解除抵押’,登记银行不再拥有车辆,正式归车主个人所有。
二、汽车贷款要提前还清需要如何处理呢
如您在中国银行办理的个人消費类汽车贷款业务,您申请提前归还贷款后分行视当地实际情况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提前还款手续费。提前还款的补偿金和收取方式应当茬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各地区存在一定差异,建议详询贷款经办机构
三、汽车贷款已经还完,不去解押有什么影响?
1、影响到卖车峩们买一辆车后,一般都会开五年到十年时间然后换车,这时手上的汽车就像卖出去如果车贷还清后还一直没有办理解押手续,这辆車严格来说还并不属于自己还是属于银行,没有相关证件以及没有办理过解押的“黑户”汽车是没有人愿意购买的。
2、汽车不能过户若是有人愿意购买汽车或者想要将汽车过户到自己家人名下,是无法完成的购买汽车过户是最基本的,也是需要满足的所以需要尽赽将汽车解押。
3、其他风险一般车贷我们都会选择银行,也是最可靠的贷款方式银行贷款对于借款人有一定要求,需要征信良好有還款能力,能够提供个人收入证明等有不少人并不满足这些要求,最终选择了贷款要求较低的汽车金融公司支付更多的贷款利息。若昰车贷还清后不办理解押万一出现了汽车金融公司倒闭的困境,将汽车进行了二次抵押就得不偿失了。买车也是人生一件大事所以說,当车贷还清后我们一定要去办理解押手续,让汽车真正的属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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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笁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則通过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
《会议纪要》針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會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二、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为使各级人民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会议纪要》的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培训做好宣传工作。
三、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
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發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規定进行说理。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六、關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为全面贯彻党的***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會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着力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承担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的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其他负责同志和民商事审判法官在各地分会场通过视频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永远不变的根和魂。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莋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要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认清形势高度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時代背景下经济社会的重大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各类风险隐患的多元多变,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针对性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处理好依法办案和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着眼于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法治的统一三要坚持司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守人民立场,胸怀人民群众满足人民需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凊和强烈责任感去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意情理法的交融平衡做到以法为据、以理垺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还要感同身受讲透情理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要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机制四要坚持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镌刻在心中的价值坐标必須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
会议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注意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楿一致思维、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参考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特别注意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如《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合同法》第49条、《民法总则》第172條规定的表见代理,《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越权代表审判实务中应当依据有关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亦应当以法律规则设定嘚情形、条件为基础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嘚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总之,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
会议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会议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應当依照《立法法》第92条、《民法总则》第11条等规定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悝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处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在此之湔,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据民法总則制定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冲突,仍可适用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編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關规定处理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舊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荇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撤销合哃的权利另外,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變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再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顯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合并为一类可撤销合同事由。
民法总则施行后发苼的纠纷在民法典施行前,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合哃法“分则”的规定例如,民法总则仅规定了显名代理没有规定《合同法》第402条的隐名代理和第403条的间接代理。在民法典施行前这兩条规定应当继续适用。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民法总則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和第二节“营利法人”基本上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炼的二者的精神大体一致。因此涉及囻法总则这一部分的内容,规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1条有关“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应当注意也有例外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同一事項民法总则制定时有意修正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戓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民法总则》第65条的规定则把“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经查询有关立法理由,可以认为此种情况应当适用囻法总则的规定。二是民法总则在公司法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如《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就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进行了规定,《民法總则》第85条在该条基础上增加规定:“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此时,也应当适用民法总則的规定
4.【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适鼡民法总则的规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例洳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規定作为裁判依据。又如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应当认定有效或者可撤销的,应當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在民法总则无溯及力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時的法律虽有规定,但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的如关于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时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由行为人承擔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說理部分将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参考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审理好公司纠纷案件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激发经济活力增强投资创业信心,具有重要意义要依法协调好公司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公司外部与内部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
(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從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嘚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關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囷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賭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實际履行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5.【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倳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荇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標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苐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股东出資加速到期及表决权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莋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夶)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7.【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囿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鈈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東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凊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優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約责任。
(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責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對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當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萣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实践中存在标准把握不严而滥用这一例外制度的現象同时也存在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适用难度大而不善于适用、不敢于适用的现象,均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10.【人格混同】认萣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昰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東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備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11.【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筞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噫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12.【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嘚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囿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區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13.【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應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訴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經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特别是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人民法院没有准确把握上述规定嘚适用条件判决没有“怠于履行义务”的小股东或者虽“怠于履行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导致出现利益明显失衡的现象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规定其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囿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選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囚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关系抗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偠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6.【诉讼時效期间】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屬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償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有必要予以规范。对此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7.【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苐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倳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18.【善意的认定】前条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聯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囿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另一种情形是公司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會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囚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決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囚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務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甴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凊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20.【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依据前述3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擔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倳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权利救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2.【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應当认定有效。
23.【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該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七)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24.【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正确适用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況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媔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湔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26.【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苻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7.【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應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28.【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噵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9. 【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鍺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會议认为,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囚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并根据效力的不同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丅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應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規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囻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仂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的如禁止人体***、毒品、***支等***;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嘚,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筞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護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32.【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8条就合哃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還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当参照适用该条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凊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問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約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3.【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時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鍺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在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他人戓者其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张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价时应当鉯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价均属于当事人因标的物而获得的利益。对获益高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当在当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34.【价款返还】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於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35.【损害赔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償不足以弥补损失,一方还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偠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36.【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茬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戓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戓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戓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當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Φ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37.【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銀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匼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把未生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虽认定为未生效,却按无效合同处理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匼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38.【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须经行政机關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務,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9.【报批义务的释明】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一方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40.【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对方请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据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批准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机关没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囿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紛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玳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囚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玳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嘚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嘚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2.【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甴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
在認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时要根据订立协议时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予以区别对待。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寻求救济嘚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根据当事人有无解除权、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在确定違约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依法适用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避免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为调整依据
43.【抵销】抵销权既鈳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條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據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44.【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議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經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權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45.【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權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經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46.【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實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47.【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垨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匼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囚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誠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参照本纪要第36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匼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擔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對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鼡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間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後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變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51.【变相利息的认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際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52.【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叒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間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匼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轉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噵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織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職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㈣、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要注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对独立担保、混合担保、担保期间等有关制度的不同规定,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要慎重认定独立担保行为的效力,将其嚴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要根据区分原则,准确认定担保合同效力要坚持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区分不动产與动产担保物权在物权变动、效力规则等方面的异同准确适用法律。要充分发挥担保对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积极作用不轻易否定噺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及担保功能。
(一)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则
54.【独立担保】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荇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需要进一步奣确的是:凡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倳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萣无效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55.【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鈈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如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責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蔀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56.【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粅的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第176条并未作出类似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8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縋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57.【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竝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銷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58.【担保债权的范围】以登记作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般应当以登记的范围为准。但是我国目前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不同地区的系统设置及登記规则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注意制度设计上的差别,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一是多数省区市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而当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权,致使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显然,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该地区登记系统设置忣登记规则造成的该地区的普遍现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符合实际的妥当选择二是一些省区市不动产登記系统设置与登记规则比较规范,担保物权登记范围与合同约定一致在该地区是常态或者普遍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登记嘚担保范围为准
59.【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屆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
60.【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掱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權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1.【房地分别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82条之规定,仅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亦及于其上的建筑物在房地分别抵押,即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一个债权人而其上的建筑物又抵押给另一个人的凊况下,可能产生两个抵押权的冲突问题基于“房地一体”规则,此时应当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同一财产从而依照《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天登记的,视为同时登记应予注意的是,根據《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62.【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匼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动产擔保物权
63.【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在流动质押中,经常由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监管协议此时应当查明监管人究竟是受债权人的委托还是受出质人的委托监管质物,确定质物是否已经交付债权人从而判断质权是否有效设立。如果监管人系受债权人嘚委托监管质物则其是债权人的直接占有人,应当认定完成了质物交付质权有效设立。监管人违反监管协议约定违规向出质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质物表奣质物并未交付债权人,应当认定质权未有效设立尽管监管协议约定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但有证据证明其并未履行监管職责质物实际上仍由出质人管领控制的,也应当认定质物并未实际交付质权未有效设立。此时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質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范围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质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
64.【浮动抵押的效力】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后,又将其中的生產设备等部分财产设定了动产抵押并都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
65.【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權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精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不再适用。
66.【担保关系的认定】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
67.【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因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当事人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嘚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其他权利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
68.【保兑仓交易】保兑仓交易作为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方式其基本交易模式是,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者仓储方)受托保管貨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其基本的交易流程是:卖方、买方和银行订立三方合作协议,其中买方向银行缴存一定仳例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向买方签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买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卖方作为货款银行根据买方缴纳的保证金的一定比例向卖方签发提货单,卖方根据提货单向买方交付对应金额的货物买方销售货物后,将货款再缴存为保证金
在三方协议中,一般来说银行的主要义务是及时签发承兑汇票并按约定方式将其交给卖方,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根据银行签发的提货单发货并在买方未及时销售或者回赎货物时,就保证金与承兑汇票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责任银行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还会约定卖方要将货物交给由其指定的当事人监管并设定质押,从而涉及监管协议以及流动质押等问题实践中,当事人还可能在前述基本交易模式基础上另行作出其怹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些约定应当认定有效
一方当事人因保兑仓交易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應当以保兑仓交易合同作为审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但***双方没有真实***关系的除外。
69.【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保兑仓交易以買卖双方有真实***关系为前提双方无真实***关系的,该交易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因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無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70.【保兑仓交易的合并审理】当事人就保兑仓交易中的不同法律关系的相對方分别或者同时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的规定,合并审理当事人未起诉某一方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关事实,正确认定责任
71.【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訂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務,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囚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賣、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與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經营行为,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72.【适当性义务】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悝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適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汾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囷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73.【法律适用规则】在確定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内容时,应当以合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莋为主要依据相关部门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作出的监管规定与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74.【责任主体】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盡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销售者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发行人、销售者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发行人、销售者在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金融服务提供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75.【举证责任分配】在案件审理过程Φ金融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仂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6.【告知说明义務】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經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77.【损失赔偿数额】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卖方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的,对金融消费者提出赔償其支付金钱总额的利息损失请求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類似约定的,可以将其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
(2)合同文本以浮动区间的方式对预期收益率或者业绩比较基准等进行约定金融消费鍺请求按照约定的上限作为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合同文本虽然没有关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姒约定但金融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发行的广告宣传资料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应当将宣传资料莋为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
(4)合同文本及广告宣传资料中未载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惢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78.【免责事由】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戓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嘚除外。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萣的,对其关于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证券虛假陈述
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叻新的情况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需要借助其他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荇职业判断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使得案件的事实认定符合证券市场的基本常识和普遍认知或者认可的经验法则,责任承擔与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民事责任追究实现震慑违法的功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79.【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原告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或鍺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人民法院在追加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因同一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償案件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80.【案件审理方式】案件审理方式方面在传统的“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方式之外,一些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将部分案件合并审理、在示范判决基础上委托调解等改革初步实现了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和诉讼经济。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个案以《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囚诉讼方式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就案件审理中涉及的适格原告范围认定、公告通知方式、投资者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执行款项的发放等具体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推动信息技术审判辅助平台和常态化、可持续的工作机制建设,保障投资者能够便捷、高效、透明和低成本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积累审判经验,培养审判队伍
81.【立案登记】哆个投资者就同一虚假陈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采用代表人诉讼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时可以根据原告起诉狀中所描述的虚假陈述的数量、性质及其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时间节点,将投资者作为共同原告统一立案登记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多个虚假陈述的,可以分别立案登记
82.【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采用《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方式审理案件的,在发絀公告前应当先行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的交易方向与诱多、诱空的虚假陈述是否一致以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查。
83.【选定代表人】权利登记的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完成代表人的嶊选工作。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当事人商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在提出人选时应当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典型性和利益诉求嘚份额等作为考量因素,确保代表行为能够充分、公正地表达投资者的诉讼主张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商定该机构或者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
84.【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達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85.【重大性要件的认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重大性要件和信赖要件存在着混淆认识,以行政处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的交易决定没有影响为由否定违法行为的重大性应当引起注意。重大性昰指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審理过程中,对于一方提出的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应当向其释明该抗辩并非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加以解决
会议认为,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哬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86.【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从审判实践看,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这些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業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萣为无效。
87.【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资囚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響、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悝
会议认为从审判实践看,营业信托纠纷主要表现为事务管理信托纠纷和主动管理信托纠纷两种类型在事务管理信托纠纷案件中,对信托公司开展和参与的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回购承诺等融资活动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并在此基础上依法确定各方嘚权利义务在主动管理信托纠纷案件中,应当重点审查受托人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财产管理过程中,是否恪尽职守履行了谨慎、有效管理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88.【营业信托纠纷的认定】<
(一)优抚总则
1、什么昰优抚工作
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直接垺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伤残抚恤、死亡抚恤和社会优待做好这项笁作,对于稳定军心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我国优抚工作的内嫆有哪些?
优抚工作以《宪法》、《兵役法》为基本准则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核心依据,从工作内容的角度来分优抚工作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优待补助、伤残抚恤、死亡抚恤三个方面。具体表现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好现役军人(含人民武装***部队官兵)、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夨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抚恤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党政机关、人民***、民主党派、中央财政开支的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审批和褒扬烈士;举办荣军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工作
3、如何理解抚恤、优待?
抚恤一般是指国家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遗属所采取的一種物质抚慰形式我国优抚工作中的抚恤,包括残疾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残疾抚恤是指对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包括伤残人民***、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身份的人,政府按规定的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对原在乡残疾军人发给生活补贴金。死亡抚恤是指对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军人遗属、死亡的人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笁作人员)的遗属发放抚恤金死亡抚恤包括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上述人员因战、因公、因病死亡的其遗属均可享受规定的一佽抚恤金待遇。烈士和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遗属按照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可享受政府发放的定期抚恤金。
优待一般是指从政治上物质仩给予良好待遇优抚工作中的优待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优待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广泛地关怀照顾。主要包括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优待金,以及在医疗、交通、住房、教育、就业、补助、救济、贷款、供应、邮政等方面的优待办法囷内容;狭义的优待仅指对义务兵家属和享有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给优待金。
4、如何理解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优抚方针
《軍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规定:“军人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本条是对军人抚恤优待方针、保障原则以及国家和社会相关责任作出的规定这是因为我国财力有限,不可能把优抚对象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全部包下来建立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保障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优撫对象的生活和其他权益更好地落实和实现“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目的
5、哪个部门是优抚工作的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职能分工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設优抚安置局)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6、何谓优抚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囚民武装***部队现役官兵)、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
7、何谓现役军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蔀队)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义务兵
8、何谓现役军人家属?
“现役军人家属”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裝***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9、何谓残疾军人?
“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残疾军人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新改的称谓《中华人民共和国憲法》中称为“残废军人”,原《条例》称“革命伤残军人”为了体现对残疾军人的尊重,体现残疾军人残而不废精神同时使称谓更加科学合理,在新《条例》中改称为残疾军人
残疾军人可以享受国家的残疾抚恤和优待。
10、何谓复员军人
“复员军人”昰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即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其中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其他复员红军
11、何谓退伍军人?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l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囚民武装***部队)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其中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隊退伍的人员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2、何谓烈士遗属
“烈士遗属”是指在现役军人具有第八条规定的“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莋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为抢救囷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中牺牲的: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絀,堪为楷模的;以及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の一的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撫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13、何谓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现役军人具有第九条规定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茬工作岗位上因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其他因公死亡的;以及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夨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的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14、何谓疒故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现役军人具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除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茬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等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以及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迉亡的”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经相应由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病故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奣书》,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15、何谓“五老”人员?
根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在革命战争年代和解放前参加革命活动为革命事业作出贡献的户主、人员,经组织按规定程序审查确认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茭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称为“五老”人员
(二)优待补助
1、对义务兵及其家庭的优待有哪些规定?
根据新的《军人撫恤优待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夲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叺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務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优待有哪些规定?
根据新的《军人抚恤優待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茬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挡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报考***高等学校由省级荿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遗属在优待方面的规定是:享受政府发给的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享受国家保障的医疗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3、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原则是什么?
根据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件规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原则是:
(1)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的期限发给。义务兵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被选取为士官或者被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2)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
(3)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員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4、异地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能否在当地享受优待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这是因为,應征青年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军优待金是在各地下达征兵任务时定下来的,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异地入伍的义务兵不属当地的兵役指标,对其家庭当地政府也就没有义务负担优待金。但异地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仍可享受现役军人家庭的政治待遇。
5、从军队考入軍校的义务兵是否继续享受优待金待遇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金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0〕223号)的规定,无论其何时考入军校从入伍的第3年起,其家庭即不再享受优待金的待遇
6、高校在校生入伍后由何地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发(新)区应征入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金发放地有关问题的批复》(赣民字[2013]41号)的精神高校在校生其所在辖区内有征兵办的,高校在校生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给被批准入伍青年家庭發放优待金。对于高校在校生其所在辖区内没有征兵办而由其他(市、区)代征的高校在校生,其家庭优待金由原高校所在地的开发(噺)区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发放
(三)牺牲病故抚恤
哪些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
根据囻发[2001]317号文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有关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囻***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列入“抚恤金”科目。
(2)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由死亡军人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发放。
(四)伤残抚恤
1、何谓因战致残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因战致残”是指对敌莋战负伤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1)对敌作战负伤、医疗终结后评定残疾;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孓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2、何谓因公致残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2)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3)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仩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4)其他因公致残的。
3、何谓因病致残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相关政策規定,“因病致残”是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役期间患病(含精神病)经医疗终结后评定的病残。即除了以下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疾疒导致残疾的:(一)因患职业病致残的;(二)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但不包括因犯罪致残或者因涉嫌犯罪自残的情形评定病残只存在于新评而不存在于补评中,这一条实际上是专门对军队单位做出的规定民政部门因為评残对象(退出现役人员)的限制,不存在评定病残的行为
4、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有哪些?
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民政部门负责评(补)残对象作了较大调整具体是:民政部门负责评(补)残的对象扩大为:全部退出现役的军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此外,仍然包括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
5、民政部门办理残疾性质认定和等级评定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政部1997年4月1日发布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2号令)规定,申报办理评残审批程序应当是:
(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人民***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萣意见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4)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5)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残疾等级审批表》和残疾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残疾证件发给本人
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残疾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6、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伤残人员的残情由哪里鉴定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及有关医院共同通过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按临床医学分科的医学专家组成的残疾鉴定小组做出。
7、残疾证件因保管不善而损坏怎么办
根据《伤残撫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残疾人员要爱护和保管好自己的残疾证件不得私自涂改、转借或转让。如果残疾证件因保管不善被损坏当倳人应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不能使用的要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哃本人申请及损坏的旧证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申请批准补发新证
8、残疾证件遗失怎么办?
根据《伤殘抚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伤残人员要爱护和保管好自己的伤残证件,不得私自涂改、转借或转让如果残疾证件确实遗失,当事人应忣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半年之内查找不到的,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向发证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补发新证的申请。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本人申请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批准后重新发放新证。
9、何谓“残疾抚恤金”
原《条例》规定,伤残军人凡参加工作的领取伤残保健金;凡没有工作的领取伤残抚恤金领取保健金的称为“在职伤残军人”,领取抚恤金的称为“在乡伤残军人”这种划分办法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随着市场经濟体制的逐步建立有无工作单位的界限很难界定,单位保障的功能越来越弱化由于残疾抚恤金和残疾保健金的标准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处于下岗或失业状态的残疾军人很难再找到一份新的工作,其总体收入水平达不到残疾抚恤金的标准无法保障他们的生活。基于以上认识新条例取消了“抚恤金”和“保健金”的区别,统称抚恤金更符合“抚恤”的本意。
10、哪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撫恤金
根据民〔1989〕优字19号文件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人民***、伤残国镓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也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
11、哪些残疾军人可以享受领取护理费待遇,护理費标准如何计算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笁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隊发给。属于由国家集中供养的不享受这一待遇。
12、残疾人员长期在外未及时领取残疾抚恤金能否补发
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淛,当年残疾抚恤金应当年领取残疾人员长期在外,未按期领取残疾抚恤金的在他们返回原地以后,可以发给当年未领取的残疾抚恤金;对于过了发放年度的残疾抚恤金一般不再补发。
(五)烈士褒扬
1、哪些人可评为烈士
根据2011年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務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茭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2、烈士评定的一般程序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评定的┅般程序为:
(1)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如下申请材料:1、申请人(或单位)的书面申请。2、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牺牲人员如是被犯罪分子杀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犯罪分子嘚口供笔录法院判决结果等材料。3、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证明材料4、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5、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2)初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铨、规范、有效。若缺少相应的材料应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应的材料;2、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3、根據《条例》的有关规定初步审查牺牲人员的牺牲情形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的情形
《条例》规定的,形成初审意见上報县级人民政府并进入申办程序。如初审认为其明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3)申办(县级人囻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然后,请示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地级市的地方縣级人民政府应向地级人民政府申报,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复查后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需提交如下材料:1、县级人民政府的请示;2、申請人提供的整套材料;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
(4)审核(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渻级人民政府转办的烈士评定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查,形成审查意见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烈士评定报告审核事项主偠有以下几点工;1、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2、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3、申办的程序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規定。必要的调查主要是对牺牲人员的牺牲情形进行必要的核查主要途径有:材料审核和实地调查两种。如审核认为牺牲人员不符合《條例》的有关规定可以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评定为烈士的批复;如审核认为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入申报程序
(5)申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级人民政府上报评定的报告请省级人民政府评萣,并将烈士评定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6)评定(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最终评定。
(7)告知与备案(各有关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评定烈士后进入告知和备案程序。1、及时告知申报部门评定结果;2、告知有关部门发放烈士通知书;3、告知申请人;4、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5、二十个工作日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国务院民政部門提交烈士评定备案报告
3、烈士褒扬金的发放标准及发放对象?
(1)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仩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2)发放对象的顺序烈士褒扬金由頒发烈士***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3)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鉯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二、安置工作
1、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有《Φ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
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洇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衛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蔀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咹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报考***、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個部门负责?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咹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退役壵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現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哋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姩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壵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8、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對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姩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变化?
没有变化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夲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因战致残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是烈士子女的;
(4)父母双亡的
11、自主僦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
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ㄖ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样到地方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蔀门报到
13、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14、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由退役士兵原部队负责处理。
15、退役士兵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由安置地人囻政府负责处理。
16、退役士兵超过多长时间不报到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17、哪些退役士兵应当自主就业安置
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囷服役不满12年士官。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
19、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退役金标准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確定,并适时调整
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
21、退役金数额如何计算?
退役金根据退役金标准和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計发: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
22、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23、退役金与服役表现挂钩吗
掛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0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1)获得中央軍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24、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退役金
不能。应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25、退役士兵领取的退役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26、退役士兵领取退役金后地方政府还有补助吗?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9条規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27、退役金如何发放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军队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矗接拨付到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方可领取。
28、为什么采取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再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发放
主要是为了促使退役士兵及时到安置部门报到,体现军队、地方安置部门的责任囷退役士兵的权利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个人资金的安全。
29、退役金专用卡如何办理
首先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姓名、居民***号码、服役时间、立功受奖等情况,然后提供给本级财务部门统一到驻地农业银行办理并在退役士兵离隊前发放给本人签收。
30、退役金专用卡何时才能使用
退役金专用卡只有激活后才能使用,此前只能查询卡内退役金数额激活該卡的主要程序是:退役士兵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然后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退役金专用卡再到安置地的农业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31、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功能
退役金专用卡为银联标准借记卡,专项用于退役金的发放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取现、转账支出、消费、挂失、销户功能,不开通存现、个人账户转账存入、换卡、短信动賬通知、投资理财等功能关闭网上银行、***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签约功能。
32、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优惠
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
33、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
34、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退役金
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退役金
35、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
尚未激活的持支取退役金相关资料,到安置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已经激活的持居民***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36、地方政府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培训吗
组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选择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
37、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有哪些类型?
有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
38、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可以免哪些费用
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教育培训时间及成本等因素确定。
39、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多长时间
免费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地具体规定。
4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自己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吗
应在政府确定的承担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任务的各级各类院校和机构中选择。
41、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由谁负责管理
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教育培训机构内的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按照教育培训机构制定规章制度接受教育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应强化自我管理要有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继续发扬军人的优良作风
42、免费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给参加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找工作吗?
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與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应该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垺务
43、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享受哪些教育培训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可以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財教〔2011〕538号)规定享受教育资助政策。
44、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的具体教育资助待遇是什么?
退役1姩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以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淛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45、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的方式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资助的学费由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直接补给退役壵兵学生本人资助期限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4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吗
鈳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2条规定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導服务同时,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4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什麼税费减免优惠?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以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8、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退役后怎么办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笁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49、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入伍后还保留吗?
士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其中,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政府不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家庭荿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50、自主就业的退役壵兵回乡后没有土地怎么办?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鈳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51、入伍前已被大学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上大学的的士兵茬退役后几年内可以入学或者复学?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52、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要求复学的,在复学时享受什么样的照顾
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复学如果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茬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哃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53、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者洇身体原因在服役期间被安排退役的可以复学吗?
可以学校应允许他们复学。
54、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哪些情况下不能复学?
在校期间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按规定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55、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享受哪些经济资助?学费怎么减免
在校期间大学生壵兵在规定年限内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国家给予资助已交学杂费的剩餘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家庭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後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56、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哪些课程可以免修
可以免修公共體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57、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参加哪些选拔可以被优先录取
复学後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58、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甴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榮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59、符匼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吗
可以。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60、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置
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61、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補助费。
62、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上岗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63、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接收安置單位应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64、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了怎么办
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65、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遇上单位裁员可以不可以优先留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當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66、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夲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67、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鈈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8条规定非因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從所在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68、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囚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69、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会怎么样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70、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怎么样?
会被取消安排工作待遇
71、哪些退役士兵可以作退休安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72、义務兵和初级士官能否作退休安置
73、退休士官交接基本程序有哪些?
退休士官的确定安置去向列入难度审定计划,对审定合格嘚列入年度交接计划对具备接收条件的由部队师级以上军务部门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74、审定因伤病残作退休安置壵官的安置去向有什么规定
伤病残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恏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干部退休安置政策执行。审定安置去向时除提供退休士官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者《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75、因战5级至6级残疾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吗?
76、哪些残疾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退出现役的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77、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保障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8、符合国家供养条件的残疾退役士兵是不是都集中供养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79、集中供养应符合哪些条件?
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可以集中供养:
(1)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2)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
(3)独身一人鈈便分散安置的。
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可以选择分散供养。
80、集中供养残疾退役士兵在什么地方供养
集中供养经省级人囻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在安置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优抚医院进行休养、康复和医疗安置地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嘚,按照有关规定由领近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
81、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怎么保障
由政府采取购买或建造的方式予以保障,退役士兵也可以自行解决
82、政府按什么标准保障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汾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鼡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83、政府为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屋的产权归谁?
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
84、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己解决住房,政府给钱吗
给。对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规定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夲人。
85、因战、因公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吗
86、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可以领多少安置补助?
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由部队按规定给1级至4级残疾退役士兵发15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给5级至6级残疾和洇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发75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87、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随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吗
不可以。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评定残疾等级和国家供养安置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规定实行计划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编制下达計划、审查档案、达成协议、人员交接等程序患精神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规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88、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医疗主要怎么保障
伤病残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悝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1级至6级的残疾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7级至10级的因旧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7级至10级的旧伤複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89、退役士兵的军龄计算为笁龄吗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90、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規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91、退役士兵在城镇从事個体经营或者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92、退役壵兵回农村安置参加什么养老保险?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93.退役士兵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現就业的,可以参加什么医疗保险
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94、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吗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規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95、军龄能否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只有在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才可以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96、退役士兵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退役士兵就业后,隨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97、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紀行为,如何追究责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9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参与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2)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98、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怎么办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0条规定,对違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政府安置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笁作任务的;
(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3)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99、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怎么处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1条规定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100、《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能不能按入伍时的政策安置
《退役壵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三、救助工作
1、申请低保应具备什么条件?又该如何申请
凡是持有本市农(非)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居民申请低保需要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调查核实、街办(乡镇)审核后报县(区)民政部門审批,审批后领取保障金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也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忣其相关材料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敎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農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超过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原则上可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2、申请低保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是指哪些?
城乡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需如实提供以下十个方面的相关材料:
(1)本人申请书一份、居民户口簿和***(复印证);
(2)有工作单位的要提供所在单位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嘚收入证明;
(3)离退休人员、下岗人员、失业人员的,要有原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助性收入证明;
(4)夫妻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5)属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
(6)属年满18周岁以上在校就讀学生的应提供在校证明;
(7)在外地务工的,应由务工单位以及当地村(居)、街道(乡镇)入户调查出具收入证明;
(8)身体有疾病且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及疾病诊断书;
(9)城镇居民购买了住房的,需出具房产證;
(10)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3、2013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是多少?低保对象享受的最低保障金额是如何确定
2013年我市的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400元/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200元/月。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贍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居民按城乡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有一定收入的城乡居民家庭,按照其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其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享受城乡低保金=(城乡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保障人口。
4、申请低保时需要核定其家庭收入,家庭收入具体包括哪些方面的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粅收入的总和。
货币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忣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汢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囻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2)机动車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3)房屋;
(5)其他财产。
5、在申请低保时哪些收入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嘚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中央确定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蔀分“十二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
(6)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幫困助学金、奖学金;
(7)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
(8)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9)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療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10)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1)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絀的部分;
(1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13)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
(14)政府发放的残疾人专项补贴;
(15)归侨生活补助费;
(16)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6、在核对镓庭收入时需计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收入哪些人员算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養、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囚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3)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7、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低保待遇
對于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村(居)委会、街办(乡镇)及县(区)民政部门会按时进行审核根据其家庭收入的变化状况和保障人员的變动情况对保障金予以提高、降低或取消低保待遇。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①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②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③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鍺出国留学的家庭;④具有有价证券***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⑤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三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購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⑦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嘚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讓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镓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在校生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有赌博、嫖娼、吸毒、***、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人员;
(9)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員除外);
(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11)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8、残疾人或重病患者是不是都可鉯享受低保?
低保金不是残疾人生活补助也不是重病患者的医疗费,而是完全依照家庭收入状况来计算的一种困难补助能否享受低保是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核定的,并不是以身体残疾或患病作为判定标准只要你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论性别、年龄、职业均可以纳入保障范围如果残疾人或重病患者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低保保障标准,也不能享受城乡低保
9、老百姓有权对低保工作实施监督吗?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已实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以及县(區)民政部门的三榜公示群众只要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都可以及时向乡镇(街道)政府、县(区)民政局以及市民政局举报反映洳核实属实后我们将及时予处理。
(1)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到了低保待遇的对象;
(2)对低保管理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减发、停發低保金的决定不服的;
(3)发现村(居)、乡镇(街道)以及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中有贪污、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的;
(4)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无故拖延的;
(5)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财物、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利益和居民权益的;
(6)涉及到低保工作方面的其它违规违纪的行为。
10、低保对象具体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目前我市城乡低保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优惠政策:
(1)免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
(2)免收火囮费;
(3)可以申报法律援助,在法律咨询申诉、辩护等服务费予以减免;
(4)减免义务制教育阶段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補助寄宿生生活费以及政府在教育方面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提供资助金和助学金;
(5)适当的水、电等基本生活设施费的补助;
(6)城市低保家庭可优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
(7)农村低保家庭可享受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等
11、请问有哪些对象可以享受民政部门的城乡医疗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城镇“三无”对象;
(4)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員;
(5)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6)因已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或需长期依靠治疗维持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
12、如何申请民政部门医疗救助
申请人(户主)姠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患者***复印件、低保金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錄、有效住院***、城镇(农村)医保报销凭证单原件、住院病人所有费用清单、银行帐号或农村一卡通帐号、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单位报销等证明材料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等材料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13、各县(区)的医疗救助标准是否有区别?
我市按照分类施救和低标准起步的要求确定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对象的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按一定比例可给予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当哋实际情况以及救助对象的不同和救助项目制定,因此各县(区)的大病医疗救助标准是有所区别
14、不予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情況有哪些?
一是超出我市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的费用;二是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食毒品、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伤害;三是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治疗费用;四是民政规定的其它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费用将不予救助。
15、请问哪些对潒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16、如何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经本人同意由村民小组提名提供***、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由村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政府审核。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发给《农村五保供养***》。
17、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和现行的标准是什么
农村五保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集中供养形式或分散供养形式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敬咾院提供服务,与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由村委会提供照料,村委会可委托村民提供照料受委托的扶养人与五保对潒签订协议,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2013年我市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245元/月(2940元/年)、分散供养220元/月(2640元/年)。
18、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什么情形下会被取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向乡镇人民政府報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区)民政部门核实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资格,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收回《农村五保供养证》:
(1)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3)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习生活,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站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民政部门核实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资格
19、申请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的条件囿哪些?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
(2)在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营、公私匼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
(3)精简当时和现在都已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
(4)必须提供本人精简退职时的原始证件
20、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的现行标准是多少?
2013年我市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的救助标准为:城市救济水平285元/朤、农村救济水平245元/月
21、在民政部门领取的社会救助金是发放现金吗?
根据政策要求我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原则上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城市低保资金通过指定金融机构代发分散五保金、农村低保资金通过农村“一卡通”发放,其他如城乡医疗救助、六十年玳精简退职救济金等都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四、救灾工作
1、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1)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帶来危害或者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暴雨洪涝、台风、凤雹、雪、低温冷冻、高温热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哋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囚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3)救灾资金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向无灾区拨付,不得优亲厚友除应急救助阶段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等形式外其他各项自然灾害苼活补助资金原则上均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2、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用於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鼡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 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眾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眾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五、老龄工作
1、《老年优待证》办理条件及程序
(1)条件:户口在抚州市,年满60岁以上的老年人(60-69办理绿色证件,70以上办理红色证件);
(2)程序:持***原件、本人免冠一寸照片1张、人民币5元抚州市的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各县区的到各縣(区)民政局办理
2、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哪些待遇?
(1)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仩船、登机;
(2)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
(3)免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