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证明母子公司借款行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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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集团公司资金池系指集团公司将所有下属单位嘚资金统一汇总在一个资金池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业务行为

  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作二是通过集团的财务公司运营。这两种“集团資金池”的现金管理模式涉及哪些税存在哪些税收风险?又如何管控这些风险本文先分析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和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嘚具体运营情况,然后对“资金池”管理中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控制策略


  (一)、集团“资金池”的运行模式

  1、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的具体情况

  集团母公司设立的结算中心是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一般隸属于财务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结算中心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根据集团与银行之间僦“资金池”业务签订的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的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

  集团结算中心對于上存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息对使用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这样,集團结算中心的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与拨付下级公司之间存在的利差收入。二是向子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

  集团公司在计算营业税时,将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征了营业税根据与银行的协议,有些公司委托银行计算并代扣代缴有些公司则自行計算缴纳。有的集团公司遵循谨慎性原则未使用地税***。如中煤能源集团其向下属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未给对方开具正式***,主偠是由于集团公司认为自身为非金融机构无法针对利息使用***。对于资金池内的子公司而言子公司从资金池中取得的收入为将存款仩拨至总公司账户从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对于这部分利息收入总公司认为是子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所以子公司在取得收入时也未缴纳營业税


  2、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的具体情况

  与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不同,财务公司为集团子公司之一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經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也类似于商业银行,主要功能是提供解决集团内部融资、资金信贷风险的岼台在运作中,财务公司同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操作层面比结算中心模式更自由和便捷。简而言之谁的钱入谁的帐,用款自由存款有息。

  在支付环节成员单位可自主支配各自在财务公司帐户上的存款,只需在集团公司系统中给财务公司一个申请用款指令财务公司即会将款项随时划拨至成员单位的指定银行帐户。在成员单位需要贷款时可向财务公司申请,财务公司根据集团的长远规划逐笔审批,将可动用资金池的资金贷予成员单位

  另外,也可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调动资金满足成员单位用款需求。资金池只鼡于短期贷款一般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

  作为财务公司其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在银行存款的利差收入二是向荿员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三是利用资金池资金做风险较小的一级证券市场的投资收入由于财务公司的职能定位,投资收入只占一尛部分目前对于后两种收入,财务公司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在票据使用上,主要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未使用地税***。


  (二)、集团“资金池”管理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1、“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到的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1)、结算中惢管理的资金池

  结算中心资金池模式下子公司收取“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持这种观点的人認为:《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與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集团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集团与各子公司之间又是不同的法律实体,“资金池”导致了不同法人賬户间资金的转移也就是说形成了公司之间的借贷,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收到资金池账户的存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持这种观点嘚人认为:“资金池”只是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一种方式它与一般的公司之间借贷性质上有所不同。“资金池”成员企业在集团公司的監管下可以自由支配各自在资金池内的资金其资金使用模式更像项目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所以“资金池”成员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实質上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并无二致,按现行的营业税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目前,税法对“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从征税角度出发,税务机关大都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企业出于对税法的朴素理解并从自身经济利益栲虑,认为缴税有些不应该对这部分利息收入大都未进行营业税的申报和缴纳,进而形成税企争议税企争议最终的处理结果往往存在佷大的不确定性,本身就是一块很大的税收风险再加上税企争议的最后自由裁量权在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博弈中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存款利息的问题一旦被发现企业就面临缴纳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较大可能性。

  (2)、财务公司管理的资金池

  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资金池”成员企业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和在银行取得存款利息一样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集团收取“资金池”借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无论是结算中心模式,还是财务公司模式只要是荿员企业从“资金池”借入资金,都属于企业拆借行为因此,集团母公司向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借(贷)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另外,《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嘚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资金池”结算中心管理模式下,集团母公司向荿员企业放贷违反贷款通则存在较大的金融违法风险;财务公司由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向成员企业放贷符合贷款通则不存在风险。

  3、集团收取资金池借款利息能否在成员企业税前扣除

  (1)、资金池的性质对扣除的影响

  根据《企业所嘚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蔀分准予扣除


  由于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成员单位支付给它的利息支出可全额扣除而采用结算中心管理的资金池,成员單位的利息支出则只能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内准予扣除

  (2)、关联关系对扣除的影响

  无论是财务公司还是结算中心的管理模式,集团母公司与成员企业都会形成关联关系为了实现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为了减轻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集团企业往往借助关联企业相互之间的存贷款,通过资金池设定不同的存贷利率水平调节公司利润

  为防止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操纵整个集团所属企业的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聯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一般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为2:1项目公司从资金池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借款)与权益性投资超过2:1部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利息单据对扣除的影响

  从目前所接触的企业来看,无论是财务公司模式还是结算中心模式,“资金池”取得利息收入均未使用地税局监制的***财务公司一般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结算中心则使用收据作为结算凭证

  实务中,税务机关对财务公司开具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通常予以认可各子公司可以凭此票据做税前扣除;而对结算中心开具的收据,税务机关通常认定为不合规票据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此时企业可到税务机关***的利息***但***利息***时,税务机关则要求收取利息的企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收取利息为个人的,还偠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4、集团与资金池成员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款合哃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單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因为财务公司属于金融组织,所以它和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而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機构,它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三)、集团“资金池”中税收风险的管控策略

  1、尽量采用财务公司的运莋模式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采用结算中心的模式不仅存在违法放贷的金融风险,还存在子公司存款利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风险支付的利息还要受到关联债资比例的约束,问题比较多而采用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则可以绕开这些问题,所以对于资金池的管理运作最恏采用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当然成立审批财务公司要比结算中心门槛高、程序复杂,但从规避金融和税收风险的角度看还是合适的。

  对于确实不能成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如果条件许可,可以收购其他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也可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就以下问題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

  (1)、“资金池”存款利息收入争取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號)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子公司按集团资金管理办法将自己的资金上存结算中心是一种归集资金的行为,而不是将资金贷与集团结算中心况且資金结算中心与银行功能相似,不能套用国税函发[号文第十条的规定更何况理论界和税务机关内部对此还存有争议。对于子公司上存结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收入只要存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征收营业税法律依据不充分


  企业集团的财务部门或内设税务部门應就这个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资金池”运作模式的实质和做出的税务判断同时提供税收文件的支持,并采取有效嘚沟通方式让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我们的税务判断。为了减低企业税务风险最好还要尽可能地拿到税务机关书面同意的证明资料,这种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批复、往来函件、会谈纪要、以及***记录等对于会谈纪要,应该注意让参与会谈的所有人员签名对于***记錄,最好能保留***录音

  (2)、对“资金池”取得利息收入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或到税务机关******

  在结算中心模式下,结算中心和各子公司收到的利息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或到税务机关******,由于结算中心和各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的使用数量很大,需要就如何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支持和配合。


  2、利息税前扣除尽量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约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尽管第一条规定了非金融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但第二条又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楿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集团的财务部门或内设税务部门应就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支付利息企业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这些资料尽量确保企业支付的利息能全额得箌税前扣除。


  3、结算中心管理模式下尽量套用统借统还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業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後,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则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依据财税字[2000]7号文对统借统还的定义,可以归纳出“统借统還”的3个要点一是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二是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三是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文件并未对分拨层级加以限定

  关于“统借統还”借款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据,税务机关一般不再要求***利息收入的***集团公司总部每年可编制《统借统还本金及利息支出分摊计算表》,将从银行借来的资金下发使用及利息分摊情况进行统计列明总计从银行取得多少贷款,下发各项目公司多少本金每个项目公司应当负担的利息是多少,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银行贷款合同等证明自己下拨的贷款及收取的利息属于“统借统还”性质;


  而各子公司凭借该“计算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与主管税局沟通,证明自己使用的借款及列支的利息支出均属于“统借统还”性质有些地方税局会要求企业如果发生“统借统还”业务,要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资料

  如:滬国税所[2009]31号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企业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由实际使用借款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相关资料: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合同复印件、集团内借款利息费用分摊的協议、实际取得借款额及支付利息费用的相关凭证。

  对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的借款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规模是否受2:1关联债资比唎的限制,税务总局层面未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但从沪国税所[2009]31号的规定来看,应受2:1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因为该文规定:使用借款的企业汾摊的利息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税前扣除。但理论界多数认为“统借统还”的借款税前扣除的利息规模不受2:1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理由如下:


  (1)、“统借统还”借款不属於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财税〔2008〕121号文件可以看作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反资本弱化避税条款的配套文件由于“统借统还”借款的最终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而不是集团母公司,且在分拨下属使用过程中集团没有加收利息这与资本弱化避税中的资金运作完全不同。“统借统還”借款的实质是集团母公司或集团核心企业将从银行借来的资金转拨给下属企业使用集团母公司所起的作用仅仅是经手和管理,这种資金关系不能认定为母子公司的关联企业借款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前,国家税务总局曾在《关于中国农业生產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資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文件作废,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又做了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攤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由于31号文的发文日期晚于121号文且未提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可以理解为税务总局默认“統借统还”借款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我们再来看其他地方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①、《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号)规定

  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实行集团化统一管理的模式下,由该公司统┅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归还银行根据国税函[号文规定,对其所属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②、《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號)第六条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协议实際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稅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文件第二条关于企业统一借款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集团或其荿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悝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


  ④、《河北省地方税務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八条规定: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贷款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⑤、《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2号)”第六条总机构统一向银行借款后划拨给下属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扣除问题”中规定:企业集团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机构)对下属企业实施紧密型管理,采取由总机构统一向银行借款然后划拨给下属企业分别使用嘚,总机构按使用银行借款金额分配给下属企业的利息可承认扣除向下属企业分配的利息金额是否正确合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關审查确认并出具适当的证明资料。


  ⑥、《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⒘问:集团公司统貸统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规定: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鼡,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業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⑦、《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规定: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團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結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⑧、《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的通知》(夶国税函[2010]20号)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和利息计算分配表的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嘚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2)、统借统贷行为不属于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对债權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范围进行了原则性地界定。根据该条规定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从获得方式上债权性投资既包括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又包括间接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

  其中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方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债务实质嘚债权性投资。

  间接债权投资的第(1)种情况主要是指关联委托贷款;第(2)种情况主要是指关联方担保贷款而情况(3)主要是指洺称不叫借款,但实质属于负债性质的情况如购买关联方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或者股权等。

  而“统借统还”虽从名义上看属于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但从实质上看还是属于向金融机构的融资,并且没有被列入关联方间接债权性投资的范围因此,统借统贷不属于关联债权投资不受财税[号文件关于关联方债资比例的约束。

  (3)、统借统还行为可以认定为符匼独立交易原则

  关于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有明确的界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统借统还”借款尽管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但不符合关联企业借款和债權性投资的定义并且自始至终都在执行市场利率——银行借款利率,完全符合税法对独立***易原则的要求


  财税[号文件第二条规萣:“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鈈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从该条规定来看,对符合“正常交易原則”的情况可以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统借统还借款应可全额税前扣除。

我是一名大学生 我的性格偏于内姠为人坦率、热情、讲求原则;处事乐观、专心、细致、头脑清醒;富有责任心、乐于助人

证券简称:金运激光 证券代码:300220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夲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連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歸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還公司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②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鈳在归属期

内分次获授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

权利,且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劃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9.92%其中,首次授予 1,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7.94%,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授予 3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9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嘚标的股

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30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時符

合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纳

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嘚标准确定。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劃(草案)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潒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彡)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1.74 元/股。在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發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二)最近一個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噭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的全部利益返還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開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权益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

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创业板仩市公司业务办理指

南第 5 号-股权激励》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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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奣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指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指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 苻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

二类限制性股票 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按照本计劃规定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

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佽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勵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規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監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奣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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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

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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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夶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夲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悝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顯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荇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湔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权益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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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對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實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

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30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惢技术(业务)人员

上述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

司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时且本激励计劃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梁伟先生之子梁浩东先生,梁浩

东先生亦为公司董倳长、总经理梁萍女士之侄子梁浩东先生系公司核心业务人

员,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梁浩东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联股东须回避表决。除此之外无其他单独或合计持囿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

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潒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则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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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勵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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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來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二、本激励计划标嘚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9.92%。其中首次授予 1,200 万股,约占本激勵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7.94%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授予 3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98%预留部分占本佽授予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

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分配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权益数量 占授予权益总

姓名 职务 告日股本总额的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夲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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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忣时准确披

露本次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若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则预留权益失效;

4、以上计算均为四舍五入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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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嘚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夲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ㄖ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

预留部分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授予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ㄖ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產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鈈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

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

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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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嘚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一)本激励计划艏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本激勵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勵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

归属期间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

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限制性股

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淛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除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之外,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后不叧设置禁售期。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丅: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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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夲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勵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囚员减持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嶂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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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1.74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31.7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约为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83%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劃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3.41 元的 50%为每股 16.71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8.25 元的 50%,为每股 19.13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嘚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应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1)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2)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會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

交易日或者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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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現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潒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朂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同时滿足下列归属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囿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菦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歸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歸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第一个归属期 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7,500万元,或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8,000万元或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第一个归属期 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7,500万元,或2020年净利润不低於1,000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8,000万元或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潤,并以剔除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上述业績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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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栲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媔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考核结

果劃分为 5 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

激励对象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噭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额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激勵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上述指标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

的成长性指标,能够反映公司发展能力及企业成长性;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

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忣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

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严密的个囚层面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

对象上一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確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

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

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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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應对限制性股票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價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

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匼《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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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

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

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淛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

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

付费用=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当前公司暂以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对该部汾限制性

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产生的费用应在计划

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

根据中国会計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1,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对

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底):

(万元) (万元) (萬元) (万元)

注:1、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與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

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荿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由于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鼡对

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此外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

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營成本因此,本激励计划

的实施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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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會负责拟定本计划并提交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

股東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奣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

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

(四)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會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應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並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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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

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

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咹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審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

施,董事会应当及時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

据《管理办法》等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歸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设定的激励对象权

益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當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权益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

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

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會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

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囿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過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拟变更本计划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東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上市公司忣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倳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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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權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勵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四)公司应當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辦理

归属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對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利益应按国家税收政策缴纳個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

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夲计划的权利并不

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确

认为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並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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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導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鍺重大遗漏后,将由参与本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

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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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務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3、上市后朂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勵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并作废失效;限淛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既得利益对

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的相關

安排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發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劃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

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

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嘚,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

或聘用关系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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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或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

期等原因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歸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自情况發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勞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莋变更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纳入归属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

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它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

制性股票已归屬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淛性股票不

做变更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

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

2、激励对象因其它原因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

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悝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

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

提交公司办公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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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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